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

填表说明

一、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

二、企业名称以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定的企业名称为准。

三、所属派出所以旅馆所在地派出所为准。

四、有无产权证明或使用有效证明、租赁场所有无租赁协议、有无消防安全意见、有无房屋安全鉴定、安保人员数量、是否建立安全防范制度等项目以报送公安机关的书面材料为准。

五、是否设置报警装置、有无门窗防护设施、有无贵重物品寄存室、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旅客信息采集系统种类、监控部位及探头数量以打印彩色照片为准(带文字说明)。

上述各种材料一律采用A4纸。

本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旅店业管理档案

(2009年第卷)

许可事项名称:特种行业许可

办结时间: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承办部门:本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窗口经办人: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本溪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本溪市特种行业审批登记表

办证(换证)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单位(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住址:邮编: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行政许可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公章)

年月日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旅馆地理位置平面图

旅店外貌照片

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情况平面图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业主与公安机关签订的治安保证书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为了确保旅馆业(含洗浴)的正常治安秩序,保障合法经营,旅馆业经营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各项安全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协同其他服务人员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旅馆业(含洗浴)开业后,随时检查房屋的牢固性、消防设备的有效性、出入口和通道的畅通,确保不发生火灾。

三、旅馆(含洗浴)接待旅客时要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旅客必须凭有效合法的身份证件入住,一人一证,登记时要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及时将旅客信息上传到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接待境外旅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登记表。

四、严禁旅客(含洗浴)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或存放于旅馆。

五、严禁在旅馆(含洗浴)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

六、对不认真履行本责任书,除了给予有关人员治安处罚、追究刑事外,还将给予停业整顿、查封、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责任区民警:派出所(公章)

经营业主: (指纹)

年月日

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一、住宿登记制度

旅客住宿必须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按照实名、实数、实时登记,准确采集,即时传输。

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准确登记会客人员的身份证件及被访者的姓名、房间号。旅馆保卫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内的正常秩序。

三、财务保管制度

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实行财物保管登记、交接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及时上报。

四、报告制度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场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五、住宿旅客必须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物;严禁将易

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刀具带入旅馆;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严禁打架斗殴。

(旅馆印章)

年月日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其它材料

存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国函〔1987〕161号批准1987年10月12日公安部〔87〕公发36号印发1987年11月10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

