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今后凡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本公告第二项规定的以外),必须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手续,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二、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农业取水:取用地表水设计引水或提水流量陕南在0.15立方米/秒(不含0.15立方米/秒,下同)以下,陕北和关中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10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2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工业、城镇生活及其它取水:地表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5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0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列入国家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按照立项审批权限规定,由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其它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工作,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分级审批限额执行。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以及水文地质勘察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12.12•【字号】•【施行日期】1983.1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1983年12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能,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提高水的社会经济效益,使水利工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从开始供水起计收水费。
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交纳水费。
第三条推行计划配水、定额供水、按量计费的办法,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
第四条水费标准依据供水成本,结合受益单位和个人的负担能力确定。
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是,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高于农业用水,消耗水高于非消耗水。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事业性质,应按企业管理的要求,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经济责任制,搞好水的调配,做好水费的计收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六条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地保护水利设施,遵守用水制度,按时交纳消费。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灌区、水库、排灌站、人饮站等水利工程。
集体管理的各项小型水利工程,其水费的收交使用,由县水电(水利、水保)局根据本试行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水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第八条农业用水,在自流灌区,凡具备计量条件的,应按量计费,以斗口供水量计算,每立方米收费一分至一分五厘。
暂不具备按量计费的,可按亩计费,水浇地每亩年收费二元至三元,稻田每亩年收费三元至四元,蔬菜、果园等经济作物地每亩年收费四元至五元。
有按固定水费加灌溉水费收交习惯的,每亩征收固定水费二角至五角,另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加收灌溉水费五厘至一分。
在抽水灌区,一律实行按量计费,以斗口供水量计算,不论扬程高低,每立方米收费八厘至一分三厘,电费按不同扬程的实际耗电量照实征收。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0.02.20•【字号】•【施行日期】1980.0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库、渠道、抽水站、堤防、机井、陂塘等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财富。
管好用好这些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凡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都要根据其规模,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
国家举办的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社队兴建的工程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使用,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统一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社、一县、一地之内的工程,应由所在社、县、地负责管理;跨界工程由上一级负责管理或由上一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单位负责管理。
关系重大的工程,可以提级管理。
社、队办的工程自修自管。
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一般实行灌溉、排水、防洪、发电、水产统一管理。
同一河系的上下游、左右岸,或者在一个区域内水利设施较多,可以按河系(段)或区域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地、(市)县水电局,都应设立水利管理职能机构。
水利工程较多的区、社、队,应根据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设专管人员。
第五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按规模大小,分别设立管理局、处、站等专业管理机构。
其人员编制如下:(一)灌区管理:灌溉面积五十万亩以上,每万亩设二至三人;五万至五十万亩,每万亩设三至四人;五千亩至五万亩,每万亩设四至六人;山塬地区工程的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
(二)水库管理:大型水库设二十至五十人,中型水库设十至二十人,小(一)型水库设三至十人。
(三)抽水机站管理:装机一至五台,设六至八人;五至十台,设八至十三人;装机超过十台或单机容量过大以及单独管理的抽水站,人员可适当增加。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水建[1995]128号发布日期:1995—4-21执行日期:1995—4-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18•【字号】•【施行日期】1991.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1991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科学用水和计划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由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的用水户,按本办法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的收取方法是:灌溉粮食作物以粮食计收,由粮食部门收粮,按随行就市价,向水利管理单位结算现金;灌溉经济作物以粮食计收,按当年国家议购指导价折成人民币交纳。
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水的水费以人民币计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各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商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均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水资源情况和各类用户的负担能力核定。
第六条农业用水水费一般实行基本水费加计费水费的办法计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按当地群众习惯,实行按面积计费或按量计费。
(一)自流灌区,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每年每亩基本水费为中等小麦4~7公斤,同时,按斗口实际用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每百立方米中等小麦3~6公斤。
实行按亩计费的,每亩每年水费为中等小麦10~14公斤;稻田为每亩每年中等大米9~13公斤。
实行按量收费的,按斗口用水量计,每百立方米水收取水费为中等小麦4~8公斤,或中等大米3~7公斤。
