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道德权利与义务关系之认识(一)

浅论道德权利与义务关系之认识(一)
浅论道德权利与义务关系之认识(一)

浅论道德权利与义务关系之认识(一)

论文摘要]克服对于道德权利的传统看法,将道德权利与义务有机结台起来,作为道德的基本属性看待。以道德的属性规定,实践“以德治国”的理论。

论文关键词】道德属性道德权利道德义务在“以德治国”的实践活动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不可忽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所出现的各种道德理论上困惑和道德实践中矛盾,不少正是由于对道德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认识不清,处理不当而造成的。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道德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探讨。一、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是道德两大基本属性

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承担的责任,也是社会和他人对个人行为的要求。例如,古训日:“子不教,父之过。”说的是做父亲的要承担教育孩子的义务,不然,会受到他人和社会的舆论及谴责;商贸交往的道德义务则讲求买卖公平、诚实守信,保证市场秩序正常运转。正是有“道德义务”的存在和规范,使得不同行为主体的各种活动受到相应约束和限制,避免产生无序及混乱。所谓道德权利,涵盖两层意义:一是指人们有权学习和掌握道德理论及观念,培养和实践道德隋操及品质。二是指人们学习和实践道德所获得的道德地位、道德信誉及道德权威。例如,做父亲的要承担教育孩子的义务,就必须学习道德及行为规范,树立应有道德地位.才能履行好教育孩子的义务;商贸活动的主体执行道德义务,也必须掌握相应的道德权利。了解商业道德规范及要求,努力培养优良的道德信誉和形象,才能使得利益和道义“双赢”。掌握道德权利才能履行道德义务,而履行道德义务又是道德权利的体现。道德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只讲道德权利不讲义务,道德权利所指的“学习道德思想和获取道德地位”则是空中楼阁,虚无缥缈。而只讲道德义务不讲权利,道德义务所要求的“承担对社会和他人道德责任”只能流于形式.无法从“他律”转向“自律”。其次,道德权和与义务之间相互作用,不断推动道德成立、丰富和发展。现实生活里,若要使某种道德秩序和规范的确立.就必须使人们自觉自愿地认识它和拥护它,才有可能立足于社会,并成为大家共同认可的道德价值标准和约束。那么,这种道德才会富有生命力和现实指导意义例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而建立的新型道德观念及思想,就需要人们行使权利和义务去了解它、掌握它和履行它。

人们在学习过程中.认识社会主义市场道德观念和思想的基本内容、特征和规范,认识它给个人及社会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无穷魅力,亲近它喜欢它.而不是拒绝它和排斥它。在社会主义市场道德观念和思想影响之下形成积极、健康的个体或群体的道德情感和意识,形成共同认可和遵守的道德价值标准以及道德行为。在现实活动中,自觉地根据社会要求调整和处理善与恶、荣与辱、正义与不义、自尊与自卑以及怜悯与嫉妒等关系。道德观念和思想不仅需要通过权利与义务的用,由抽象变具体、由概念变行为。道德观念和思想还需要进一步通过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作用,不断地促进自身发展。例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观念形成之初,并非成熟之时。它需要在具体的道德权利和义务的实践活动中,不断地补充、完善和提高。人们只有通过行使道德权利和义务,了解新型道德观念和思想,发现其不足和缺陷。人们也只有通过行使道德权利和义务,克服新型道德观念和思想存在的不足及缺陷,并及时纠正、补充和完善。将道德权利与义务同等看待,并同视为道德的两大基本范畴,共同作用于道德体系,这是社会主义道德理论建设的飞跃。首先,是社会主义道德观区别于一切旧道德观的显著标志。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出于其统治的需要,总是千方百计剥夺人民群众应有的道德权利,或者诋毁道德权利作用和地位。其恶毒用意就在于不让人民群众掌握科学道德思想武器,反对腐朽落后道德观念。反动阶级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把“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维护剥削制度的伦理观念强加于人,成为道道精神枷锁,禁锢人们的头脑及行为,为反动统治服务。在剥削制度下,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权利”可言。即使讲“道德义务”也是在反动强权压制下进行的为剥削制度服务的“义务”,强制执行反科学、反社会进步、反人民群众意

