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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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启⽤新的常住⼈⼝登记表和居民户⼝簿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期:1995-12-19执⾏⽇期:1995-12-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常住⼈⼝登记表和居民户⼝簿的管理是常住户⼝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

随着形势的发展,⼯作中暴露出⼀些问题,亟须加以改进和规范。

为进⼀步明确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的作⽤,科学设置登记项⽬,统⼀式样、标准,规范制发⼯作,实现常住户⼝登记簿册管理⼯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为逐步统⼀和完善公民⾝份登记及⾝份证件管理制度打好基础,公安部决定⾃1996年7⽉1⽇开始启⽤新的常住⼈⼝登记表和居民户⼝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的作⽤常住⼈⼝登记表是证明公民⾝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书,是公安机关进⾏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

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如实申报,经户⼝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签章并加盖户⼝专⽤章后,具有证明公民⾝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

居民户⼝簿是公民依法履⾏常住户⼝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和进⾏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其登记内容与常住⼈⼝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致,具有证明公民⾝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

⼆、关于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的建⽴和发放范围公民在申报登记常住户⼝时,户⼝登记机关应为其建⽴常住⼈⼝登记表。

其中对新⽣婴⼉,在申报出⽣登记时,要建⽴常住⼈⼝登记表;对未满16周岁的公民要补建常住⼈⼝登记表。

城乡居民户⼝以户为单位进⾏管理,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凡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户⼝登记机关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发给居民户⼝簿。

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户⼝登记机关按集体户⼝进⾏管理,可以共⽴⼀户或⼏户,由所属单位确定专⼈负责管理。

三、关于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的式样和项⽬设置常住⼈⼝登记表为⼀⼈⼀表式,共设置34个登记项⽬,包括:1、户别;2、户主姓名;3、与户主关系;4、姓名;5、性别;6、曾⽤名;7、民族;8、出⽣⽇期;9、监护⼈;10、监护关系;11、出⽣地;12、公民出⽣证签发⽇期;13、住址;14、本市(县)其他住址;15、籍贯;16、宗教信仰;17、公民⾝份证件编号;18、居民⾝份证签发⽇期;19、⽂化程度;20、婚姻状况;21、兵役状况;22、⾝⾼;23、⾎型;24、职业;25、服务处所;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29、何时何因注销户⼝;30、申报⼈签章;31、承办⼈签章;32、登记⽇期;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34、记事。

大连学生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

大连学生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

大连学生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
摘要:
I.简介
- 大连学生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背景和重要性
II.具体内容
-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详细内容
- 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联系方式等
III.办理流程
- 办理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步骤
- 需要准备的材料和时间安排
IV.注意事项
- 填写登记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 表格的保存和更新
V.结语
- 大连学生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大连学生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是一个记录在大连上学的外地学生基本信息和家庭情况的重要文件。

它由大连市政府制定,旨在方便学校管理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登记表中详细记录了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等。

同时还包括学生的家庭情况,如父母姓名、职业、
联系方式等。

此外,登记表还包括学生的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

办理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流程比较简单。

首先,学生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材料。

然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学生需要认真填写登记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如果学生有特殊情况,如家庭情况变化等,需要及时向学校更新信息。

在填写登记表时,学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不要随意填写虚假信息。

其次,认真核对信息,确保没有错误。

最后,妥善保存登记表,避免遗失或损坏。

总的来说,大连学生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记录了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家庭情况,为学校的管理提供了方便。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一、填报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除要求使用铅笔填写的项目外,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有涂改的应保留原被涂改内容的痕迹清晰可辩。

同时,登记表填写不允许留有空页或空面(正反面)。

1、登记对象:⑴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常住人口;⑵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流出人口;⑶户籍不在本乡镇(街道)的嫁入人口;⑷父母户籍是本乡镇(街道)生育(抱养)后未入户人口;⑸在本乡镇(街道)有固定居所,常住3月以上的流入人口。

2、户类型及编码:户类型□内填写:A、户籍在本县(区)内并在本乡镇(街道)居住;B、户籍在本县(区)但整户流出一年以上;C、户籍从本县(区)迁出但仍在本地居住;D、户籍是本省外县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E、户籍为外省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F、集体户;G、其它户类型。

