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城市更新100问

城市更新100问

城市更新100问城市更新政策知识100问1、城市更新遵循的原则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2、城市更新推进的方式城中旧村更新中村民要坚持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3、城市更新的申报主体采取市场化实施的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

4、城中旧村更新可以选择的实施方式有哪些?(一)旧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二)市场主体实施(三)政府组织实施5、城市更新的流程村集体提交更新申请——全体股民表决更新意愿——开展前期工作(测绘、身份核查、面积认定等)——面积认定数据上报并获得批复——全体股民表决选定项目开发企业——完成方案的制定、审核以及方案表决等工作——签订拆补协议——签约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由政府批复成为实施主体——动工、回迁。

6、前期合作企业、项目开发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应具备二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7、选取前期合作企业、项目开发企业候选企业的途径一是可以从区政府备选库直接选取二是可以通过村集体公开决策方式选取8、确定前期合作企业的程序选取前期合作企业候选企业后,召开全体股民大会表决,获得2/3(含本数)以上法定票数同意的,可以成为前期合作企业。

9、前期合作企业是不是项目开发企业不是。

旧村更新意愿表决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房屋测绘、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制定等工作,也可以引入前期合作企业配合开展工作。

10、前期合作企业垫付的前期经费怎么返还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房屋测绘等前期工作经费由前期企业垫付的,在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返还。

11、选定项目开发企业的程序选定项目开发企业候选企业后,召开全体股民大会表决,获得2/3(90%)(含本数)以上法定票数同意的,可以成为项目开发企业。

12、前期合作企业能不能直接成为项目开发企业不可以,两者不等同。

必须重新经过全体股民投票,并获得超2/3(90%以上)(含本数)以上法定票数同意的,才可以成为项目开发企业。

珠海市金湾区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表(2019年至2021年)

珠海市金湾区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表(2019年至2021年)

保健产业为核心的商业办公旅居CBD,让生活工作在幸福里

健康社区的人群更快乐健康。



造 项 目
改造前用地面积为28542.23㎡,现状建筑面积为:
11
珠海信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业厂房 (原三阳)
10454.36㎡;产权为单一的产权人珠海信汇商业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所有,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为114168.92㎡; 容积率:4.0,更新改造为商业、酒店、办公;本项目的补
项目更新范围总用地面积约5.74万平方米,由8宗用地组 成,地上已建成房屋17栋及部分临时搭建简易棚,现状建 筑面积约3.62万平方米。
碧桂园 华发

5 月堂村更新改造项目
月堂村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大道西北侧,西邻鱼塘 村,北靠黄竹山,紧邻定家湾工业区及三灶镇中心,是鱼 月行政村的一条自然村。村域面积为19.2万平方米,其中 旧村场面积约5.34万平方米,历史外借用地面积约13.86万 平方米。
广安社区老旧小区改造主要对广安社区城发花园、广兴花 园、裕龙花园、金银花园进行提升改造,涉及用地面积 7200㎡,改造内容包括路面硬底化、新建围墙、新建雨污 水收集排放系统等。
整治类
第 3 页,共 4 页




项目目类别
更新类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前期介入企业
整治类
22 海华新村南、北片整治改造项目
公面积约为:4103㎡.
本项目现状已建有三栋工业厂房。 总建筑面积31704.70
12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区片铭泰科 ㎡,用地的产权面积为34446.8 ㎡。原用地功能为工业厂
技园(和骏机电)更新项目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19日八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2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9月21日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水利、建设、住房、环保、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5.03.01•【字号】珠府(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总体方案

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总体方案

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总体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3•【字号】•【施行日期】200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总体方案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争取三年内全面完成香洲区26个城中旧村改建工作,把落后的城中旧村改建成为居住环境优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齐全的现代化文明社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原则1、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对文明社区的功能和配套标准等方面要有明确的规划要求,为建设文明有序、设施完善、环境宜人的现代化社区奠定良好的基础。

2、一村一个拆迁方案,一个社区一个规划方案。

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每个方案体现各自特色,每个城中旧村改建要与建成区衔接,融为一体,实行统一管理。