志的道德义务。在阶级社会,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经常发生互相背离、矛盾和冲突,严重地阻碍社会各种关系协调运作,阻碍社会道德进步,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社会主义制度,使人民群众真正拥有属于自己的道德权利和义务。拥有对科学道德权利的向往和追求,拥有履行科学道德的义务与责任,成为“道德王国”的主人。尊重和鼓励人们拥有道德权利,自主地行使道德义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特征,并且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及要求。正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道德建设,从根本上协调道德权利与义务之关系,有效地发挥了道德的作用。其次,道德权利与义务科学地结合起来.可以有效地防止片面强调道德义务而淡化和削弱权利的错误,防止片面强调道德权利而忽视和放弃义务的错误。回顾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历程,这两种错误都曾有过表现。相当一段时间里,只注重研究道德义务,不讲道德的权利问题。原因固然很多,其中最为关键的“禁区”乃是以为一讲道德权利,就会走向“功利”,就会亵渎道德的“纯洁性”、“崇高性”。其实,这只是一种错觉,它混淆了道德权利和经济利益的本质区别。道德权利是建立在利益基础之上,为调整利益和其他社会关系而作用。但是,道德权利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利益,道德权利强调的是学习道德规范而调整利益等关系,强调的是铸造道德形象而调整利益等关系。道德权利与经济功利相似,也讲“回报”,但是,不是金钱和物质利益的回报,也不是沽名钓誉的回报。而是追求为调整好利益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回报,追求推动社会道德进步的回报。道德的纯洁性和崇高性正是表现在源于利益等关系,体现于利益等关系,引导于利益等关系。运用社会道德时,由于只讲道德义务,人为地割裂其与权利的联系,使得人们缺乏对道德权利的透彻了解,缺乏对道德规范及道德地位的高度重视,缺乏对道德权利与义务之关系的足够认识,因而常常引发轻视、否定或抛弃道德义务的现象。由于不懂得珍惜自己的道德权利,所以任意践踏道德义务。例如,有的人缺乏公共道德素质,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损人利己、违纪违法等;有的人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工作失职或渎职、以权谋私、官僚主义严重等;有的人以极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问题,生活腐化堕落、婚情、家庭暴力、邻里纠纷不断等等。这些不道德的现象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十分不利,于“两个文明”建设十分不利。在道德建设中,同样不能只讲道德权利而遗弃义务,无论人们拥有的道德权利多或少,它最终要靠道德义务的落实来体现。道德义务是道德与现实社会生活联系的重要纽带,与人们各种行为联系的主要途径。讲道德义务,就是要讲献、讲大局、讲负责、讲秩序。

浅谈我对新教材《道德与法治》的认识

浅谈我对新教材《道德与法制》的认识 杨荣誉 今年秋季小一年级的学生拿到教材会发现,以往的《品德与生活》教材名称更改为《道德与法治》。 小学一年级《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编写是按儿童的生活路径,以儿童的成长与发展的生活逻辑为核心设计的。教材中的主体是儿童,教材的内容是儿童的生活。教材关注一年级学生的整体成长、生活;了解学校生活的两个主体生活方式;学会玩,并且有意义地玩;学会主动思考,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有想法的参与学习。整本教材洋溢着对自然和生活的热爱,从多元的生活世界,力图体现多元、开放、平等、包容的价值观。新教材具备了以儿童的生活视角和路径,形成生活内容和教学相统一的叙事逻辑,教材力图体现和谐与温暖的情怀,体现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和谐与温暖的关系。学生从课本中能学会做事、主动思考、积极参与学习,让自己努力从适应制度走向自理、自律、自觉、自主。 新教材中没有了说教性的内容,各册设计了相对集中的教育主题,呈现方式体现了儿童的审美需求,突出趣味性,激发了学生想象力,力求从生活中的小事中渗透法制教育。教师不仅要向学生呈现良好的道德实例和现实需求的法治知识,也应和学生一起解读、分析,更要带学生们走出教室,走进社会,观察、思考、感悟、实践。 面对新教材,我们要多思考,多研究,做一名研究型、反思型的教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教书育人,做一位有眼光、有底蕴、有情怀的教育者,用德浸润儿童心灵,用法呵护儿童成长。 所以,从思想品德课,到品德与生活课,再到道德与法治课,这不仅是名字的改变,更应该是教育思想的进步,教育理念的更新。将道德与法律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让学生更清晰地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是应当追求的,什么是做人做事的底线。而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希望我们的学校和老师能以这次的课改为契机,改变以前的说教、灌输模式,从学生的成长出发,用更鲜活的教学手段,让法律知识真正转化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表现,将他们培育成合格的公民。 我想,这才是将《品德与生活》改为《道德与法治》的价值之所在。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与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 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教材第二单元第三课的第一框,本单元逻辑架构十分明显,先讲权利后讲义务,有助于帮助学生形成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概念。本框内容详细介绍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以及行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本框内容教学安排一课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知晓权利的内容,理解其内涵及其价值,增强权利意识。 教学目标 1、通过探究“小云一家的权利”“选举人大代表”等案例,结合教材,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涵义。 2、阅读教材,结合案例探究,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 3、列举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养成和增强权利意识,感受宪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关系。 教学重难点 重点: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 难点:理解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容与含义,能够准确指出宪法中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涵与其他法律中的区别。 教学方法 合作探究法,小组讨论法。 教学课时 2课时 教学过程 第1课时 问题导入 人人有权,其国必兴;人人无权,其国必废;此量如日月经天,江河行地,古今不易,遐迩无殊。——清·何启·胡礼垣 师:哪位同学可以来讲一下这句话的涵义? 生:每个人都有自己应有的权利,不会遭到欺压,国必兴旺;人民没有权利,遭

