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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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

1.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服务的专业机构。

包括院和所。

2.母婴保健法律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具备的一系列证件。

3.青春期保健:以青春期的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综合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学、心理学、社会医学、行为科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研究各种疾病和健康问题的发病规律、诊疗方案及预防措施的预防科学范畴。

4.生殖健康:在生命所有的各个阶段的生殖功能和生命全过程中,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

5.婚前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为即将婚配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提供的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6.社区卫生诊断:运用社会学、人类学和流行病学的研究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社区地区的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社区卫生服务的供给与利用社区地区综合资源环境进行客观科学的确定和评价:发现和分析问题,提出优先干预项目,并针对的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动员社区参与,实施社区干预,逐步解决社区主要问题,不断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7.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证全乡城镇居民均能够免费或只需少量付费就可获得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现阶段促进其的两大核心任务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8.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医师定期考核: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10.处方: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孕产保健部1、婚前保健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包括一般体格检查、生殖系统检查、遗传病筛查等。

进行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宣传优生优育知识,提高新婚夫妇的健康意识。

2、孕早期保健科为怀孕 13 周以内的孕妇建立保健手册,进行初次产前检查。

评估孕妇的健康状况,筛查高危妊娠因素,如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

3、孕中期保健科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包括超声检查、唐筛、糖耐量试验等。

监测孕妇的体重、血压、宫高、腹围等指标,评估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

4、孕晚期保健科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加强对孕妇和胎儿的监护。

指导孕妇做好分娩准备,包括心理调适、物品准备等。

5、产前诊断中心对有高危因素的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如羊水穿刺、脐血穿刺等。

提供遗传咨询服务,帮助孕妇和家属做出合理的生育决策。

6、产后保健科为产妇进行产后 42 天检查,评估身体恢复情况。

提供产后康复指导,包括盆底肌修复、形体恢复等。

二、儿童保健部1、新生儿保健科负责新生儿出生后的首次体检,包括阿氏评分、体格检查等。

对高危新生儿进行监护和管理,如早产儿、低体重儿等。

2、儿童生长发育科定期为儿童进行体检,监测身高、体重、头围等生长指标。

评估儿童的营养状况,提供合理的喂养建议。

3、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科对儿童的心理行为发育进行评估,如智力测试、注意力测试等。

早期发现和干预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如自闭症、多动症等。

4、儿童口腔保健科为儿童提供口腔检查和保健服务,预防龋齿等口腔疾病。

进行口腔健康教育,培养儿童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

5、儿童眼保健科进行儿童视力检查,早期发现近视、远视、散光等视力问题。

提供眼保健指导,预防眼部疾病。

6、儿童康复科对有发育迟缓、脑瘫等问题的儿童进行康复治疗。

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提高儿童的生活质量。

三、妇女保健部1、青春期保健科为青春期少女提供保健服务,包括生理卫生指导、心理疏导等。

防治青春期常见疾病,如月经失调、痛经等。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妇幼保健工作是保障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福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确保其有效性和高效性,制定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成为必要。

本制度旨在规范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估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妇幼健康权益。

二、机构设置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机构应当清晰明确。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妇幼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协调各方资源,推动工作的开展。

同时,建立妇幼保健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三、工作计划与目标妇幼保健工作计划应当储备详细的任务和时间安排。

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目标和指标,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目标的实现。

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疫苗接种等。

四、工作流程规范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需要遵循规范的工作流程。

在妇幼保健服务流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登记、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记录等。

各项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确保服务内容全面有效。

五、人员配备和培训妇幼保健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

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妥善配置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合理分工和配备。

同时,机构应当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熟练度,保证工作品质和效率。

六、设施和设备妇幼保健工作需要支持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齐全。

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妇幼保健设施、医疗设备等。

设施和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更新,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七、信息管理妇幼保健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信息管理。

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妇幼保健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和分析等。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为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便利。

八、工作效果评估妇幼保健工作的效果需要进行评估和监控。

机构应当制定定期的工作评估方案,对工作的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估。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孕产群体保健科、婚前保健科、孕前保健科、孕期保健科、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产科、产后保健科。

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儿童群体保健科、新生儿疾病筛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营养与喂养科、儿童心理卫生科、儿童眼保健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耳鼻喉保健科、高危儿管理科、儿童康复科、儿科、新生儿科、中医儿科。

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3.妇女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妇女群体保健科、青春期保健科、更老年期保健科、乳腺保健科、妇科、中医妇科。

