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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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表(2019年至2021年)

珠海市金湾区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表(2019年至2021年)

保健产业为核心的商业办公旅居CBD,让生活工作在幸福里

健康社区的人群更快乐健康。



造 项 目
改造前用地面积为28542.23㎡,现状建筑面积为:
11
珠海信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业厂房 (原三阳)
10454.36㎡;产权为单一的产权人珠海信汇商业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所有,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为114168.92㎡; 容积率:4.0,更新改造为商业、酒店、办公;本项目的补
项目更新范围总用地面积约5.74万平方米,由8宗用地组 成,地上已建成房屋17栋及部分临时搭建简易棚,现状建 筑面积约3.62万平方米。
碧桂园 华发

5 月堂村更新改造项目
月堂村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大道西北侧,西邻鱼塘 村,北靠黄竹山,紧邻定家湾工业区及三灶镇中心,是鱼 月行政村的一条自然村。村域面积为19.2万平方米,其中 旧村场面积约5.34万平方米,历史外借用地面积约13.86万 平方米。
广安社区老旧小区改造主要对广安社区城发花园、广兴花 园、裕龙花园、金银花园进行提升改造,涉及用地面积 7200㎡,改造内容包括路面硬底化、新建围墙、新建雨污 水收集排放系统等。
整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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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目类别
更新类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前期介入企业
整治类
22 海华新村南、北片整治改造项目
公面积约为:4103㎡.
本项目现状已建有三栋工业厂房。 总建筑面积31704.70
12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区片铭泰科 ㎡,用地的产权面积为34446.8 ㎡。原用地功能为工业厂
技园(和骏机电)更新项目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_细则_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_细则_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中国大部分地方都在进行旧村改造,其中珠海也是一部分需要改造的。

那么对于珠海城中村改造的细则你们又了解多少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最新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第四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第五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

第六条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第七条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第九条城中旧村更新的实施方式包括:(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交易选择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更新合作协议合作实施或将房地产权益转移给该市场主体单独实施。

(三)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中旧村的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组织本村城市更新工作。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5.03.01•【字号】珠府(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总体方案

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总体方案

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总体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3•【字号】•【施行日期】200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总体方案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争取三年内全面完成香洲区26个城中旧村改建工作,把落后的城中旧村改建成为居住环境优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齐全的现代化文明社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原则1、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对文明社区的功能和配套标准等方面要有明确的规划要求,为建设文明有序、设施完善、环境宜人的现代化社区奠定良好的基础。

2、一村一个拆迁方案,一个社区一个规划方案。

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每个方案体现各自特色,每个城中旧村改建要与建成区衔接,融为一体,实行统一管理。

各村的拆迁方案由开发商与居民共同协商制定,政府实施监督。

3、强调可持续发展。

本着对子孙后代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珍惜和合理使用有限的土地和环境资源。

在规划建设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4、政府决定,政策推动,市场运作。

坚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深入发动,统一认识,在保证居民、村集体和开发商三者利益前提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城中旧村改建,增强街道(镇)、村经济实力。

5、继承和发扬具有岭南特色的传统文化。

本着保护和弘扬传统文化的历史责任感,保护具有岭南特色和悠久历史的人文景观,并为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民俗文化活动留下充足的生存空间。

二、政策要点和基本要求在改建中,原宅基地政策不变,自留地政策不变。

按《关于印发〈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国土字[1994]169号)和《关于重新修改颁布〈珠海市私房报建细则〉的通知》(珠府规字[1995]105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产权,按人口计算每户建筑面积限定80-24OM2,超出部分统建分配。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指引。

第二条本程序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三旧”改造地块图斑数据库,方可进行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前应当完成申报主体资格认定。

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包括基础环节及其他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基础环节,适用于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实施监管协议签订等申报审批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其他环节,适用于相应类别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改建类和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审批、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等申报审批环节。

第五条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专岗,统一受理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材料。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珠府〔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珠海市第十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30日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3”思路举措,把握重大发展机遇,全力推动我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现就我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等三项原则,结合“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和绿美珠海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推动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新一轮消费品以旧换新、全链条废弃物循环利用、标准提升等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有力促进珠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能源、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体育、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加25%以上;工业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翻一倍。

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进一步提升。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五)扣减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分,不予计退并视为地价已结清。

第五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总建筑面积和批准改变后的用途,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并按照以下规定抵扣应缴地价款:(一)改造前为工业用途的更新项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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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第五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

第六条【保护传承的规定】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1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第七条【主管单位】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更新条件规定】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省“三旧”改造政策及我市城市更新政策有关规定。

第九条【实施方式】城中旧村更新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实施:(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

(二)市场主体实施。

(三)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场主体准入】选择市场主体实施方式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实施:(一)公开表决方式。

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公开表决方式选择市场主体。

该市场主体应当在申报城市更新前已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获得相应土地流转使用权益,土地流转期限未满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二)公开交易方式。