受压迫和苦难,必起反抗,国家必乱;这准侧就像日升月落,江河奔流大地,从古之近不变,(远近一样)世界各地都如此。 师: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我们究竟有哪些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任务一、通过探究“小云一家的权利”“选举人大代表”和“罗先生举报”的案例,及列举政治自由的事例,知道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了解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理解其个人意义和社会价值,养成和增强权利意识。 探究活动一 课本第32活动 参考答案:受教育权、被选举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 依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过渡:现在我们知道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下面我们先来学习一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探究活动二 教材P33,探究与分享(上) 公民享有选举权需要哪些条件? 你心目中的人大代表是什么样的?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意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过渡:在我们了解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后,接下来就来看一下政治自由指的是什么?它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呢? 探究活动三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岳 写在课前的话 在西方发达国家,在医学教育中往往都有一门课程是医生们必修的,这门课程就叫患者的权利。患者的权利贯穿于医学教育的整体,体现了医生对病人的尊重,本节课程向大家详细介绍法律上赋予患者的各种权利,以及患者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一、生命权 (一)定义 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生命权设立的意义 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收回全国各省法院省高院原有的死刑复核程序,将所有死刑复核收为最高院进行复核。这显示出我们国家对死刑的慎用,法律要尊重生命。 在尊重生命的同时,要注意对他人生命的剥夺也可能会构成对剥夺人的一种伤害。例如让一个人用一种工具杀死另外一个同类,这种行为对这个行刑者来说也是一种伤害。所以在很多保留死刑的宗教国家,仍然规定在行刑的时候,几支枪支中必须要有一支是假子弹,是因为这可以让每一个行刑者在精神上得到一种宽松或宽慰或者是安慰。从这里,我们更加应该意识到生命的剥夺是残酷的,我们应该尊重生命。 二、健康权 (一)定义 健康权是强调自然人以其器官以及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其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健康权案例及分析 1 、案情回顾: 此案发生在北京某三甲医院,一位患者高烧入院,在医院初步诊断为左肾积水,在住院三个月多的时间内,病人接受了医院的治疗,但是在住院结束以后,病人的出院诊断上却写着左肾功能衰竭。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患者共花费将近 30 多万医疗费,但却未能达到治愈效果,因此将此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委托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个患者的左肾积水最后造成左肾衰竭进行一个过错鉴定。当鉴定人打开它的病例,察看了长期医嘱和临床医嘱之后,发现这个病人住院三个月的时间里的 30 多万医疗费中,后两个月花费高达 28 万。 2 、案例分析: ( 1 )问题 1 :后两个月为什么花掉如此多的钱呢? 查阅医嘱发现,病人在后两个月出现了非常严重的真菌感染,全身性的真菌感染,医院为治疗他的真菌感染,竭尽全力,而且仅仅针对真菌感染使用的这个进口的两性霉素 B ,

结合实际谈谈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理解

结合实际谈谈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理解 我国几千年传统的教师职业道德中有不少优秀的成份,它主要表现在:热爱教育,终生授徒,有教无类,文行忠信,以身作则,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等。我理解的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是做人与示范。做人就是做什么样的人和怎样做人的问题,示范则是用自己的行动来给他人树立榜样。 首先是做人。前提是,你必须是一个合格的人。教师也是一个人,教师职业也是一个很普通的社会岗位。近期的虐童事件让教师的师德再次摆到一个新的曝光点,特别是日前的红白蓝教育机构的教育事故,目前朝阳区已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深入地开展幼儿园安全隐患大排查,开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检查,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全面加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严肃进行整改。对任何伤害幼儿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每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在这样一个普通的岗位上,做什么样的人和如何做人,将是师德的一个重要体现。学校要培养的人,并不是掌握某种技术的人,而是具备优秀人格的人。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讲“培养人是学校的最主要的目的”。我们强调的育人胜于传授知识,说的就是这样一个道理。 其次是示范。这种示范不能是表面上的示范,而是从内心出发的示范。而教师的示范则要做到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我校校长和行政

领导每天都佩带绶带站在校门口,对进校门的师生进行鞠躬,是一种传统礼仪的回归,有利于调剂现代师生的关系。 教师在处理复杂问题时的态度和方法对学生的示范作用。有时教师要面对复杂的问题和难处理的问题,教师处理和解决此问题的态度和解决时使用的方法是否正确,将对此时面对的几十名甚至几百名学生产生影响。如果教师只从解决一时之困局的角度解决问题,而不考虑可能要做的对学生的示范,则可能会做出一个错误的决定。 所以,我认为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是:做人与示范。通过《教师职业道德与人格魅力》的学习,使我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要工作脚踏实地,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积极进取,模范履行一位人民教师的职责,为教育事业贡献着自己的一份热血和力量,用自己的爱与激情谱写着教育的新篇章。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

