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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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林实施方案

国家储备林实施方案

国家储备林实施方案国家储备林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家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国家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功能维护,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环境突发事件,以及满足军事、民用等特殊需要而建立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的、具有重要功能的森林资源。

国家储备林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储备林的建设目标。

国家储备林的建设目标是,建立一批国家储备林,形成一定规模的国家储备林体系,保障国家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满足国家特殊需要,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国家储备林的建设原则。

1. 生态优先原则。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优先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优先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重要生态功能区。

2. 公益优先原则。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大公益需求,保障国家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国家特殊需要。

3. 可持续利用原则。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注重提高森林资源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利用水平。

4. 综合治理原则。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综合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复杂性和动态性,综合运用各种生态治理技术手段,实行综合治理。

5. 公开透明原则。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充分尊重相关利益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

三、国家储备林的建设任务。

1. 加强国家储备林保护。

加强对国家储备林的保护力度,提高国家储备林的保护水平,确保国家储备林的生态安全和生态功能。

2. 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

加大国家储备林建设投入,加快国家储备林建设步伐,形成一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国家储备林。

3. 完善国家储备林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国家储备林管理制度,明确国家储备林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加强对国家储备林的监管和管理。

四、国家储备林的建设保障。

1. 加强政策支持。

国家应当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国家储备林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林规发〔2015〕192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林规发〔201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

国家储备林建设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木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要工作。

国家储备林制度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发挥财政金融合力、创新投融资模式的基础保障制度,也是大型营造林工程实现系统化精细化管理的样板先行制度,对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启动实施了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同时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储备林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这是保障和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重大步骤和关键举措,各地各单位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

二、科学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和任务。

“”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V1

“”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V1

“”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V1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随着气候变化日益严峻和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保护自然生态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此,中国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相继出台,旨在以保护生态为出发点,建设国家储备林,以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一、背景介绍国家储备林是为了储备公共供水、防沙治沙、防洪抗旱、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物种多样性等各种用途而建设的。

这是一项国家林业战略,也是控制沙漠化的重要手段。

二、建设目标1. 建设树种多样性、功能较多的国家储备林,实现植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复原与改善。

2. 统筹推进北方、南方储备林建设,分别布局。

3. 通过人为干预,优化林分结构,提高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4. 增加森林覆盖率,提供生态功能,实现水土保持。

三、建设原则1. 生态功能优先。

林区建设按照生态功能优先的原则,积极开展野外科学考察和调查研究,善于汲取先进技术和经验。

2. 面积合理。

建设渐进推进,场内回归生态功能为出发点,面积大小酌情设计。

3. 生态价值区域优先。

根据生产、生态价值确定建设范围和建设技术等,采用不同的营林技术,建设不同类型的森林资源。

4. 物种多样性。

保护和种植多样性性别和年龄的植物。

四、建设步骤1. 地理信息、核心和边缘带及人口密集区的筛选。

2. 确定荒漠化等现象的严重程度,并预测未来的趋势。

3. 确定森林的功能和类型,并准确评估森林的生态服务。

4. 确定符合季节性的自然休闲需求,并结合旅游产业发展。

5. 技术选型,选定种植树种,施肥、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

五、风险与应对1. 林业灾难风险。

加强生态检测,防止堆积物和垃圾的蔓延,降低火灾和疾病的发生率,并加强森林保护和防火教育。

2. 土地利用和开发风险。

加强总体规划和组织,不断协调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立法保障,制定长期保护计划。

3. 森林破坏风险。

加强公众教育,呼吁保护环境,筹集拨款,管理督察,对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林管理,建设可查、可调、可控的国家储备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为增加我国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速生丰产、珍稀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

第三条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契约管理、持续经营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储用结合、总量平衡的国家储备林管理制度。

第四条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的建设范围、建设布局和重点工程,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

第五条国家储备林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依法依约代储代管国家储备林,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

经营绩效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营造林公司或林草业合作经济组织,优先安排财政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扶贫攻坚、造林合作社。

第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制定发展规划、相关管理办法、树种目录、技术规程和建设标准;(二)制定扶持政策,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和中央投资资金;指导、技术审核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贷款项目,全面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三)组织划定国家储备林,组织指导签订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合同;(四)组织国家储备林监测核查和绩效评价,开展数据调度、统计和信息化管理;(五)组织人员培训、研究、宣传和技术推广等。

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制定省级国家储备林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细则;(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和资金,分解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和建设资金,组织上报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三)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开展国家储备林监督检查和省级绩效评价;(四)统筹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管理,负责国家储备林数据调度、信息报送;(五)组织人员培训、宣传和技术推广等。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1. 引言国家储备林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划定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储备的林地。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国家储备林的管理和利用,确保其发挥有效的生态保护和资源保障功能。

