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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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报建须知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报建须知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报建须知一、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1、必备文件:①建设单位选址申请;②政府投资项目需有计划批准文件1份;③土地权属证明(提供原件、交复印件)联建项目须有联建协议;④申请改扩建的项目须持国土证和原建筑产权证;⑤成都市勘测院提供的1/500地形图5份。

(成都市坐标系,不能粘贴,自有土地不改变使用性质且用地面积不发生变化的3份),收件人签收资料并审查其完备性,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签字。

2、工作程序:①市规划管理局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组织市土地、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地震、国家安全等管理部门踏勘现场;②根据踏勘结果,核划规划控制线;③市勘测院现场放线并提供界址点成果表;④根据规划及放线成果提出及审核规划设计条件;⑤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地条件。

3、承诺时限:非政府投资项目2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

4、签章:盖规划局行政章、技术专用章各一次。

二、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必备文件:①在1:500地形图上所作的建设总平5份及方案图2套(装订成册);②总平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并如实反映建筑的层数、高度、周围现状、用地界线,用X+1表示顶层跃层(跃层面积不超过顶层面积的40%),用虚线表示地下室范围并说明地下层数和红线的距离。

(该图纸应标明设计条件中所提出的各项指标);③勘测界址点成果表,红线拨地交接单。

2、工作程序:①根据勘测放线成果划定建设用地范围;②根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核规划设计方案;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3、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需报市规委审批的项目30个工作日。

4、签章:盖规划局行政章1次、技术专用章2次。

三、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构筑物类:1、必备文件:①国土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批文,与用地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②经市建委审查的建施图1套(特殊项目需相关资料)。

2、工作程序:①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牵头承办,市建设管理部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文物管理部门和白蚁防治机构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异地建设费核定单文物勘探费及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在规定时限内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②计算各项规费并核发缴费单;③场复验施工灰线并出具验线单;④体应用据规划设计方案复核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齐缝章图纸。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3.6米。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 4.9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 6.1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

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 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1.8米。

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九、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 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 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1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1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1 .调整 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 数量等指标的 ,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必要时 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办处室 业务办公会 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 虑。(详见附 件 4 ) 其中,市 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的公 共建筑、市级 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 少年活动中心 、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 议审定的建筑 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2 .调整 规划条件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等其他 内容及《成都 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主办处 室可组织专家 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 式听取利害关 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 容,审批时对 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4 ) 第三章 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六条(调整前提) 经法定程 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有 必要实施调整 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在政策法 规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规 划条件调整; (二)符 合规划条件的调整; (三)国 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 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七条(调整程序) 建设单位 或个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 项目的主办处 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 为各规划分局 。 (一)涉 及调整设计方案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 停车位数量等 其它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 土 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 我局提 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 办处室 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 个人根 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 续。 (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 调 增容积率指标 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 城乡建 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的通知 》(建规〔 2008 〕 227 号)的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1 ) (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 变 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 先按中 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 区域内 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 理控规 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 处办理 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控规调 整完成后,建管处或规划分局根据控规重新核发规划条 件。( 详见附件 2 、附件 3 ) 对 规划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的调整属于控规优化的,同 时又调 增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项目,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监 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规 〔 2008 〕 227 号)的规定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1 ) ( 三)调整其它内容 市 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 域外建 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各规划分局。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补充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补充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补充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五城区规划管理实际,对《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成规管[2010]71号)第三章的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一、调整条件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建设标准等政策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响应变化的;(二)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建设标准,且必须调整的;(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产生的必要调整;(四)相关部门在下阶段审查时,发现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有关规范,且必须调整的;(五)规划条件调整后产生的必要调整;(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工程需要调整设计方案的,报局长办公会确定能否调整。

二、调整程序在签章阶段应同时完成以下工作:(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经审定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骑缝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新存档页与存档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骑缝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原有的各半个局技术管理专用章上盖“此件已调整”蓝章并签署时间;(二)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收回,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原存档页、审批表、存档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

已归档的,对档案内的存档页、审批表、存档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后,应在档案备考表中说明情况,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

(三)核发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审定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一并收回,并按局有关注销的程序规定予以注销。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承办单位或处室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规划修改、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原证照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请表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请表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类)申请表
受理申请时间:
项目编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请表项目编号:受理申请时间: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
项目编号:受理申请时间: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请表项目编号:受理申请时间: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请表项目编号:受理时间: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市政工程规划申请表(1)
10
备注:1、“★”为各阶段必须要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项目数据信息附表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填写.3、要件中未注明复印件的均要求原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市政工程规划申请表(即办)(2)★为必填字段项目编号:(由规划局填写)受理时间: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申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我单位/公司在__________修建的__________项目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规划核实,现已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成规验收函[] 号)完成,我单位/公司向你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建设单位名称(签章)
年月日。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管理规程(试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保障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管理有序进行,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服务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城市规划法》、《行政许可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局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管理,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以块为主、分区负责、统分结合、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锦江分局(建管一处)、青羊分局(建管二处)、金牛分局(建管三处)、武侯分局(建管四处)和成华分局(建管五处),负责所辖区域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审定(或审查)、办理工作,组织辖区建设工程证后巡查监督和规划验收。