农村中学生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背离的原因及对策道德“知”、“行”是德育过程中的两个关键阶段。作为初中思想品德教师做到及时了解学生的道德知行状态,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开展德育工作,提高德育的实效性。道德认知是道德行为的先导;道德认知越全面、越深刻,就越能指导人们形成明确的道德判断和进行自觉的道德行为选择。当前,农村中学的学生道德状况主流是好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农村中学生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出现知行不一现象。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地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农村中学生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背离的主要表现 在近五年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我发现某些中学生在思想认识与实际行动上存在很大反差。他们有着真善美、假丑恶的道德认知能力,却缺乏良好的行为习惯;希冀有个良好的班级学习氛围,自身却不愿意接受班级规章制度的约束、对班委工作亦极不配合;有刻苦学习、成就美好愿望的认识,但没有脚踏实地、学贵有恒的学习精神;他们认为中学生要讲诚信,可一做作业就抄袭、一考试就作弊;认同人要讲社会公德、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可随地吐痰、乱扔废物、为一点小事而争吵、谩骂甚至动武等现象屡见不鲜。 以上种种,反映了部分农村中学生知行“两张皮”的双重人格,他们在老师面前是“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的模范,背地里却以大欺小、给老师取绰号;在学校里是品学兼优的“尖子”,在家则是以我为中心的“太阳”。这是我们思想品德教育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并且这种知行不一的不良价值取向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必须引起我们一线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思想品德教师的高度重视。

二、当前农村中学生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背离的原因 (一)学校思想品德教育的错位与落后 1、思想品德教育过于功课化、知识化、理想化,而缺乏生活化。受升学等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思想品德课局限于知识的传授、道德原则的灌输,忽视了道德情感、意志、行为习惯的培养。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都围绕考试进行。这种脱离实践,简单灌输抽象理论的做法,使学生成为认知上的巨人和行为上的矮子。另外,学校德育过于理想化,从学校领导到班主任跟学生强调的更多是些空泛的说教与大道理,与学生实际相去甚远。 2、忽视学生在德育中的主体地位。德育和其他教学科目一样,教师主导学生主体这一规律不能打破。可现实是:教师把德育上升到政治的高度,重认识,轻实践,重灌输,轻内化,致使一些道德规范只能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不能落实到行动上。 3、德育内容缺乏时代感。由于农村中学硬件设施的落后和信息来源渠道的单一,传统的学校德育内容滞后于社会发展步伐,不能及时反映时代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学生的思想又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在不断变化,学校再“新瓶子装老酒”,致使德育内容不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 4、德育方法太过单向,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教师在德育过程中过于强调学生对规范和守则的遵从,缺乏理性的沟通与理解,这就容易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尤其部分是有教师在课堂上或学校生活中向学生所传授的道德与理念,自己却不在现实生活中践行,于是学生也就上行下效了。 (二)家庭教育不当。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物质文化生活状况的改善,以及社会就业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医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答:医生的权利和义务:1、诊治患者的疾病权2、宣告患者的死亡权3、对患者的隔离权4医生的干涉权。医生对患者的义务1、承担诊治的义务2、解除痛苦的义务3、解释说明的义务4、医疗保密的义务。医生对社会的义务1、面向社会的医疗保健义务2、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义务3参加社会现场急救的义务4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义务。患者的权利:1基本医疗权2、疾病认知权3、知情同意权4保护隐私权5监督医疗权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7要求赔偿权。患者的义务: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2积极配合诊疗的义务3承担医药费用的义务4支持科学研究的义务。。医患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关系1医患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2医生的权利与患者的义务基本是一致的3医生的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基本是一致的。 医患纠纷的类型有哪几种?医患纠纷的原因有哪些?避免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道德原

则有哪些? 答:医患纠纷的类型:1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2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3医疗事故纠纷。 医患纠纷的原因,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1:医疗部门的缺陷(1)医院管理的缺陷(2)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发挥的缺陷(3)个别医务人员行为缺陷。2:患者就医行为的缺陷(1)有些患者和家属不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对现代医学给予过高的期望,对医疗效果追求绝对完美(2)有的患者和家属仅凭对医学的一知半解或道听途说,就主观臆断来评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甚至提出无理要求让医务人员给予满足,干涉医疗行为(3)有的患者和家属对医疗人员有偏见,隐瞒病史缺乏信任感,不遵医嘱等,当出现不良后果时,就将责任推向医务人员。 避免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道德原则1加强医院管理完善规章制度2爱岗敬业重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修养3尊重患者生命,遵守知情同意的行医行为4加强团结协作,形成良好的

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是(C)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A.服装 B.酒类 C.建设工程 D.化妆品 2.因产品存在瑕疵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B),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1年 B.2年 C.10年 D.20年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C)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A.2年 B.5年 C.10年 D.20年 4.(B)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A.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 B.保证产品质量 C.实行售后三包 D.通过产品质量体系认证 5.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B)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A.生产者 B.销售者 C.消费者 D.最终使用者 6.以下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是(A)。 A.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B.初级农产品及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 C.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 D.建设工程 7.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C)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做出复检结论。 A.5天 B.10天 C.15天 D.30天 第九章/同步练习/多项选择题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式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ABCD)。 A.应有权利和义务 B.习惯权利和义务 C.法定权利和义务 D.现实权利和义务 2.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ABCD)。 A.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B.依法纳税 C.依法服兵役 D.遵守宪法和法律 3.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AB)。 A.劳动权 B.受教育权 C.休息权 D.检举权 4.(ABC)属于第二性权利。 A.恢复原状 B.停止侵害 C.起诉权 D.缔约权 5.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ABCD)。 A.个体权利和义务 B.集体权利和义务 C.国家权利和义务 D.人类权利和义务 简答题 1.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关于当代大学生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分离现象的分析