(二)抽水灌区,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每年每亩收取基本水费为中等小麦4~7公斤,同时,按斗口实际用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每百立方米水为中等小麦3~5公斤。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15-29〔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处室、厅属单位:为规范我省地下水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省水利厅制定了《陕西省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适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列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地下水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农灌井、农村人饮井、用于家庭生活等地下水取水工程违法行为,应当严格对照清单事项,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准确判断初次违法情形,结合具体违法行为进行综合研判。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统筹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
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执法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对疏干排水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进行规定。
二、严格执法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把握执法重点环节,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依法充分调查取证。
对纳入清单范围且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进行法治教育并记录在案(见附件2、附件3)。
对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4、附件5)。
对不符合清单适用范围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加大地下水执法监管力度。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我省水能资源比较丰富,小水电(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可开发容量为280万千瓦,主要集中在陕南地区。
全省已有60个县开发建设了小水电,建成小型水电站1600多座,总装机容量达到65万千瓦,年发电量近20亿千瓦时。
小水电建设对缓解电力紧缺状况,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省小水电呈现出加快发展的局面,特别是民间资本的大量进入,为小水电开发注入了活力。
随着开发速度的加快,小水电开发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项目的前期工作缺乏流域规划依据,勘察设计深度不够,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水土保持工作重视不足,电站上网方案不落实;个别地方未严格执行有关项目审批(核准)的规定,对项目审核把关不严;有的项目未经审批(核准)就开工建设,个别项目未按审批(核准)的规模和方案实施,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
为保障我省小水电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促进小水电建设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小水电开发规划工作小水电开发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能利用规划,小水电建设项目必须以政府批准规划为依据。
通过合理规划,统筹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以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等方面的需要。
没有规划依据的小水电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受理其项目申请报告。
水资源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跨设区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政府编制,经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其它跨县河流和县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同级其它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备案。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3()1
【摘要】陕财办综[2021]9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辖内各中心支行、杨
凌支行: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总页数】6页(P32-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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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5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0-02-20【生效日期】1980-02-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水库、渠道、抽水站、堤防、机井、陂塘等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财富。
管好用好这些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第二条凡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都要根据其规模,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
国家举办的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社队兴建的工程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使用,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统一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社、一县、一地之内的工程,应由所在社、县、地负责管理;跨界工程由上一级负责管理或由上一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单位负责管理。
关系重大的工程,可以提级管理。
社、队办的工程自修自管。
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一般实行灌溉、排水、防洪、发电、水产统一管理。
同一河系的上下游、左右岸,或者在一个区域内水利设施较多,可以按河系(段)或区域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第四条省、地、(市)县水电局,都应设立水利管理职能机构。
水利工程较多的区、社、队,应根据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设专管人员。
第五条第五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按规模大小,分别设立管理局、处、站等专业管理机构。
其人员编制如下:(一)灌区管理:灌溉面积五十万亩以上,每万亩设二至三人;五万至五十万亩,每万亩设三至四人;五千亩至五万亩,每万亩设四至六人;山塬地区工程的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
(二)水库管理:大型水库设二十至五十人,中型水库设十至二十人,小(一)型水库设三至十人。
(三)抽水机站管理:装机一至五台,设六至八人;五至十台,设八至十三人;装机超过十台或单机容量过大以及单独管理的抽水站,人员可适当增加。
(四)排水设施管理:按控制面积每四万至五万亩设一人。
(五)堤防:大、中型每二至四公里设一人。
(六)水产:每千亩水面设五至七人,五至七亩鱼种池设一人。
管理单位附属的水泥厂、修配厂、水电站、工程队及其他综合利用项目,其管理人员另行编制。
国家兴建、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国家兴建、集体管理的和集体兴建,由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原则上列入集体编制,必要时可由国家配备少量骨干。
社队兴建、管理的工程,参照上述编制定额,设立相应管理组织或配备管理人员。
国家管理职工和社、队管理人员指标,由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批,纳入劳动计划。
政治待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口粮标准、生活福利等,参照当地同级的工作特点近似的其他事业单位或社队企业的有关规定,拟定出具体的标准和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第六条水利工程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根据管理的需要,可设立不脱产的段(渠)、斗(堰)和护渠、护林、护鱼、护堤等基层群众管理组织。
段(渠)长、斗(堰)长的误工和劳动报酬,应略高于所在生产队同等劳动力的标准,实行“定工劳动,误工补贴,交队记工,回队分配”的办法,其误工由受益单位在维修养护工中平衡,或从段、斗多种经营收入中发给;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或误工补贴。
段(渠)长、斗(堰)长由受益单位充分协商,民主推选,管理单位批准,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需要更换时,要经管理单位同意。
第七条第七条设有专管机构的水利工程,都应成立由有关行政领导、管理单位和受益县、队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上级有关水利管理的方针、政策;听取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处理和解决管理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第八条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组织他们学政治、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努力做到又红又专。
