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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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娄澜
【期刊名称】《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2(31)2
【摘要】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吸引了许多国外学者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分析梳理他们的研究成果及其研究方法,对于我们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具有一定的学术参考价值。

从对国外近40年来的关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主题的研究文献的归纳和梳理结果来看,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可以归纳为中国国有企业的地位、效率、改革路径、成效及其对世界的影响五个方面。

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们深刻、准确地理解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动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但也需要看到,国外学者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既有学术动机,更有其不同的现实需求和政治意向;既有客观公正的观点,也不排除片面偏激的歪曲,这需要我们注意甄别和加以批判。

【总页数】8页(P98-105)
【作者】娄澜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1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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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外学者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综述
5.国外学者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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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改革的文献综述

国有经济改革的文献综述
锦文 , 2 0 1 0 ) 等。
本, 国有企业可 以最大 限度 地创造就业 机会 , 使得人 人获得 劳动权 力在这一所 有制经济 的内部能够 最大限度地 理性实 现 。宁向东 、 吴晓亮( 2 0 1 0 ) t , 黄秋容 、 徐鹏( 2 0 1 1 ) [ 2 0 1 等认为 , 国有企业有 助于政府公共 职能 的行使 , 以及作 为执政党 的执
2 0 1 3 年第 1 0 期 总第 1 9 2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C RES E ARCH GUI D E
No. 1 0, 2 01 3
S e r i a l No . 1 9 2
国 有 经 济 改 革 的 文 献 综 述
寇 垠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 武汉 4 3 0 0 7 4 )
重 要 的支 柱 性 产 业 旧。
国有经济 的功能该如何演化 ?钱津 ( 2 0 0 7 ) 认 为, 应淡化
国有企业的政治 功能 , 强 化 国有 企 业 的社 会 公 益 功 能 , 弱化

国有 经 济的定 义 及功 能研 究
国有企 业的营利功能 , 摒弃将 国有企业作 为普通 商事 主体的 做法 , 强化其作为 特殊企业 的社 会公益功 能 , 承担着实 现国 家政治经济 战略 目标 的使命 _ 1 8 1 。国有企业在根本上不同于私
有 重 要 的 理论 意 义 。

产业 分布等都不断地调整和变化 。 二是 国有经济的规模 与国
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关 。全球经验来看 , 国有 经济 占国民经济 的 比重 呈 现 “ 先上升 , 后下降” 的抛 物线 规 律 。 = 三 是 国 有 资 本 具有产业功能导 向。全球规律来看 , 国有资本主要分布在高 垄 断性 、 高 资本 技术密集度 和高社会 效益 的行业 , 以及 一些

【国企改革】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及资产的可能性研究报告--附协议

【国企改革】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及资产的可能性研究报告--附协议

【国企改革】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及资产的可能性研究报告--附协议
研究背景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及资产的可能性是国企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报告旨在研究这一可能性,并提供相关协议作为参考。

研究目的
1. 探讨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及资产的法律可行性。

2. 分析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及资产的经济效益和风险。

3. 提供相关协议模板,以便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研究方法
1. 文献综述: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

2. 调查研究:通过问卷和面谈等方式,了解各方对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及资产的看法和态度。

3. 案例分析:选取几个已经实施无偿划拨的国有企业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研究结果
1. 法律可行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及资产是可能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2. 经济效益: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及资产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3. 风险分析:无偿划拨可能存在一些风险,如资产流失、利益冲突等,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防范和解决。

相关协议
本报告附带以下协议模板,供参考:
1. 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及资产协议模板
2. 合作协议模板
3. 监管协议模板
结论
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及资产是国企改革中的一种可行方式,但需要在法律、经济和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本报告提供的研究结果和协议模板可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国有企业改革研究综述