关于当代大学生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分离现象的分析 [摘要]大学生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分离是高校德育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教育对策,实现大学生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的统一,是高校德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键词]大学生知行分离原因对策 “道德规范,从来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道德只有和人的行为统一起来,才具有其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①高校德育的任务之一是向大学生传授道德理论,使他们能够正确地进行道德认知,了解社会对个人行为的道德要求,从而选择正确的道德行为,做到知行统一。但现实中却普遍存在大学生道德认知能力较强、行为能力较弱,即知行分离的现象,这让高校教育工作者深感焦虑。 一、大学生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分离是高校德育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从总体上看,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的主流是健康务实、积极向上的。然而,部分大学生在观念上认可道德要求的合理性,却并不付诸行动或不按道德要求去行动,“知而不行”或“知而错行”,说一套,做一套,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分离现象和相悖特征。 在政治态度上,政治认知和政治行为取向呈现矛盾状态。首先,通过各种学习,大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政治理论知识,但运用所学理论观察、分析和说明现实问题的能力不强,不善于透过现象去把握本质。其次,大学生具有较强的批判意识,对社会上的腐败等丑恶现象深恶痛绝,但在牵涉到自身利益时,有些人又忙于走后门,千方百计地请客送礼,一边愤世嫉俗,一边逢迎世俗,在认知和行为上呈现出二律背反。再次,在入党问题上,有些大学生在功利思想的驱使下在入党申请书上写得真真切切、诚诚恳恳,为了捞上“党票”,一度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积极,可一旦达到目的,行动上很快就松弛下来,表现出崇高理想与现实追求的相悖性。 在文化素养上,大学生尽管认同严肃文化或高雅文化,却偏好世俗文化甚至亵渎文化。面对文化建设,他们的认识和评论独到而深刻,但不少大学生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轻视自身文化素养的提高,被人称为“有知识,没文化”,更有极少数大学生只看以武打、言情、凶杀为主要内容的书刊,对凡是少赌、无毒、缺黄等不“刺激”的书刊,一律提不起兴趣。

第八讲 权利和义务

第八讲权利和义务 本讲主要内容: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释义 1、关于权利含义的各种学说 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law,权利有一个专业词right。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即jus。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权力有一个专用词power,人民享有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这两个词是通用的。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权利”是一个在法学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同样,也是一个被滥用程度最高的词语,各教科书和法学著作中关于权利释义的学说。 (1)资格说。 米尔恩在《人的权利和人权的多样性》一书中认为:“权利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例如,选举,领取养老金,坚持自己的看法,享受隐秘的家庭生活。义务就是权利的反题,义务就是不可以,权利就是可以。一个人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向别人提出作为不作为的主张。 缺陷:定义的循环――我被赋予某种资格,我就有了某种权利;我有了某种权利,就意味着我被赋予了某种资格,因而资格具有分析的功能,不具有定义的功能。 (2)主张说。 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1)主张指谓言论行为,其内容是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事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2)强调权利与主张有深层联系,除非一个“权利”能被主体有效地或强制地主张、要求或坚持,否则,主体无权利可言。说“某人拥有一个权利”,这或者指他已经实际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或指他仍可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缺陷:权利义务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权利来自于主张,还是主张来自于权利。 (3)自由说。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接近的范畴并列。 缺陷:没有区别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自由权),另一方面,虽然权利总是包含着自由,但不能把权利仅仅归结为自由。 (4)利益说。 边沁,耶林。 缺陷:权利只是利益的表现与获取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利益本身,把权利与利益等同,必将造成享有法律权利就等于获得实际利益的错觉。 =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宣布为权利的利益不能仅仅归结为个人利益。 (5)法力说(能力、权力) 能力说最早出现在洛克、卢梭的著作里,他们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或国家权力保证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力。霍菲尔德认为,权利是指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rights of patients)是指患者患病后应享有的合法、合理的权利与利益。因此,患者的权利既适合法律所赋予的内容,也包含做为患者角色后医护道德或伦理所赋予的内容。根据中国的国情,患者的权利应包括: 1.因病免除一定社会责任与义务的权利:患者在患病后可以根据疾病的性质、病情发展的进程等,要求免除或部分免除其在患病前的社会角色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2.享受平等医疗待遇的权利:任何人患病后,不论其社会地位、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有多大的差异,他们所享受的医疗、护理、保健和康复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医护人员应为患者提供平等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3.隐私保密的权利:对在患者治疗、护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患者个人的隐私和生理缺陷等,患者有权要求医护人员为其保密。 4.知情和同意的权利:患者有权利了解有关自己疾病的所有信息,包括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和护理措施、预后等。对一些实验性治疗,患者有权知道其作用及可能产生的结果,并有权决定接受或拒绝。 5.自由选择权利: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6.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问或依法提出上诉。

