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构成民事诉讼价值直接关涉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民事诉讼目的涉及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设立的,价值论和目的论是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出发点,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地位,其他基本理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价值论和目的论基础上的。
价值论和目的论的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理念,并且如果在价值论和目的论上获得共识将有助于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
不仅如此,价值论和目的论的研究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构建提供基本指导方向,也为法官处理诉讼问题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民事诉权是将民事纠纷等引进民事诉讼程序的权能,所以说民事诉权论是关于民事诉讼出发点的理论。
当事人行使诉权之时,应当向法院明确诉讼保护的对象或范围(即诉讼标的),为法院判决的对象或范围(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可见诉讼标的论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民事诉讼的内容是各诉讼主体依据其诉讼权利义务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这些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官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反映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特质(或诉讼模式)。
民事案件通过正当程序的审理而做出的判决一旦确定,即意味着该案件审判程序的终结,所以说既判力论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
(二)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发展简史从学说史的角度来看,在强调私法至上的历史时期,人们普遍接受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只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认识和考察民事诉讼问题。
于是,在民事诉讼价值方面,单纯强调民事诉讼(法)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而漠视其独立的价值;在民事诉讼目的方面,过分强调民事诉讼(法)对实体法权利的保护(私权保护说);在民事诉权方面,主张民事诉权是一种私权(私法诉权说);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方面,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视为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标的和既判力方面,采取旧实体法说。
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民事诉讼法学,漠视了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及其公法性,严重扭曲了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司法中程序性制裁的独特价值

民事司法中程序性制裁的独特价值民事司法中的程序性制裁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和司法程序要求的行为进行惩戒。
程序性制裁的独特价值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保障司法公正程序性制裁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保障司法公正。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违反诉讼程序规定,也就是违反了公正原则,将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
因此,程序性制裁充分落实了程序正义原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例如,当一方申请保全措施时,另一方故意不履行法院决定,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或者当事人擅自篡改证据,导致证据不真实、不全面,影响了案件的裁决等。
这些行为都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而程序性制裁的实施则可以给予违规当事人相应的制裁措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二、维护司法权威程序性制裁的另一个价值在于维护司法权威。
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而程序性制裁可以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避免干扰司法的正常运作。
如果不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会导致当事人无视司法机关的权威,从而局面失控。
另外,程序性制裁也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制裁那些恶意状告、滥用诉权、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当事人,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同时也预防一些不法分子向司法程序发起攻击,更好地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三、改善诉讼环境程序性制裁的实施可以改善民事诉讼的环境,让当事人在更加良好的诉讼环境中解决争议。
如果不进行程序性制裁,就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引诉、泛滥诉讼,从而增加裁判机关的工作量,增加法院资源的耗费。
相反,如果当事人知道一旦违规将会受到相应的惩戒,就能促使他们更加谨慎对待个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避免滥用诉权、虚假告诉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进而改善民事诉讼的环境。
四、激励遵守诉讼规则程序性制裁还可以激励当事人遵守诉讼规则。
