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精华版】
中国法制史(自考)

导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1、研究对象: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2、研究方法:必须把法理学与法史学结合起来研究3、早在春秋末期,中国法制史就有了很大的发展(见《汉书·刑法志》),清末以后出现研究高潮4、研究意义:了解;借鉴;国际学术交流二、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1、哲学方法:唯物辩证法2、具体方法:归纳、联系、比较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线索(一)古代法制1、发展阶段初创阶段,夏至西周,禹刑、汤刑、九刑诞生;确立阶段,春秋至秦,法经(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秦律面世;发展阶段,汉至魏晋南北朝,礼法开始结合;成熟阶段,隋唐,唐律(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系统、完备的法典)颁行调整阶段,五代到清,以唐律为蓝本,根据本朝实际调整2、特征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德主刑辅;法典结构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律内容是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司法上,行政与司法合一,司法不独立,无权威(二)近现代法制剥削阶级法制部分1、发展阶段初创阶段,鸦片战争爆发到清末,大量引进西方的法制理念、原则、制度发展阶段,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时期,颁行了类似西方的宪法、法律,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成熟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行了《六法全书》,在形式上实现了西方法制的中国化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2、特征指导思想是自由、平等、民主法典结构是各法独立法律内容强调自由、平等、民主司法独立,与行政相互制约人民民主法制部分1、发展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特征:现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工农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是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地域性比较明显。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一)礼化为法礼的含义1、仪式:祭祀时的器具-祭祀时的酒-祭祀之事2、区分:具有法的意义(二)刑起于兵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汉书·刑法志》)中国古代对司法官的称呼也都源于军职,如廷尉(三)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农业生产安土重迁的特性,使得氏族血缘纽带进一步加强,家国一体的格局更加牢靠第二,法律内容以刑事法制为主;惩罚和制裁是法的本质内涵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法制的指导思想——奉“天”罚罪1、“天”的含义2、奉“天”罚罪的表现:统治依据来自天命;代表天实行统治(二)法制的概况1、法律数量较多,法制初具规模2、《禹刑》为夏朝法律总称;《政典》为行政法规;《甘誓》为军事法规,也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三)法制的主要内容1、刑罚:墨、劓、髌、宫、大辟2、罪名:昏、墨、贼、不孝(四)司法制度1、司法官从中央到地方分别为“大理”、“士”、“蒙士”2、监狱圜土、夏台(可能是中央监狱)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1、在奉“天”罚罪的基础上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将对上天的崇拜与对祖先的崇拜相结合,表现在生活中就是服从商王2、占卜兴盛二、法制概况法制比较成熟;《汤刑》,秘密法;《盘庚》、《伊训》(官员治罪条例)。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归纳

唐律的影响1、对之后历朝立法的影响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
对《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等法典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2、对当时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对朝鲜、越南、日本等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这些国家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以其为基础而制定本国法律,如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鸿德刑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等。
唐律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世界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1)议。
即八议,指八类高管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请。
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3)减。
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行的,可以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4)赎。
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
(5)官当。
指官吏可以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告诉的限制(1)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
根据‚同居相为隐‛的原则,禁止亲属间互相告诉,特别是卑幼控告尊长。
(2)对奴告主的限制。
(3)生理上的限制。
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以及笃疾者。
(4)对囚徒的限制。
不合要求告诉的处罚(1)禁止诬告。
诬告反坐。
(2)禁止用匿名书信告诉。
(3)禁止疑告。
即要求有确切的年月、事实。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一)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二)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三)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收回领事裁判权1943年,与美国、英国等签订协议,取消领事裁判权,此后从其他国家陆续收回治外法权。
(二)民事诉讼采取不干涉主义原则不干涉主义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完全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准,法院一般不作主动干涉。
(三)普通刑事诉讼和特种刑事诉讼并存秦朝的罪名(1)盗徙封罪即私自移动田界,是秦朝的一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处以赎耐刑。
