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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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林规发〔201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

国家储备林建设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木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要工作。

国家储备林制度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发挥财政金融合力、创新投融资模式的基础保障制度,也是大型营造林工程实现系统化精细化管理的样板先行制度,对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启动实施了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同时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储备林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这是保障和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重大步骤和关键举措,各地各单位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

二、科学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和任务。

请各地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规划工作,并抓紧编制本省(区、市)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

三、大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2015年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5〕117号),首个截至目前,已在广西、四、认真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相关实施细则我局发布了《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试行)》,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年度施工作业设计管理办法》等5个管理办法,编制了《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模式及典型案例》、《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林管理,建设可查、可调、可控的国家储备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为增加我国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速生丰产、珍稀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

第三条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契约管理、持续经营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储用结合、总量平衡的国家储备林管理制度。

第四条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的建设范围、建设布局和重点工程,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

第五条国家储备林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依法依约代储代管国家储备林,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

经营绩效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营造林公司或林草业合作经济组织,优先安排财政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扶贫攻坚、造林合作社。

第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制定发展规划、相关管理办法、树种目录、技术规程和建设标准;(二)制定扶持政策,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和中央投资资金;指导、技术审核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贷款项目,全面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三)组织划定国家储备林,组织指导签订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合同;(四)组织国家储备林监测核查和绩效评价,开展数据调度、统计和信息化管理;(五)组织人员培训、研究、宣传和技术推广等。

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制定省级国家储备林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细则;(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和资金,分解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和建设资金,组织上报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三)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开展国家储备林监督检查和省级绩效评价;(四)统筹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管理,负责国家储备林数据调度、信息报送;(五)组织人员培训、宣传和技术推广等。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1. 引言国家储备林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划定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储备的林地。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国家储备林的管理和利用,确保其发挥有效的生态保护和资源保障功能。

本文档旨在提出国家储备林制度的基本原则、管理机制以及推进措施。

2. 基本原则国家储备林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生态优先原则: 国家储备林的保护和管理应以生态效益为核心,优先保护珍稀物种、受威胁物种和独特生态系统。

•可持续利用原则: 国家储备林的利用应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合理规划和开发各类资源,确保林地生态和经济效益的协调。

•科学决策原则: 国家储备林制度的实施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开展监测、评估和预测,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公众参与原则: 国家储备林的管理和利用应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公众参与,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

3. 管理机制国家储备林的管理机制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审批核准、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等环节。

具体如下:3.1 规划设计国家储备林的规划设计是国家储备林制度的基础。

根据国家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制定国家储备林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应明确国家储备林的范围、等级划分和管理要求,专项规划应根据不同区域和生态类型制定具体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3.2 审批核准国家储备林的划定和调整应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

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储备林划定方案时应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程序审批和公示。

3.3 监督检查国家储备林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储备林的日常管理和利用情况的监督。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储备林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3.4 评估考核国家储备林的建设和管理应进行定期的评估考核,以评估国家储备林的生态保护和资源保障效果。

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和改进国家储备林制度的依据。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定稿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定稿

具体任务与实施措施
划定国家储备林范围,制定建设规划方案
01
建立国家储备林基地,加强林木良种选育和 推广应用
03
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建设任务顺 利实施
05
02
加强森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优化树种结构 和林分结构
04
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引 导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
06
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提升国家储备林 建设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
评估国家储备林制度对国民经济 的贡献,包括提供木材、创造就 业等。
评估国家储备林制度对生态环境 的改善,包括保持水土、涵养水 源、生物多样性等。
评估国家储备林制度对社会发展 的贡献,包括提高民众的环保意 识、促进乡村发展等。
风险识别与评估
自然灾害风险
识别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干旱、风灾等,评估其对国 家储备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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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社会参与与监督机制
要点一
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进展情况。
要点二
监督机制
建立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评 估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公开透明。
06
效益评估与风险控制
效益评估指标与方法
01
02
03
经济效益
运用先进的数学模型和模拟模型等技术手段,对国 家储备林制度方案进行精细化设计和优化。
创新点三
通过实地验证和模拟运行等方式,对方案进 行评估和完善,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 性。
05
实施方案与保障措施
实施主体与责任分工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国家储备林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家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国家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立的国家森林资源储备制度。

国家储备林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国家森林资源储备制度,形成完善的国家森林资源储备体系,保障国家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一、确定国家储备林的范围和标准。

国家储备林应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国家重点保护区域,以及一定比例的一般林地。

国家储备林应按照国家森林资源储备标准建设,确保储备林的面积、质量和功能。

二、建立健全国家储备林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国家应建立专门的国家储备林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储备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同时,建立健全国家储备林管理制度,包括储备林的规划管理、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监测评估、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制度。

三、加强国家储备林的建设和保护。

国家应加大对储备林的投入力度,加强对储备林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储备林的面积和质量。

同时,加强对储备林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储备林存在的问题,确保储备林的功能和效益。

四、促进国家储备林的可持续利用。

国家应采取措施,促进储备林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储备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同时,加强对储备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高储备林的管理水平和保护能力。

