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的管理规定(最新)
医院员工岗位轮班交接管理制度

医院药剂科员工岗位轮班交接管理制度1.交班者(1).交班前要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填写本岗位交接表,交接班一律在岗位上进行。
(2).交班前做好仪器、设备及环境卫生,将原始记录、各项表格、办公工具等收拾整齐,并登记说明损坏的情况。
(3).交班者详细向接班者介绍当前工作情况,如工作完成状况、设备和仪器运转情况、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将遗留问题一并向交班者交代清楚,填写好记录。
(4).当班发生的问题由交班者负责,接班者协助处理。
如接班者没有认真检查,接班后发现的问题由接班者负责。
(5).交班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经接班者检查认可,方可离开岗位2.接班者(1)耐心听取交班者介绍情况,查阅交班记录,检查设备、仪器、办公工具等是否完好、齐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避免推诿。
(2)接班后发现、发生问题、由接班者负责。
(3)接班者检查完毕,同意交班者离开方可离开岗位。
(4)接班后听班组长、部门负责人布置工作任务。
3.交接班注意事项(1)对重要仪器设备、记录表格要一一交接清点。
(2)发生问题、原因讲不清不交接。
(3)设备、仪器和环境卫生没做好不交接。
(4)各种记录不整齐、不清楚、不准确不交接。
(5)该处理的问题没处理不交接。
(6)办公工具不齐全的,原因不清不交接。
4.各专业工作岗位交接(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交接一.中心药房:当班药师接班时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下班前结清账目,并将全部处方分类整理,填好结账单并装订。
根据基数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数量,填写《麻醉药品交接本》并双人签字。
二.急诊病房:1.交班前结清账目,并将前部处方分类管理,填好结账单并装订,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本》上注明交接情况,并双方签字。
2.接班时需根据结账单清点麻醉药品品种、数量一剂空安瓿的品种、数量。
三.门诊药房: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实行“五专管理”,麻醉药品管理人员不在时,由班组长代替管理并在交接本(账本)上签字(2)24小时工作制药房值班交接一.账目、药品交接、1.24小时工作制药房各班次实行交接班制。
医务人员离职与移交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离职与移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务人员的离职与移交管理,提高医院的运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医院的实际情况,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在职医务人员的离职与移交管理。
第三条定义•离职:指医务人员自己乐意离职或被解聘的情况。
•移交:指离职医务人员工作内容和责任的转移。
第二章离职管理第四条离职申请任何医务人员若想离职,应提前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注明离职原因、离职日期,并附上本人签字。
第五条离职审核•院长办公会对医务人员的离职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
•若医务人员有紧要科研项目或行政工作在手,院长办公会可能要求医务人员延期离职,并具体布置工作事宜。
第六条离职通知医务人员离职获得通过后,医院将书面通知离职医务人员,并注明离职日期、待遇结算规定等。
第七条离职手续医务人员离职时,应完成以下手续: 1. 提交离职申请表; 2. 移交工作内容; 3. 完成离职交接工作。
第八条离职经济待遇医院将依据医务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情况,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离职医务人员相应的经济弥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清楚。
第九条离职档案管理医务人员离职后,医院将其人事档案与其他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并在备案系统中进行记录。
第十条离职后工作调动离职医务人员如有心向连续在医院从事其他工作,可依照医院的工作人员招聘流程进行申请,经面试合格后可重新聘用。
第三章移交管理第十一条移交程序离职医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应及时移交给接替者或其他相关人员,具体程序如下: 1. 离职医务人员和接替者商定移交事宜,包含工作内容、文件档案等。
2. 离职医务人员依照相关要求进行移交工作,如书面整理工作内容、口头转达经验和技巧等。
3. 接替者接收工作内容,并在移交完毕后承当相应责任。
4. 移交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确保工作连续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移交责任离职医务人员应确保移交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移交过程中的问题予以解答和引导。
医院交接管理制度

医院交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医院交接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各部门和各级医护人员之间的交接工作。
第三条医院交接是指医护人员之间对患者的医疗工作和服务的转接和沟通。
第四条医院交接管理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亲和”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交接管理应建立规范的交接流程和记录制度,确保医疗工作的连续性和协同性。
第六条医院交接管理应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七条医院交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发挥医院管理的效果。
第八条医院应加强交接文化建设,促进医护人员之间的团结协作,共同为患者健康服务。
第二章交接流程第九条医院交接过程应分为接班和交班两个环节,保证交接的时间充分和有序。
第十条接班医护人员应提前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和治疗方案,接班目标是确保患者的安全和皮包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交班医护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用药情况、护理措施等详细记录,并提供必要的交接资料。
第十二条交班医护人员应对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进行解释和指导,确保接班人员理解并掌握。
第十三条接班医护人员应认真查看患者的病历资料和检查结果,及时对比和复核,确保医疗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接班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并及时实施和监测。