国有企业改革研究综述

•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通过同年8月1日实 行《企业法》。承包制和租赁制、企业自 主权、厂长负责制、政企关系以法律方式 确定。
• 经济学界关于“两权分离”的理论主张对 政府政策的选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 1984年10月实行以税代利的第二步“利改 税”,目的是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隶属式 分配关系改为税收关系,为企业创造平等 竞争的机会。
• 1993年底通过《公司法》确立法律依据, 1994年百户企业制度试点,国有小企业大 规模以公司制、出售产权、股份合作制以 及过渡(租赁、托管、兼并、破产)形式 进行改革。
• 国有大中型企业如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 革,理论界形成了两种倾向:
• 1、产权改革为核心
• 2、政企分开为核心
• 产权论者的主张:
• 在将政府的双重身份与职能分离的基础上 构筑新的公有产权主体,即不同形式的国 有资产持股公司,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 位问题;
• 1、股份制企业集团
• 2、各种基金组织
• 3、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1)上海模式
• (2)武汉模式
• (3)深圳模式
1997——
• 1997年十五大报告:“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 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 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 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
• 1988年国家实行双紧政策治理通货膨胀, 企业竞相通过股份制形式向社会发行股票 筹集资金,全国掀起第二次“股份热”。
• 1989年治理整顿,清理资产阶级自由化思 潮,股份热骤然降温,一些地区甚至要求 退出股份制试点。
• 1990年国务院提出《关于治理整顿,深化 改革的意见》,1990年11月和1992年4月 上海和深圳两市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

国有企业改革理论文献综述

国有企业改革理论文献综述

国有企业改革理论文献综述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议题。

作为国家的经济支柱,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面临着效率低下、管理不善等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

本文将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来探讨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以期为今后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和意义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转型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

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是中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效率低下、管理混乱、负债累累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

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改革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也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和市场监管的完善,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框架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框架主要包括了所有制变革、治理结构优化、激励机制建立等方面的理论。

下面将分别对这些理论进行综述。

1. 所有制变革所有制变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

在早期的国有企业改革中,重点是通过产权的明晰和界定,改善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并逐步引入非国有资本。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改变产权关系还不足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问题,更需要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

2. 治理结构优化治理结构优化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代表,其治理结构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

优化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

在理论上,治理结构优化主要包括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等内容。

3. 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又一重要方面。

党组织参与国企公司治理综述与过度投资

党组织参与国企公司治理综述与过度投资

党组织参与国企公司治理综述与过度投资作者:丁玟文来源:《现代企业》2022年第04期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是我国国企改革的特色,弥补了现有监督管理机制的不足。

过度投资是一种降低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的投资方式,在企业中较为常见,往往是由于委托代理问题而引发管理者的自利行为,为了构筑自己的商业帝国或者是为了获取相应的利益和企业所有权,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在股权高度集中和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更为严重,不利于企业价值的提升。

而现有研究指出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缓解代理成本,制约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王元芳和马连福,2014),提高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崔九九,2021),并提高企业的绩效。

那么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是否能够降低代理成本,有效缓解国有企业过度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效率呢?一、文献综述1.过度投资。

当前对于过度投资的解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传统的管理者自利行为,二是管理者过度自信,即理性和非理性决策。

当企业有充足的资金时,加之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管理者不会选择分红,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企业所有权、掌握更多的资源与利益而采取自利行为,开展过度投资活动,为其谋取私利,而公司自由现金流将加剧这一行为(Jensen,1986)。

也有部分管理者是为了进行科学投资,获得利益最大化,但是其特殊的人格特征造成了行为偏差,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往往会高估投资项目成功和获利的概率,进而导致进行过度投资,扭曲企业的投资行为(Malmendier and Tate,2005;章细贞和张欣,2014)。

如何降低企业过度投资,现有研究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黄乾富和沈红波(2009)发现企业的债务比例越高,企业的过度投资越少,短期债务相对于长期债务对企业过度投资行为的抑制作用更强。

俞红海等(2010)发现提高现金流权水平和改善外部治理环境能够起到抑制企业过度投资的作用;负债融资可以抑制企业过度投资,而市场竞争强度对二者的关系起到正向的促进作用(黎来芳等,2013)。

关于转轨过程中公司治理问题的文献综述

关于转轨过程中公司治理问题的文献综述

暨南大学本科生课程论文论文题目:关于转轨过程中公司治理问题的文献综述学院:经济学院学系:经济学系专业:经济学专业课程名称:比较经济学学生姓名:吴晓隆学号:2009050165指导教师:朱鸿伟2011年10 月25 日关于转轨过程中公司治理问题的文献综述引言:自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渐进式改革以来,转轨过程中的公司治理引起了人们的密切关注。

公司治理作为解决现代公司中各类关联人的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证公司的持续高速发展。

然而,国有企业改革中很多国企没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呈现出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出现国企亏损加剧、国有资产流失等许多问题。