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不孕不育科等科室。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计划生育手术科、男性生殖健康科、避孕药具管理科(单独设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由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受高危孕妇的管理和治疗1.4.3提供孕期保健特色服务(如孕期营养指导、孕期体育锻炼等)1.4.4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和各种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孕期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1.5.1提供产前指导与咨询1.5.2提供产前医学检查与健康评估1.5产前保健科1.5.3提供产前保健特色服务(如分娩准备、产前心理疏导等)1.5.4建立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产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1.6.1提供产科医疗服务1.6.2开展孕产妇疾病的诊治,包括孕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并发症等1.6.3提供分娩镇痛、剖宫产、产后恢复等特色服务1.6.4建立产妇健康档案和各种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产科医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1.7.1提供新生儿医疗服务1.7.2开展新生儿疾病的诊治,包括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黄疸、新生儿感染等1.7.3提供新生儿营养、护理等特色服务1.7.4建立新生儿健康档案和各种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新生儿医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为了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应设立与4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检验和病理等相关部门。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1986年1月22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字第2号为了加强和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管理,促进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现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妇幼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分管妇幼保健工作,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格原则上与同级卫生防疫机构相等。

各级领导对妇幼保健工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妇幼保健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有多余时,应及时调出。

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由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具体审核同意,从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

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予以培训或调整。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一、总则
妇幼保健机构是负责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妇幼健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立
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相应的场所和设施,满足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需要;
2. 有必要的妇幼保健技术和设备,能够提供妇幼健康检查、咨询和干预服务;
3. 拥有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妇幼保健医生、护士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工作流程。

三、机构管理
1. 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包括机构领导和
各职能部门,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2. 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工作纪
律和考核制度,确保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
3. 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医务和护理人员的专业
水平和服务质量;
4. 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5. 妇幼保健机构应积极开展健康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对妇幼健
康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服务内容
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妊娠期保健:提供孕前咨询和孕期护理、产前检查和诊断、
孕妇营养指导等服务;
2. 分娩和产后护理:包括分娩指导和技术支持、产后身体康复、乳房护理和哺乳指导等服务;。

我国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

我国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

我国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1.儿童保健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健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妇幼卫生管理和服务网络。

卫生部门设立了妇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妇幼卫生保健业务机构。

卫生部设立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卫生厅局设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或妇幼卫生处;市级卫生局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县、区卫生局设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或妇幼卫生科,或配备主管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市、县级分别设立了妇幼保健院(所或站)、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女保健所和儿童保健所等专业机构。

据2002年统计,全国有妇幼保健院(所或站)3067个,儿童医院48个,妇产医院71个。

2.儿童保健队伍的发展随着儿童保健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儿童保健队伍也逐步发展起来。

1949年2月在沈阳设立了妇婴学院,培训儿科及妇产科医师。

1950年中央妇幼保健实验院设立全国妇幼卫生及保育干部训练班,培训了大批妇幼卫生和保育干部。

为加强儿童保健工作队伍的建设,各地区都采取不同形式,举办在职人员提高班、专业培训班,医学院校也设置了妇幼卫生系或妇幼卫生专业、儿科系等,不断补充儿童保健人员和进行知识更新。

自1965年起,国家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儿科研究所举办全国儿童保健培训班。

1979~1998年每年举办一期全国儿童保健师资培训班。

此外,还根据工作需要,举办不同内容的专题讲习班来提高儿童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

一些医科大学和研究机构还培养了妇幼保健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县以上妇幼医疗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达20多万。

1986年医学院校举办的妇幼卫生本科、专科班,中等卫生学校设立的妇幼卫生、助产班,向妇幼卫生战线输送了7000多名专业人员。

1990年,国家卫生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进行的“加强中国基层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开展逐级妇幼卫生人员在职培训。

妇幼保健规章制度文件内容

妇幼保健规章制度文件内容

妇幼保健规章制度文件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妇幼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工作,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院、妇幼保健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妇幼保健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执行,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院长或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立医务部、护理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医疗、护理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立质控部门,负责对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制,明确各科室的职责和任务,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水平。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规范,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评估和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确保医疗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疗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妇幼健康的关注度。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门诊挂号、诊疗、退药等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急诊医疗服务流程,确保急诊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第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住院服务流程,提供舒适的住院环境和贴心的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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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的组织机构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有妇幼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实行垂直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

一、妇幼卫生行政机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市(地)的卫生局,县(县级市、区)卫生局。