(2)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今的政策和制度,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处以族刑。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是通过考试的关键。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政权,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禹刑”被认为是夏朝法律的总称,但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商朝在政治上实行“内服”和“外服”制度,在法律上强调神权法思想,常用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
“明德慎罚”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法律形式上,有成文的刑书“九刑”。
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礼”为指导,形成了一系列罪名和刑罚原则。
例如,“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五听”的审判方法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实行“井田制”,规定了嫡长子继承制。
契约关系也有所发展,有买卖契约“质剂”和借贷契约“傅别”。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邓析私自编定“竹刑”。
晋国铸刑鼎,公布成文法。
战国时期,李悝制定《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四、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后,实行“以法为本,严刑峻法”的政策。
法律形式多样,有律、令、式、法律答问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罪名繁多,刑罚残酷,如族诛、连坐等。
秦朝重视吏治,对官吏的选拔、考核和监察都有严格的规定。
五、汉朝的法律制度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
“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审判的重要方式。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刑事法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体现了儒家的伦理思想。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阶段。
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1.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 法经B. 九章律C. 唐律疏议D. 宋刑统答案:B2. 西周时期,以德治国的思想主要体现在()。
A. 礼B. 法C. 刑D. 政答案:A3. 秦朝时期,负责司法审判的中央机关是()。
A. 御史大夫B. 太尉C. 丞相D. 廷尉答案:D4.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指()。
A. 以《春秋》为依据进行审判B. 以《春秋》为依据进行立法C. 以《春秋》为依据进行教育D. 以《春秋》为依据进行行政答案:A5. 唐代的“律”、“令”、“格”、“式”中,“格”是指()。
A. 刑事法规B. 行政法规C. 单行法规D. 礼仪法规答案:C6. 宋代的“折杖法”是指()。
A. 将死刑减为杖刑B. 将杖刑减为徒刑C. 将徒刑减为流刑D. 将流刑减为徒刑答案:A7. 元代的“四等人制”是指()。
A.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B. 蒙古人、汉人、南人、色目人C. 汉人、南人、蒙古人、色目人D. 南人、汉人、色目人、蒙古人答案:A8. 明朝的“大诰”是指()。
A. 皇帝的诏令B. 皇帝的训诫C. 皇帝的敕令D. 皇帝的法令答案:D9. 清朝的“秋审”是指()。
A. 对死刑案件的复审B. 对流放案件的复审C. 对徒刑案件的复审D. 对杖刑案件的复审答案:A10. 清朝的“八旗制度”是指()。
A. 军事组织B. 行政组织C. 经济组织D. 社会组织答案:A11. 中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A. 《钦定宪法大纲》B. 《临时约法》C. 《中华民国约法》D. 《中华民国宪法》答案:B12.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废除了()。
A. 科举制度B. 八股文C. 缠足D. 剃发易服答案:A13. 国民政府时期,负责司法审判的最高机关是()。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核心内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 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 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 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 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 经出现,如“户调之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 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 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 《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 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全国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答案(最完整本)

2012年10月自考《中国法制史》试题课程代码:00223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的罪名,《左传》引《夏书》言“己恶而掠美”为(D )1-13A.贼B.墨C.盗D.昏2.战国时期的“改法为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实施这项变革的诸侯国是(B )3-53A.齐国B.秦国C.晋国D.郑国3.秦朝以法家思想指导立法,其内容主要包括(A )4-56A.事皆决于法B.德主刑辅C.明刑弼教D.无为而治4.秦朝法律保护土地私有权,规定“盗徙封,赎耐。
可(何)为‘封’?封,即田千佰(阡陌)”。
意为禁止擅自移动田界的标志“封”,违犯者处以赎耐之刑。
这一规定出自(C )4-66A.《为吏之道》B.《封诊式》C.《法律答问》D.《工人程》5.下列选项中,属于秦朝“不直”罪的内容的是(B )4-73A.父母在别籍异财B.司法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C.臣民诽谤皇帝D.收藏违禁书籍6.秦汉时被告或其亲属若对判决不服,可以要求法官重审,这一制度称为(C )5-98A.读鞫B.理雪C.乞鞫D.辩告7.关于晋《泰始律》,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C )6-110A.首创了“八议”制度B.共十二篇三十卷C.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制度D.由长孙无忌等制定8.魏晋时期选拔官吏的制度称为(D )6-122A.察举B.辟举C.科举D.九品中正制9.曹魏明帝时期,为提高司法官专业素质与办案水平,于廷尉下设置的负责教授法律知识的官员称为(A )6-123A.律博士B.御史中丞C.大理寺卿D.廷尉10.中国古代法典中,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是(C )7-131A.《九章律》B.《傍章》C.《唐律疏议》D.《大明律》11.唐玄宗命宰相李林甫等人对以往的行政立法经验进行系统的总结,结合唐朝实际状况,制定了(A )7-135 A.《唐六典》B.《开元格》C.《开元式》D.《开元律》12.受唐律的影响,颁行《国朝刑律》、《鸿德刑律》的国家是( D )7-142A.日本B.朝鲜C.高丽D.越南13.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唐朝被称为(C )7-143A.笞刑B.杖刑C.徒刑D.流刑14.唐律中的“八议”是有关皇亲、朝廷高官等八种人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由皇帝裁决,从而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
