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浅谈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对策

浅谈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对策【摘要】国有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体系,确保监督措施有效落实。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培养高素质、廉洁的领导干部,确保企业管理层的清廉经营。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倡导廉洁从业,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引导。
提升企业整体素质,推动企业向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对策的有效性已经逐步显现。
展望未来,国有企业将在监督执纪的指导下,实现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策、内部监督、规范经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企业素质、有效性、发展前景1. 引言1.1 概述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监督执纪工作中的纪律教育、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执纪问责四种形式。
这四种形态是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工作的基础,对于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至关重要。
纪律教育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员工纪律教育,推动企业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
批评教育是对员工不当行为进行批评和指导,引导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避免再次犯错。
组织处理是对严重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改正、调整岗位等措施。
执纪问责是对严重违纪行为进行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这四种形态相辅相成,相互联系,构成了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工作的整体框架,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1.2 提出对策的必要性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责任。
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存在着监督执纪不力、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显得尤为急迫和必要。
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是当务之急。
只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才能有效监督企业的运行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坚持运用系统观念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角度强化震慑、堵塞漏洞、增强自觉,以“三不”理念一体谋划实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是国有企业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应持续探索的工作。
一、现阶段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压力压势传导不够。
当前,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普遍存在“上紧下松”的问题,"三个责任“没有压实,“一岗双责”意识明显不强,各层级领导干部从生产经营的角度考虑问题多,普遍存在重订单、业务,轻党建、廉政的现象,主要领导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和廉政工作无法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没有做到一级盯一级、一级抓一级,未将压力压势传导到最基层、做到全覆盖,廉政建设没有真正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基础管理各领域、各环节。
(二)法规意识、制度意识、流程意识欠缺。
基于压力传导不够的问题,部分领导干部和基层办事人员都不同程度存在法规意识、制度意识、流程意识欠缺和“重业务轻廉政”的现象,一方面,致使自身制度建设不够完善,部分领域甚至存在空白区;另一方面,对法规制度的学习不够深入、执行不到位,对流程管理重视不足,对分管下属的工作监督检查不够,致使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具体办事人员存在不按制度办事或钻制度空子的现象,制度执行缺乏刚性,多个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
(三)监督执纪问责刚性不足。
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不够全面,多数企业的日常监督工作更多侧重于动员教育、谈话提醒,在运用“刚柔相济”方面柔性大,刚性少,“红脸”“扯袖”“出汗”没有形成常态,“一案双查”“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尤其在处理违纪案件时,大都因顾及当事人的面子,对处分一般不公开,通报也是在尽量小的范围内,起不到处理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四)对同级“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监督难题客观存在。
在国有企业抓领导干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其中“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又是关键中的关键。
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摘要】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监督执纪在其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从国有企业监督执纪的问题、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难点、加强措施、对企业影响以及实际意义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提出国有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理保障,对促进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国有企业能够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加强监督执纪工作,重视“四种形态”的落实,对于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难点、措施、影响、实际意义、管理、保障、发展、积极作用、重要性、意义、加强、促进1. 引言1.1 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意义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承担着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责任。
监督执纪在国有企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监督执纪可以有效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秩序,防范和纠正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监督执纪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监督执纪也有助于净化企业经营环境,建立廉洁、透明、公正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最重要的是,监督执纪可以有效防止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工作必须始终抓紧、抓好,确保企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1.2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四种形态分别是警示教育、组织处理、约谈函询和约谈函问。
通过对这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可以有效预防和纠正国有企业中的违纪问题,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
警示教育能够通过惩前警示、惩后教育的方式,对违纪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约束。
通过向全体员工宣传法规和纪律,提高员工的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监督执纪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在党内进行监督和处理的一种方式。
现行的党内监督制度包括四种形态,即监督、执纪谈话、诫勉谈话以及组织调查。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一、监督形态中的问题在监督形态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监督的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方,监督执纪工作过于追求稳定,对一些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
这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遏制,有的腐败问题甚至屡禁不止。
其次,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的党内监督主要集中在组织调查和谈话这两个环节,缺乏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
这使得监督工作显得呆板化、创新性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
再次,监督的执行不力。
尽管有监督执纪机关的存在,但一些党员干部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存在问题。
有的处分决定执行不力,甚至被一些地方保护起来,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监督的公开度不足。
监督执纪工作缺乏公开透明,很多案件被封锁,不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发挥。
