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
安全知识学习——氧气乙炔瓶距

安全知识学习——氧气和乙炔气瓶安全距离
1、依据:
HG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条文:5.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2、分析:
1)乙炔与氧气靠在一起如果有泄露极易产生爆炸混合气体,使用要求两者保持5米距离,这一数据是根据最大泄漏量与自然通风最慢扩散量计算的;
2)氧气阀门是铜材的,特殊条件下泄漏的乙炔与铜会反应出及易爆炸的乙炔铜。
乙炔阀门是铜合金材质。
3)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是因为在大量实验中,焊渣飞溅的最远距离是3-5米,因此与明火安全间距确定为10米。
3、为什么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①乙炔瓶装有填料和溶剂(丙酮),卧放使用时,丙酮易随乙炔气流出,不仅增加丙
乙炔瓶事故的发生。
③乙炔瓶配有防震胶圈,其目的是防止在装卸、运输、使用中相互碰撞.胶圈是绝缘材料,卧放时致使气瓶上产生的静电不能向大地扩散,聚集在瓶体上,易产生静电火花,当有乙炔气泄漏时,极易造成燃烧和爆炸事故。
④使用时乙炔瓶瓶阀上装有减压器、阻火器、连接有胶管,因卧放易滚动,滚动时易损坏减压器、阻火器或拉脱胶管,造成乙炔气向外泄放,导致燃烧爆炸。
基于以上原因,故乙炔瓶必须直立。
4、气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该至少留有0.05MPa的余压,避免气体倒吸造成爆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全公司动火作业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2.引用标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1980年12月22日化调字第1488号文件发布)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术语动火作业:在禁火区所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电砂轮、电割、电钻、烘烤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固定动火区:远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30米以外,不必办理动火作业证即可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主要包括:电石分厂一车间、二车间(油压室、变压器室、料仓除外)和维修车间;机修车间范围内;热力分厂一车间和维修车间范围内;有机分厂维修车间院内。
禁火区:生产区域内除固定动火区域外,其它均为禁火区。
禁火区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基本概念4.1.1 特殊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槽罐等重要部位,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1.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主要包括易燃易爆生产车间,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送出管道及管道周围10米以内,已废弃的存放过易燃易爆气、液体的容器,有易燃气体散发的场所等。
4.1.3 二级动火,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含机动车辆因公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设备管道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4.1.4 各单位的维修工房内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管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单位领导同意,可延长工房内的动火时间。
4.1.5 机动车辆不进入易燃易爆区域,不必办理动火证。
4.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Q/SW-05-13-2003、Q/SW-05-09-2003的规定。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 - 1999

ICS:71 . 020备案号:4109 -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 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出版稿)1999 - 09 - 29 发布 2000 - 03 - 01 实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HG 23011 - 199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镭。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hg 23011-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废止

hg 23011-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废止文章标题:深度解读《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废止原因和影响1. 前言近年来,我国工业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而《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废止也是其中的一部分。
在本文中,我将对该规程的废止原因和影响进行深度探讨,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2. 《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内容回顾让我们回顾一下《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内容。
该规程主要包括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动火作业的管理程序、动火作业应用范围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回顾,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该规程的废止对工业安全管理的影响。
3. 废止原因分析接下来,让我们来分析《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废止的原因。
随着工业技术的进步和安全管理理念的更新,该规程已经无法满足当下的安全管理需求。
也可能因为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导致废止《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4. 废止影响评估规程废止对工业安全管理的影响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废止《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可能会导致工业厂区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增加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对于原本依据该规程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废止是工业安全管理不断完善的一个体现,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而废止对工业安全管理的影响,也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以确保工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6. 总结在本文中,我们全面评估了《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废止原因和影响,并共享了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通过对该主题的深度探讨,希望可以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发,促使更多人关注工业安全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2023年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023年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为了确保厂区动火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障厂区人员和设施的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2023年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一、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动火作业能够安全进行。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动火作业的级别和所需防护措施。
1.2 动火作业前需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包括动火地点、作业人员、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信息。
计划需上报厂区安全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1.3 动火作业前需确定、分配专门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负责人需具备相关动火安全知识,并严格遵守动火作业规程。
1.4 动火作业前需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燃物、易燃物和易爆物等,确保作业现场安全无隐患。
1.5 动火作业前需进行相关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动火设备完好可靠。
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应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1.6 动火作业前需准备好必需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品,并置于容易获取的地方。
二、动火作业的操作要求2.1 动火作业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工具、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并将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作业人员应熟悉使用这些器材,并能够迅速、正确地处理突发情况。
2.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牌,标示动火作业区域、禁止入内区域和消防器材位置等,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2.3 动火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明火、明火燃烧工具和明火禁火器材。
如需使用明火,请提前向厂区安全主管部门申请,并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
2.4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专门的人员监管和安全巡查制度,确保作业期间的安全。
动火负责人应定期巡查作业现场,确保动火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5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无残留火源和火灾隐患。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
三、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3.1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包括报警、疏散人员和灭火等。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 - 1999

ICS:71 . 020备案号:4109 -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 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出版稿)1999 - 09 - 29 发布 2000 - 03 - 01 实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HG 23011 - 199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镭。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hg 23011-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废止

hg 23011-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废止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各行各业对安全意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工业企业中,安全问题是一个重点关注的方面。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工业企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直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1999年,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被废止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动火作业的概念。
动火作业指的是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熔炼等一系列与火焰有关的工作。
这些工作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
那么为什么在1999年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被废止了呢?首先,过去的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制定和执行方面。
该规程制定较早,无法与当前的科技水平和安全要求相匹配。
与此同时,在实际执行中,对动火作业的监督与管理也存在困难,导致很多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规程,忽视了安全风险。
其次,安全意识的转变也是导致该规程废止的原因之一。
过去,人们对安全问题的认识相对较低,重视程度不够。
然而,随着安全意识的提高,以及对工业安全事故的重视,工业企业对于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要求规程的严格执行,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更新安全措施。
同时,废止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也给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过去由于规程的制定比较死板,企业在动火作业方面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限制。
而废止规程后,企业可以按照自身情况,结合现代化的安全理念,制定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从而提高安全性能。
总的来说,废止1999年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是对过去安全管理不足的反思,并对未来工业安全管理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在制定安全规程时,需要注重科技水平和现实需求的结合,同时加强对规程的有效监督与执行。
此外,安全意识的提高也是重要的一环,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才能有效预防工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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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
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7.3.1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7.3.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7.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 职责要求8.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化工生产向大型化、连续化方向发展,化工企业的动火作业属危险作业,安全要求严格,需要制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一、课题来源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