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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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渡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渡口所有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渡口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渡口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四条渡口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渡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渡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渡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1. 负责编制和修订本规章制度;2.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3.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4.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6.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八条渡口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渡口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渡口应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四章渡船及渡工管理第十六条渡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渡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渡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

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渡口经营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注重整体规划、科学管理、经验总结、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三条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渡口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属地管理、渡口经营者负责、政府部门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渡口经营主体安全管理第四条渡口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渡口经营许可证上的安全管理要求;(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制定有关渡口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组织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装备,组织应急演练;(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岗位的资格证书;(六)搭建安全宣传教育平台,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七)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八)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保证渡口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五条渡口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抓紧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渡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渡口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第七条渡口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渡口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

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渡口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更新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渡口设施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规范地操作和使用设施设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修,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渡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渡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渡船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渡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渡船运输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渡口管理机构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渡船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制定和修订渡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渡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参与渡船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六)负责渡船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六条渡船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渡船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制定和修订本企业渡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渡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参与渡船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六)负责本企业渡船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渡口管理机构和渡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渡口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本渡口渡船安全生产负总责,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渡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渡船船长、驾驶员、轮机员、水手等岗位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渡船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二条渡船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023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方案

2023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方案

2023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方案一、背景及目的:渡口渡船是人们出行、交通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了保障渡船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旅客出行的质量,制定一份完善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方案至关重要。

本方案旨在针对2023年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全面提升渡船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渡船运营安全,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

二、组织架构:1. 渡口渡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进行全面管控。

2.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渡口渡船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处理等。

3. 渡口渡船经营者:负责渡船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渡船日常维护:每艘渡船都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船体结构健康,动力系统正常运转,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2. 渡船船员培训:要求渡船船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航海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渡船安全设备:渡船必须装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圈、救生衣等,确保旅客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迅速得到救助。

4. 渡口安全防护:在渡口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护栏杆、警示标识等,有效防止旅客因不慎坠入水中。

5. 渡船航行监控:通过安装航行监控设备,对渡船的航行轨迹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渡船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6. 渡口安全检查:定期对渡口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渡口设施的安全性、船舶纪录的完整性等,确保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营。

7. 渡口演练活动:定期组织渡口渡船的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渡船船员的应急处理水平,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

8. 旅客安全教育:加强对旅客的安全教育,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事故应急处理:1. 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在渡口渡船管理委员会下设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处理流程的熟练和高效。

3. 事故报告和调查:对于发生的事故,要尽快报告有关部门并展开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渡口的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渡口旅客和货物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渡口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渡口所有工作人员、旅客、货物和车辆。

三、安全责任1. 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渡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2. 渡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渡口安全。

3. 旅客、货物和车辆所有人应遵守渡口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渡口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渡口设施设备管理(1)渡口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

2. 渡口安全管理(1)渡口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安全帽,持证上岗。

(2)渡口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

(3)渡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渡口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旅客、货物和车辆安全。

3. 渡口交通安全管理(1)渡口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应设置合理,保持完好。

(2)渡口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3)渡口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4. 渡口消防安全管理(1)渡口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2)禁止在渡口内吸烟、使用明火。

(3)发现火情,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5. 渡口治安管理(1)渡口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渡口治安秩序。

(2)禁止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入渡口。

(3)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6. 渡口卫生管理(1)渡口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

(2)渡口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防止疾病传播。

五、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1)发生事故后,立即向渡口管理部门报告。

(2)渡口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调查(1)渡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渡轮安全管理制度

渡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渡轮航行安全,保障旅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渡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渡轮公司对渡轮航行安全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渡轮安全航行。

(2)船长为渡轮航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船员应根据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报告。

2. 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对渡轮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体、机械设备、救生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

(2)检查船员是否持证上岗,操作技能是否熟练,是否遵守操作规程。

(3)检查旅客是否遵守渡轮安全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上船。

3. 防灾减灾制度(1)制定防灾减灾预案,明确各类灾害应对措施。

(2)定期组织船员进行防灾减灾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确保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完好有效,确保应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4. 应急处理制度(1)发生事故时,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船员和旅客进行自救和互救。

(2)船长应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1)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对新入职船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组织旅客进行安全知识普及,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

三、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渡轮公司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县渡运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县渡运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县渡运渡口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县渡运渡口管理部门负责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渡运安全。

2.渡口经营者负责渡口的日常运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渡运安全。

3.渡工、乘客、船主等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渡口安全。

三、渡口安全管理措施1.渡口设施安全管理(1)渡口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2)渡船、渡口码头、救生设备等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备,并保持完好。