卫生部设妇幼与社区卫生司,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均设妇幼卫生和与社区卫生相关的处室;市(州、盟)卫生局设基层卫生与妇幼卫生科;县卫生局配有兼职或专职干部。

各级行政机构业务都接受上一级机构的领导,在各级卫生厅(局)统一领导下,负责开展本地区妇幼保健工作。

二、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主要由省(直辖市)、市、县妇幼保健院(所、站)组成,包括各级妇产科医院与儿童医院,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种妇幼卫生、计划生育科研机构,综合医院妇产科、计划生育科、预防保健科、儿科,妇产科、儿科诊所等。

这些机构均是防治结合的卫生事业单位,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接受上一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全省妇幼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核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妇幼保健院应设保健部分和临床部分,负责本地区的妇幼保健业务技术指导。

条例还对全国各地各级妇幼保健组织机构的名称进行规定,凡设有正式床位的妇幼保健机构,统称为
“院”;凡不设床位但开展门诊业务(包括设置少量观察床位)的统称为“所”;凡既不设床位,又不开展门诊,而对基层开展业务技术指导的统称为“站”。

该条例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应设置妇幼保健院(或分别设立妇女保健院、妇产医院及儿童保健院,儿童医院);各地、市(州、盟)、县根据具体情况(人口多少,以及妇幼卫生工作基础),设妇幼保健院、所或站;在条件较差、基层妇幼保健工作基础薄弱的省、自治区可设妇幼卫生工作队。

各级保健机构应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到以临床为基础,把保健、医疗、科研、培训密切结合起来,对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进行防治。

三、妇幼保健基层组织
妇幼保健基层组织包括农村的乡卫生院和城市的社区卫生中心及农场、大工厂的职工医院等基层卫生机构。

基层组织在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业务指导下,开展妇产科、儿科、计划生育、儿童保健门诊,防治妇女儿童常见病及多发病。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及住院分娩的业务。

此外,还需建立健全有关登记统计制度,对乡村医师,各单位、部门的保健员、卫生员、保育员等进行务指导。

四、妇幼保健网
妇幼保健网是指由各级妇幼保健业务机构,通过协作建立一种业务上有密切联系的组织系统,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有业务辅导的责任(如接受转诊、会诊,协助抢救重危患者等)。

上下结合有利于不断扩大服务面,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妇幼保健网是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必须具备的一个必要条件。

妇幼保健网通常由三级组成,可分为城市妇幼保健网和农村妇幼保健网。

1 .城市妇幼保健网
城市妇幼保健网由市、区(县)、社区构成。

城市妇幼保健网始建于1953年前后的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和中央卫生实验院的工作地段。

当时天津市的产科三级保健网,市级为市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5个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他们接受区(县)和地段转来的异常产妇,每月召集例会,给下级人员讲课,共同研究技术性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在提高下级业务技术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区级为区妇幼保健站和区级产院,他们接受地段转来的异常产妇,经常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进行巡回门诊和示范操作,直接对地段进行全面的业务指导。

地段级为地段预防保健站,他们负责本地段的妇幼保健工作,如全面了解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产后访视、预防接种等工作。

以后随着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围生期保健、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城市二级妇幼保健网逐步充实、健全,各级的功能也各有侧重。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还承担着大量的产科任务,在另外一些地区则主要开展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儿童保健及本区的妇幼卫生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社区卫生中心作为最基层的综合性机构,主要开展一些基本的妇女儿童保健工作。

2 .农村妇幼保健网
农村妇幼保健网是中国卫生工作的基础,是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乡(镇)、村三级构成。

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任务是负责全县妇幼保健工作,培训基层中、初级妇幼卫生人员。

县妇幼保健院(所)是全县妇幼保健工作指导中心,也是农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的领导力量,是在基层开展各项妇幼保健工作,包括各
项目工作的中枢环节。

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迅速,承担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中的妇女和儿童保健的重任。

乡镇卫生院是县或乡设立的一种卫生行政兼医疗预防工作的综合性机构,是三级妇幼保健网的重要一环。

乡镇卫生院是住院分娩和转诊的第一级医院,同时妇幼保健人员还需培训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各种妇幼保健工作,包括产前检查。

村卫生室是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最基层组织,是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疾病预防的第一道防线和基本医疗的首诊场所,乡村医师、接生员是群众性妇幼保健工作的主力。

他们与群众接触密切,熟悉村民们的基本情况,能直接方便地为群众服务,包括婚前产前检查、孕期保健、新法接生、哺乳期保健、新生儿保健以及儿童保健、预防免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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