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委托交易主体,拟订公开交易方案,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进入区级或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应当具备资金、设计、开发、市政配套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具有二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且近五年内在我市不得存在欠缴地价、烂尾工程等不良记录。

公开交易方案应包括竞得方式、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建设周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开表决以及公开交易的具体程序和管理规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权益】市场主体自表决同意之日起或取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两年内享有项目唯一拆迁补偿谈判权和预签约权。

第十二条【申报和实施主体】城中旧村的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组织本村城市更新工作。

自行实施的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

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的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实施范围】城中旧村的旧村场、生活留用地及生产留用地应当整体纳入城中旧村更新规划条件及更新单元规划研究范围。

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可以与相邻、周边或其他用地进行整合联动更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意愿表决】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更新意愿、更新范围(即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城中旧村用地范围,下同)、更新类型、实施方式等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表决,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通过。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开交易方案等重大事项,则需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90%以上(含本数,下同)同意方能通过。

若更新区域内存在其他产权人的,还应当共同进行表决,获得占更新区域内合法产权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全体产权人(含成员、股东、其他产权人,下同)总人数90%以上的产权人同意方能通过。

公开表决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公证或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

第十五条【表决结果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示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六条【补偿方式】城中旧村更新的安置补偿可以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房屋面积认定】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房屋面积应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规划条件研究与单元规划编制】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条件研究,并按程序报请市控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申报主体提供,指导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工作。

申报主体应当组织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统一规划回迁住宅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商品房开发用地独立安排的,回迁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高于商品房开发用地容积率。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在更新单元规划中,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应独立划定,保留其用地来源为划拨,用于原有村集体物业补偿安置和建设新增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新增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原有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0%。

第二十条【测算办法】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应当对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更新总成本加合理利润与商品房开发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市场销售总额相平衡的原则进行科学测算,以测算结果作为制定更新单元规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回迁面积计算】回迁补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按更新区域内房屋认定面积的1.1倍计算。

生产留用地范围内现状房屋认定面积不足容积率1.0的,其相应原有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按该宗生产留用地土地面积、容积率1.0计算。

第二十二条【地价计收】城中旧村更新的地价计收按照单宗地价评估结果扣除合理改造成本评估方式执行。

地价评估和合理改造成本评估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优先整治范围】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取整治类城市更新模式,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一)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列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录的街区、建筑。

(三)被列为广东省或珠海市古村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

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需拆除部分无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在制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后,按照规划实施拆建。

第二十四条【综合整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中旧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实施综合整治(含局部拆建):(一)建筑布局合理、建筑质量较好、地势标高符合规划要求且安全、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不突出。

(二)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公共和市政设施建设需要冲突不明显。

(三)需实施拆建更新,但更新意愿等事项表决未通过,或在有效期限内补偿安置预协议签约率未达到相应比率要求。

第二十五条【综合整治实施】实施综合整治的城中旧村更新,应结合城市景观、规划布局、房屋质量等级及全体产权人更新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整治类城市更新的要求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将危房集中或影响城市景观、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区域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拆除重建,同时对剩余区域参照幸福村居目标和工程内容开展综合整治,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生活环境。

第二十六条【前期费用】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房屋测绘、规划编制等前期工作费用按照相关的标准计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城市更新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在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返还。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城中旧村更新前期工作。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机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涉及专业技术类的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项引入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具体承接,或整体打包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接。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与承接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各方责任及义务。

前款所述政府购买专业技术类工作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策宣讲、现状房屋测绘、土地及现状房屋产权调查、规划条件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面积认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公开交易方案编制等方面,但不包括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意愿等表决及公示】城中旧村符合城市更新条件的,应当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组织对更新意愿、更新范围、更新类型和实施方式进行公开表决。

表决结果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公示并核实确认。

第二十九条【测绘统计】确定更新意愿、更新范围、更新类型和实施方式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更新区域内用地及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测绘和统计,其中:(一)用地情况包括用地单位名称、供地方式、用地面积、用地范围等内容。

(二)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涉及村民的应注明是否被征地农民及居住人数),现状、报建、产权登记的功能,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产权登记的时间,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

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调查统计表。

第三十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开展用地及建设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进行旧村更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调查结果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用地及建设情况调查统计结果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向属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房屋面积的认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房屋面积认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房屋面积认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规划条件研究】在房屋面积认定工作开展的同时,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编制规划条件研究方案,并向以下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更新区域内补公项目的具体类型、用地规模和位置提出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文物主管部门对更新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提出意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更新区域内的土地权属情况提出核查意见。

属地区海洋农渔主管部门和产业部门对村集体物业发展方向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规划条件研究】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综合现状房屋测绘成果、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中各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划定规划条件研究范围和更新单元范围,合理估算回迁总量,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测算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统筹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规划条件研究及报批工作,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研究确定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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