各村的拆迁方案由开发商与居民共同协商制定,政府实施监督。

3、强调可持续发展。

本着对子孙后代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珍惜和合理使用有限的土地和环境资源。

在规划建设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4、政府决定,政策推动,市场运作。

坚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深入发动,统一认识,在保证居民、村集体和开发商三者利益前提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城中旧村改建,增强街道(镇)、村经济实力。

5、继承和发扬具有岭南特色的传统文化。

本着保护和弘扬传统文化的历史责任感,保护具有岭南特色和悠久历史的人文景观,并为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民俗文化活动留下充足的生存空间。

二、政策要点和基本要求在改建中,原宅基地政策不变,自留地政策不变。

按《关于印发〈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国土字[1994]169号)和《关于重新修改颁布〈珠海市私房报建细则〉的通知》(珠府规字[1995]105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产权,按人口计算每户建筑面积限定80-24OM2,超出部分统建分配。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指引。

第二条本程序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三旧”改造地块图斑数据库,方可进行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前应当完成申报主体资格认定。

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包括基础环节及其他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基础环节,适用于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实施监管协议签订等申报审批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其他环节,适用于相应类别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改建类和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审批、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等申报审批环节。

第五条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专岗,统一受理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材料。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珠府〔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珠海市第十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30日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3”思路举措,把握重大发展机遇,全力推动我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现就我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等三项原则,结合“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和绿美珠海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推动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新一轮消费品以旧换新、全链条废弃物循环利用、标准提升等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有力促进珠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能源、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体育、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加25%以上;工业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翻一倍。

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进一步提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府[2014]8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府[2014]8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府〔2014〕8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1日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第四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独立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

第五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第六条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主加强对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依法控制村民建设总量,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村集体共同利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0年6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及依据】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策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划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第四条【自主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第五条【权益保障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

第六条【保护传承】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政府(管委会)负责明确城中旧村更新年度目标、计划、实施策略及进度,履行相关审批职责。

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城中旧村更新工作,履行相关审查、审批职责。

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更新条件规定】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省“三旧”改造政策及我市城市更新政策有关规定。

第九条【实施范围】城中旧村用地,包括旧村场、生活留用地及生产留用地,应当整体纳入城中旧村更新规划条件及更新单元规划研究范围。

行政村不具备整村改造条件的,可按程序报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以自然村(经济社)为单位进行单独改造。

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可以与相邻、周边或其他用地进行联动,实施统一规划及开发建设。

第十条【实施方式】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旧村更新,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选择确定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一)以公开表决方式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二)以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三)市政府收储并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四)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成立、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开交易方式,是指通过区级或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商。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决策方式】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更新意愿、更新区域、更新类型、实施方式、村集体资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招商文件、评审表决代表确定方式等事项,须提交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表决,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通过。

权益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评审表决代表委托书事项,须获得占更新区域内房屋认定总面积80%以上且占全体权益人总人数80%以上的权益人书面同意方能通过。

更新区域内存有国有资产房屋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处置。

公开表决及书面同意须在公证机构的公证或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更新区域,是指纳入城中旧村更新规划条件及更新单元规划研究范围的城中旧村用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权益人,是指在更新区域内,具有不动产权益的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渔民、蚝民、港澳台居民、侨民,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登记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的农民,以被征地农民原始户为单位进行权益人统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世居居民,是指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户籍已登记在本村的城镇居民。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征地农民,是指户籍登记在本村但不属于被征地农民的农民。

本实施细则所称渔民,是指户籍登记在本村,历史上从事渔业生产的村民。

本实施细则所称蚝民,是指户籍登记在本村,历史上从事养蚝的村民。

本实施细则所称港澳台居民,是指已取得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永久性身份证明的居民。

本实施细则所称侨民,是指所在村初次被统征土地时已侨居国外的村民或居民。

第十二条【房屋面积认定原则与要求】城中旧村更新涉及的权益人房屋及村集体资产,应由政府部门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及规则,组织开展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权益人房屋面积认定,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综合考虑权益人身份、现状建设情况、已批未建情况、产权登记情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实施。

权益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地下空间实施的开发建设,以及权益人的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不得作房屋面积认定及补偿核准。

本实施细则所称已批未建,是指已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手续,未完成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辖区实际及项目情况,制定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的具体操作规则及程序;未出台相应规则及程序前,不得受理房屋面积认定或补偿安置方案核准申请。