第十五条交接过程中,医护人员应保持沟通和协作,共同解决患者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交接记录第十六条交接记录是医院交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全面、准确、详细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
第十七条交接记录应包括接班和交班医护人员的姓名、时间、内容、签名等关键信息,以便日后查阅和追踪。
第十八条交接记录应由接班和交班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医院也应保存一份备查。
第十九条医院应定期对交接记录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完整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交接记录管理制度,对交接记录的查阅、使用和保管进行规范。
医院人员变动管理制度

医院人员变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人员的变动管理,保障医院正常运转和医务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人员变动管理范畴人员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人事调配:包括内部岗位调动和外派工作等;2. 聘用与解聘:包括新员工招聘和员工离职等;3. 薪酬调整:包括工资调整和绩效考核等;4. 奖惩激励:包括表彰奖励和处罚惩戒等。
三、人员变动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人员变动均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存在歧视性和随意性。
2. 稳定与灵活原则:在确保医院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医务人员的发展需求和个人意愿。
3. 信息透明原则:所有人员变动的信息应当向医务人员透明公开,公布原因和依据,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4. 与绩效挂钩原则:人员变动应当与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挂钩,确保优秀人才的留用和提拔。
四、人事调配管理1. 内部岗位调动:医院在人事调配时,应充分考虑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个人意愿,遵循自愿原则。
2. 外派工作:医院派遣医务人员外派工作时,应签订明确的工作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期限和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聘用与解聘管理1. 新员工招聘:医院在招聘新员工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聘程序合规。
2. 员工离职:医院员工申请离职时,应提前向医院递交书面申请,并应有明确的离职手续和流程。
六、薪酬调整管理1. 工资调整: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的工资进行绩效调整,根据个人表现和市场行情确定调薪比例。
2. 绩效考核:医院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及时对医务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激励优秀员工,惩罚表现不佳者。
七、奖惩激励管理1. 表彰奖励:医院应设立多种表彰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给予奖励,激励其努力奉献。
2. 处罚惩戒:对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损害医院利益的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惩戒,以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
八、人员变动管理流程1. 申请阶段:医务人员提出人员变动申请时,应填写申请表格,附上相应材料。
医生换班交接管理规定

医生换班交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医生换班交接的效率和质量,规范医生的工作流程,确保患者的连续护理和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生的换班交接管理,包含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急诊医生等。
第二章交接时间和地方第三条医生换班交接时间为每日早上8:00至8:30和下午18:00至18:30,具体时间依据科室布置确定。
第四条医生换班交接地方为各科室的工作站或特地指定的交接区域。
第五条医生换班交接前,应提前5分钟到达交接地方,进行准备工作。
第三章交接内容和流程第六条医生换班交接的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患者基本信息:包含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等。
2. 诊断和治疗计划:交接前医生应核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计划,并认真记录在交接记录表中。
3. 患者病情变动:交接前医生应核对患者近期病情变动情况,并记录在交接记录表中。
4. 医嘱和用药情况:交接前医生应核对患者的医嘱和用药情况,并记录在交接记录表中。
5. 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交接前医生应告知接班医生患者的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如过敏史、手术史等。
第七条医生换班交接的流程如下: 1. 接班医生在交接前,应认真阅读前一班次医生的交接记录表。
2. 在交接地方等待,交接前医生依照交接内容依次进行交接。
3. 接班医生应认真听取交接前医生的汇报,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交接前医生进行询问。
4. 交接完成后,接班医生应在交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标注交接时间。
第四章交接记录和沟通工具第八条医生换班交接应使用统一的交接记录表,确保交接内容的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医生在交接过程中,应遵从以下沟通原则: 1. 表达清楚:医生应使用准确、简洁的语言,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
2. 双向确认:接班医生应在听取交接前医生的汇报后进行确认,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
3. 科学记录:医生应在交接记录表中准确、完整地记录交接内容。
第十条医生在交接过程中,应使用医院指定的沟通工具,如交接记录表、交接簿等,严禁使用个人移动电话或其他非指定的沟通工具进行交接。
医院转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转岗管理,提高医院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职工的转岗工作。
