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试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管理工作,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行为,确保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是指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考核合格取得其颁发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实验室、食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专家,是指经市质监局资格确认,具有特定领域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经历,并受其委派对特殊领域的实验室、食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以及技术专家的选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质监局负责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以及技术专家的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负责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技术专家的评审任务安排、现场评审活动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未经市质监局培训考核或资格确认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
第六条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资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务实,爱岗敬业,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实验室检测和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坦率敢言,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二)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员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级、市级实验室资质认定内审员培训合格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限内;(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中级职称(特殊领域可放宽到只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检测标准、方法,具有良好声誉和较高的技术影响力;(五)具有5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六)熟悉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国家、市级有关规定,能够正确执行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七)具有与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协助或者独立开展现场评审活动;(八)本人自愿且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并能够得到所在单位对其参加评审活动的支持;(九)服从市质监局的评审任务安排,接受所在单位和市质监局对其工作情况的监督;(十)在以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十一)国家认监委或重庆市质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

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8•【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1995.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3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从事认证工作的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对质量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认证实验室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实行国家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hinaNationalRegistrationBoardforAudi-tors)〔简称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负责审核员、评审员的考核、评定注册资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注册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及团体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评定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审核员、评审员国家注册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对审核员、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三)负责实施对审核员、评审员的资格评定;(四)负责对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五)负责处理与国家注册工作有关的申诉。
第五条审核员、评审员国家注册的程序是:(一)个人申请。
申请国家注册审核员的,有两名相应资格的国家注册审核员介绍;申请国家注册评审员的,有两名相应资格的国家注册评审员介绍;并由认证机构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二)国家注册委员会考核、评定注册资格;(三)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注册证书。
评审员管理办法

评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评审员的选拔、培训、管理和激励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推动工作高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评审员资格第一节:基本条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2. 具有较高的行业专业素质和学术造诣;3. 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4.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5.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时间管理能力;6. 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二节:选拔程序评审员的选拔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布选拔公告,征集应聘人员;2. 进行资格审查,筛选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3. 组织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能力;4. 进行终审,确定评审员人选。
第三章:评审员培训评审员的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两个阶段。
第一节:理论培训评审员应接受相关领域的理论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评标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学习;2. 评标技巧和方法的研究;3. 评审规范和标准的掌握。
第二节:实践培训评审员应参与实际项目的评审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的评审能力和经验。
第四章:评审员管理第一节:评审任务的安排评审员的评审任务由评审机构统一安排,评审员应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评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节: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评审员的绩效考核应根据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行,为激励评审员提供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三节:学术交流和培训评审员应参与评审机构组织的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五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评审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评审员管理办法全文。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12•【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24号公告•【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24号公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二○○七年九月十二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员行为,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未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历)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二)在实验室从事产品检测、校准、检查或者管理工作两年以上;(三)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四)具有与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者独立开展现场评审活动;(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评审准则【新版精品资料】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02-2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六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实验室认证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实验室认证人员的行为,提高实验室认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实验室认证结果的公正、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内部所有从事认证工作的员工,包括认证人员、审核员、检测员等。
三、职责与权限1.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准确。
(2)负责对实验室内部及外部委托的认证项目进行审核、检测和评定。
(3)参与制定和修订实验室认证体系文件,确保认证体系的完善。
(4)对认证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和解决,确保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5)负责对认证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为实验室决策提供依据。
2.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具备以下权限:(1)对实验室内部及外部委托的认证项目进行审核、检测和评定。
(2)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实验室或产品提出整改意见。
(3)对认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4)对认证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为实验室决策提供依据。
四、任职资格1.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能够阅读和翻译英文技术文件。
2.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通过相关认证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培训与考核1.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定期参加内部或外部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认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2)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3)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4)认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奖惩1. 对表现优秀的实验室认证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实验室认证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是评审员任命和培训的一种制度,旨在确保评审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公正、严谨地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本文将从评审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确保评审员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首先,评审员的选拔是评审员管理的第一步。
选拔评审员应充分考虑其专业背景、教育经历、职业经验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评审员应具备相关行业的知识背景和经验,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
相关单位可以通过简历筛选、面试等方式选拔合适的评审员。
此外,评审员还应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保守商业秘密和评审机构的秘密。
其次,评审员的培训是评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
评审员在选拔后,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以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技术要求、评审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的知识,以及认证评审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分享和案例分析等。
培训形式可以是集中培训、在线培训、临时培训等形式,以满足评审员的培训需求。
培训结束后,评审员还应进行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以确保其具备资质认定工作所需的能力。
最后,评审员的考核是评审员管理的最后一环。
评审员在培训结束后,应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评审报告的撰写能力、评审结果的准确性、评审程序的合规性、评审意见的合理性等方面。
考核形式可以是模拟评审、现场考核或案例分析等形式,以验证评审员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考核结果,评审员可以被确认为合格评审员,或需要进行再培训和再考核,或被取消评审员资格。
综上所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包括评审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三个方面。
通过科学合理的评审员管理,可以确保评审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公正、严谨地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这将有助于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检验检测机构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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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1、编制目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而编制。
2、适用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3、补充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条文解释】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参考文件有9份,这9份参考文件不构成评审准则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参考。
3. 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 2 —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条文解释】1、资质认定:是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入检验检测行业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和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按照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2、检验检测机构:本评审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对从事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活动机构的总称。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人员,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 3 —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实施的评审活动。
4. 评审要求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条文解释】本条款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要求。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条文解释】1、依法设立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包括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检测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其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
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2、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检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检验检测— 4 —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现错误、不准确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报告或证书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其所在的法人单位应为依法成立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该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法人单位内应有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应提供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和法人授权文件。
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内部组织构成,并通过组织结构图来表述。
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与所属法人以及所属法人的其他组成部门的相互关系。
2、质量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时,与工作质量有关的相互协调的活动。
质量管理可分为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质量管理可保障技术管理,规范行政管理。
3、技术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识别客户需求开始,将客户的需求转化为过程输入,利用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资源开展检验检测活动,通过检验检测活动得出数据和结果,形成检验检测机— 5 —构报告或证书的全流程管理。
对检验检测的技术支持活动,如仪器设备、试剂和消费性材料的采购,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服务等也属于技术管理的一部分。
4、行政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的维持、机构的设置、人员的任命、财务的支持和内外部保障等。
5、技术管理是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主线,质量管理是技术管理的保障,行政管理是技术管理资源的支撑。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对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有关诚信的基本要求,建议检验检测机构参考使用。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 6 —准确和可追溯。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保证检验检测公正和诚信的程序,以识别影响公正和诚信的因素,并消除或最大化减少该因素对公正和诚信的影响。
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公正、诚信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与检验检测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不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层和员工不会受到不正当的压力和影响,能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单位的其他部门,从事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关的研究、开发和设计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授权职责,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活动不受其所属单位其他部门的影响,保持独立和公正。
4、检验检测机构应以文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不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 7 —【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应制定有关措施,并有效实施,以保证客户的利益不被侵害。
2、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进入检验检测现场、设置计算机的安全系统、传输技术信息、保存检验检测记录和形成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等环节,应执行保密措施。
3、样品、客户的图纸、技术资料属于客户的财产,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保护客户财产的所有权,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客户签订协议。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信息,以及来自监管部门和投诉人的信息承担保护责任。
4、除非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时,应征得客户同意。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条文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有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 8 —【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人员管理程序,该管理程序应对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予以明确,使其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并有相应权力和资源,确保管理体系运行。
2、检验检测机构应拥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检验检测的操作人员、结果验证或核查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质量、技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和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应满足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
4.2.2 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