五、加强国家储备林的宣传和教育。

国家应加强对储备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储备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储备林建设和保护的良好氛围。

总之,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是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国家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国家储备林制度建设,共同努力,为国家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林地选择:选择立地指数≥14 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 35 度以下,立地条件优良的 林地。
第十三条 林分选择:以人工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 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 60%。
符合条件的天然次生林可划定为国家储备林。 第十四条 林龄选择: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 第十五条 生长量要求: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六条 后备林划定:承储主体应按标准划定不少于国家储备林面积 10%的后备林,符合条件 的幼龄林也可划入后备林。
第四章 划定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下达划定任务,指导省级划定方案编 制,制定技术要求,组织技术培训,审定划定成果。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制定划定实施细则和储备方案,开 展技术培训,指导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划定工作,审查汇总划定成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部门根据市、县提报的划定成果,按比例组织外业抽查。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对划定质量不合 格的,责成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调查划定;对在划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 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效果不明显的,调减 承储任务,直至取消承储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 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后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储备林总量动态平衡,在国家储备林动用后,轮入 的活立木资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 合作组织等。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藏林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藏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林规发〔2021 〕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消费建立兵团林业局,各方案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1 〕25号〕建立国家储藏林制度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储藏林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储藏林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家储藏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

国家储藏林建立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木材平安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要工作。

国家储藏林制度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发挥财政金交融力、创新投融资形式的根底保障制度,也是大型营造林工程实现系统化精细化管理的样板先行制度,对加强国家储藏林基地建立,维护国家生态平安和木材平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央指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启动施行了国家储藏林建立试点,同时根据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储藏林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根本原那么、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这是保障和推进国家储藏林建立的重大步骤和关键举措,各地各单位务必进一步进步认识,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做好国家储藏林建立。

二、科学编制?国家储藏林建立规划?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储藏林建立规划?,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藏林建立目的和任务。

请各地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规划工作,并抓紧编制本省〔区、市〕国家储藏林建立规划或施行方案。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doc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doc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林管理,建设可查、可调、可控的国家储备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为增加我国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速生丰产、珍稀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

第三条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契约管理、持续经营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储用结合、总量平衡的国家储备林管理制度。

第四条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的建设范围、建设布局和重点工程,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

第五条国家储备林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依法依约代储代管国家储备林,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

经营绩效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营造林公司或林草业合作经济组织,优先安排财政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扶贫攻坚、造林合作社.第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制定发展规划、相关管理办法、树种目录、技术规程和建设标准;(二)制定扶持政策,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和中央投资资金;指导、技术审核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贷款项目,全面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三)组织划定国家储备林,组织指导签订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合同;(四)组织国家储备林监测核查和绩效评价,开展数据调度、统计和信息化管理;(五)组织人员培训、研究、宣传和技术推广等。

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一)组织制定省级国家储备林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细则;(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和资金,分解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和建设资金,组织上报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三)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开展国家储备林监督检查和省级绩效评价;(四)统筹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管理,负责国家储备林数据调度、信息报送;(五)组织人员培训、宣传和技术推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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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办丰字[2014]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划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储备林划定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类型多样、权责明晰、主体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储备林总量动态平衡,在国家储备林动用后,轮入的活立木资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二章划定范围
第六条国家储备林应在自然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现有林资源丰富的区域划定。

第七条国家储备林的划定以技术力量雄厚、具有珍稀树种和大径级材培育经验的国有林场为主,纳入财政预算及承担国际贷款项目的国有林场优先。

第八条申请划定国家储备林的集体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划定总面积不超过本省(区、市)划定面积的20%。

第三章划定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资源数据:以最新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承储主体森林资源状况,科学划定国家储备林。

第十条储备树种:选择纳于《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珍稀或具有培育大径级材潜力的树种。

第十一条规模要求:单个承储主体划入国家储备林的总面积不低于3000亩。

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

第十二条林地选择:选择立地指数≥14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35度以下,立地条件优良的林地。

第十三条林分选择:以人工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

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条件的天然次生林可划定为国家储备林。

第十四条林龄选择: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

第十五条生长量要求: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六条后备林划定:承储主体应按标准划定不少于国家储备林面积10%的后备林,符合条件的幼龄林也可划入后备林。

第四章划定职责
第十七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下达划定任务,指导省级划定方案编制,制定技术要求,组织技术培训,审定划定成果。

第十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制定划定实施细则和储备方案,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划定工作,审查汇总划定成果。

第十九条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储备方案,组织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划定,并上报划定成果。

第二十条承储主体配合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参与制定调查方案。

第五章划定成果
第二十一条调查设计单位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填写《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小班划定基本情况表》(附件1)及《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划定统计表》(附件2),利用1:10000地形图绘制划定现状图。

分别标记国家储备林及后备林。

第二十二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上报划定信息并提交划定成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承储主体须建立国家储备林数据档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县提报的划定成果,按5%-10%比例组织外业抽查。

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

第二十五条对划定质量不合格的,责成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调查划定;对在划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效果不明显的,调减承储任务,直至取消承储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小班划定基本情况表
2、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划定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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