程序性制裁的核心是实施惩罚和约束,不符合程序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惩罚,这就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遵守度和尊重程度,引导当事人本着诚信的态度参与诉讼,从而改善诉讼氛围。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包括 什么

Saying that they have all left, I want them to come back one by one when I am the lonelies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包括什么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公正、程序安定、程序效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保障实体公正、保护民事权利、树立司法权威; 对于民事纠纷从证据到审判流程的详细规范。
尤其在证据部分,对于规范民事行为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责任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要求,规范民事行为,可以避免很多民事纠纷的产生。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包括什么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公正、程序安定、程序效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保障实体公正、保护民事权利、树立司法权威;对于民事纠纷从证据到审判流程的详细规范。
尤其在证据部分,对于规范民事行为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责任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要求,规范民事行为,可以避免很多民事纠纷的产生。
所谓法律程序价值,既是指法律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指人们评价和判断某一法律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价值准则。
根据价值关系中“目的”与“手段”的功能特性,法律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可分为两个基本方面:1、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
这是基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以法律程序在形成某一公正的实体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作为价值标准。
在这里,评价程序结果的标准是独立的,它们主要是实体正义、和平、秩序等。
这些实体价值目标的要求相对于程序而言,是一种外在的更高目标。
因此,一种法律程序能否产生好的结果或在多大程度上产生好的结果,是衡量其价值的一个标准,即其作为手段和工具的价值。
2、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
这是指人们判断一种法律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内在的优秀品质或善的标准。
法律程序并不仅仅是实现实体结果的手段,它作为一个过程,应当具有其内在的、并不取决于能否产生某种好结果的内在的善,如公正、理性、人格尊严等。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2.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正义价值) 2.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正义价值) 程序公正价值
(1)程序结构公正 第一、 第一、法官中立原则 ◆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 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 ◆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见。 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见。 第二、 第二、当事人平等原则 (2)程序过程公正 第一、 第一、程序公开原则 ◆诉讼过程的公开 ◆诉讼结果的公开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第一节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 民事诉讼的目的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
知识结构: 知识结构: 一、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二、关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学说 三、民事诉讼价值的构成 四、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案例引导—— 案例引导
2004年2月4日某县法院开庭审理何某诉孙某房屋 2004年 租赁合同纠纷案。完成法庭审理前准备事项后, 租赁合同纠纷案。完成法庭审理前准备事项后,审判 长宣布开庭审理。先是进行法庭调查, 长宣布开庭审理。先是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进行合意庭评议, 后,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进行合意庭评议,之后合 意庭当庭作出宣判。同年2 10日被告孙某收到法院 意庭当庭作出宣判。同年2月10日被告孙某收到法院 的判决书。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遂提起上诉。在 的判决书。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中, 上诉理由中,孙某对一审判决实体处理部分没有提出 异议,仅对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提出异议, 异议,仅对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提出异议,认为法庭在 没有经过法庭辩论就作出判决, 没有经过法庭辩论就作出判决,剥夺了其在法庭上发 言的权利。而一审法院称, 言的权利。而一审法院称,当初之所以没有经过法庭
3.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 3.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