第三条医院转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合理、有序、高效原则;(三)注重实际工作能力与岗位需求相匹配原则;(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转岗条件第四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岗:(一)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需调整工作岗位的;(二)因个人发展需要,希望调整工作岗位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经医院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四)因医院内部结构调整,需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其他经医院批准可以转岗的情形。
第五条职工申请转岗,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转岗申请表;(二)原岗位工作总结;(三)个人转岗原因说明;(四)医院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转岗程序第六条职工申请转岗,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职工向所在部门提出转岗申请;(二)所在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三)医院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四)医院领导审批;(五)医院人力资源部门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转岗过程中,医院应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保障职工在转岗过程中的工资待遇;(二)保障职工在转岗过程中的社会保险待遇;(三)保障职工在转岗过程中的福利待遇;(四)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帮助其适应新岗位。
第八条职工转岗后,原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要求等应与新岗位相匹配,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转岗待遇第九条职工转岗后,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职工转岗后,如因工作需要,医院可对职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转岗考核第十一条医院对转岗职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职业道德;(二)业务能力;(三)工作态度;(四)工作成果;(五)团队合作精神。
医院内部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流动人员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医院整体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流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护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流动人员权益,促进医院内部人员合理流动。
第二章流动人员管理范围第四条医院内部流动人员管理范围包括:(一)岗位调整:因工作需要、个人发展等原因,经审批同意的岗位调整。
(二)短期交流:为提高员工业务能力,经审批同意的短期交流。
(三)挂职锻炼:为培养人才,经审批同意的挂职锻炼。
第三章流动人员管理程序第五条流动人员管理程序如下:(一)申请:流动人员向所在科室提出流动申请,说明流动原因、目标岗位等。
(二)审批:科室负责人对流动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医院人事部门审批。
(三)公示:经审批同意的流动人员名单在医院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四)实施:流动人员按照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调整岗位或参与交流、锻炼。
第四章流动人员权益保障第六条医院应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一)流动人员在本岗位上的工作年限、职称、工资等权益不受影响。
(二)流动人员在流动期间享有与原岗位相同的待遇。
(三)流动人员流动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医院需要,继续留在原岗位或调整至其他岗位。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医院设立流动人员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流动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医院对流动人员实施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工作表现。
(二)业务能力、学习态度。
(三)团队协作、沟通能力。
(四)流动期间的表现。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内部流动人员管理制度旨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医院整体运营效率。
医院将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流动人员权益,为医院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医院关于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的管理规定(最新)

前郭县神经精神病医院关于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院人事管理工作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有关事项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工作变动人员是指:医院批准的离职(含辞职、辞退、合同终止)及院内工作岗位调动。
第二条:工作变动人员必须履行岗位工作交接义务。
第三条:离职人员交接内容及程序(一)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的交接1.离职人员应将本岗位主要职责,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法、业务运作程序等事项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按程序移交接交人。
2、工作岗位有重要任务没有完成的人员离职,医院一般不予批准。
待将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完成后方能离职。
3、因主观不可抗拒原因的离职情形,离职人员必须将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进展情况、注意事项等向接交人交代清楚。
(二)工作相关文件及资料的交接1、离职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将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工作全部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一并交予接交人,经逐项清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2、特殊岗位和关键岗位交接时,应有监交人(部门负责人或医院委派相关人员)在场,交接双方经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都要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工作交接清单呈人秘科备案。