自考《中国法制史》干货知识点汇总

自考《中国法制史》干货知识点汇总(湖北专升本网整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一)《曹魏律》《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
(二)晋律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比、格、式的立法格局。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一)“八议”入律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二)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的法制夏商时期处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阶段。
夏朝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禹刑”被认为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其代表性的法律。
在司法制度方面,夏商时期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西周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是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有“礼”与“刑”。
“礼”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刑”则是惩罚犯罪的手段。
“九刑”是西周时期的刑书。
而“吕刑”则是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西周在婚姻制度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实行“同姓不婚”,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继承制度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晋国赵鞅“铸刑鼎”,进一步推动了成文法的公布。
这一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
商鞅在秦国变法,主张“以法治国”,实行严刑峻法。
四、秦朝的法制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
《秦律》包括《盗律》《贼律》等多种律篇。
秦朝在刑罚制度上十分严酷,有笞、杖、徒、流、死等多种刑罚。
在司法制度上,推行廷尉制度。
五、汉朝的法制汉朝初期,统治者奉行“无为而治”,法律制度相对宽松。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逐渐完善。
“约法三章”之后,萧何制定了《九章律》。
汉朝在刑罚制度上进行了改革,文帝、景帝时期废除了肉刑。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在篇章结构和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创新。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融合和发展。
七、隋唐时期的法制隋朝虽然短暂,但《开皇律》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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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律》六十篇(识记):赵禹《朝律》、萧何《九章律》、叔孙通《傍章》、张汤《越宫律》
2.其他单行法规:镇压农民起义—《沈命法》、《通行饮食法》、打击对统治不满的人—腹诽之法、削弱诸侯势力—左官之律,附益之法
东汉时期的主要立法
除光武帝有一些立法外,基本上继承了西汉时期的法律。
主要法律刑式
清朝
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崇儒术、重礼教
1、满族称明朝亡于贼寇之手,清军入关救民于水火。
2、清初极力尊崇孔子、重礼教 。
维护旗人特权
1、法律特别保护旗地旗产
2、旗人犯罪,地方官不得审判
3、旗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等特权
太平天国
平等、民主思想
在立法上强调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
元朝
1、循旧礼,重纲常之教
蒙古族向南扩张过程中,中原地区儒家文化也影响着他们。
2、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
恢复科举、尊崇孔子,将程朱理学定为元朝官方思想。
3、延续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
以蒙古旧制或习惯治理蒙古人,以汉法治理汉人。
明朝
重典治国
1、背景【朱元璋认为元朝灭亡的原因在于宋元两代政治过于宽纵、当时的新王朝危机四伏】
2.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为富国强兵而求贤。商鞅得到重用。
(二)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废除世轻世禄制,奖励耕战。
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三)变法的意义
1.是战国列强中变法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的封建政治、经济制度。
2.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得到很大的提高,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西周法制概况
主要法制
1.周礼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2.《九刑》
1)认为九刑是一部刑书,
2)认为九刑是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赎、鞭、扑、流
(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阴阳五行学说;德—阳,刑—阴;大德而小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是在礼法结合的基础上强调“法治”。
两晋时期:纳礼入律
即将礼的精神和原则引入到立法和司法中去,使得礼法合一。
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
创设“重罪十条”等新的法律制度,对违背礼的行为从重处罚,促使礼与法的进一步结合。
夏商
夏朝
奉天罚罪:1.统治者统治依据来自天命 2.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甘誓》是我国第一部军法)
中国法起源的特征:以氏族血缘为纽带、以刑事法制为主、具有早熟性。
商朝
在夏朝“奉天罚罪”基础上,进行步强调“神”,以天作为自己统治依据来源
西周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礼是德的具体化,礼治的思想在西周达到完善,从此贯穿整个古代社会,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中华民族精神内涵
2、在体例上,将《刑名》改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首,扩大了法典总则的内容范围。
3、在内容上,一是继续改革刑制,走向宽缓和文明化;二是将“准五服以治罪”等体现礼治的内容吸纳进法律中,还设“杂抵罪”,作为贵族官吏特权,享受减免刑罚之权,为以后“官当”雏形。
南北朝时期
1、《北齐律》
1)篇数上,简化为十二篇,为隋唐法典所沿袭。
隋唐
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不可数变