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一、旅客住宿时必须登记,登记时须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并按住宿登记表要求项目如实填写。 二、旅客住宿登记表按月装订,定期报送辖区派出所备存。 三、店内必须设置行李物品寄存室、保险柜,并在登记时提醒客人寄存贵重物品(现金、手机),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 四、店内必须设立门卫,对进出旅店的人员要查验证件,如有会客人员,时间应在晚上12点之前。 五、实行24小时值班,每二十四小时必须定时不定时查房,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并随时提醒旅客出门时锁好房门。 六、对店内服务人员严格要求,不得随便乱查旅客物品,除打扫卫生以外,不得的私自进旅客房间。 七、接待境外旅客,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对夜间离店旅客,一般应查验车票、证件、防止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立即溜走。 九、严禁在宾馆、旅店业等公共场所卖淫嫖娼、赌博、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吸食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社会丑恶现象。 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及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所,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十一、公安人员例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经营者应全力配合,发现有不妥,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宾馆旅店业信息系统前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旅馆信息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行,根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各宾馆、招待所严格遵照执行。 一、全市所有营业性旅馆均应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馆应配置联网微机,专用软件,单独入网,所有设备属专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登记应由旅馆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治安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登记操作培训合格后方能到前台上机工作。 四、旅馆前台服务人员是系统运行情况的具体责任人,在接待旅客住宿时,必须认真查验旅馆有效证件,做到逐人验证,确保人证相符。 五、旅馆前台服务人员要将所有入住的旅客信息认真登记,并全部输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每天按要求的旅客信息及时传输至公安局信息中心,不得延误。 六、旅馆法人是旅馆前台联网运行情况的总负责人,应每日检查旅馆前台系统的登记输入和数据传送情况,坚决杜绝漏输、错输,不上报等情况发生。 七、旅馆应落实专人负责前台微机系统的维护,对系统出现的故障应立即予以修复,保证设备处于正常良好的运行状态,对于专用软件问题不能修复的,向辖区公妄机关报告。 八、旅馆前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使用电脑,同时保证通信线路畅通,用电安全,禁止故意损坏设备,禁止删除登记的旅馆信息和程序旅客信息须保留30天备查,不得自行删除,旅馆前台服务人员禁止向系统输入非旅客信息,试验数据和可能导致系统中误报警,假报警的信息,禁止输入可能危害或者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信息。 九、对于未按以上管理制度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旅馆从业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办事处、住宿站、客栈、车马店、浴池和只在夜间设置床铺供旅客住宿的房间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设的只供接待本系统人员住宿的招待所及部队开设的对外接待旅客的招待所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第四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馆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要坚固,服务台设置合理。客房的门窗要牢靠,房门要安锁,窗户要备齐插销。 (二)旅馆的出入口、通道和消防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旅馆设置床铺不得少于十二张。客房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设置架子床铺或通铺的,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通铺每个铺位宽度不得小于零点八米。(四)旅馆位置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五)旅馆工作人员应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不小于十六周岁。 第六条第六条国营、集体单位开办旅馆,须由主管部门审查;私营、合伙、个体人员开 办旅馆,须由旅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开办人持审查批件、申请书 及旅馆房屋建筑设施、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到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 签署意见,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扩大、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负责人变更、所有权 转移等情况,应当在原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三日内向 原签署意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不准在走廊、过道设置床铺,堆积物品。具备加床条件,准备临时加床的,必须事先征 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七条第七条旅馆应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登记时,工作人员应当核查旅客的居民身份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查验其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并详细、准确、逐人逐项地填 写《住宿登记簿》,不得漏项或不填。如发现涂改、伪造证件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对要求男女同房居住的旅客,应凭其结婚证或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 具的介绍信登记住宿。 凡接待外国人和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住宿的旅馆,须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不准登记接待。 租用旅馆房间办公或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的,旅馆应凭包租单位的批件办理登记手续;包租房 间从事购销业务的,旅馆应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办理登记手续。 旅馆应将旅客《住宿登记簿》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送阅。 第八条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如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制度。门卫值班人员要查验出入证,掌握出入旅馆人员情况,防止违法犯罪 分子混入旅馆。 (二)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国营和集体经营的旅馆应设有旅客贵重物品保险柜,并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贵重物品应与一般物品 分别保管,防止冒领和丢失。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要妥为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 招领;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 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私营、合伙经营和个体旅馆也应负责做好旅客财物的保管工作。 (三)值班查房制度。旅馆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管好客房钥匙,凭住宿 证或收款单对号开房;向旅客介绍住宿遵守事项,动员旅客将贵重财物交旅馆统一保管;经 常巡查客房,掌握住客和来访人员情况,保障旅客生命和财物安全。 第九条第九条旅馆应建立专门或群众性的治安保卫机构。国营大型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应设置保卫科(股);中小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私营、合伙、个体经营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 问题答疑

1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 1.1旅馆业V2.5.1519 注意事项 (2) 1.2旅馆前台软件重装软件后,使用备份的数据库打开时提示缺少字段 (2) 1.3电脑上安装有摄像头和普通扫描仪,扫描时出错 (2) 1.4旅馆业前台登记软件被病毒破坏如何处理 (2) 1.5 E验通在扫描一代身份证时错误率相对比较高 (2) 1.6扫描仪工作指示灯正常,驱动程序也重新安装但不能扫描图像 (2) 1.7旅馆数据有时无法上传(电脑能上网但无法上传) (2) 1.8重做操作系统后自行安装软件未改正服务器IP,后台服务器无法接收到 (3) 1.9打开旅馆治安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当进度条走完后界面自动消失////应用程序初 使化失败“0xc00000076” (3) 1.10旅馆治安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无法打开,出现数据库连接失败 (3) 1.11软件退房时,少数房间出现错误提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2 点E验通选项,无反应////扫描证件时,无法扫描////扫描证件时,外部组件发 生异常/////扫描证件时,扫描仪初始化失败/////扫描证件时,无法找到扫描仪 (3) 2娱乐服务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4) 2.1娱乐业前台刷卡无反应 (4) 2.2娱乐业前台软件无法安装 (4) 2.3娱乐业前台数据无法上传 (4) 2.4安装娱乐业软件电脑软硬件的要求? (4) 2.5安装娱乐业软件适应于那些范围? (4) 3消防中队火警终端受理系统 (5) 3.1接听的报警电话没有录音或来电号码不全(不显示) (5) 3.2消防中队电脑操作系统重新安装了,怎样恢复系统的使用? (5) 3.3打印出动命令显示打印内容不全 (5) 3.4软件退出时出错,提示未安装语音卡 (5) 3.5消防中队火警终端受理系统软件打不开,提示出错。 (5) 4. “三台合一”指挥调度信息系统 (6) 4.1报警电话号码有多一位、少一位现像 (6) 4.2接警系统软件无法打开 (6) 4.3接警系统软件提示网络断开,连接不到服务器 (6) 4.4接警系统软件点击下载接警录音时无反应或听不到声音 (7) 4.5接警系统软件界面无来电显示,电话可以接听 (7) 4.6报警电话打不进110指挥中心,提示无法接通 (7)

