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有关孔子的法律思想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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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法思想综述

孔子法思想综述

孔子法思想综述孔子(公元前551年9月28日-公元前479年4月11日),子姓,孔氏,名丘,字仲尼,汉族,鲁国陬邑(今中国山东省曲阜市南辛镇)人,祖籍宋国(河南商丘)人。

中国春秋末期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的创始人。

孔子集华夏上古文化之大成,在世时已被誉为“天纵之圣”、“天之木铎”,是当时社会上最博学者之一,并且被后世统治者尊为孔圣人、至圣、至圣先师、万世师表。

儒家学派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

身为日渐没落的旧贵族势力的代表,他亲身感受了春秋后期的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亲眼目睹了一向为自己所倍加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的全面崩溃,试图竭力挽救行将就木的旧制度。

为此,孔子拼命提倡“礼治”,极力鼓吹“克己复礼”,1建立了一个以“仁”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儒家的理论基础,顽强的抵制当时的社会变革。

孔子的法思想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2“仁”是孔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它是当时宗法社会意识形态下的伦理哲学思想体系,是“礼”的理论基础。

许慎《说文解字•人部》说“:仁,亲也,从人从二。

”段玉裁更说“:从人二,会意。

”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在《论语》中,孔子自己对“仁”也曾做过多种解释,都是针对不同的对象和条件有感而发的,如“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克己复礼为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均出自《颜渊》)等。

但是通观《论语》全篇,只有“爱人”之意最能概括孔子的仁。

所谓“爱人”,即主张人与人之间要彼此相爱。

《论语》中有58 处谈到“仁”“,仁”字出现了105 次。

“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仁”既是每个人必备的修养,又是治国平天下的基本原则。

孔子强调在“仁”的指导下,实行“德治”,从而达到民生安乐,社会和谐的理想目标。

“礼崩乐坏”首先意味着法律秩序的崩溃,因此,孔子的最高政治目标“复礼”显然包含着恢复西周法律秩序的含义。

《中国法律思想史》儒家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儒家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儒家的法律思想一、什么是儒家“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生招收门徒(共72个),传授知识,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得慎罚”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

“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三、儒家的代表人物和主要主张:1、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况。

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活在战国末期。

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

所以,他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

到战国后期,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已经证明:儒家的“德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在现实政治中行不通,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而法家“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各国变法运动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

孔子法理学思想探讨的论文

孔子法理学思想探讨的论文

孔子法理学思想探讨的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导,而儒家法律文化又以孔子思想为主导。

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确看待孔子的法律思想,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以有利于今天的法制建设。

本文仅从孔子的礼治论、德治论、人治论三个方面对孔子法理学思想作试探性研究。

关键词:礼治;德治;人治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

具体体现在《论语•先进》篇中:“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 在这里孔子所讲的里礼,是指西周时期的周礼。

那时的礼是用以“治天下”的,其礼的实质就是法。

周礼是周代统治阶级制定和认可的政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以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总称。

作为“根本大法”的礼,包括了各种刑事、民事、诉讼、行政、经济、政治,还包括了有关军事、外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孔子礼治论主要有以下内容:1、正名主义正名,就是要以法律形式端正名分、摆正位置。

针对当时的“礼崩乐坏”,孔子认为“复礼”须“正名”。

①孔子主张正名,即周礼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的等级,目的在于扭转当时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局面,实现礼治,以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

2、礼乐兴,刑罚中“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论语•子路》)孔子认为,只有礼乐兴,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行事,社会秩序才不混乱,使用刑罚才能得当;否则,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

3、“礼之用,和为贵”“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

”(《论语•学而》)这是强调礼的作用,遇事做得恰当为可贵;凡是都要讲理,“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则乱,直而无礼则绞。

”(《论语•泰伯》)即用礼来节制恭、慎、勇、直这些品德,使它们恰到好处。

由此可见,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强调礼的作用,以遇事都得恰当为可贵,减少争斗,使社会保持安定。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孔子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也是中国先秦时期的最伟大的法学家。

他的思想和学术成果,深深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发展。

其中,孔子的法律思想对中国的封建法律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首先,孔子给予法律道义观念和实践管理原则,虽然法制建设尚没有大范围的发展,但礼制比法制有更大的支配作用。

孔子认为,“礼义而法令,道义而实行”,其中的“礼”是“义”的源泉。

他的主张,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后,铭刻在封建社会中,更被研究者认为是中国法律的根本理念。