(二)患者的义务 患者的义务(obligations of patients)是指患者应尽的责任。义务与权力是相对应的。患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我保健的义务:做为患者,有责任改变自己不良的生活习惯,发挥自身在预防疾病和增进健康中的能动作用,掌握自身健康的主动权。 2.及时寻求和接受医疗和护理帮助的义务:患者生病后,有义务及时寻求专业性帮助,并积极配合各种治疗和护理活动,如糖尿病患者应根据病情控制饮食等。疾病好转出院后,也应按要求定时复诊,尽早恢复健康,减少疾病复发。如果患者不服从医护人员所提供的治疗护理计划,其后果将由患者本人承担。 3.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是保证良好的治疗环境所必须的。 4.按时、按数缴纳医疗费用的义务:这是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得以维持的必要保证。 5.尊重医疗保健人员的义务: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如果出现失误,患者及家属可以按正常途径提出或上诉,但决不允许出现患者打骂医护工作者、侵犯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6.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患者有义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支持医疗护理工作的发展,如新药、新技术的使用,以及死后捐献遗体或部分器官组织。

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1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就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凯尔森在国家的一般理论中,主要是关于国家与法的关系,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为纯粹法学的首创人。所谓“纯粹法理论”它是继承和发展19世纪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全面地阐述了纯粹法学关于法、国家以国际法的基本概念的原理。凯尔森坚持把所有评价标准和意识形态因素从法律科学中请除出去。法律科学对象针对的是法律现实,而不是价值活动,可以说,实现法律的纯粹性是凯尔森追求的目标。他坚持的是实证分析的立场。在其法的一般理论的范围内,仅以规范为研究对象,从而保持法的独立性和纯粹性。 现根据凯尔森的理论观点,对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予以简述。 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四个构成要素:A:固定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 一、国际法主体: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 应具备三个要件: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是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从国家发展到非国家实体,传统国际法一向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具有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题的主要依据。其他的国际法主体均不是主权者。 (2)国家作为主权者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主要实施者。 (3)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国家具有完全的国际求偿能力。 (5)从内容上说,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依据国际组织章程 (2)限制:受国际组织章程的限制,国际组织仅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行为能力的范围:国际组织有权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交往,建立正式关系,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缔结国际条约,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提出国际请求等。 (4)区别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与国内法主体资格:宪法第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须之法律行为能力。这主要是规定了联合国在会员国国内享有国内法上的人格。

皮亚杰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理论

皮亚杰的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理论 皮亚杰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对儿童道德判断和道德观念的发展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一个人道 德上的成熟主要表现在尊重准则和社会公正感这两个方面。一个有道德的人能按社会规定的准则公平地、公道地对待别人。他采用对偶故事法研究儿童道德判断发展的水平。他认为,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与儿童认知发展的阶段相平行,儿童道德发展的进程可以在他们的认知进程中找到证据。他设计了一些包含道德价值内容的对偶故事让儿童回答,要求儿童辨认是非对错,从他们对特定行为情境的评价中投射并推测出儿童现有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水平。通过大量的研究,他发现并总结出了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的总规律,即儿童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认识、转化发展过程。 所谓他律,是指早期儿童的道德判断只注意行为的客观效果,不关心主观动机,是受自身以外的价值标准所支配的道德判断,具有客体性。 所谓自律,则是指儿童自己的主观价值主观标准所支配的道德判断,具有主体性。他律水平和自

律水平是儿童道德判断的两级水平。在此基础上皮亚杰还提出了儿童道德发展的年龄阶段。 他认为,10岁是儿童从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转化的分水岭,即10岁前,儿童对道德行为的思维判断主要依据他人设定的外在标准,也就是他律道德;10岁以后,儿童对道德行为的思维判断大多依据自己的内在标准,也就是自律道德。 儿童的道德发展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阶段: (1)自我中心阶段(2~5岁)。这一阶段的儿童由于认识的局限性,还不理解、不重视成人或周围环境对他们的要求,在游戏时,规则或成人的要求对他们还没有约束力,只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执行游戏规则,所以这一阶段又称为单纯的个人规则阶段。皮亚杰认为,促进儿童和同伴之间形成合作关系,是使儿童摆脱这种自我中心的唯一方法。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三种形式。从这一立论出发,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就形成了两种形式: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双重性时,权利和义务是以相合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来自于马克思关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由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 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言其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言其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就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缺少任何一方,其夫妻关系便无法结成一样,夫为妻而存,妻为夫而存。言其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二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该关系式的原理可适用于每一社会主体。一个为社会履行义务量多的人,必然社会应赋予其更多量的权利,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如果允许没有贡献的权威存在,如果允许没有劳动的财富存在,那么必定是做了贡献的人反而受制于人,付出劳动的人反而成为愈加贫穷的人,这种社会便是容忍罪恶存在。虽然社会权利的总量与义务的总量不因罪恶而失衡,但总量平衡关系在具回答人的补充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第四种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用权利义务守恒的定律来分析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可以发现两种不同本位的对立。以国家权利(权力)为标准,强制公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义务本位的法,资本主义以前的法皆具这一特征。反之,以公民权利为标准,以之判断国家是否以服从于公民权利为根本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权利本位的法。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权利本位的法。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从价值主次上分析,也可得出相同的结论。