旅馆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旅馆业安全管理制度

验证登记制度 1、前台登记员必须坚守岗位,工作时间尽职守则,严禁脱岗。 2、主动向住宿旅客索要身份证件,并认真核对身份证件信息 与住宿人员体貌特征是否相符。 3、使用身份证鉴别仪对旅客信息进行扫描,并在社会信息采 集系统及《旅客登记本》上分别进行登记。 4、身份证鉴别仪识别为可疑证件的,按规定采取“先登记后 报告”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置。 5、严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非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 6、严禁多人住宿只登记一人; 7、严禁对来店住宿人员有地区歧视,拒绝住宿现象发生。 8、前台登记员使用公安网络登记要有保密意识。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本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详细向下一 班交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情况报告制度 1、发现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 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要及时报告。 2、发现旅客为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和形迹可疑人 员的要报告。 3、发现被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财物要报告。 4、发现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要报告。 5、发现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 情形的要报告。 6、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及灾害事故的要报告。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值班巡视制度 1、应当24小时有值班负责人带班,负责维护旅馆内的治安秩序。 2、服务台应设专人值守,为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客房区应设 专人全天值班巡查,巡查时间不得大于半小时。 3、户籍登记员和客房服务员要坚持每天查房查铺,查房时注意检 查每个房间实住人数与登记的人数是否相符,检查每个铺位的实际入住人和登记人的姓名是否相符。 4、通过查房查铺,注意发现掌握回旅馆较晚、夜不归宿的旅客, 并将情况记录下来。 5、注意发现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住宿、会客者擅自留宿及转让房 间、床位的情况,一经发现要进行核查,并向值班经理报告。 6、发现房间内有未寄存的物品,要主动提醒旅客将物品存入小件 寄存处。 7、监控室应设专人全天值守。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发现遮 挡摄像头、公共区域放置可疑包裹等可疑情况,并妥善处置。 8、每日巡视情况要详细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填写《值班交班登 记簿》。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以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傅、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前端) 操 作 手 册 福州天创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七月

目录 1.系统登录 (3) 2.境内旅客管理 (4) 2.1.境内旅客入住 (4) 2.2.境内旅客查询 (5) 2.3.境内旅客退房 (6) 3.境外旅客管理 (7) 3.1.境外旅客入住 (7) 3.2.境外旅客查询 (8) 3.3.境外旅客退房 (9) 4.团队旅客管理 (9) 4.1.团队旅客入住 (9) 4.2.团队旅客查询 (10) 4.3.团队旅客退房 (11) 5.可疑人员上报 (12) 5.1.可疑人员上报 (12) 5.2.可疑人员查询 (12) 6.信息统计 (12) 6.1.旅客入住统计 (13) 6.2.境内旅客统计 (14) 6.3.境外旅客统计 (15) 6.4.旅客入住报表 (15) 7.软件下载 (16) 8.系统维护 (17) 8.1.通知查看 (17) 8.2.用户管理 (18) 8.3.更改密码 (19)

1.系统登录 1、打开网页,在地址栏内输入服务器地址(10.10.10.2:81)进入如下界面: 图1. 1 2、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进入主界面如下: 图1. 2 【附】

