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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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专科建设指南

妇幼保健院专科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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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规范文件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规范文件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规范文件一、关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的整体认识。

1.1 三级妇幼保健院那可是在妇幼保健体系里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就像一个大家庭里最靠谱的顶梁柱一样,它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重大使命。

这个建设标准规范文件就像是一本行动指南,告诉我们该怎么把这个顶梁柱打造得又结实又耐用。

1.2 它不是随随便便定出来的,那是综合了大量的医疗实践、妇幼保健需求还有未来发展趋势的。

就好比做菜得根据食材的特点、食客的口味以及饮食的潮流来确定菜谱一样,这建设标准是全方位考虑后的成果。

二、硬件设施方面的要求。

2.1 先说场地,那得足够宽敞。

不能像小胡同里的小店面似的,挤挤巴巴的。

要有足够的空间来设置各个科室,从妇产科到儿科,从保健科到辅助检查科室,都得有地儿。

这就好比盖房子,地基得打得宽,房子才能盖得大、盖得稳。

2.2 医疗设备更是不能含糊。

那得是与时俱进的,不能拿着老掉牙的设备来给妇女儿童做检查、治疗。

像超声设备、生化检验设备等,都得是先进的。

这就好比战士上战场,得有好武器才能打胜仗。

总不能拿着烧火棍去跟敌人的枪炮对抗吧,这在妇幼保健里也是一个道理。

2.3 医院的环境得温馨舒适。

妇女儿童在医院里本来就可能会紧张害怕,要是环境再冷冰冰的,那就更糟糕了。

要布置得像家一样温暖,墙壁的颜色、家具的选择都得用心。

这叫“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个“器”除了设备,环境也是重要的一部分。

三、人员与服务方面。

3.1 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那必须过硬。

从医生到护士,都得是经过严格培训、有丰富经验的。

这就如同一个球队,每个球员都得是技术精湛的,不然怎么在赛场上冲锋陷阵呢?而且医护人员还得有爱心、有耐心,对待妇女儿童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

3.2 服务流程也得合理。

不能让患者在医院里像没头的苍蝇一样到处乱撞。

挂号、检查、诊断、治疗等环节要环环相扣,顺畅无比。

这就叫一气呵成,要是中间卡壳了,患者的体验就会大打折扣。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规范文件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规范文件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规范文件一、关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的重要性。

1.1 妇幼健康是根基。

妇幼保健院啊,那可是守护咱们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堡垒。

妇女儿童在咱整个社会里就像娇嫩的花朵,是家庭的希望,也是社会的未来。

要是妇幼健康得不到保障,那可就像根基不稳的大楼,随时都有隐患。

咱们三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就如同给这根基打牢桩子,意义非凡。

1.2 满足医疗需求。

现在大家对医疗的要求那是越来越高了,妇女儿童在就医的时候更需要专业的、全面的医疗服务。

三级妇幼保健院呢,就像是一个大超市,啥“商品”(医疗服务)都得齐全。

从孕期的保健,到新生儿的护理,再到妇女各种疾病的诊治,都得安排得明明白白的。

如果没有高标准的建设,就好比小庙容不下大佛,满足不了大家的需求。

二、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的具体内容。

2.1 硬件设施方面。

医院的大楼得宽敞明亮吧,不能像个小作坊似的。

要有足够的病房,就像给产妇和小宝贝们准备一个个温馨的小窝。

各种医疗设备也得跟上时代的步伐,不能拿老掉牙的东西来给患者检查治疗,那不是“糊弄鬼”嘛。

比如说,先进的超声设备、精准的检验仪器,这些都是必备的。

这就好比战士上战场得有好武器一样,医院也得有好设备才能打胜仗。

2.2 人员配备要求。

医生护士得是精兵强将啊。

这不是说凑个数就行的,必须得是专业过硬的。

护士得像照顾自家亲人一样照顾产妇和小患儿,要有爱心、耐心。

医生呢,那得是这个领域的行家,不能半桶水晃荡。

而且人员数量也要充足,总不能让医护人员忙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转个不停还照顾不好患者。

2.3 科室设置。

科室就像拼图的各个小块,少一块都不行。

妇产科那是主打科室,得细分成妇科、产科,产科里还得分产前、产中、产后。

儿科也不能含糊,新生儿科得单独拎出来重点照顾那些刚来到世界的小宝贝。

还有其他的辅助科室,像检验科、影像科,都得配合得严丝合缝,就像齿轮一样,一个带动一个,这样整个医院才能运转起来。

三、建设中的挑战与应对。

3.1 资金难题。

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

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

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二级妇幼保健院是指专门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其服务范围涵盖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妇女疾病诊治等多个方面。

为了确保二级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以规范和指导二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和运营。

本文将对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医疗机构和管理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二级妇幼保健院应具备一定的硬件设施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床位数量、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面积应能够满足日常医疗服务和急救救治的需要,床位数量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确定,并且要求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器械,以确保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其次,二级妇幼保健院应具备一支专业化的医疗团队。

这包括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护士、助产士等多个专业人员。

这些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全面、高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疗团队应具备团结协作的精神,形成良好的医患关系,提升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和口碑。

此外,二级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监测、医疗事故处理、医疗纠纷调解等多个方面。

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应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安全隐患,提升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应能够有效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二级妇幼保健院应注重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

