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DOC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人员行为,树立安全意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作业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特殊培训的人员进行,禁止无证无照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第四条领导层应重视动火作业安全,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二章作业准备第六条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确定具体作业范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火源,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动火设备,如灭火器、遮蔽物等。
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应设立警戒线,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周围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火服、安全帽和防护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章施工过程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应按作业方案进行,严禁擅自更改或调整作业方案。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对象进行处理,如清理积水、油污等。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岗位,必要时应及时请假。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作业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前,应将作业区域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远离现场,封堵排放口,防止油气泄漏。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人员应严禁使用明火进行作业,如需使用明火进行作业,必须事先取得相关批准。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足够的灭火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应时刻保持警惕,防止火源扩大。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突发情况处理第二十一条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发现火灾、爆炸等突发情况,应立即拉响警报器,保护自己的安全后,尽快报警、报告。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一、定义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2一级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作业。
2.3二级动火作业指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普通仪表除尘器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3.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进入受限空间内、高处等的动火作业,还要执行相关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普通仪表除尘器、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普通仪表除尘器、置换,经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折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相应安全防火措施。
(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5篇范文)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5篇范文)【第1篇】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目的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
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涂装作业区域、油漆中间库、仓库、有限空间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
1 岗位安全作业职责1.1 负责本岗位日常事故隐患自我排查治理,包括使用各类设备、工具时对设备、工具及其安全装置的检查和处置。
1.2 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操作,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3 负责本岗位各类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工器具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功能完好有效,保养过程按规定安全作业,本岗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修。
1.4 负责本岗位范围内6S管理,保证作业现场整齐、整洁、安全,符合作业环境管理要求。
1.5 负责本岗位事故和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现场处置。
2 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2.1 火灾、爆炸2.1.1 未经审批违规动火、吸烟或明火检漏等导致火灾、爆炸。
2.1.2 气瓶暴晒、剧烈磕碰等导致火灾、爆炸。
2.1.3 瓶体超期未检或严重锈蚀、凹凸或安全附件缺失、损坏等。
2.2 其他2.2.1 搬运或转运气瓶时,气瓶倾倒砸、挤伤手脚。
2.2.2 通风设备设施故障导致人员中毒或窒息。
2.2.3 其它危险有害因素见公司危险源管理清单。
3 安全作业要求3.1 作业前准备安全要求3.1.1 先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1.2 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1.3 气瓶的2个防振橡胶圈完好。
3.1.4 气瓶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紧固件紧固可靠,无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
3.1.5 气瓶放置牢稳可靠,有防倾倒措施,禁止卧放等使用方式。
3.1.6 减压阀和压力表在检验有效期之内。
3.1.7 压力表指针灵活正常,表盘完好无破损。
3.1.8 橡胶软管无变质、老化、脆裂和漏气现象,接头用喉箍卡紧。
3.1.9 气瓶及其附件、橡胶软管或工具上不能沾有含油脂的东西。
3.1.10 阻火器安装正确,并确保完好有效。
3.1.11 电焊机、磨光机等工具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动火作业操作规程(三篇)

动火作业操作规程一、运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岗位。
二、术语定义1. 动火作业:指进行明火或者产生明火的作业。
2. 动火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准许进行动火作业的证书。
3. 动火区域:指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
4. 动火工作票:由安全管理部门颁发,进行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的合法证书。
5. 动火作业人员:指被授权进行动火作业的员工。
三、安全要求1. 动火作业前,必须取得动火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动火作业区域进行作业。
2.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进行设置和测验。
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和排查,确保没有可燃物和可燃气体泄漏。
4. 在动火区域内,必须有专人进行监督和指挥,并严禁任何人员闲杂人等。
5.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护装备,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6.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确保人员的安全和作业的顺利进行。
7.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清场工作和检查,确保没有遗留的火源和遗留的危险物品。
四、操作流程1. 动火作业前(1)申请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详细说明动火的时间、地点、数量和原因。
(2)准备工作: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准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进行设置和测验;检查作业区域周围环境,确保没有可燃物和可燃气体泄漏;配备防护装备并进行培训和指导。
(3)动火前会议:动火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动火前会议,明确责任分工和安全要求。
2. 动火作业期间(1)人员配置:在动火区域内,必须有专人进行监督和指挥,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并严禁闲杂人等。
(2)防护措施: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装备,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3)周围环境检查: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和排查,确保没有可燃物和可燃气体泄漏。
(4)通风措施:动火作业区域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确保人员和作业环境的安全。
3. 动火作业后(1)清场工作: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清场工作,清除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和危险品。
工地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工地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一、前言为保障工地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防范火灾的发生,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安全操作规程。
二、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勤于查看火灾预防设施是否完善,并保持其正常状态。
2.在施工现场确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数量,并确保能够随时使用。
3.组织开展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注意事项和安全规定。
4.清理现场杂物和易燃物,尽可能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三、动火点火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动火区域的边界,并进行明确标识。
2.检查动火区域内是否存在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在动火区域内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保证能及时灭火。
4.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劳保用品,包括防火服、防火鞋等。
5.在动火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线和安全警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安全。
四、动火作业操作规程1.严禁使用明火点燃可燃物,必须使用电热工具或特定设备进行点火。
2.在点火前,必须确保周围环境没有可燃物,如发现有可燃物,应及时清除。
3.点火时,操作人员必须保持沉着冷静,防止烟雾或火花飞溅引起火灾。