主界面的左边为系统维护导航主菜单项,右边为详细显示。 2.境内旅客管理 2.1.境内旅客入住 单击“境内旅客管理”->“境内旅客入住”,进入如下界面: 图2.1.1 1、1、输入相关基本信息。 【附】 (1)、*为必填项。 (2)、可以引用常住旅客的信息作为入住旅客信息,输出入证件号码点击“常客引用”(3)、在相对应的信息框输入旅客的信息,住址分了两部分:行政区划跟详细住址。行政区划可点击按拼音查询,操作方法为行政区划的首字母拼音,如:福建省莆田市只要输入“fjspts’’ (4)、若有二代证读卡 可点击“二代证读卡”,进行读卡,弹出界面如下: 图2.1.2 按确定,把二代身份证放到读卡机上进行读卡。提示读卡成功点击确定,证件的详细信息就可自动载入信息框。

旅馆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乐山市中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凡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旅馆是指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在市中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厂矿、外地驻市中区的办事机构等单位开设的对外的招待所、接待站)、客货栈、车马店、酒店、浴室、桑拿按摩、洗脚房、渡假村、农家乐等(以上简称旅馆)。 旅馆业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旅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积极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旅馆的主管单位应督促旅馆经营者加强治安防范和火灾预防工作。

旅馆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按照治安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旅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旅馆治安防范工作负全责。 二、组织贯彻执行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购置安全防范设备,安装旅馆业应急系统,完善旅客登记、物品保管、车辆进出、门卫值班、巡查报告等工作制度,负责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 四、负责对职工进行治安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新进员工应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员工核查通缉、通报、通知的犯罪分子或财物,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督促对住宿旅客的信息录入和报送。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 (二)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经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向公安机关传送住宿人员信息。住宿人员住宿时,旅馆应当指定人员查验住宿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如实登

最新旅馆业管理制度与治安管理办法

最新旅馆业管理制度与治安管理办法 一、最新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店业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旅客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码。并在一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不惜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

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深翻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厨师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三)财务保管制度。旅馆应该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务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曹氏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柳州市闽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1990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以客房或床位出租形式专营或兼营境内、境外旅客住宿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旅馆开业的治安管理方面的审核; (二)指导并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协助旅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治安、消防等业务知识培训; (四)保障旅馆合法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开业条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一)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二点六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但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的旅馆不得设置双层床位。 (二)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三)旅馆的总体布局须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拥有三百间以上客房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须在旅馆的大厅、电梯等公共区域安装电视监控设施。 (四)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和其他消防防火规范的要求。 (五)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并须符合人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旅馆须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并视规模大小和在职职工人数,按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并在职工中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消防保卫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办旅馆,必须在开业(含试营业)二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 第七条旅馆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时,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平面图以及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经营旅馆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名册;经营旅馆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须提交从业人员名册。

旅馆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旅馆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主管部门 太原市公安局制 旅馆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单位名称 法 人经营地址照 片经济性质从业总人数 (办) 法人姓名联系电话 (手) (办) 治保组织 负责人电话 (手) 人数 主营 经营范围 兼营 旅馆业基本情况 旅客接待处 (?) 验证登记人 (人) 营业面积 (?) 房屋结构客房间数 (间) 床位数 (张) 传输终端 (个) 监控设备 (套) 消防设施通道出口 (处) 门卫值班 (名) 会客室 (?) 物品寄存 (间) 保管员(名) 桑拿洗浴区 (?) 洗浴休息房 (间) 散座数 (位) 其它设施辖

区 公意 安 派见 出所年月日公 安 分 )意 县 、市见 ) 局年月日 经发审 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公(特)字[ ]第号给批 此处粘贴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旅馆业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和遵守的规定 一、具备的条件 1、具有旅馆业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2、营业场所必须具备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建立旅客入住信息传输终端设备或旅客住宿登记簿册; 4、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安全防盗设施; 5、设立贵重物品存放处和财物保管设备,并建立接收、领取财物登记簿; 6、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和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7、建立从业人员登记簿,留存数码照片、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复印件; 8、洗浴休息房间,必须设立不小于20cm×30cm的可视门窗; 9、娱乐房间,必须设立“只供娱乐,严禁赌博”的提示牌; 10、按摩房间,不得安装门锁,并设有20cm×30cm的可视门