户编码:每一类型户的编码以村民小组(社区)为单位进行编排,编码用四位数码,如0001、0002、…;一人户的统一使用集体户,户类型为F,代码一律是9999,每个村民组(社区)的所有一人户填写在一张表上(不够的另用一张表)。

3、门牌号:为本户住房所处村组或街道社区的统一门牌编号。

4、姓名:已经入户的,以户籍姓名为准;未入户的,填写现用名;未起名的,用铅笔填写小名。

5、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

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妻子、丈夫,父亲、母亲,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孙女,外孙(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姐妹”等,以上不能概全者,填写“其它”。

排列顺序为:户主及配偶,户主的长子(媳)及其所生子女,次子(媳)及其所生子女,女(婿)及其所生子女,户主的(岳)父母、户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6、性别:填写“男”或“女”。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

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人口基本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

人口基本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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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人口(单位场所)信息采集表
填表说明
1、房屋信息
房屋地址按照标准地址栏填写,如:上派镇馆驿社区馆驿路名邦西城秀里小区4幢1309室; 房屋作用:根据实际进行选择 □住宅 □办公 □门面
社区(村) 村民组 小区
采集人: 采集时间:
房屋结构:根据实际进行选择□钢混□砖木□混合□其它
备注:填写入住时间如:2012年3月
2、单位场所基本信息
如果是单位场所,此栏必填。

单位名称:如上派镇爱和社区卫生站法人代表:填写负责人法人身份证号码根据实际填写
单位性质:请根据实际填写,如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经营服务门点、其它场所
经营面积:请根据实际填写,此项必填,牵涉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营业执照编码、组织机构代码、许可证编号:此栏填写有的项目,如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划√,两项以上用∕隔开,填写见下图示例
3、入住(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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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栏一律填写室主,室主不一定是房主,比如张三的房屋,出租给李四住或经营,那么第一栏填写李四,后面的关系按照实际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工作单位必填。

4 / 4。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的填写说明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的填写说明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的填写说明1、编号: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唯一标识号,自动生成。

2、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常住户口登记机关为相对应人员编定的公民身份号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出生日期,前后以数字“0”代替。

3、出生日期:按照公历填写相对应人员出生的年、月、日。

4、姓名:填写相对应人员(流动人口、出租人、随同的人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等,下同)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

5、别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姓名以外的名字,包括曾用名、化名、艺名、绰号等。

6、性别:根据相对应人员的情况选择“男”或“女”。

7、民族:填写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

8、常住户口省县:填写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9、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具体到街道(镇、乡)、社区(村、居)及街(路、巷、自然村)、幢、单元、号、室。

10、文化程度:根据流动人口的学历选择。

11、婚姻状况: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

12、政治面貌: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或未加入任何组织的选择“其他”项。

13、居住事由: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

14、从事职业:是指相对应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根据我省流动人口职业特点,我们概括了以下十四种情况:(1)生产制造加工:指从事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制造和加工的人员。

(2)工程施工:指从事土木工程、机械工程、采矿工程、水利工程等工作的人员。

(3)运输服务:指从事用各种交通工具进行货运、客运服务的人员。

(4)装饰装修:指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装修等行业的人员。

(5)餐饮服务:指在饭店、宾馆等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

(6)休闲娱乐服务:指歌厅、舞厅、美容美发、足浴浴池以及其他旅游健身、休闲娱乐等行业从业人员。

(7)家政服务:指从事家庭保洁、保育以及钟点家政服务的人员。

(8)保安物管:指从事各种保安服务、物业管理、以及社会巡防工作人员。

(9)维修服务:指从事家用机电产品、办公设备、汽车、摩托、自行车等维修的人员。

入户调查表填表说明

入户调查表填表说明

入户调查表填表说明第一篇:入户调查表填表说明入户调查表填表说明1,所填人口为本村常住人口;2,登记以户为单位,不提多登或少登; 3,有项必填;4,18岁以下无身份证者可不填; 5,组与组之间分开存放,不能混放。

入户调查表填表说明1,所填人口为本村常住人口;2,登记以户为单位,不提多登或少登; 3,有项必填;4,18岁以下无身份证者可不填; 5,组与组之间分开存放,不能混放。

