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林业局速丰办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简称“基地建设”)管理,提升木材供给保障能力,根据《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储备林基地是指纳入规划,通过现有林改培、集约人工林栽培和森林抚育等集约经营措施,优化林分结构,增加森林蓄积,高标准、高质量的活立木资源。
基地是指从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的林地和森林。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着眼长远、总量稳定、扩面增量、提质增效的方针,坚持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基地化的多样经营模式,推广应用先进营造林技术和储备运行管理措施。
第四条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实行营造中短周期速丰林、珍稀及大径级用材林,通过划定储备中龄林、近熟林和成熟林,培育大径材,以应对市场预期、原木进口减供或断供风险。
第五条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以现有林改培为主,同时采取集约人工林栽培和中幼林抚育,开展基地建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从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建设单位(包括国有、股份制、私营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社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管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成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基地建设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木材储备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速丰办负责。
其主要职责:(一)协调组织编制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扶持政策和资金;(三)组织制定项目建设相关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四)组织各省(区)申报国家木材战略储备项目;(五)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基地建设年度计划;(六)对基地建设进行宏观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等。
第九条规划范围内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部署本省基地建设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林规发〔201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
国家储备林建设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木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要工作。
国家储备林制度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发挥财政金融合力、创新投融资模式的基础保障制度,也是大型营造林工程实现系统化精细化管理的样板先行制度,对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启动实施了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同时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储备林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这是保障和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重大步骤和关键举措,各地各单位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
二、科学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和任务。
请各地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规划工作,并抓紧编制本省(区、市)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
三、大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2015年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5〕117号),首个截至目前,已在广西、四、认真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相关实施细则我局发布了《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试行)》,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年度施工作业设计管理办法》等5个管理办法,编制了《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模式及典型案例》、《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
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

附件2: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核查目的:全面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实施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为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核查任务:对划定质量进行核查,掌握各地国家储备林划定落实情况,对划定工作进行客观评价,确保划定质量;对国家基建投资的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进行核查,确保改培和新造林质量与效果。
第二条核查依据(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四)《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林规发〔2013〕20号);1(五)《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办丰字〔2014〕43号);(六)《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林丰管字〔2013〕9号);(七)《国家林业局速丰办关于下发2014年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的通知》(林丰管字〔2014〕4号);(八)《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办贷字〔2013〕160号);(九)《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十)《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十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2010);(十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14〕42号);(十三)各省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材料,现有林改培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新造林设计与验收等资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核查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由各省划定的国家储备林核查和利用国家基建投资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基地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核查。
核查对象包括:(一)各省按照《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标准划定的,并通过国家储备林划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国家储备林;(二)在《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范围内,使用国家基建投资按照《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开展的现有林改培林分;(三)在《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范围内,使用国家基建投资开展的新造林。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储备林运行管理机制分析与优化建议

第16卷第12期 南方农业2022年6月Vol.16 No.12 South China Agriculture Jun. 202263黄 倩.国家储备林运行管理机制分析与优化建议[J].南方农业,2022,16(12):63-65.国家储备林运行管理机制分析与优化建议黄 倩(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贵州龙里 551200)摘 要 2012年我国开始启动储备林项目,通过多年发展,已初步形成职能分工明晰的机制和规范性、程序化的运行机制。
经过在投资模式、管理、优惠政策整合等方面的探索与创新,我国储备林项目在基地和机制的构建工作方面获得明显进展。
但由于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储备林项目在机制构建、管理制度、投资机制、财政政策配合体系等方面仍存在问题。
因此通过剖析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开展状况及面临的问题,在完善管理制度、优化运行机制、完善监督管理举措、拓展投资途径、完善奖励机制、建立政策措施配合体系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林业;国家储备林;运行机制;管理机制;融资机制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志码:C DOI :10.19415/ki.1673-890x.2022.12.021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实施国家储备林工程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我国用材供应,建立木材安全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国大径材和稀有树木的紧缺问题,并大力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因此,要认真做好国家储备林实施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国家储备林工程建设任务执行状况,客观衡量执行成效,根据实地调查掌握的相关情况,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和后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并提供具体的对策措施。
1 国家储备林运行管理机制1.1 规划层面《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和《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是实施国家储备林划分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并确定国家储备林的准入条件、培植目标和近期发展规模[1]。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办丰字[2014]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划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储备林划定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类型多样、权责明晰、主体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储备林总量动态平衡,在国家储备林动用后,轮入的活立木资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二章划定范围第六条国家储备林应在自然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现有林资源丰富的区域划定。
第七条国家储备林的划定以技术力量雄厚、具有珍稀树种和大径级材培育经验的国有林场为主,纳入财政预算及承担国际贷款项目的国有林场优先。
第八条申请划定国家储备林的集体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划定总面积不超过本省(区、市)划定面积的20%。
第三章划定条件和标准第九条资源数据:以最新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承储主体森林资源状况,科学划定国家储备林。
第十条储备树种:选择纳于《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珍稀或具有培育大径级材潜力的树种。
第十一条规模要求:单个承储主体划入国家储备林的总面积不低于3000亩。
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
第十二条林地选择:选择立地指数≥14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35度以下,立地条件优良的林地。
第十三条林分选择:以人工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
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条件的天然次生林可划定为国家储备林。
第十四条林龄选择: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
第十五条生长量要求: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划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储备林划定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类型多样、权责明晰、主体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储备林总量动态平衡,在国家储备林动用后,轮入的活立木资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二章划定范围第六条国家储备林应在自然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现有林资源丰富的区域划定。
第七条国家储备林的划定以技术力量雄厚、具有珍稀树种和大径级材培育经验的国有林场为主,纳入财政预算及承担国际贷款项目的国有林场优先。
第八条申请划定国家储备林的集体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划定总面积不超过本省(区、市)划定面积的20%。
第三章划定条件和标准第九条资源数据:以最新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承储主体森林资源状况,科学划定国家储备林。
第十条储备树种:选择纳于《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珍稀或具有培育大径级材潜力的树种。
第十一条规模要求:单个承储主体划入国家储备林的总面积不低于3000亩。
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
第十二条林地选择:选择立地指数≥14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35度以下,立地条件优良的林地。
第十三条林分选择:以人工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
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条件的天然次生林可划定为国家储备林。
第十四条林龄选择: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
第十五条生长量要求: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评估