这也导致了一些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曝光和问责。
二、执纪谈话形态中的问题在执纪谈话形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执纪谈话效果不明显。
一些党员干部接受执纪谈话后,对自身的错误认识不够深刻,对党纪党规的约束意识不强,导致问题反复出现。
其次,执纪谈话缺乏规范性。
一些执纪谈话过于随意,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容易产生主观思想和个人偏向,影响执纪谈话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再次,执纪谈话过于形式化。
一些执纪谈话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对问题的深入调查和追究不够,导致一些党员干部重返岗位后仍然继续违纪违法行为。
最后,执纪谈话范围有限。
目前的执纪谈话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党员干部,对市县级党员干部的执纪谈话比较少见。
这导致监督执纪的覆盖面不全,一些基层干部的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
三、诫勉谈话形态中的问题诫勉谈话作为一种轻度的纪律处分形态,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诫勉谈话内容不明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
近期,笔者对我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调研,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一、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认识上存有误区。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转到位,才能落实到位。
当前,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有偏差,有的人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要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了。
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抓早抓小、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
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
把握上偏窄,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
2、严格执纪上存在欠缺。
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3、监督约束上留有死角。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
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够。
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关于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探索

关于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探索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积极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即警示教育、约谈函询、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
这一制度的推行为企业营造了廉洁风气,约束了企业内部不良行为的发生。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本文将对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和探索进行总结。
首先,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充分发挥预防和教育的作用。
警示教育是通过提供案例、警示和教育的方式,增强党员干部和企业员工的廉洁意识和纪律观念。
约谈函询、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则是在发现问题、违纪违规行为后采取的监督措施。
但是,这些措施的核心在于预防,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使企业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其次,企业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坚持严谨和公正的原则。
监督执纪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权力。
在约谈、谈话和诫勉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公正和平等,不能存在私人偏向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此外,监督执纪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惩罚和打压企业。
因此,企业需要从整体利益出发,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员工。
再次,企业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注重个案和集体的结合。
每个企业都存在自身的特点和问题,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
不同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问题和矛盾,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通过个案分析和集体学习相结合,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最后,企业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注重及时和有效的执行。
监督执纪工作是及时纠正问题的关键环节,必须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而且,措施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
企业领导应对这些措施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指导,确保整个运作流程的顺利进行。
总之,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探索是一个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
企业在运用这些措施时需要充分发挥预防和教育的作用,坚持严谨和公正的原则,注重个案和集体的结合,以及注重及时和有效的执行。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主要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当前,国有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的阶段,随着改革和转型的不断深入,其传统的管理制度和配套设施正在不断完善。
本文结合当前国有企业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以供探讨。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意义国有企业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支柱。
新时期,国有企业的运营逐步走向专业化与管理综合化,同时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要求。
在国有企业运行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对企业各项环节进行监督,对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路径,督促健全惩防体系,为企业增加制度屏障;着力整肃企业内部的不正之风,规范干部职工的日常行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提高企业整体水平,进而有效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二、问题及困难当前国有企业在纪检监察工作方面依旧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困难。
(一)认识不深刻。
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偏差,仅仅知道纪检监察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往往忽视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对于纪检监察工作多停留在一般意义的部署和领导上,容易忽视对分管领域干部职工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导致其下属员工长期存在失管、失教、失监、失察等现象。
甚至于有的领导还会认为纪检监察工作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自己做甩手掌柜。
严重的还存在将纪检监察工作和生产经营割裂开、对有利于提升经济效益的工作完全支持、对无法带来经济效益或有可能影响企业经营的纪检监察工作持消极态度的现象。
对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决策部署层层转发、会议传达,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未结合企业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个别基层纪检干部对自身肩负的重大使命和责任认识不深刻,责任感、使命感不强,不能发挥标杆示范作用。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XX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曾提出纪委监督工作需做到“四种形态”,并强调要运用“四种形态”来衡量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严管就是厚爱。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
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沫江纪工委做了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1.认识欠缺陷入误区。
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2.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