本文将着重分析转轨过程中的公司治理的变化以及面临的问题,从多角度提出我国转轨过程中公司治理的对策。

一、公司治理理论的简述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理论主要有两种。

一是委托代理理论。

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发现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

“委托代理理论”早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其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护股东的利益,确保股东的投资能够获得有效的回报。

二是利益相关者理论。

1984年,弗里曼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

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本地社区、媒体、环保主义等的压力集团,甚至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

)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模式的分析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家族模式。

第一,英美模式。

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公司的基本章程来限定公司不同机构的权利并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的。

国有企业改革理论文献综述

国有企业改革理论文献综述

国有企业改革理论文献综述国有企业改革是指对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组织、经营方式进行改革,旨在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竞争力和绩效。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多次重要的阶段和政策调整。

本文将对相关的国内外学术文献进行综述,分析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和实践。

国内学者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所有制形式、管理体制和市场化等方面。

王书福(2006)在其文献综述中指出,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包括产权制度的改革、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市场化改革三个方面。

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法人制度改革。

公司制度的建立主要是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分离。

市场化改革则包括市场导向的经营、市场竞争、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的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经验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

国内学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进行了大量的案例研究,总结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教训。

罗长海(2018)通过对广东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例分析,得出了多重所有制并存、市场导向、市场竞争和创新驱动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要素。

赵特龙(2009)通过对中国电力行业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例研究,发现了市场竞争、创新、提高效率和质量是电力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

国外文献中,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权理论、公司治理和经济转型等方面。

齐飞飞(2003)对不同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进行了横向比较,发现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

张勇(2010)通过对东欧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提出了塑造市场规则、健全法制、加强产权保护和改进政府监管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要素。

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非常丰富。

学者们追求的是通过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竞争力和绩效,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实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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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国有企业改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所谓国企改制,是指将国有企业改制为企业法人,即有独立的董事、监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国企改制的目的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前提的新型企业制度。

企业改制是当前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

在三十年的国企改革过程中,大部分国有企业经过改制都提高了效率,焕发了新的活力。

但与此同时,国企改革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

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文献的阅读、整理,总结我国国企改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作者的思考,以期对今后的国企改革工作有所借鉴。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问题文献综述:国有企业改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我国的国企改制开始于1978年,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

但是国企改制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的复杂过程,其中存在着各种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例如:在资产评估方面,由于存在着不规范操作和监管不严等,出现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在产权交易方面,缺乏透明度;在法律适用方面,改制依据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存在困难;除此之外,还存在着由于利益关系调整而引起的劳动纠纷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影响国企改革的进程和效果,因此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在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方面,由于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没有资质;或虽有资质但迁就被评估企业,进行高值低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改制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但是在评估过程往往存在如下几种情况: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或不评估也不说明理由。

而意图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往往从个人私利出发,将企业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试图从企业的资产总额中除去,以达到降低购买股权成本的目的,从而侵占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还有的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机钻营,虚增债务或虚减资产,并通过拉关系、托人情等方式,尽量降低所评估的资产价值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要想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制定和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行业准则和标准。

目前,我国尚无部完善的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目前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最高法规,其他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往往具有明显的部门特征,不能全面调整和规范资产评估市场行为。

因此,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资产评估法律,就显得尤其重要和必要。

2、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管工作的力度。

对于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统管理,通过市场运作,增加产权交易市场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改制的良性循环,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

通过立法方面的完善,使企业改制获得完善、清晰的法律支持,规范政府的行为,淡化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行政管理色彩,使其充分发挥监督、协调职能,由单一的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为企业改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软环境。

二、在产权交易方面,国有企业改革不规范,缺乏透明度1、缺乏相应法规和监督,产权交易不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资产流动、产权交易已经成为企业通过市场进行资本运营的客观需要,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也据此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产权交易程序及主体等作了规定,但仍然不尽完善,其中的评估程序仍是按照上个世纪90年代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没有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另外,现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也存在令出不行,流于形式问题,虽然有约束机制,但未见于实效,严重制约了国企改制的规范化运行。

2、产权转让主体不清影响国企改制产权交易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转让主体问题一直是个较为模糊的问题。

从所有权人对其资产拥有法律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角度讲,国企产权转让主体理所当然地应该是国企资产的所有者,但在实践中,由于产权主体的不明确致使企业产权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情况屡屡发生。