市政处负责中心城区域市政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审定(或审查)、办理工作。

凡重大建设项目和特别地区建设项目,由分局或市政处负责初审,报市局业务办公会审定。

属分局审定范围的建筑项目,应在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将填好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表》及有关资料报市局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市局综合协调办公室应在收到备案3个工作日内向分局提出备案审查意见(需上市局业务办公会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分局根据备案审查意见修改规划许可内容,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逾期不提出备案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分局可将规划许可证件办理、核发给报建单位。

第四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行分局(处)业务办公会和市局业务办公会两种会审制度。

分局(处)业务办公会由分局局长(处长)主持,分局副局长(副处长)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对分局(处)负责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进行全面审查,就属分局(处)审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做出决定,或对须上报市局业务办公会审定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市局业务办公会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分管局领导主持,其他局领导、相关处室处长(主任)、副总规划师、副总建筑师以及有关分局局领导参加,对重大建设项目和特别地区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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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请表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
编号:
(建设单位):
你单位在(建设地址)修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为)的规划条件、用地规划申请,我局于年月日时分受理。

按承诺时限,请于年月日时分后到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收件处:
收件人:
收件时间:
联系电话:
备注:
1、请妥善保管报建回执,取件时出示该回执原件。

2、在下阶段审批申报过程中,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如因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以及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航空限高控制表
局规限高(200 ) 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条件审批表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规划条件通知书
一、用地位置
二、用地规划要求
1、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2、道路用地面积:平方米,绿化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他用地面积:平
方米。

(不参与各项指标计算)。

3、用地使用性质:用地。

4、用地使用强度:。

二、建筑规划要求
1、建筑高度:建筑主体高度(含构筑物及设施)不大于航空限高(绝对高程)米,
若要突破限高须取得空军书面批复。

2、建筑间距及后退各种城市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
关规定。

3、新建建筑以用地周边永久合法现状建筑为准退够间距。

三、交通规划要求
1、交通出入口方位:
机动车:。

2、停车数量: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绿化环境规划要求
1、绿地率:
2、主要绿地位置及面积:
五、城市设计要求
1、规划方案应考虑建筑群体的空间布置及景观环境艺术设计。

需报送A3规格建筑渲染图
(要求实景嵌入,反映与周边建筑或环境的关系),在建筑渲染图和总平面图说明上,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标准格式注明建筑主色调号并附色卡。

2、建筑色彩控制要求:主色调色号(色相明度/彩度):,且明度在之
间,彩度不大于。

3、空调室外机应统一设置,集中收水,装饰遮挡,外墙管线设置应隐蔽。

六、市政要求
1、落实水、电、气、讯等各项市政配套设施。

2、用地内污雨水排放系统按分流制进行设计,化粪池不能临道路设置。

3、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应预设市政公共设施点位1处,面宽每增加200米
应增加预设1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在临街集中绿地内或在建筑物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市政设施点位,且净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七、配套要求
1、根据《关于城市主干道在建和新建项目全面实施围墙透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实施
围墙透绿。

若需设置围墙,须报相关部门审批。

2、新建居住建筑及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总
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按总建筑面积4‰设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小于30万平方米,按总建筑面积的3‰设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物管用房可分处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3、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应结合集中绿地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且用地面
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按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4、在临街建筑底层配建社区服务中心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含社区医务室)
5、配建开闭所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若含配电房,则不小于300平方米)。

6、在临摸底河街头绿地中配建公厕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配建居民健身设施,
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7、相关配套设施如社区服务中心、开闭所、公厕、居民健身设施、物管用房、门卫(收
发)室、垃圾收集站点、市政设施点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需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位置和面积,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八、其他要求
1、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应符合《成都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及招牌总体规划》的要求,
并作好屋顶绿化。

2、新建居住建筑和对周边现状居住建筑的日照须满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
求,并将日照分析结论明确标注在总平面图上。

3、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占总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70%。

九、注意事项
1、本通知书中所列规划设计条件是我局审查设计方案的依据,设计方案除须满足规划设
计条件外,还须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2、本通知书附规划红线图1份、红线拨地交接单(工程编号)1套,图文一体方
为有效文件。

3、本通知书中所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因地块周边用地情况不一样,方案设计中
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建设单位在项目测算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4、本工程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地震、园林、文物、交通、人防、保密、水利等
问题时,应满足各相关部门的要求。

5、总平面的经济指标除反映主要指标外,还应明确:一、建筑基地面积。

二、总绿地面
积。

三、道路及停车用地面积(A、道路用地面积。

B、地面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

C、地面非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

四、其他用地面积(注明具体内容)且上述面积之和应等于总建设用地面积。

6、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建筑幢数。

7、本拍卖设计条件未尽事宜,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二○○年月日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第三分区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
分局(处): 编号:
(建设单位):
你单位申报的(建设地址)的(项目名称)规划条件、用地申请(项目编号:)已收悉。

经研究,处理意见如下:
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本意见书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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