本文档旨在提出国家储备林制度的基本原则、管理机制以及推进措施。

2. 基本原则国家储备林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生态优先原则: 国家储备林的保护和管理应以生态效益为核心,优先保护珍稀物种、受威胁物种和独特生态系统。

•可持续利用原则: 国家储备林的利用应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合理规划和开发各类资源,确保林地生态和经济效益的协调。

•科学决策原则: 国家储备林制度的实施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开展监测、评估和预测,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公众参与原则: 国家储备林的管理和利用应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公众参与,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

3. 管理机制国家储备林的管理机制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审批核准、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等环节。

具体如下:3.1 规划设计国家储备林的规划设计是国家储备林制度的基础。

根据国家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制定国家储备林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应明确国家储备林的范围、等级划分和管理要求,专项规划应根据不同区域和生态类型制定具体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3.2 审批核准国家储备林的划定和调整应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

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储备林划定方案时应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程序审批和公示。

3.3 监督检查国家储备林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储备林的日常管理和利用情况的监督。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储备林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3.4 评估考核国家储备林的建设和管理应进行定期的评估考核,以评估国家储备林的生态保护和资源保障效果。

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和改进国家储备林制度的依据。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国家储备林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旨在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下面我们来分步骤阐述这一制度方案。

第一步,确定国家储备林的类型和范围。

根据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储备林主要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重要生态功能林、气候调节林等,范围涉及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

这样一来,各地方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步,明确国家储备林的管理责任。

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储备林的统筹规划、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并与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管理机构。

各地方也要成立储备林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储备林的监管工作。

这些管理机构要负责制定储备林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并加强对储备林的巡逻和检查。

第三步,加强国家储备林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国家储备林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是储备林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储备林保护方面,各地要完善储备林的守护设施,加强储备林的防火防盗能力,防止捕猎等违法行为。

在修复工作方面,要加强林地的造林、植树、绿化等工作,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和防治林害技术,保护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步,强化国家储备林的社会监管力度。

国家储备林的建设和管理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政府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储备林建设的认识和意识,争取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共同保护和管理我国的林业资源。

综上所述,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是我国林业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国家储备林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共同为实现美丽中国的伟大梦想而努力。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05
国家储备林制度发展前景
提升木材安全保障能力
01
木材供应能力
02
稳定木材市场
03
应对国际市场变化
通过国家储备林制度,增加木材 储备和供应能力,保障国家经济 建设和人民生活对木材的需求。
国家储备林制度的实施,有助于 稳定木材市场价格,降低市场波 动对行业的影响。
国家储备林制度有助于提高我国 在国际木材市场的话语权,应对 国际市场变化。
问题与挑战
要点一
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国家储备林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苗木购置、 人工费用、土地租赁等,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建设的一个 重要因素。
要点二
技术支持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国家储备林建设需要高水平的技术支持和管理,包括育 苗技术、森林经营技术、森林保护技术等,同时需要建 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
建设成效
生态效益
国家储备林建设在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 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
社会效益
国家储备林建设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促进 了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经济效益
国家储备林建设通过培育大径材和珍贵树种 ,发展森林旅游等途径,取得了较好的经济 效益。
03
国家储备林制度主要内容
建设任务明确
国家已经明确提出了到2035年建设国家储备林3688万亩的目标,并制定了南方集体林区、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等生态区位重要、集中连片、效益良好的 区域。
跨区域布局
跨区域布局是指突破行政区域界限,从更大的范围内布局国家储备林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资源保护与利用
总结词
坚持保护优先,实现可持续利用
VS
详细描述

国家储备林建设方案(五)

国家储备林建设方案(五)

国家储备林建设方案一、实施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森林资源面临严重的破坏和枯竭的局面。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加强对国家储备林的建设和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二、工作原理国家储备林是指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划定的一定面积的森林,用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气候、防止自然灾害等。

其工作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划定储备林区域:根据国家森林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需求,科学划定储备林区域,确保储备林的规模和分布合理。

2. 强化保护措施:加强储备林的保护力度,严禁砍伐和滥采滥挖行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3. 积极开展林业经营:在储备林内合理开展林业经营活动,提高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4. 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储备林的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推动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计划步骤1. 制定储备林建设计划:根据国家森林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需求,制定储备林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2. 划定储备林区域:结合森林资源分布和生态环境需求,科学划定储备林的区域范围。

3.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储备林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4. 加强保护力度:加大对储备林的保护力度,严禁砍伐和滥采滥挖行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5. 积极开展林业经营:在储备林内合理开展林业经营活动,提高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

6. 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储备林的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

四、适用范围国家储备林建设方案适用于我国各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可以覆盖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

五、创新要点1. 科学划定储备林区域: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需求,科学划定储备林的区域范围,确保储备林的规模和分布合理。