其次,孔子的法律思想以伦理的指导为依据,主张以德教法,把崇尚君德、助人为快乐、忠孝双全为主题的伦理道德融入到法律当中,因此被称为“礼法统一”。

封建时代通过教诲和模仿这种伦理道德,以避免不良行为和捍卫伦理道德,加强对社会主体的规范性管控。

还有,孔子以宽容态度把法律作用延伸到民间,提出主张放宽政府对民间行为、订婚约定、社会关系和习俗等的管理。

封建时期,这一思想有助于减轻社会变革中百姓的压力,提升社会的和谐,也加强了社会自尊,有效的解决了不同的文化问题。

总的来说,孔子的法律思想给了中国封建时期法律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管理理念,为社会的秩序维持和实现社会的和谐作出了重大贡献。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1. 引言孔子是中国古代哲学家、教育家、政治家,被尊称为“古圣先师”。

他的学说对中国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包括他的法律思想。

本文将介绍孔子的法律思想,并探讨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

2. 孔子的法律思想孔子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论语》中。

他强调了责任、公正和道德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2.1. 治理的基本原则孔子认为,一个国家的治理应该以道德为基础。

他主张君主应以身作则,善待人民,并依法行政。

他还认为,一个合法的政府应该有一套公正的法律制度,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2. 法律的作用孔子认为法律应该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他主张法律应该公正、明确、透明,并对所有人平等适用。

他强调了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认为只有遵守法律的人才能获得公正和庇护。

2.3. 仁义与法律的关系孔子强调仁义的重要性,并认为法律应该贯彻仁义原则。

他认为法律应该体现出对人的尊重和关怀,不仅要追求公平正义,还要关注人的复杂情感和人性。

他主张法律应该既严明,又灵活,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

3. 孔子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孔子的法律思想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3.1. 以道德为基础的治理孔子强调以道德为基础的治理,这与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相契合。

在现代社会,法治被视为实现公正、平等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如孔子所说,一个国家的治理应该以道德为基础,这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3.2. 公正和透明的法律制度孔子强调法律应该公正、明确、透明,并对所有人平等适用。

这与现代社会推行的公正和透明的法律制度的目标是一致的。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评判一个社会公正度的重要标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3.3. 人文关怀和法律的平衡孔子强调法律应该贯彻仁义原则,关注人的复杂情感和人性。

在现代社会,法律需要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关注个体的权益和情感。

这种人文关怀的法治观念,对于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中国传统立法指导思想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发展

中国传统立法指导思想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发展

中国传统立法指导思想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发展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在制定法律时,以“礼”作为立法根据和指导思想;以“礼”的基本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且以“礼”来注释法律。

中国古代法制强调法律、刑罚与道德教化的相互为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对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之间关系的典型概括。

儒家的政治学说是以人性性善论为基础的。

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

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

因此,治理国家应该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

意思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像法家主张的那样本末倒置。

同时,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

所以,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执法要“仁恕”,要审慎,要“恤刑”。

过于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实践当然容易导致泛道德主义泛滥,容易使法律沦为政治和道德的附庸和工具,这是其消极的一面。

但这种理论注意到从更宽泛的角度,多方面看待和处理社会问题,无疑又有其值得参考借鉴价值。

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

我们的祖先认为,家庭的生命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个人的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子女的生命又是个人生命的延续。

所以我们把家庭亲情称为“骨肉之亲”,兄弟关系称为“手足之情”。

在这种情形之下,一遇到与亲情伦理有关的问题,考虑的、注重的东西,就和常人大不相同了。

简论孔子的法律思想法

简论孔子的法律思想法

简论孔子的法律思想[论文关键词]孔子法律思想仁爱德主刑辅[论文摘要]孔子,是我国古代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和政治家,其博大精深的思想中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以“仁”为核心主张“德主刑辅”,提倡“和谐”,“无讼”,对后世产生深刻的影响。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在法律思想上,主张“克己复礼”、“为政以德‟提倡“和谐”、“无讼”。

他的法律思想经过孟子、荀子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发展和改造,成为了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本文仅就孔子两个重要的法律思想一“仁学法律思想”和“德主刑辅”思想加以简要论述。

1.仁爱一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在孔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中,“仁”是核心和灵魂。