(三) 办公用具及用品的交接1、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将所有因工作需要由其保管或配备给其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具、用品和其他财物,交还单位或转交部门同意的个人。
2、所有需要移交的办公用具及用品应一一列明清单,并将清单交给接交人,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3、办公用具及用品如有损坏,须办理报修,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失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工作交接实行所属部门负责制医院规定工作变动人员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本着对医院负责的态度,对本部门工作变动人员的交接办理工作全面负责,对交接中发生疏漏的,视对后续工作的影响程度,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职能部门相关职责负责制对离职人员离院手续办理,实行本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离职单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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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神经精神病医院
关于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院人事管理工作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工作变动人员是指:医院批准的离职(含辞职、辞退、合同终止)及院内工作岗位调动。
第二条:工作变动人员必须履行岗位工作交接义务。
第三条:离职人员交接内容及程序
(一)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的交接
1.离职人员应将本岗位主要职责,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法、业务运作程序等事项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按程序移交接交人。
2、工作岗位有重要任务没有完成的人员离职,医院一般不予批准。
待将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完成后方能离职。
3、因主观不可抗拒原因的离职情形,离职人员必须将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进展情况、注意事项等向接交人交代清楚。
(二)工作相关文件及资料的交接
1、离职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将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工作全部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一并交予接交人,经逐项清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2、特殊岗位和关键岗位交接时,应有监交人(部门负责人或医院委派相关人员)在场,交接双方经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都要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工作交接清单呈人秘科备案。
(三) 办公用具及用品的交接
1、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将所有因工作需要由其保管或配备给其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具、用品和其他财物,交还单位或转交部门同意的个人。
2、所有需要移交的办公用具及用品应一一列明清单,并将清单交给接交人,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3、办公用具及用品如有损坏,须办理报修,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失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工作交接实行所属部门负责制
医院规定工作变动人员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本着对医院负责的态度,对本部门工作变动人员的交接办理工作全面负责,对交接中发生疏漏的,视对后续工作的影响程度,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职能部门相关职责负责制
对离职人员离院手续办理,实行本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离职单会签。
1、离职人员在所属部门办理交接完毕后,首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并在会签单上签字,以示所在部门工作交接及相关事务已移交清楚、准确。
2、职能处室包括:医生办、护理站、药房、财务科、检验科、信息科、总务科、院办等部门,需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认真核对离职人员与本部门职责相关事宜,并对办理情况会签意见,以示与本部门相关事宜已办理完。
3、会签完毕,由离职人员本人将会签单交人秘科审核后,再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离职人员应本着对医院和本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工作交接,以便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工作交接中不认真、不负责或故意隐瞒、刁难接交人的,医院人秘科和院办将联合现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所有在岗职工提出辞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医院,经医院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根据岗医护人员职业特点,所有在岗医护人员不得在接受医疗任务后提出辞职,否则离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对因离职给医院造成经济和信誉影响的,视其影响程度医院将保留追究权利。
第十条:院内岗位调整的交接
1、院内岗位调整人员工作交接内容及程序参照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执行。
2、院内岗位调整人员工作交接不清,影响后续工作的医院将按规定追究被调整人员责任及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制定)岗位变动工作交接表
复印2份,签名后原件交人秘科存档,复印件交接人各自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