(3)渡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乘客、渡工等人员了解安全注意事项。

2.渡运安全管理(1)渡船应按照核定的航线、班次、客位数进行运营,不得超载。

(2)渡船在运营过程中,应保持船体整洁,确保乘客安全。

(3)渡船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并确保其完好。

(4)渡船应配备合格的渡工,渡工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渡工安全管理(1)渡工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渡工应熟悉渡船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渡运安全。

(3)渡工在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酒后驾驶。

4.乘客安全管理(1)乘客应遵守渡口秩序,服从渡工管理。

(2)乘客应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衣,确保自身安全。

(3)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上船。

四、应急处理1.渡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

2.发生渡运安全事故时,渡口经营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乘客和渡工的生命安全。

3.渡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1.县渡运渡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2.渡口经营者应定期对渡工、乘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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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第224号)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德庆县行政区域内或跨市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渡口条件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为非法渡口。

本制度的渡口包括乡镇渡口、公路渡口和专用渡口。

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经营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费用,自负盈亏的渡口。

义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渡船。

半义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渡口渡船。

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渡口,是指不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以县、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为重点,海事部门执法监督为保障,渡运经营人具体、全面负责渡运安全管理,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日常经营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实行“以渡养渡”原则,由渡运经营人负责。

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所属县、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职责(一)负责渡口设置、迁移和撤销的审批。

(二)建立健全渡口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指定县交通运输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定县安监局负责对乡镇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乡镇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五)应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六)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

(七)遇险或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八)义渡、半义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职责(一)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定、完善本镇(街道办)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镇(街道办)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主(船员)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与行政村(居)委会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在恶劣天气、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提前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增派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维护渡运秩序。

(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四)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六)在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超过日均渡运量300人次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乡镇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镇(街道办)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行航次签单,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

(七)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建桥撤渡工作,并对义渡、半人渡和经营确实有团难的渡口、渡船进行适当的经费补助,以便维持渡口、渡船日常的经营管理和维修保养。

负责向上级政府申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并实行专款专用;(八)督促行政村(居)委会、渡口运营人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义渡、半义渡由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渡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行政村(居)委会职责(一)指定不少于一人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证对渡口渡船每天一次巡查,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

(二)加强渡运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村民、群众、渡运经营人和渡工的安全意识、督促其遵守渡口守则、乘客守则、载客定额等渡运安全规定。

(三)行政村(居)委会每年与渡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农用船所有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防止非法载客;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检查督促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和遵守有关渡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防止渡船带病、违法航行,制止和纠正“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行为。

(五)在恶劣天气、洪水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渡运高峰期,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渡口维护渡运秩序。

防止渡船超载渡运或其它冒险渡运行为。

(六)按照“以渡养渡”原则,合理筹集、安排渡口、渡船的日常经营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经费。

第十条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职责(一)渡口运营人应当履行安全渡运义务,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三)设置并维护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四)配备适航的渡船。

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

对渡船的航行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五)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航行。

经过培训后的船员、渡工作为渡口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渡口安全措施;指挥乘客、车辆有序上下渡船,清点记录乘客车辆数量,维护渡运秩序,参与渡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安全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七)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相应增加渡运管理人员,合理调度渡船,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

在恶劣天气、洪水期间,注意收集恶劣天气、水文和航行通(警)告信息。

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停渡工作制度,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渡口应当暂停渡运,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渡通告,除以上原因停渡的渡口运营人应当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并发布停渡通告。

严格遵守安全航行的特殊规定和主管机关有关航行安全的决定。

(八)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制定险情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定期组织渡工培训。

(九)定期对渡口码头附近水域进行扫测和疏浚,清除碍航物,以保证渡船航行、靠泊安全。

(十)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工作。

(十一)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十二)遇险或发生事故时,应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建桥撤渡规划,结合公路水路发展规划,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组织协调对需要保留的渡口、渡船进行更新改造,改善渡运条件。

(三)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检查,不定时进行安全检查,排查渡口和渡运安全隐患。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在恶劣天气、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加强安全检查。

(五)协助各镇(街道办)建立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职责(一)德庆海事管理机构依职权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船舶登记、检验、发证工作,对考核合格的渡船船工(渡工)颁发渡工证书,按国家授权对辖区进行巡查,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三)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四)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制止和取缔“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行为。

(六)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时,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参加抢救,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参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组织开展的渡口渡船安全大检查、安全宣传、应急演习等专项活动。

(八)恶劣天气、洪水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渡运高峰期,海事部门应加大巡查,查处渡船违法行为,避免渡船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对乡镇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乡镇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第十四条农业部门职责(一)完善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

(二)加强对渔船在渡船航行水域进行捕捞作业、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职责(一)协助相关部门维护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渡口第十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第十七条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海事管理机构加具意见,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五)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六)建立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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