浅析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平等地 保护 当事人诉 讼权利 的行 使。这就要 求法官在 诉讼过程 中应 当给予 各方当事人 以平等参 与的机会 , 对各方 的主张 、意 见和证据给与平 等的尊重和 关注 。 ( )参与性 ,参与性也是从 当事人 角度考虑的一个重 3 要的价值 要素 ,尤其 是与当事人 诉讼权利平等 密切关 联 。平等 只是指 当事 人有参与程序 的均等机会 ,而参 与则为 当事 人卓有成效地 参与诉讼提 供 了理 由。只有 从制度 上充分地保障 当事人享有 和行使程序参 与权 , 诉讼程序 才能为审判 结果带来公 正性 。具体而 言 ,程 序参与包括 两项基本 要求 :一是 当事人对诉讼 程序的 参 与必 须是 自主 、 自愿 的 ,而 非 受 强制 、被 迫 的行 为 。二是 当事人必须具 有影响诉 讼过 程和裁判 结果的 充分参与机 会 ,这是 程序 参与的核心。。 公开性 ,程序 公开又称 为审判 公开 ,它是指诉讼 的每一阶 段和步骤 都应 当以当事人和社 会公众看得 见的方式进行 。程序 公开长期 以来被视为程 序公正的基本 标准和要 求 ,也 是 衡量 司法 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尺。 2 、程序效益价值 美国芝加哥大学 教授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 派 从经济效 益的角度研 究民事诉讼程 序价 值 ,程序 效 益价值 的理 论基础就 在于此 。但 与程 序公正相 比 ,其 并非第一位 的价值 ,所 以它在 民事诉 讼程序价 值中的 地位显然不 能和程序 公正 同 日而语 。因此对程序 效益 价 值既不能 忽视 ,但 也不能过分夸大 它的意义 。程 序 效益所追 求的是以最 经济的方式来 实现公正的 目标 。 既 要 求 当事 人 对 于 是 否 诉 诸 诉 讼 解 决 纠 纷 作 出 合 乎 经 济理的选择 ,同时人 民法 院在审理案 件时 ,也 应注 意 节约 司法资 源 ;在作 出裁判时 ,应注 意判决对 人们未 来行为选择 的效益刺激 。同时 ,程序 效益还要 求立法 机 关在程序 安排和程序 设计时应 当在程 序公正 的基础 上 ,合理地 选择程序规 则 ,分配程序 权利和义 务 ,以 利于社会资 源配置效 益的最大化 。就 程序效益 的实现 而言 ,主要 是通过调节 经济成本来影 响当事人利 用诉 讼程序的行动 ,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 )民事诉讼程序 的外在价值 二 1 、实体公正 实体 公正就 是指 裁判结 果公 正 ,公正的裁 判结 果 是法院 或法 官通过整 个民事诉讼过程 所要达到 的一种 理想 结 果 。裁 判实 体 公正 的标 准 主要 体现 于 两个 方 面 : ( )真实地再现争执事实 ,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 1 标准 。在 民事诉讼 中 ,对争执事 实的再现 必须 通过 当 事人和 法官的证据活 动来完成 。首 先 ,遵循 民事诉讼 “ 谁主张 、谁举证 ”的原则 ,当事人 负有举证 责任 ,
民事程序的价值(一).

民事程序的价值(一)第一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第一章民事程序的价值第一节对民事程序价值的基本认知一、价值研究的方法论意义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学属于应用法学,具有很强的应时性和应事性特征。
长期以来,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研究大多偏向于采用对法规典章进行条分缕析、对逻辑结构进行逐行扫描、对文字用语进行系统诠释等方法进行研究。
这种研究方法对于完成基本普法目标、适应普通法学教育、应对一般的审判要求已经足矣。
但是,法学不等于法律解释,民事诉讼法学也不能囿于注释法学的范畴而故步自封。
探究法律的应然状态和法律的精神实质,构筑法律的理想王国,在法理学、法哲学层面思考问题,同样也是民事诉讼法学者的使命。
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进行理论研究就属于这种思考的一部分。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属于民事诉讼法法理学或者法哲学的研究范畴,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为什么存在以及应然的存在模式的理论观点体系,是为立法者进行制度设计、司法者从事审判行为以及当事人完成诉讼行为提供价值指引的学问。
可以说,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问题是民事诉讼一切理论研究的基础和切入点。
在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中,价值问题之所以居于核心和首要的位置,是因为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着不同的诉讼目的,目的论是价值论的反映和依归,对诉讼目的的不同追求,又决定着不同的诉讼模式类型。
对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必然反映为程序保障的诉讼目的,在诉讼模式上则体现为当事人主义(或正当程序追求型诉讼目的),对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必然反映为保护实体权利的诉讼目的,在诉讼模式上个体现为职权主义(或者实体真实型诉讼目的),而对以当事人(诉权)和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为核心的诉讼模式问题的不同处理,又决定了诉讼标的理论、诉权理论、证明责任理论、判决的既判力理论等一系列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态度。
所以,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是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的基本归依,对之进行法哲学层面的思考是民事诉讼法学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走向理论法学的原野的应然之策。
论民事诉讼的价值

论民事诉讼的价值司法改革唤起了人们对司法的本质和价值、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立法与司法的关系、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关系等等诸多方面的重新认识和更深入的研究。
司法实务界也在大胆创造出各种改革举措,但却因为没能及时在理论上给予总结和提高,使这些努力变成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无论是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改革还是司法体制的改革,其首要的是要正确地确立诉讼和司法价值定位。
没有正确的价值定位,就无法保证司法改革从整体上坚持正确的方向,也就无法形成完整且有效的改革方案。
本文将以民事诉讼和民事司法的价值定位为侧重,希望能由此折射出整个司法改革中有待进一步深入解决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的价值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机制,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理论界通常从动态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认为民事诉讼主要或直接的功能是解决民事纠纷,通过解决纠纷,民事诉讼还能够发挥确认、实现或发展民事法律规范,保证民事法律调整机制的有效和正常运转,从而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等社会功能。
