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中的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和发货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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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区别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认定所谓第三方物流(3PL)是相对第一方,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运输中的发货人,或第二方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运输中的收货人而言。

他是根据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提供所需要的服务的。

因而,在物流业中,除第一方、第二方以外的物流经营人均可称之第三方。

尽管整个物流过程中出现众多当事人,但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清楚的,其合同关系:1、第一方与第三方合同当事人;2、第二方与第三方合同当事人;3、第三方与运输、储存、加工、包装、装卸其他合同当事人、4、第一方或第二方与运输、储存、加工、包装、装卸或其他人之间均不存在的合同关系。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类与性质现代物流业通常对第三方物流的分类有:1、承运人型,主要是船公司、无船承运人、陆路承运人;2、客户代理人型,相对第一方、第二方而言的第三方,即受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的人;3、仓储经营人型,对客户提供的原料、商品或其他进行储存、加工、装卸的经营人。

根据现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业务的活动看,其性质是:1、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不拥有自己的商品;2、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装卸机械或其他硬件设施;3、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分别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也可同时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4、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提供服务后有权取费用(其中包括就有的佣金、差价);
5、在与第一方、第二方订立合同后,或取得第一方、第二方代理权后,应在合同范围内从事活动,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得将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人;
6、在法律上,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必须进行登记,并受制于相关法规的制约。

从上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基本性质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主要是接受委托,就。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基础1. 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办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切业务活动。

2. 起源与发展:国际货运代理起源于15世纪的欧洲,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行业。

3. 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合同关系,代理人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办理业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1. 企业类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包括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船务代理公司等。

2. 设立条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和办公场所。

3. 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揽货、订舱、报关、报检、保险、仓储、装卸、中转、多式联运等。

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其责任保险1. 责任类型: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包括合同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

2. 责任限制: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国际公约等进行限制。

3. 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购买责任保险,以转移因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 保险类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等。

2. 保险条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

3. 保险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代理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1. 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地区)运输到另一个国家(地区)的运输活动。

2. 特点:运输能力大、运费低廉、运输速度相对较慢、受气候和季节影响较大。

3. 海上运输方式的分类:班轮运输、租船运输、海上集装箱运输等。

二、海运货物、海运集装箱和海运船舶1. 海运货物:分为普通货物、大宗货物、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

2. 海运集装箱:标准集装箱、特殊集装箱、冷冻集装箱等。

第一篇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

第一篇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

链接: 链接:无船承运人
1、定义: 定义: 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定义: 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定义: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 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 托运人的货载 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收自 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 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 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 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 运输。 运输。
3、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 (1)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 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 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 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 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 请项目中占大股。 请项目中占大股。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 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 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 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 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 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4、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 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 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托运 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 货物的监装、监卸、 装拆箱、分拨、 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 途运输服务。 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三、国际货代行业的发展趋势
1、国际货代业的发展过程及趋势
纯粹代理人
当事人(承运人) 当事人(承运人)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
2、第三方物流经营人
(1)第三方物流(3PL或TPL)的定义: 第三方物流(3PL或TPL)的定义: 第三方物流(3PL或TPL)既不属于第一 第三方物流(3PL或TPL) 发货人),也不属于第二方( ),也不属于第二方 方(发货人),也不属于第二方(收货 ),而是通过与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合 人),而是通过与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合 作来提供专业化的物流服务, 专业化的物流服务 作来提供专业化的物流服务,它不拥有 商品,不参与商品的买卖, 商品,不参与商品的买卖,而是为客户 提供以合同为约束 以结盟为基础的 以合同为约束、 提供以合同为约束、以结盟为基础的, 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 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 务。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8]。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如果国际货代受客户委托须向海运承运人 支付与客户货物有关的共同海损或由于上述 情况涉及到第三人责任,客户应是国际货代 免除此类索赔和责任。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 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以及对第三人造成 的损害赔偿均有委托人负责。委托人还应给 于国际货代在执行合同中的有关指示。如因 只是不及时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国际货代 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一、 委托代理合同
(一)委托代理合同的概念
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发展阶段 国际货运代理人业务的发展,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 在不同的阶段中,其业务范围、法律地位和收入来源等 都有较大的区别。 1、传统货运代理人阶段 业务范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范畴,即代理委托人 恰定运输工具、办理海关、商检、检疫等手续,办理装 卸、理货、仓储等业务,订立运输合同,向各类承运人 交付货物,取得运输单证,对货物做简单加工等。 法律地位:以委托人的身份进行工作,其法律后果一般 是委托人承担。 收入来源:为货方提供服务而获取的佣金。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
(一)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 ciations 法文缩写FIATA-菲亚塔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于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 利维也纳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是一个非营利性 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其目的是保障和提高货运代 理在全球的利益,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代表。 FIATA每年举行一次世界性的代表大会,即FIATA 年会。大会通过FIATA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 并对一年内世界货运代理业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回顾, 探讨影响行业发展的紧迫问题,通过主要的法规和条例, 促进世界贸易和货运代理业健康发展。