4.动火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注意火势的发展并随时控制火源,防止火灾蔓延。
5.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熄灭火源,并确认现场没有明火和红外线热源。
五、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1.人员遇到火灾时,应立即进行报警,并按照预定的应急撤离路线迅速撤离现场。
2.发现火灾时,首先要采取控制火源的措施,如关闭电源、切断气源等。
3.用灭火器或消防设备灭火时,要站在风向背面,保持距离远离火源,并向火源喷射灭火剂。
4.灭火无效时,要迅速撤离现场,等待消防人员的到来进行灭火。
5.人员撤离后,不要返回现场,以免造成二次伤害。
六、工地动火作业的安全检查1.定期进行工地动火作业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检查动火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损坏。
3.检查动火区域内的防火设施是否齐全,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三篇)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有爆炸、燃烧和起火危险的场所和设备上,使用明火或者可能引起明火的设备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遵循安全、专业、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管理第四条动火作业应编制并按照规定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动火作业施工方案。
第五条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应包括动火对象、作业区域、使用方法及时间、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方可进行作业。
第七条单位应组织动火作业前的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动火作业需要准确了解动火现场的情况,包括现场物质、设备、通风情况等。
并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控制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确认现场没有泄漏、没人员索要,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消防设施是否齐备。
第十条动火现场应设立专人监控,严禁外来人员入场,对动火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一条动火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对危险源进行合理划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检修,确保使用有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经常清理,保持干净整洁,严禁杂物和易燃物料堆放于作业现场。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应告知相关部门,并将动火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前应排除现场的可燃物,确保作业区域内没有任何可燃物料。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看管,确保明火不蔓延。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时应检查用火工具和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使用前应做好检查和试验。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防护工具和设备,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空气流通,排出有害气体。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模版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保护企业设备和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企业内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负责全面开展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安全。
第四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和指导,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员:负责按照本规程进行安全操作,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章安全要求第六条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获得许可。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周边环境评估,确保周边环境无可燃物且安全。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周边人员疏散,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并进行提前准备。
第十条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专人监护,并设置安全警戒线。
第四章安全操作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自检和彻底清理现场,确保没有可燃物。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火材料对易燃物进行保护和遮挡。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火焰器具,并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时,必须进行专人把守,确保火势不蔓延。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时,必须定期巡查作业现场,并防止火源重新燃烧。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后,必须严禁随意离开,确保现场安全。
第五章应急措施第十七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火灾,必须第一时间启动灭火设备,并进行报警。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烟雾,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人员并撤离。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爆炸,必须立即远离现场,并启动安全撤离预案。
第二十条灭火人员必须穿着防护装备,并按照灭火方案进行灭火。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必须立即紧急呼救,并进行救援。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随时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程和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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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和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
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炉,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规定;
5.2公司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4凡处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和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
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和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 ,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
5.11凡在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6.1.1生产不稳定;
6.1.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6.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单位负责人、
第2/5页
动火作业和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科、保卫人员,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正压。
低于980.665Pa(130mm 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1动火分析由安全科用测爆仪检测。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测。
7.2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7.3取样和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分析。
7.4测爆仪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7.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7.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8、《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8.1《动火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名称加以区分;
8.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8.2.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
第3/5页人;
8.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8.2.3 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8.2.4 《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
科存档;
8.3《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8.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2h;
8.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120h;
8.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9 、工作责任要求
9.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和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9.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科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9.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
第4/5页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随时扑灭动火区域的火花。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9.4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和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和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许可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9.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9.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9.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