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评估摘要: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林业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既能提供丰富的林业资源,又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良好地开展林业管理工作,在新形势发展背景下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根本,强调营林造林具体成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提高生态结构的稳定性、平衡性、可靠性,使各项机制政策高效实施,提升营林造林良好成效。
关键词: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问题;举措引言林业经济以森林生态环境、林地资源为基础,在林内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以及各种林业产业,是集种植养殖、采摘、观光于一体的立体式复合经营模式。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林地种养业,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积极发展森林旅游、农村服务业,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
林业经济对林地空间进行充分开发利用,可最大限度提升林地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增加农民收入。
林业经济投资少、见效快、潜力大、易操作,发展林业经济可有效缩短林业周期,增加林业附加值,促进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在拓宽农民收入渠道、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林业经济发展已成为我国各地区争相发展的朝阳产业。
1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必要性营林造林工作顺利地开展一方面能够扩大我国林业占地面积,另一方面还可以为群众的生活生产提供充足且丰富的木材资源,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3]。
尤其是一些较稀有的木材资源,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
例如,马尾松的使用价值较高,是建筑项目、家具生产等必不可少的木材资源之一;马尾松的根部、树干通过特殊培养,可以提高木材利用效率,创造巨大的综合效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化旅游行业高速发展,游客能根据自身需求与喜好自主消费,购买林业产品,创造巨大的额外价值。
在开展营林造林工作时,各地区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强调各类木材资源的合理选择与高效应用,提高资源利用率,扩大林地占地面积,使我国林业资源类别越来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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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划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储备林划定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类型多样、权责明晰、主体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储备林总量动态平衡,在国家储备林动用后,轮入的活立木资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二章划定范围
第六条国家储备林应在自然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现
有林资源丰富的区域划定。
第七条国家储备林的划定以技术力量雄厚、具有珍稀树种和大径级材培育经验的国有林场为主,纳入财政预算及承担国际贷款项目的国有林场优先。
第八条申请划定国家储备林的集体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划定总面积不超过本省(区、市)划定面积的20%。
第三章划定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资源数据:以最新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承储主体森林资源状况,科学划定国家储备林。
第十条储备树种:选择纳于《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珍稀或具有培育大径级材潜力的树种。
第十一条规模要求:单个承储主体划入国家储备林的总面积不低于3000亩。
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
第十二条林地选择:选择立地指数≥14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35度以下,立地条件优良的林地。
第十三条林分选择:以人工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
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条件的天然次生林可划定为国家储备林。
第十四条林龄选择: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
第十五条生长量要求: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六条后备林划定:承储主体应按标准划定不少于国家储备林面积10%的后备林,符合条件的幼龄林也可划入后备林。
第四章划定职责
第十七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下达划定任务,指导省级划定方案编制,制定技术要求,组织技术培训,审定划定成果。
第十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制定划定实施细则和储备方案,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划定工作,审查汇总划定成果。
第十九条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储备方案,组织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划定,并上报划定成果。
第二十条承储主体配合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参与制定调查方案。
第五章划定成果
第二十一条调查设计单位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填写《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小班划定基本情况表》(附件1)及《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划定统计表》(附件2),利用1:10000地形图绘制划定现状图。
分别标记国家储备林及后备林。
第二十二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上报划定信息并提交划定成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承储主体须建立国家储备林数据档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县提报的划定成果,按5%-10%比例组织外业抽查。
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
第二十五条对划定质量不合格的,责成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调查划定;对在划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效果不明显的,调减承储任务,直至取消承储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小班划定基本情况表
2、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划定统计表
附件1
(承储单位)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小班划定基本情况表
注:1、面积为承储主体划定的国家储备林总面积;
2、土壤厚度指土壤A层+B层厚度;
3、国家储备林及后备林分别填表。
6
附件2
省(区、市)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划定统计表
单位:亩
按不同树种分别统计面积;5、国家储备林及后备林分别填表。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