了解孔子的一切思想都必须从仁开始。

在孔子思想最可靠的著作,也是儒家的经典一《论语》中,讲“仁”达109次之多。

“仁”是什么?《论语.颜渊》有云:“仁者爱人”。

这种“爱人”是出自内心深处的平和、谦恭和亲热之情,虽然它可能最早来自血缘亲情,不过在此时已经扩展为一种相当普遍的感情,如果“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是外在的礼节,那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出自内心深处的一种对“人”的平等与亲切之情和“人”应当尊重“人”的观念的体验。

《论语.里仁》中孔子也说到“一以贯之”的“忠恕之道”。

“爱人”可以说是孔子对“仁”的总体概括,“爱人”就是同情人,关心人,爱护人,“爱人”是仁的灵魂的内核,是仁的根本之所在。

“爱人”思想体现了孔子对人的重视和关心。

《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

”马棚失火,孔子关心的是有没有人受伤,而不是他的马,充分表现出了孔子对人的生命的关心。

孔子把人的性情中的“爱人”之心追溯到了血缘亲情。

《论语.阳货》中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在孔子看来,人的本性中,血缘之爱是无可置疑的,儿子爱他的父亲,弟弟爱他的哥哥事实人之共有从血缘中自然生出来的真性情与真感情,这种感情就是“孝……弟”。

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名词解释(一)、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录囚录囚创设于汉代,指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的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及时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

录囚是上级司法监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

(三)、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二、解答(一)、简述《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在中国古代史上,开皇三年改定而成的《开皇律》,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

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分斩、绞两种;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3、创设"十恶"制度"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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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名:《论孔子法律思想中的和谐理念》
英文名:On the Harmonious Concept of Confucius Legal Thoughts
作者:牛淑贤
出版机构:山东财经大学出版社
文献出处:科教文汇(中旬刊)2011年11期
摘要:我国传统文化中有着丰富的和谐思想的资源可供当今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借鉴和利用。

孔子的法律思想,尽管在当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但其中所包含的和谐思想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刻阐释了协调社会关系的合理主张,对于当时的社会实际和其后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今天,我们进一步对之探索,以期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发挥应有的作用。

评价:孔子作为中国古代的大教育家、思想家,其“仁”的核心思想中,不仅表达了一种简单的和谐观念,同事也反映了孔子的法律思想,和谐思想是法律思想的一种理念,法律归根到底是为社会和谐服务的。

法律与道德往往在社会生活中相辅相成,共同以特定的社会规范体系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而且在当代社会中,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依法治国的全面地贯彻实行。

文献名:《孔子伦理法律思想再议》
作者:俞荣根
文献来源:[J].法学杂志, 1985, (01),
摘要: <正> 孔子法律思想已受到法史学界和社会的重视。

前不久,从事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和研究的同志专门召开了一次“孔子法律思想讨论会”。

这在国内外“孔子学”研究方面是空前的。

孔子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得到这样的重视,孔子法律思想对中华民族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作用和负作用,也使我们有必要给以足够的重视。

管见以为,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伦理法律化、法律伦理化,熔伦理和法律于一炉的法律思想。

评价:这篇论文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孔子的相关伦理思想,表明了孔子在当时的社会的法律思想意识,重点介绍了有关孔子的伦理观,从中我们可以窥见到孔子那深邃的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关系,伦理和法律彼此交融,互见你我。

不仅可以研究中国的法律思想史,而且对于民族法律文化的学习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文献名:《略论孔子关于预防犯罪的法律思想》
作者:肖伯符
文献来源:文献来源:[J].法学评论, 1986, (02),
摘要: <正> 作为一个伟大的教育家、思想家和法学家,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伦理的法律思想,而关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刚在其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拟就孔子的这一法律思想作一番粗略的探讨.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对于犯罪这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能不能加以预防与控制对于犯罪分子这些“孤立的个人“能不能加以教育感化孔子基于“仁”的思想体系、民本主义思想、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论,以及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对这些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

评价:这篇论文重点阐述了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有关预防犯罪的法律思想,该方面作为法律的重要的功能之一,自然是研究孔子法律思想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这部分研究充分体现了孔子的民本主义,彰显了他的道德教育,“仁”的思想始终贯穿于这一法律思想之中,展现了孔子的独特的见解和认识,他认为应该对那些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教育感化,而不是大家鞭笞挞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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