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喝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3.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
“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
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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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李德先
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3期
在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国有企业深刻领会“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与实施目的,将“四种形态”工作与国有企业经济工作相结合,以“四种形态”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主营业务快速增长保障“四种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涵
党的十九大首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中纪委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又对贯通运用“四种形态”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与解读,“四种形态”的明确提出基于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科学实践,有效保证了我党反腐败斗争的长效性。
国有企业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治未病,狠刹腐败之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执行主体力量、运用的精准程度以及主体责任意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国有企业中“四种形态”工作推开不力,时常被束之高阁。
二、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1)落实“四种形态”部门与人员缺失
国有企业“四种形态”落实工作通常集中在党建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纪检监察部门,且纪检干部通常为“兼职”,除纪检监察工作外,通常还承担着党建工作、宣传工作等其他重点工作,三转不彻底,工作人员被其他大量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占据大部分经历,纪检监察力量不足,纪检监察工作被搁置。
除此之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通常与被监察对象在同一栋楼里办公,工作与生活紧密交织在一起,在真正落实“四种形态”相关工作时,很容易被人情世故所牵绊,从而畏首畏尾,不敢较真碰硬。
纪检监察工作开始走形变样,在不得不做的时候选择提前打招呼的突击式检查完成规定动作,在面临党纪处分时不区分具体情况,而是以一种“老好人”的心态,将从轻作为普遍处置原则,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从而导致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准确处置问题,“四种形态”工作落实不到位。
(2)落实“四种形态”主体责任意识不足
国有企业领导通常以完成营收指标,创造经济收益为主要目标,从而导致国有企业从领导到员工对于“四种形态”落实的弱化,“四种形态”通常被束之高阁,搁置一旁。
部分企业即使将“四种形态”的监督真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通常也仅仅局限于对重要岗位和重要部门的监
督,监督范围十分有限,且即使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通常也会从企业发展、企业形象、企业盈利的角度考虑,多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代替党纪处分、立案审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落实“四种形态“尺度把握不够准确
在部分国有企业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监督执纪能力不足,难以精准区分“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况与时机。
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荒废红脸出汗的常态化推进,使得本该发挥预防功能、抓早抓小,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的第一种形态流于形式,谈话函询被集体谈话、民主生活会所替代,失去了锋芒与针对性。
在运用第二形态时产生过分的依赖,认为党纪轻处分既能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又不至于对于处理对象本身产生很大的影响,通常在一两年之后影响自动消失,一切恢复原状,处理对象本身也相对容易接受。
在运用第三种形态时多持有侥幸心理,将其视为逃避立案审查的最后一道屏障,难以把握党纪重处分与立案审查之间的尺度。
在运用第四种形态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能力限制十分明显,因涉及到立案审查,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等一系列专业程序,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很难胜任,导致案件证据链不完整,难以移送司法机关,拖久不决,损失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三、国有企业更好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
(1)设立专职部门,充实骨干力量
通常来讲国有企业所扮演经济角色的重要程度要大于政治角色,所以通常经济角色能够得到从上到下的高度重视,相反政治角色往往被忽略,但正因为国有企业的经济特性,权利与经济利益往往密不可分,所以纪检监察部门的单独设立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单独设立纪检监察部门,将纪检监察人员从事务性工作中抽离出来,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实现三转,独立考核、独立办公、专职监督、直接对主要领导负责,赋予纪检监察人员监督审查权利,才能真正将“四种形态”运用得当,落到实处,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2)加強党建引领,提高主体意识
党领导一切,党建引领是各项工作的基础,国有企业各级领导、工作人员都要加强党建引领意识,全面提高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视程度,以党建引领“四种形态”工作精准落实。
首先,国有企业领导者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在专注经济任务的同时,将党建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工作同等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的位置,在企业内部传递相应的信号,促使党建、纪检监察工作全面推开,更好的落实“四种形态”。
总之,必须在党建引领的基础上,切实统一思想、提高政治认识、站在全局高度统筹协调,才能真正实现“四种形态”的贯通运用。
(3)精准使用“四种形态”,提高执纪监督能力
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最重要的就是纪检监察人员对于“四种形态”适用情况的精准划分、对症下药,以及熟练运用,使纪检监察工作真正触及提出“四种形态”的本质与初衷,最终实现效果最大化。
以强化日常监督推进第一种形态落实。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办案机关,不能简单以党政纪处分为目的,更重要的是强化日常监督,将问题消灭在苗头和萌芽状态。
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谈话、函询制度,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谈话流程与谈话内容,增加谈话的针对性,避免谈话流于形式,使谈话真正入脑入心;以教育大多数为重点推进第二种形态落实。
在第二中形态中,监督对象通常只是有轻微的违反党纪行为,且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意都不大,甚至有很大一部分人是因为工作疏漏,因此,在适用党纪处分时,除了处分运用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提起监察对象注意以外,还要秉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充分关心监察对象的心里状态与思想动态,把惩治和教育结合起来,使其放下包袱,改正错误,再积极投入到为群众服务的事业中去;以守好党内最后一道防线为己任,推进第三种形态落实。
第三种形态是党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常适用于严重违纪的同志,这类同志已经处在悬崖边缘,第三种形态的运用是悬崖勒马的最后一次机会,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决不能姑息养奸,要充分利用第三种形态,有效组织党员干部滑向犯罪的深渊;以“零容忍”态度推进第四种形态落实。
在运用第四种形态时,通常具有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且情节恶劣等特征,适用的惩罚相对来说也较为严厉,后果相对严重,因此纪检监察人员在判断时要更加仔细和慎重,明确政策界限,给出合理的判断,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做好前期移交准备工作。
结论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重拳出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关工作。
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国有企业经济特性、主体责任意识不足、执纪人员对“四种形态”把握不准确等多重原因作用,导致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国有企业要克服自身内因,充分利用外部支持,高度重视“四种形态”落实工作,提高监督执纪能力,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中的前三种,为党员干部筑牢防线、悬崖勒马,审慎运用第四种形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为全体党员干部敲响警钟,推进反腐败斗争走向胜利。
参考文献:
[1]马继良,合恩平.国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办公室业务,2019(02):28.
[2]李嘉.“四种形态”在国企监督执纪中的实战探索[J].冶金企业文化,2018(0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