2. 强化保护措施:加强对储备林的保护力度,严禁砍伐和滥采滥挖行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3. 积极开展林业经营:在储备林内合理开展林业经营活动,提高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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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国家林业局速丰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简称“基地建设”)管理,提升木材供给保障能力,根据《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储备林基地是指纳入规划,通过现有林改培、集约人工林栽培和森林抚育等集约经营措施,优化林分结构,增加森林蓄积,高标准、高质量的活立木资源。

基地是指从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的林地和森林。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着眼长远、总量稳定、扩面增量、提质增效的方针,坚持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基地化的多样经营模式,推广应用先进营造林技术和储备运行管理措施。

第四条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实行营造中短周期速丰林、珍稀及大径级用材林,通过划定储备中龄林、近熟林和成熟林,培育大径材,以应对市场预期、原木进口减供或断供风险。

第五条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以现有林改培为主,同时采取集约人工林栽培和中幼林抚育,开展基地建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从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建设单位(包括国有、股份制、私营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社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管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成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基地建设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木材储备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速丰办负责。

其主要职责:(一)协调组织编制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扶持政策和资金;
(三)组织制定项目建设相关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
(四)组织各省(区)申报国家木材战略储备项目;
(五)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基地建设年度计划;
(六)对基地建设进行宏观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等。

第九条规划范围内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部署本省基地建设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木材储备日常管理工作由规划省级
速丰办负责,可协调增挂“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

省级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组织编制上报省级发展规划和经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省级有关部门争取扶持政策和资金;
(三)组织制定基地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细则;
(四)审核审批县级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五)指导本辖区基地建设,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检查验收、成效监测等;
(六)总结建设经验,推广成功模式,汇总项目年度实施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条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承上启下,加强基地建设实施管理、指导和技术培训,推广新技术、新品种。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资金落实,组织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技术培训、科技推广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基地建设实行先设计后施工。

省、市、县级
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本级建设规划及国家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

省级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审批市(县)级实施方案,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建设单位按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补充变更内容,逐级上报。

经国家林业局同意后,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各级基地管理机构应按国家计划要求,与辖区内项目建设主体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

项目建设协议书包括建设年度、地点、树种、面积、模式、完成时限、补助资金、主伐年龄等内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依据项目建设协议书、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基地建设推广混交林和复层异龄林培育技术。

第十七条基地建设实行良种壮苗造林,按照国家有关规程、标准及地方标准,选用I级苗造林。

推广容器苗、菌根育苗等。

第十八条鼓励苗木育种、繁育和培育模式科技攻关,开展技术培训,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科技贡献率。

第十九条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包括种苗基地、经营道路、防火设施设备、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灌溉设施设备、科技推广等。

种苗基地建设、营林道路、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推广等,应纳入地方规划,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基地道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大型单项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和监理制。

具体标准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按当地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实施、经营和资源管理进行动态监管。

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经营、技术、管理、资源动态变化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国家储备林基地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质量跟踪监测和成效监测,建立成效监测体系,对森林生态及碳汇效益动态监测。

有条件的应将监测内容纳入地方Ⅱ类调查。

第四章采伐管理
第二十三条涉及基地建设抚育间伐、现有林改培的,
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第二十四条依据树种和培育目标确定主伐龄级。

短周期工业原料林主伐年龄不得低于5年,中期用材林主伐年龄不低于10年,长期用材林主伐年龄不得低于15年,珍稀树种用材林主伐年龄不得低于30年。

第二十五条基地建设实施单位必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执行。

第二十六条基地建设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组织采伐,并纳入地方采伐限额管理,足额满足采伐指标。

采伐指标不足的,在省级预留指标中予以解决。

省级预留指标难以解决的,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实行单报单批。

除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外严禁大面积皆伐,伐后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涉及珍稀树种采伐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汇总,并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基地建设出现重大乱砍滥伐的,除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终止木材储备项目。

第五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进度、实施情况,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在每年6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审核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国家储备林基地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确需调整的,需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第三十一条基地建设资金实行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建设单位自筹相结合,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国家补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检查和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三条科技支撑费按项目总投资的3.5%计算(在地方配套资金中提取),用于科技推广、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以及样地监测等。

第三十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实行项目法人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追究法人代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监督制度。

国家林业局对基地建设监督抽查;省
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联合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监督检查,报告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检查监督结果。

第三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国家林业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采取缓建、停建等调控措施。

涉及违法行为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一)投资计划下达且资金到位半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开工或建设严重超工期的;
(二)擅自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配套资金未按要求落实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的(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因林政批准文件变化而引起地点变化、不可抗力、林地征占用等情况除外);
(五)建设质量不达标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项目责任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送基地建设信息的。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种苗、资金、质量、采伐等问题。

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工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速丰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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