第十三条【补偿方式】城中旧村更新的安置补偿可以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权益人房屋面积认定】权益人房屋面积认定标准如下:(一)被征地农民,以所在的被征地农民原始户为单位,按照每户(含原始户及分户)最高不超过400平方米的标准,对现状不超过5层的房屋及已批未建的建设指标整体予以认定;(二)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渔民、蚝民、港澳台居民、侨民,以用地凭证、报建凭证或不动产产权证,按照每人(即凭证登记人)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的标准,对现状房屋及已批未建的建设指标整体予以认定;(三)其他权利人,按照不动产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对现状房屋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权益人补偿面积核算】权益人回迁补偿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一)属于现状房屋的,按照对应的房屋面积认定结果的1.1倍计算;(二)属于已批未建的,按照对应的房屋面积认定结果的1.0倍计算;(三)被征地农民原始户房屋面积认定总面积不足40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即400平方米扣减房屋面积认定部分)按1:0.9计算。

第十六条【权益人补偿执行】权益人的回迁补偿安置按照以下方式分别处置:(一)产权调换的,按照对应的回迁补偿安置面积实施产权调换及核算临时安置费用及搬迁费用;(二)货币补偿的,按照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所在区域商品房屋市场预售备案均价,以对应的回迁补偿安置面积核算货币补偿总额,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费用及搬迁费用;(三)权益人现状房屋测绘面积及已批未建的建设指标合计数中,超出房屋面积认定结果的部分,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成本,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及项目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七条【村集体资产认定标准】村集体资产按照以下类型予以区分,并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整体认定及补偿:(一)现状房屋及已批未建的建设指标,作村集体房屋面积认定及补偿;(二)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村集体其他物业资产认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作村集体其他物业资产认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具体建筑面积,以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等数量,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第十八条【村集体补偿标准】村集体房屋按照以下方式予以物业补偿:(一)旧村场及生活留用地经认定存有村集体现状房屋的,按相应村集体房屋面积认定的1.1倍给予补偿;(二)旧村场及生活留用地经认定存有已批未建的建设指标的,按相应村集体房屋面积认定结果的1.0倍给予补偿;(三)生产留用地上村集体房屋面积认定结果的1.1倍不足生产留用地面积、容积率1.0的,按生产留用地面积、容积率1.0给予补偿;(四)生产留用地上村集体房屋面积认定结果的1.1达到生产留用地面积、容积率1.0的,按相应村集体房屋面积认定结果的1.1倍给予补偿。

生活留用地无地上上盖物及已批未建的建设指标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辖区实际及项目情况制定相应具体补偿或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单元规划编制要求】城中旧村更新规划条件研究及更新单元规划,均应统一规划回迁住宅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商品房开发用地独立安排的,回迁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高于商品房开发用地容积率。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在更新单元规划中,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应独立划定,保留其用地来源为划拨,用于原有村集体物业补偿安置和建设新增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房屋面积认定结果中包含有已批未建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指标的,在按照本条前款回迁后,方可依据原有批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集体资产处置相关规定申请处置。

新增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原有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0%。

第二十一条【地价计收】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城中旧村拆建更新项目,扣除不计收地价部分后,其余部分的地价计收标准原则上按照新规划条件下相应用途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的60%(含)执行;确需调整的,可按照不低于新规划条件下相应用途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的40%(含)执行。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辖区实际及项目情况,制定本条前款的具体执行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优先整治范围】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取整治类城市更新模式,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一)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列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录的街区、建筑。

(三)被列为广东省或珠海市古村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

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需拆除部分无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在制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后,按照规划实施拆建。

第二十三条【综合整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中旧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实施综合整治(含局部拆建):(一)建筑布局合理、建筑质量较好、地势标高符合规划要求且安全、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不突出。

(二)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公共和市政设施建设需要冲突不明显。

(三)需实施拆建更新,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要求,或项目中止的。

第三章组织实施程序及要求第一节前期工作第二十四条【前期工作责任主体及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城中旧村更新前期工作的申请人及责任主体。

城中旧村更新的前期工作,包括政策宣讲、现状房屋测绘、基础资料收集及调查、财务及税务筹划、规划条件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房屋面积认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招商文件编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内容,但不包括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前期工作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起草更新意向书,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启动前期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