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水利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和技术骨干调动,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工程管理第九条第九条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建管并重,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确保安全运用。
要经常向灌区、库区、沿堤社队群众进行保障工程安全的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工程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各类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安全、水土保持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
保护区内不准进行有碍工程安全的爆破、取土、挖坑,不准侵种渠堤,围库造田,毁林开荒,以及修建其它工程。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管理部门要对各类工程建立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和定期整修制度,保证工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每年冬春,要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全面整修,清淤除草,加高培厚,处理病害工程。
灌溉季节到来以前,要对工程设施进行一次普遍检查。
运用期间发现问题,要及时突击抢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水库、闸坝、重点堤防、建筑物和险工地段,要固定专人经常监护,进行沉陷、位移、裂缝、变形、渗漏、滑塌等项观测记载,小(一)型以上水库还应进行泥沙和水文、气象观测记载。
要做到工作有日志,工程有档案,现状有图表,启闭有记录,资料有分析,确保各类技术资料可靠、准确、完整,为管好用好工程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认真做好防汛工作。
省、地(市)、县和防汛任务较大的水利管理单位,都应建立防汛指挥机构,制定防汛计划,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伍,落实防汛所需的抢险、通讯、照明和交通等各项器材,及时做好汛前的准备工作,加强水情测报和险情预报,确保工程安全渡汛。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经常性维修养护的土方工程,按受益面积或保护范围,由受益单位划段负责,投工列入生产用工;重点建筑物、干支渠(沟)、险工地段、空流渠段由管理单位组织受益群众成立专业养护队伍,投工仍为生产用工,有条件的管理单位可酌情给予生活补贴。
国家管理的建筑物的维修养护所需材料费用,由管理单位负责。
干、支渠(沟)扩建改善和衬砌,一般应由国家补助主要材料费,所需劳力由受益单位负担,有条件的可给以适当的生活补助。
大型工程的枢纽及重点建筑物扩建改善,可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各类工程维修、改善、扩建所需的材料、设备,按管理体制分别由各级水利部门编报计划,统一安排。
社、队管理的工程,维修、扩建、改善、衬砌所需劳力、资金,由受益社队负担,有困难的可从小型水利事业费中予以补助。
工程报废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用水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所有灌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坚持“水权集中,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
水量调配统一由管理单位或专管人员负责,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配指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级领导和水利管理单位,要教育干部群众发扬共产主义风格,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团结用水,制定用水公约,遵守用水制度。
严禁拦截、抢占水源,严禁在渠道上打坝设障、挖堤引水,严禁私自架设提水工具等破坏用水秩序的行为。
违章用水者,要追查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情节严重的,管理单位有权推迟或停止供水。
以灌溉为主的水库、渠道,应在优先保证农田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发电、工业和养鱼用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用水单位在用水前,要密切结合农业生产,编好用水计划,搞好田间工程,建立巡渠浇地组织,坚持昼夜灌溉,有计划地用好水、浇好地,及时中耕保墒,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积极推广先进灌水技术。
要采用小畦灌、沟灌,因地制宜地发展喷灌、渗灌和滴灌。
稻田推行“灌排分家”和“浅-深-浅”灌、计划晒田、适时退水等灌水办法,提高灌水质量,促进高产稳产。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工业废水和污水要按规定经过处理后,积极慎重地发展污水灌溉。
要严格控制污水用量,实行清、污轮灌或清、污混灌,防止污染。
第五章机电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机电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确保安全运行。
机泵手必须由经过严格训练、考核合格者担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机电设备必须进行经常保养和定期检修,实行定人、定机、定任务、定消耗,经常保持设备完好,提高设备利用率。
堵绝“四漏”(漏油、漏气、漏水、漏电),做到节水、节电、节油,达到高效、低耗,降低成本,扩大效益。
第六章科学实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大力开发水利管理科学研究工作。
水利管理单位要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实现自记、自动、遥测、遥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各地、市和大型灌区应建立灌溉试验站,中、小灌区建立灌溉试验点。
主要进行农作物需水量、需水规律、灌溉制度、灌水技术、引洪淤灌、土壤改良、地下水观测利用等试验研究,为科学用水提供依据。
第七章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水利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搞好经营管理,实现管理和工程维修经费自给有余。
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征收水费是搞好水利管理,实现以水养水的一项主要措施。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都要征收水费。
社、队自办工程是否征收水费,由社、队自定。
《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水电局颁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水利管理单位要在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资源,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增加收入。
库区、堤坊、渠道和其它水利工程周围,要大搞植树造林。
国家管理的工程所辖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自造自管,树权归国家所有;管理单位栽植和管护确有困难的,可与社队合营,签订管护收益分成合同。
实行集体管理的工程范围内,由社、队栽种和管护,归社、队所有。
要坚决执行《森林法》,严格管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砍滥伐。
各级管理单位都应办好苗圃,争取做到树苗自给。
把现有水面充分利用起来,发展渔业生产。
大中型水库都要成立养鱼专业队伍,进行必要的渔业配套建设,建成为商品鱼生产基地。
要充分利用水力资源,大力开展水力发电和水力加工,实现“一水多用”。
抽水站要充分利用机电设备,开展“一机多用”,承接外单位的机修、加工等业务。
管理单位还应积极发展农副业生产,为国家和集体创造财富,改善职工生活。
第八章水源保护和工程保卫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严禁向河道、水库、渠道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有害废水、污水。
水利管理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经常对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中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限期由排放单位处理。
对不按规定排放,引起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人人有责。
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充分发动群众,提高警惕,做好各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同一切危害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重要的工程设施要有专人和民兵防守。
各级司法部门,对破坏用水制度、水利工程者,要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