根据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产权转让导致国有控股地位丧失的,由该企业的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集团公司作为转让主体来进行,否则,仍是该国有企业自己本身作为转让主体来进行,这就存在一个界限,由于一件问题的动态性,国有控股地位是否绝对的丧失并不是交易主体事先就能够约定的,因此,具体到操作上,就存在企业自己卖自己的问题,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产权交易的具体运作及资产交易的市场价值体现。

3、产权交易价格随意化,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虽然法律规定了资产评估部门应独立自主地进行评估,不受任何外界影响,但这是不现实的,一是资产评估相关文件规定的不是很具体,评估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非常大,同一评估对象,不同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会存在很大的差异,二是由于现在要求评估机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对重大项目的评估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只是备案制,因此,在无人追究或追究很难的情况下,评估机构根据企业有关人员的授意,价格可高可低,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另外,国有企业有些无形资产也没有评估进来,如商标、商誉、企业自主开发或受让的专利、各项许可权利等,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4、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产权交易行政化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的步伐加快,人们自然要求建立一个有形的产权市场,为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提供一个客观、公正、公平的场所,为产权交易各方提供全方位的产权购并信息和中介服务。

但目前存在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仍不健全,不能完全进行市场化管理,达到市场化运作,企业产权转让虽然形式上进入了市场,但也只是进入了市场,没有真正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市场”作用,致使企业产权交易行为过分行政化,体现在挂牌几年无人问禁,只有私下或通过政府行政干预来进行。

要解决上述问题,应主要从以下几点做起:1、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能动性,促进国企改制市场化运行。

通过新闻媒体、各类传媒机构广泛宣传,建立产权交易网络系统,让社会了解欲进行产权转让的国企,让欲投资的人能够很快的知道并了解该国有企业,只有受让方人数众多,才能“货比三家”,也才可以竞价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如果市场前景较好,达到了卖方市场,对国有资产处理更加有利,这里不仅包括价格因素还包括其他因素,同时对于整合各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都有很大好处。

2、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网络体系,逐步形成全局统一、纵横结合的格局。

一要建立全国性产权交易中心,形成一体化格局;二要在纵向层次上,可以在市场便利、工业发达的地区建立几个大型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负责组织一定区域范围内产权交易的运作;三要在实现纵向层次化的同时,根据产权交易对象的性质建立各种不同类别的专业性交易市场,以实现交易市场的横向专业化。

3、科学规范评估程序,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产权交易最终的成交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产权交易双方的地位、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产权转让标的市场情况等,但产权交易的底价,作为国有企业,必须是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结果。

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对资产的价值,特别是无形资产的价值要得出合乎实际的结果,从而使资产产权的价格切实反映其真实价值。

同时我们要切实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对其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以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同时,资产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应当制订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及可量化的评估程序,不使评估数值依评估人员不同而有较大差异,以合理地确定交易价格。

4、充分发挥政府行政职能,既要加强管理,又要规范操作。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引导,使产权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向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方向发展。

政府要严格规范产权交易主体的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的出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将国有企业产权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

同时,对于现有法律应当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不但在产权交易的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在对产权交易违法行为监督惩治方面也有要可操作性,并应当严格执行,令出必行,不能有令不行。

三、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由于有些改制行为不够规范,改制过程中存在对企业债务未做清理或清理不彻底而遗漏债务,或者漠视债权人利益,擅自转让债务,使得债权人对被改制企业改制前所欠的债务追索,因企业的改制而难于实现自己债权的困境。

出现问题后当事人纷纷起诉至人民法院。

又由于各种形式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实施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做法不一的尴尬局面。

解决债务承担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正确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 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

根据法律和法规以及当前国有企业改制的客观实际情况,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 原则上应当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

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 从法律上看, 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 变更和重新设立, 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 总有新的继承者。

由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被改制企业的债务, 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信用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解决企业改制中的债务问题, 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法:首先是贷改投。

所谓贷改投就是将贷款改为投资的行为。

企业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形成的债务, 可以由债权人将其一部分或者全部转为投资, 以增加企业的净资产, 减少债务, 从而达到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高于30%的要求, 以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其次是引资还债。

如果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愿意将贷款改为投资, 那么还可以向境内非法人或者自然人寻求投资, 并用投资资金偿还债务, 以减少债务比例, 提高企业净资产比例, 从而达到发行股票的条件。

再次是债务转移。

可以在征得出贷人同意的情况下, 先对企业进行分离, 将使用着大量资金的项目分离出来,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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