第二课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二课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案例:
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某货主委托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 宜。货物抵达目的地前,货运代理接收到货主电话要 求后(后来否认),指示外代公司凭提单传真件和银 行保函放货,外代在通知船公司时忽略了要求银行保 函这一重要条件,造成国外收货人提货后不付款,货 主损失惨重至法院。
请想想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请想想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货主or代理 人?????
二、国际货运代理种类(补充内容)
(一)以委托人性质分类
1、货主的代理 它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了托运人的利益办理国际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国际货运代理。 2、承运人的代理 简称CCA (connecting carrier agreement), 它是指接受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承运人的委托,为了承运人的利益办 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种情况,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第二种情况,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 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 时的责任。 第三种情况,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 具等。
(四)以委托办理的事项分类
1、综合代理 它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某一票或某一批货 物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事宜,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的国际货运代理。 2、专项代理 它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某一票或某一批货 物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国际货物运输事宜,提供规 定项目的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
(五)以代理人层次为标准分类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又称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又称船上交货 : 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又称船上交货。 基本含义——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超过船舷后,即完成了交货任务,随后的一切费用与风险均有买方承担。 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超过船舷后,即完成了交货任务,随后的一切费用与风险均有买方承担。 基本含义 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超过船舷后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又称成本在内价。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又称成本在内价。 ),又称成本在内价 基本含义——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运费,但买方要自负从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到目的地的货运灭失风 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 基本含义 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 支付到指定目的港运费, 险及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险及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又称保险费、运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又称保险费 :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又称保险费、 费在内价。 费在内价。 基本含义——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货物自装运港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但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 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 基本含义 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 支付货物自装运港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 过船舷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过船舷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的相互关系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的相互关系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相互关系简单的可以理解成货主是卖方收货人是买方货运代理人是帮助买卖双方进行租船,通关,提货的承运人是帮助你们在中间运输的公司关于《海商法》托运人定义浅析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这其中,托运人的身份识别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FOB术语下。

由于实践中观点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FOB卖方的权利义务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笔者认为,对托运人身份识别问题争议的源头在于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规定的不明晰。

本文着重阐述了我国《海商法》中托运人定义的不足及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并针对该定义的修改提出相应司法建议。

关键词:托运人 FOB术语发货人实际托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当事人一般有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形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与收货人通过提单转让而形成的提单关系,以及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贸易合同关系。

一直以来,托运人的身份识别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FOB术语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交货主体与海上货运合同订约主体分离,从而使得FOB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身份有别于其他贸易术语下的卖方。

实践中常常发生卖方交付货物后,得不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情况。

即使取得了提单,也常会因为信用证的要求或是承运人根据缔约托运人的指示而未能将自己的名称记载在托运人栏中。

之后,由于双方贸易环节或国际结算环节出现了问题,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却在目的港凭提单正本或保函将货物提走,卖方因未持有提单或提单中未记载自己为托运人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由于实践中观点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FOB卖方的权利义务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对托运人身份识别问题争议的源头在于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规定的不明晰。

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论文

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论文

国际货运代理论文管理学院物流管理1002班题目: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的流通、交易越来越频繁,各国间的贸易越来越密切。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范围不断的扩大,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不管如何命名,其从事的基本业务是大同小异的,主要是代表客户完成货物的装卸、储存、布置运输和收取运费等。

随着我国经济和全球贸易的高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货代的存在联系了货主和承运人,对我国货运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关键字】:物流信息系统宏观调控合理配置新兴行业【引言】: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逐渐从这两个关系密切的行业里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行业。

它在发展国民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别的行业不可替代的,被誉为是连结货主与承运人的纽带,是国际贸易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

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其特点是联系面广、环节多、专业性强;其功能是把国际贸易中相当繁杂的货运业务进行集中协调和统筹。

因此,国际货运代理的形成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

国际货运代理(一)、国际货运代理概念: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不是“运输当事人”,即承运人,他有自己的服务内容,主要是充当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并依此处理货物。

从传统的运输形式看,发货人和收货人作为一方,承运人作为另一方,货方可以直接找承运人布置货物运输;而国际货运代理的出现,充当了两者之间的中间人。

因此,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性质就是具有中间人性质的运输经营者。

这在过去显得尤为突出,但如今货代的性质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他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充当货方的代理,在很多情况下,货代逐渐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和到国际运输中,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发挥更为独特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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