如何理解医生、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如何理解医生的权利与义务?怎样看待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近几年来,医患纠纷频繁发生,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在多种原因的作用下医患关系日益紧X。但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医生和病人及病人家属不能正确理解医生和病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处理医患关系时应综合平等的看待医生与病人及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我对医生和病人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医生在尽治病救人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些权利以保证其人格得到尊重,能高效的进行治疗。 (1 )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等一般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作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等都属于医生权利X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的这种权利不受外界干扰,即使是来自社会的或者政治原因的干预,医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作出判断,排除其他非医学理由的种种影响。一般权利包括: a.独立自主的诊疗权; b.信息获取权; c.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d.医疗服务合理报酬的获得权。 (2 )在特定情况下,医生还有特殊干涉的权利,即用来限制病人的权利。以医学伦理学的原则为依据,有条件、有X围地使

用。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X围包括: a.病人拒绝治疗; b.病人了解真相对其治疗不利,医生隐瞒病情,合理撒谎; c.病人要求XX,但这对他人及社会可能造成伤害; d.对病人施行行为控制,如隔离、限制自由等。 医生应尽的社会责任,应以医生内心的信念而不应以患者的任何报酬为前提,高度自觉地去履行的。医生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 (2 )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 (3 )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惠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4 )XX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XX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

浅谈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认识

浅谈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认识 【摘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源远流长,是我们的优秀道德遗产。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始终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道德根基和思想基础,始终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它包括了优秀的道德品质、优良的民族精神、崇尚的民族气节、高尚的民族感情以及良好的民族习惯等。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林林总总、丰富多彩的庞大体系来看,“仁、义、礼、智、信”具有主导地位。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对社会进步所产生的广泛性、深远性影响来看,“仁、义、礼、智、信”带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发展和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在整个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当今时代,对于我们的传统美德却有很多人选择了漠视。在新时代我们应不断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并亲身去践行这些传统美德。 【关键词】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道德;形成;核心内涵;儒家思想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指中国五千年历史流传下来,具有影响,可以继承,并得到不断创新发展,有益于下代的优秀道德遗产。它是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品质、优良的民族精神、崇高的民族气节、高尚的民族情感以及良好的民族习惯的总和。它标志着中华民族的“形”与“魂”。它也是我国人民两千多年来处理人际关系、人与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的结晶。 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素称礼义之邦,具有的几千年的文明史,拥有古之贤人所造就并被历代炎黄子孙躬行践履的独具特色的传统美德。 在春秋初期,管仲提出了“礼、义、廉、耻”四个道德要素。春秋末,老子提出人要“上善若水”,意思是最善的人要像水一样,显然老子倡导“仁”、“信”等道德操守。随后,战国思想家孟子在此基础上把“仁、义、礼、智”这四个要素整理归纳出来,作为道德的基本要求。汉代的董仲舒把“仁、义、礼、智、信”五大道德要素整合在一起加以全面阐述和规范的。在汉建初四年的白虎观会议以后,官方把“仁义礼智信”明确为整个国家要提倡和遵循的道德纲领。到魏晋之后,官方、民间出现了道德认识的不同观点、不同主张,对“仁、义、礼、智、信”也进行了多种阐述,进行了新的创造和新的规范。

国家义务的根本含义

国家义务的根本含义 由国家、社会、思想变迁的基本史实与思想史可知,国家义务与国家起源相伴而生,国家义务为国家目的实现的有效路径,国家义务与互为条件。由国家义务的变迁史亦可发现,国家义务萌芽于古罗马、古希腊城邦国家,发端于罗马法复兴时期,形成于英国《大宪章》时期,确立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作者以为无论国家起源学说各异,但国家存在是一客观事实,其存立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保障,国家负有保障义务属应有之义。那么国家义务的具体涵义与基本特征究竟为何?本文将对与其相互“关联”与“对立”的概念进行逻辑分析,由此阐释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根本特征与基本类型。 一、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 义务的内涵与本质 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基本的法律范畴,义务是对权利的承诺。抽象层面上,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伴而生。权利是主体借助契约设定的结果,义务必包含于权利之中。因此,义务是判断权利存在与否的一个基本标准。具体层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具体权利或义务都有相应的具体义务或权利相对应。一项具体权利可能形成多项具体义务,一项具体义务亦可能由多项权利作为基础。但在抽象意义上,我们依然能够