民事诉讼价值则是法律价值在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具体体现,民事诉讼价值是价值主体一其内在尺度促使司法机关及其行为程序适合、满足和服务于程序价值主体的诉讼目的和诉讼需要的一种关系。
民事诉讼价值是诉讼主体主观需求(权利)和诉讼客体客观承载(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整个民事诉讼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民事诉讼价值的主客体在香菇作用的过程中,价值主体把自己的诉讼需求外化为客观存在的东西,司法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为程序则把自己的属性和功能内化为诉讼价值主体享用的东西,从而形成一种特定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这种关系即是民事诉讼价值。
二、民事诉讼价值的分类对于民事诉讼价值的基本分类,国内多数学者主张根据“目的”和“手段”,把民事诉讼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两大类型。
民事诉讼程序满足价值主体需要所形成的价值叫做“目的性价值”,又被称为“内在价值”,它包括程序公正和效益等具体类型。
论民事公正程序中平等价值

论民事公正程序中的平等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73-02摘要民事公正诉讼包含平等价值、人格尊严价值、中立性价值、终局性价值等价值,平等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是构建民事诉讼平等程序的必然要求。
平等价值的优越性是时空有限性、社会资源有限性、统一判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调和自由裁量权与严格规则主义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平等公正优越性一、民事公正程序中的平等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关系所谓公正程序包含过程的公正与结果的公正两方面①。
过程的公正即程序公正,追求裁判过程中裁判者完全中立居中审理,双方当事人基于其平等地位赋予的同等的陈述、辩论机会。
结果的公正也即实体公正,追求个案正义,要求个案裁判结果符合实体法的公正要求。
建构与实现公正程序要求以平等价值为其基础。
所谓平等价值实际上就是指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②。
保护人格尊严价值是公正程序的当然要求,是公正程序包容的各个价值实现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可以说公正程序的各个价值最终指向都是为了保护人格尊严。
无法保护人格尊严的程序归根结底都是不完美的程序,人们构建正当程序的目的目标就是实现人格尊严的充分保护,但是实现保护人格尊严的目标无法等同于构建公正程序所要依托的方法。
从公正程序建构方面而言,应以平等价值为其基础,在平等价值基础之上才能其他价值生存的余地。
没有平等,在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压根完全无法取得平等对话权,没有平等对话权又谈何实现程序公正、又如何实现终局性、中立性。
若无平等价值之存在,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的意志无法得到妥善的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之时,法官自然偏向于一方当事人,法官中立性无法得到维护,在法官无法保持中立地位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不对称,裁判结果自然无法得到一方当事人的认同,从而争讼不止,当事人不停上诉、反诉、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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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提要]现代民事诉讼是以程序正义为理念,采取当事人对立地提出证据、进行攻击防御的审理机制。
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设计实质上对正当程序理念的展开,因此,掌握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对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更深刻地把握现代法治的精髓。
重点问题:
●程序论与价值论;
●程序正义的理论模式;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教学时数: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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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第一节程序论与价值论
一、程序的含义
(一)通常意义上的程序
(二)法律程序
(三)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在法律程序、尤其是在司法程序中,起着连接国家、社会与个人的作用。
二、程序论与价值论
(一)\
(二)程序论
从90年代始,我国法学者开始了诉讼程序问题的议论,提出了:1、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2、程序具有多种功能;3、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4、程序是法,法律即程序。
(三)价值论
1、一般价值论
2、法律价值论
3、诉讼程序价值论
第二节程序正义的理论模式
一、法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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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已经作为一种价值根植于法律之中,而追求正义也就成为一种价值理念。
法实质上是人们追寻正义的结果,而正义就潜藏在追寻正义的过程中。
二、程序正义理念的理论模式
第三节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公正性
二、正当性
三、对话性
四、迅速性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律程序的概念
2、简述程序正义的两种理论。
3、如何正确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