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3.04
•【文号】国质检认[2013]123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2013年3月4日国质检认[2013]123号)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中蜡样芽胞杆菌检测方法》等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进境动物产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生产

精心整理进境动物产品及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申请表申请企业申请日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申请须知㈡申请企业应按、《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1(国家质检总局第49及有关图片。
备案。
附三: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境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加工、仓储单位兽医防疫卫生要求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境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检疫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各进境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加工、仓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建立有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防疫小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切实做好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国外疫病的传播影响我分开。
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建有与门同宽的消毒池(槽、垫),出。
消毒。
械,并有专库存放,专人管理。
开具的有关单证,发现未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不得入库、投产加工,并应及时通知检验检疫机关,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实施必要的检疫及消毒措施。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进境动物产品易地加工或放行出库。
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入出库及加工的详细记录,统计材料档案可供查核。
每月应认真如实填写进口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加工、仓储月报表,并在月底按期报送检验检疫机关。
第十条进境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须有专库存放,进口原料与国产原料不得混堆、混放,应有专人管理,并有明显的标记。
进口原料应有专门的生产车间。
第十一条操作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或注射疫苗,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
皮肤有外伤的人员不能在仓库、加工车间工作。
第十二条操作工进出仓库和加工车间前,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并经消毒池(槽、垫)进出,工作时须穿戴工作服、鞋、帽等防护用品。
操作工离开工作场所时须更换防护用品,并应定期对防护品进行洗涤消毒。
第十三条加工工艺流程要符合兽医防疫要求,对包装物、下脚料、污水的处理方法应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T 18088-2000前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要求,为规范出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采样,避免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播而制定。
本标准对活动物的采样数量根据国际兽疫局(OIE)《国际兽医疾病诊断和免疫手册(1996)》中所提出的概率把关的采样原则及OIE《国际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1997)》中所指定的采样数量确定。
动物产品的采样数量根据OIE《国际兽医疾病诊断和免疫手册(1996)》中所提出的概率把关的采样原则和该文提到的参考文献中的计算公式推导得出。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运生、胡永强、陈书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088-2000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sampling for entry and exit animal quarantine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采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采样。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际兽疫局(OIE)国际兽医疾病诊断和免疫手册(1996)。
国际兽疫局(OIE)国际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1997)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合同货物contract goods一次发运或接收的货物,其数量以指定的合同或货运清单为凭证。
可以由一批或多批批量货物组成。
3.2批量货物batch goods数量确定的货物,品质必须均匀一致(同一品种或种类,产地相同,包装一致等)。
属于合同货物中的某一批,通过它们可以综合评价合同货物的质量。
3.3抽检货物sampling goods从批量货中的一个位置取出的少量货物。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1992年4月2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产品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物种类表(动物检疫部分)》。
第三条国家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境动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对进境动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加工、存放等环节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对加工、存放进境的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蜂蜜、蚕蛹、蚕茧、蚕卵等动物产品的工厂、公司、饭店、宾馆、专用仓库等,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时,要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第五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动物产品进境前提前3-7天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报其重量、运输工具种类、启运时间、启运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进境时间等,并提供有关和约、协议副本等资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据此做好有关检疫、消毒器械的准备工作。
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具报检单,并持《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和约或协议、货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及过境国家或地区兽医官签发的检疫证书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接受报检。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第七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下属规定进行现场检疫:1.查询动物产品的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等。
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查验场库检验检疫要求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附件: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查验场库检验检疫要求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查验场地及存放冷库(以下简称为“查验场库”)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8号局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涉及的查验场库是指向上海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符合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要求,与相关企业协定(议)设立的从事进境水果现场检验检疫查验、采样、检疫处理及水果存放等工作的场地及冷库。
查验场库的设置应当以“确保检验检疫的有效把关,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为首要原则,总体分布和物流路线需合理,并着眼当前,兼顾未来,方便进出。
第三条各机构应当在考核合格的进境水果查验场库开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不得在非查验场库实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
第四条查验场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经营资质及功能。
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应当列明可经营水果存放业务。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㈡场地、设施条件。
⒈查验场库应符合物流方向,进出道路状况良好,交通顺畅。
⒉查验场库布局合理,集装箱堆放区、现场查验区、办公区、集装箱装卸设备及工具停放区、水果存放冷库等区域划分明显,其中集装箱堆放区域应划分为待检区、查验区、放行区、扣箱区等区域。
具有满足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以及能够存放进境集装箱和装卸货物的平整水泥场地,集装箱堆放区域场地面积必须满足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一般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⒊具有能满足检验检疫查验需要的专用平台,平台数量至少应满足3部以上的集装箱卡车同时停靠;查验平台可进行铲车掏箱作业。
⒋具备能满足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用的集装箱起落及水果掏箱装卸设备,如集吊、铲车、掏箱工具、衡器设备设施等。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10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现将《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及《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3.《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4.《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5.《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为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第三条大中动物是指黄牛、水牛、牦牛、马、骡、驴、骆驼、象、斑马、猪、绵羊、山羊、鹿、狮、虎、豹、狐狸等。
小动物是指犬、兔、貂;鸡、鸭、鹅、鸽等禽类、鸟类;鱼、蟹、虾等水生动物以及蜂、蚕、蛤蚧等其他动物。
第四条输入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按《进境动物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根据中国与输出国政府签订的动物检疫条款或检疫要求,在输入动物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派遣动物检疫人员赴输出国执行检疫任务,所需费用由输入动物的货主或代理国承担。
第六条输入大中饲养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60天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抵口岸前15天报检。
第七条输入的大中饲养动物须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进口动物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输入其他动物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公布日期】2011.04.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4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公告第44号),现就执行公告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1年3月11日前生产的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可允许进口。
二、对日本福岛、枥木、群马、茨城、千叶县等5县生产的除乳品、蔬菜及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以外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以及上述5县以外地区生产的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 2011年4月8日(含4月8日)前离港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可允许进口。
三、2011年4月8日后离港的,请有关单位依照总局公告第44号要求,配合我局做好检验检疫工作。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附件:《关于上海口岸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通知》(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启用新版《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的通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启用新版《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的通
知
正文:
----------------------------------------------------------------------------------------------------------------------------------------------------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启用新版《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2012年2月2日起,上海口岸进境肉类、水产品报检时须提供新版《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详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
进口企业名称(公章):填报人:
报检号:原产国(地区):
集装箱号/提单号
品名
生产厂家名称
注册号
生产批次号
生产日期
规格
证书编号
CIQ现场查验人员签字确认
进口企业人员签字确认
□上述申报信息正确。
□上述申报信息有误,说明如下: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填表说明:
1、同一报检单下,不同集装箱/空运提单号、不同品名、不同生产厂家(注册号)的产品须逐行填写。
2、多个生产批次号之间用“、”隔开。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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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
品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布部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07.08.20
【实施日期】2007.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境肉类产品在完成口岸查验后,所有采样批须按要求尽快调入许可证指定冷库仓储。
同时,收货人须在24小时内,登陆“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采样批流向网上申报系统”(http:///EntManage),填报相关信息。
二、进境水产品在报检时,须由收货单位提供书面承诺,确保将水产品采样批调离至上海地区水产品备案冷库仓储。
口岸查验结束后,收货单位应尽快将该批产品调离至上述备案冷库。
三、相关冷库凭《抽/采样凭证》或《入境货物口岸检疫合格证明》办理入库手续。
每批采样批入库和出库后24小时内,须登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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