通过科研活动,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同时,医院还应积极开展健康宣教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总之,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患安全的重要依据,相关医疗机构和管理者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和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保驾护航。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1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妇幼保健院有关建设标准.doc

妇幼保健院有关建设标准.doc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 xx 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 xx 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xx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xx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 xx 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xx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xx 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xx、儿童xx、妇女xx、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

附件1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管理,建立妇幼保健机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前期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JCI、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功能定位、辖区业务管理和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与安全、院内管理、社会评价等不同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核;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8章75节,设置324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七章共68节280条标准,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八章共7节44条标准,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现场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余各级各类妇幼保健院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08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服务,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四)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和三级预防的理论,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作为服务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机构,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妇幼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妇幼保健院的建设中,需要考虑到医疗设施、人员配置、服务流程等方方面面,以确保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关怀。

本文将从医疗设施、人员配置和服务流程等方面探讨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

首先,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功能布局、设备设施等。

建筑面积应当充裕,能够容纳足够的就诊和住院人数,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妇幼患者的特殊需求,如产房、哺乳室、儿童游乐区等特殊空间的设置。

此外,医疗设备也应当齐全,能够满足妇幼疾病的诊疗需求,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妇幼保健院的人员配置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妇幼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妇幼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护理。

此外,医院还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达到标准要求。

最后,妇幼保健院的服务流程也至关重要。

医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就诊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在就诊过程中,医院应当注重妇幼患者的舒适度和隐私保护,为她们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就医环境。

同时,医院还应当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合作,形成完善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

综上所述,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涉及医疗设施、人员配置和服务流程等多个方面,需要全面考虑妇幼患者的需求和特点,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关怀。

只有在医疗设施、人员配置和服务流程等方面达到标准要求,妇幼保健院才能够真正发挥其重要作用,为社会大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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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1992 年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
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
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
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
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
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
(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有条件的县,经上
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 配备;地
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 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 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
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 2 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选址
第八条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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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
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
远离居民区;
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级 别 人员编制 人均建筑面
其 中:省(自治区、直辖市) 妇幼保健院(所) 地(市、州、盟)妇 幼保健院(所)
县(市、区、旗)妇 幼保健所 (人) 120~80 60~40 40~20
积(平方米) 保健用房 医技用房 辅助用房 行政用房 36~38 18.0~19.8
3.2~
4.2 9.4~9.1
5.4~4.9 39~40 20.6~21.6 4.7~5.2 9.0~8.8 4.7~4.4 40~41 21.6~22.6 5.2~5.7 8.8~8.6 4.4~4.1
注:1.为便于说明,表中人均建筑面积的每一组有幅度的数字,左边的称为下限,右边的称为上
限,下同。

2.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 99 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100 人以上的 采用下限指标;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 49 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50 人以上的采用
下限指标;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人员编制在 29 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30 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

第十一条 妇幼保健院、所各类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 2 控制。

表 2 妇幼保健院、所各类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
级 别
省(自治区、直辖市) 妇幼保健院(所) 地(市、州、盟)妇 幼保健院(所) 县(市、区、旗)妇
幼保健所 人员编制
(人)
120~80
60~40 40~20 比例合计(%) 100 100 100
其 中: 保健用房 医技用房 辅助用房 行政用房 50~52 9~11 26~24 15~13 53~54 12~13 23~22 12~11 54~55 13~14 22~21 11~10
注: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上、下限的采用,同表 1 附注。

— 71 —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
院床位面积指标相应增加。

第十三条有专职科研人员的妇幼保健院、所,可按每名专职科研人员25 平方米另
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承担妇幼保健在职人员培训任务,且所在地未设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机构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按50 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9 平方米
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按40 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 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院、所在职工住宅、单身宿舍的建设,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用地,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建筑布
局力求合理,提高土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同时考虑以后的发展。

第十七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3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表
级别人员编制(人)人均用地指标(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
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120~80
60~40
40~20
49~59
53~63
55~65
注: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上、下限的采用同表 1 附注。

第十八条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
院床位用地指标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承担专职科研、在职人员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院、所,经过申报增加业务
用房建筑面积后,其用地指标也相应增加。

第六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根据安全、卫生、适用的原则和使用功能要求,一般情况下采用混合结构,但对地质复杂、规模大、层数多、地震裂度高的也可采用框架结构。

第二十一条保健业务用房的室内净高应不低于 3 米。

第二十二条给排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健业务用房层数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应安装电梯。

第二十四条保健和主要业务用房地面宜采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室内装修应符合
表面光滑洁净、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单方造价,以当地住宅造价的 1.5~2
倍为宜。

— 72 —
县级妇幼保健院主要医疗设备配
置品目
(2008 年讨论稿)
一、基本配置品目
妇科检查床、产床、分娩监护仪、节育手术器械、多普勒胎心诊断仪、妊娠高血压检
测仪、呼吸机、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
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婴儿体重计、超声诊断仪、心电图机、床旁监护仪、综合
手术台、无影灯、麻醉机、输液泵、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
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电子天平、离心机、冰箱、恒温培养箱、干燥箱、高压消
毒柜、毁形器、显微镜、健康教育设备、氧气瓶。

二、推荐配置品目
妇科治疗仪、阴道镜、电动吸引器、乳腺透照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
工具、儿童口腔保健椅、X 线机、同视机、担架推车、救护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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