三、慎重行刑
宋朝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1、废除节度使统领州郡的制度,将地方财权、兵权收归中央。
2、调整中央官制,建立一套“上下相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外相制”的制度。
3、在立法上,赋予“敕”在法律体系中的极高地位;在司法上,加强皇权对审判权的监督,皇帝频繁亲自录囚。
2、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
3、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
隋唐法制概况
主要法制(立法)
隋朝
1、确定了律、令、格、式为主要法律形式
2、《开皇律》
3、《大业律》
唐朝
唐律的制定: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及《律疏》
元朝改称《唐律疏议》,《唐律疏议》为中国现存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封建刑事法典】
3、民生主义是提倡社会改革,包括社会生存、国民生计、群众生命
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
五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五权宪法: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
权能分治是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政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治权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
北洋政府
隆礼
1912年9月20日北洋政府一成立,袁世凯发布《通令国民尊崇伦常文》,下停尊孔:中华立国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为人道之大纪。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社会经济遭受极大破坏;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
(二)黄老学派与“无为而治”思想(黄老学派是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兼有道家、法家的思想)
(三)“无为而治”思想的运用(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以儒为主,礼法并用(汉武帝以后)
(一)独尊儒术(政治形势的发展要求统治者实施积极的政治;董仲舒的学说被接受。)
3、格——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指《唐六典》,是唐朝的一部行政法典。
6、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1)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2)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主要立法
后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主要采用“刑律统类”与“格后敕”的形式。
令是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的政令法规。违反了令要纳入到律的制裁范围。
2、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
科逐渐成为独立编制的单行法规。
东魏制定《麟趾格》以后,科逐渐为格所取代。
3、式也发生变化。
西魏编订《大统式》,使式成为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律学的发展
出现西晋的张斐、杜预为代表的律学家:
1、法律注释的水平明显提高。张斐、杜预对《晋律》作注释,称作《张杜律》
(三)历史地位与影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成就。
1.以镇压盗、贼为立法宗旨,成为后世封建法典奉行的指导原则。
2.贯穿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为后世所继承。
3.法典编纂体例与编纂思想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商鞅变法
(一)变法的背景
1.商鞅“少喜读刑名之学”,熟悉李悝、吴起等人的理论。
重刑
强化对严重危害其统治行为镇压:
1、颁布《易笞条例》和《徒刑改遣条例》,公开恢复已被明令废止的笞刑和遣刑。
2、颁布特别法加重盗匪、土匪等罪行的量刑幅度。
3、对特别严重的盗匪允许采取就地正法。
‘
夏商法制概况
夏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始祖禹而命名的。
商鞅变法
后唐——《同光刑律统类》。
后晋——《天福编敕》。
后周——《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定的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1、统治者倡导儒学。传统儒学汲取佛教与道家精要,发展为新的儒学,即理学。
2、理学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三、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1、统治者强调法律不能过于严苛。2、统治者重视法律的实效。
四、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1、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重视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保护。
2、鼓励海外贸易,制定相关法律。
4、《开元律》及《律疏》
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2、首创“疏议”【对律文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一个新阶段】
3、律条简要【唐律只有12篇500条】
4、立法技术完善【定罪比附、量刑比附】
唐律的影响:
1、对之后历朝立法的影响【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
2、对当时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朝鲜、越南、日本】
二、礼治思想
1.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
2.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战国
一、厉行法治
1.法律能定分止争。“百人逐兔”。
2.法律能禁止臣民犯罪。
3.法律的统一适用。“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二、法律公开
1.法律由官府制定,向百姓公布。
2.让官吏和民众都知晓法律——以法为教;由通晓法律的官吏来执行和解释法律——以吏为师。
三、轻罪重罚(法家主张)
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就不会产生,轻罪没有了,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
秦朝
一、事皆决于法 二、法令由一统 三、轻罪重刑
汉朝
一、黄老“无为而治”思想(汉初)
2、内容【重典治吏、重典治民】
明刑弼教
朱元璋:“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1)设立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强调法制宣传和普及,下令各地设专人定期讲读大诰内容。
2)在全国城乡设立“申明亭”和“旌善亭”。
3)效仿西周“乡饮酒礼”,在民间大为推行】
法贵简严
1、法律简单,官吏无从作弊。
2、法律严厉,百姓不敢轻犯。
3.《吕刑》【魏王令司寇吕候制订】
主要法律刑式
礼与刑是西周主要法律形式,除了这二者,还有誓、诰、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