找到与这些具体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即人人都享有生命权、财产安全权等等,政府负有保障民众享有这些权利的义务。可见,抽象意义上的权利是和义务相对应的。保障与实现主体的正当利益追求是创设一切制度的核心思想与基点,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是符合该常态思维的主线,义务则是实现权利的对应物、从生物。而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主体的产生,在法规范之功能上而言,具有调整主体间利益流动的作用。此外,于主体间的关系中,义务主体必定对应于某一权利主体。法规范运用权利与义务两个概念,借着两者归属主体的价值决定,据以形成人际间交往模式的规范秩序。我们认为,权利的内容最终就是自己或某个别人义务的履行,其目的在于使你的自由与我的自由并存成为可能。就此观点而言,权利与义务将作为交往活动过程中一种相互强制的关系,两者系处于一种动态法律关系之脉络。不过,倘若就法规范的价值选择而言,权利概念固然属于一种我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但是义务概念除了作为确保权利实现的职责之外,义务概念本身也是一种价值选择。因为,义务概念维系了群体生活的共容性,并且可作为个人身处群体关系中的形象参考。所以,在法规范中义务概念所代表的规范意义,其实并非绝对依附于权利来思考,亦即并不

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理论

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理论 一、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道德认知发展论是当代西方学校德育流派中最负盛名的德育理论,其代表人物是美国道德心理学家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ance Kohlberg,1927-1987)。他继承了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经过30多年的研究,创立了较完美的理论体系,引起巨大反响,被誉为“现代学校德育”开山之父。 该理论源自本世纪初杜威的进步主义德育研究。杜威认为,学校德育不应背记某些规则、良训箴言,关键是发展道德判断力,才能适应变化着的社会,并提出道德能力发展阶段的思想。尔后,皮亚杰从发生学的角度对儿童道德判断力进行了专门研究,以公正观念发展为依据,系统地阐述了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的具体阶段,但由于太过于理论化而被人忽视。直到50年代,科尔伯格面对战后的学校道德问题,深入进行系统实证研究,并实施不同的德育实验,创立了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对当代西方学校德育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 科氏出生于美国,早年是一所私立中学的优秀生,战前在一艘运送犹太人难民的船上当副机械师。1952年考入芝加哥大学攻读心理学硕士,后又攻读博士学位。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读到了皮亚杰20多年前的著作《儿童道德判断》,激起了他致力探讨当时出现的极其尖锐的德育问题的强烈愿望,并立即进行研究。经过5年工作,他以充分的材料再证和发展了皮亚杰的理论,完成了博士论文。但很意外的是,论文评价虽高但外界反映冷淡,这反而激发了他进一步研究的决心。经过约16年的研究,考察比较了近10个国家和地区的儿童道德发展和道德教育,进行了广泛的跨文化比较研究,尤其是对美国75名儿童进行的近16年的跟踪道德发展研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实证材料,同时他又从理论上对以往的学校德育理论进行认真的重新研究和评比,批判了美德袋的文化传递理论只是把知识强行灌输给学生的方法,肯定了以发展道德认知能力为主体的杜威进步主义德育思想,提出了他的完整理论体系。在尔后的近20年中他继续研究探讨,不断修改完善,直到1981年他把近30年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整理,编辑为《道德发展哲学》、《道德发展心理学》、《道德发展与道德教育》时,仍对道德判断力发展的三个水平和六个阶段的定义进行修订,反映了他治学严谨和理论体系的深化。在科尔伯格的献身下,道德认知发展论极大促进了当代西方学校德育的形成发展,在改革传统德育方面立下汗马功劳。他的著作被翻译成世界上各种主要文字出版,他的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现代学校的德育研究和教学,被誉为现代学校德育的“基石”。 二、主要的理论观点 (一)认知——发展的理论观 科尔伯格认为,道德教育决不是背记道德条例或强迫纪律,而是促进道德认知水平的发展,即一切德育的中心就是要坚持发展道德认知力。他说,我这种理论“之所以称为认知的,是由于它认识到道德教育同理智教育一样是以激发儿童就道德问题和道德决策进行积极的思考为基础的,它之所以称为发展的,是因为它把道德教育的目标看作是经过各个阶段的道德发展”。可以说,认知和发展是这一理论的精髓,其观点可归结为:(1)德性发展总是遵循一定的阶段进行,与成熟有关,但不等同;(2)德性发展与认知发展有密切关系,认知发展是德性发展的基础,德性发展不能超越认知发展水平,但两者并不等同,智力发展不等于道德认知发展,后者不可能从前者中自发产生;(3)德性发展的本质动机在于寻求社会接受和自我实现,是在社会激发下原有认知力发展的结果;(4)德性发展在本质上不受文化的限制而具有普遍性,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中,德性的发展规律都是相同的;(5)德性发展是受其现实文化作用中发展起来的,有赖于个体对社会文化活动的参与程度,并与儿童认同和承担道德角色的质量有关。科尔伯格认为,由道德困境而激发的道德冲突从而达到一定的道德行为选择是发展道德判断水平的重要条件,儿童不参与社会活动,不参与道德行动,就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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