窗; 11、从业人员要掌握消防安全常识,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二、应遵守的规定 1、严格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2、对住宿旅客要如实登记,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3、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4、男女不得混浴,严禁在场所内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5、对旅客遗留的财物要揭示招领,无人认领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提供热情、周到的优质服务,守法经营,保证旅客人身、财物的安全。 三、说明 1、此表一式四份,市局、分局、派出所、经营单位各执一份; 2、每份表附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消防验收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此表经营单位要妥善保管,有效期为二年,次年进行年审; 4、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申领或年检《营业执照》; 5、《特种行业许可证》必须悬挂在营业大厅明显处,以备查验。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主管部门 太原市公安局制 旅馆业年检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法 人经营地址照 片经济性质从业总人数 (办) 法人姓名联系电话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一、系统概况 近年来,我国旅馆业发展迅猛,一直沿用店簿登记、人工查询等原始的管理手段,工作效率低下,阵地控制能力弱化。面对新的治安形势的繁重的治安管理任务,公安部把建设旅馆业系统作为全国"金盾工程"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1999/11/18)》;1999年12月,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把此项工作作为公安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了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建设的力度。 我们根据标准的精神研究开发了《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当客人入住酒店时,前台接待人员会把客人的相关资料信息和图片资料输入酒店安装的"旅店旅客登记系统"前台部分。从而改变了酒店向公安机关送交店簿的老做法,提高了各方的工作效率。过去民警深夜到酒店宾馆查房,引起店方恐慌、客人反感的"老做法"被抛弃了,旅馆经理觉得安全了,政府和群众满意了,民警的执法形象也得到了进一步改善。而且,倘若遇有人员走失急需查找或警方办案需要,民警还可以以"籍贯"、"姓名"、"入住酒店"等为条件查询到在住人员的详细信息。

这一系统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传统的旅馆部门"向公安机关送店簿"的工作方式,实现了对旅客的动态管理,使得公安机关提高了工作效率,突出了管理重点,减少了工作盲目性,增加了治安管理的科技含量。这套系统与人口信息系统(包括流动人口和重点信息系统)、CCIC系统(全国犯罪信息中心信息查询平台)、机动车管理和盗抢信息系统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系统特点 1、系统技术特点 采用先进的客户机/服务器(Client/Setvet)模式和B/S模式相结合:整个系统实行访问权限管理,只有在输入正确的帐号和密码以后系统才允许操作人员进入和使用。系统将根据用户的登记身份自动记录该用户进行的所有操作,具有可跟踪性和可复查性。SR-MMS设计过程中采用了先进的符合计算机软件工业标准的设计方案,后台数据库可以同时支持MS SQLSERVER,Sybase, Oracle等世界先进的大型数据库系统。 灵活的联网方式:可以通过专线、PSTN各种的连接方式。 高度安全:高效、安全的隔离措施可使公安专网和公共网络安全隔离开。 2、软件设计特点 (1)方便性:系统安装、配置方便; (2)易学易用性:该系统虽然功能强大完备,但非常易学、易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阜阳市住宿旅客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五条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必须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掌握旅馆进出人员情况。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旅馆应当保障按照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24小时运行,并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保留10天以上。 第六条旅馆必须建立住宿人员财物保管制度,并注意查询和发现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旅馆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 第八条对旅馆传送给公安机关的住宿人员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九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当地派出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执法机构以上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并及时向前款所指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旅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和旅馆从业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旅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未全天24小时值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泄漏住宿人员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秘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范围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的行业。 当前,我国特种行业的范围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等。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监督管理的有:废旧金属收购业、印刷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修理业、二手车交易业、旧货业、开锁业等。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 1、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 (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出口及通道电梯等部位安装监控设备。 2、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

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租赁或者转让旅馆给他人经营的,双方应当共同向原审批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 1、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企业必须履行何种手续? 经营刻制公章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使用印章管理制作信息系统。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刻字业务,个体刻字人员须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经营刻字业务。 2、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如何办理刻章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三条“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办理。 3、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给予何种处罚? 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行为的处罚: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规定,对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典当业治安管理 1、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程序。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颁布机关】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1-01-08 【实施日期】2011-01-08 【备注】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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