入户调查表填表说明1,所填人口为本村常住人口;2,登记以户为单位,不提多登或少登; 3,有项必填;4,18岁以下无身份证者可不填; 5,组与组之间分开存放,不能混放。

入户调查表填表说明1,所填人口为本村常住人口;2,登记以户为单位,不提多登或少登; 3,有项必填;4,18岁以下无身份证者可不填; 5,组与组之间分开存放,不能混放。

第二篇:积分入户填表说明积分入户填表说明:填表说明:1、除备注外,所有项目均为必填,否则数据不完整,无法提交。

其它数据根据教育局要求填写。

2.监护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一栏:监护人同时有两个身份证号码的(1代身份证号和2代身份证号),请将两个身份证号码填写清楚。

3.办理居(暂)住证年限,是指由珠海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2010年之前为《暂住证》)起始年限,即前后加起来一共办理了多少年。

4.计划生育证明:学生监护人是去本市现居住地街道(镇)或居委会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要求填写开具计生证明的街道(镇)、居委会计生办或的详细名称(与公章一致)。

5.社保:学生监护人已参加社保要填写缴费多少年,社保卡号与参保名字要相对应。

6.技术职称:按照人事局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称等级证书名称填写。

(背面)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说明:所有证件、证书、证明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第三篇:定州市党政机关调查表填表说明定州市《基层党政机关经费保障情况调研表》填表说明一、填报范围、口径1、数据填报范围包括市、乡两级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

户籍所在地怎么写

户籍所在地怎么写

户籍所在地怎么写我们知道⼈们在办理户⼝的时候⼀般都是要填写相关的信息的,填写户籍的时候也是要注意的,那么户籍所在地应该要怎样填写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户籍所在地怎么写按照户⼝登记管理条例,公民填写户籍所在地,应该填写到户籍管理机关所在地。

城市户⼝的应该填:某某省某某市(县)某某区。

农村户⼝的应该填:某某省某某县某某乡。

⼀般在填写户籍所在地时,应该填:即某某省某某县(市)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簿登记所在地,⼀般是指出⽣时其⽗母户⼝登记地⽅,通常是家庭户⼝簿上的户⼝所在地。

⼆、居民户⼝簿的填写1.户号——填写户⼝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簿⾸页套印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专⽤章。

承办⼈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簿时的⽇期,并加盖户⼝登记机关的户⼝专⽤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期,并由承办⼈签宇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的公民,填写其迁⼊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

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迁来本户⼝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落户的时间。

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6.登记⽇期——填写户⼝登记机关建⽴常住⼈⼝登记卡时的具体⽇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内容发⽣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内容、时间,并由承办⼈签字或签章。

8.属集体户⼝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居民户⼝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

常住⼈⼝登记卡由承办⼈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登记机关的户⼝专⽤章。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户籍所在地的填写是有⼀定的讲究的,⼀般来说跟⽗母登记户⼝的地⽅是⼀样的。

武汉市转户口流程是什么?

武汉市转户口流程是什么?

武汉市转户⼝流程是什么?武汉市转户⼝的流程如下所述:1、向迁⼊地的派出所提交迁⼊申请;2、申请通过之后向迁出地的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3、持户籍证明以及迁出、迁⼊许可证到迁⼊地派出所办理落户⼿续;4、重新办理⾝份证。

⼀、市转户⼝流程是什么武汉市转户⼝的流程如下所述:1、向迁⼊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地派出所同意迁⼊3、向现户⼝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户⼝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理由)前往迁⼊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7、持《准迁证》回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去迁⼊地派出所⼊户。

⼆、户⼝本的注意事项1、居民户⼝簿具有证明公民⾝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是户⼝登记机关进⾏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户⼝登记机关⼯作⼈员进⾏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簿。

2、户主对居民户⼝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涂改、转让、出借。

如有遗失,须⽴即报告户⼝登记机关。

3、居民户⼝簿登记权属于户⼝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4、本户如有⼈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变动,应持居民户⼝簿到户⼝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5、全户迁出户⼝区的,应向户⼝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簿。

三、户⼝本的填写说明1、常住⼈⼝登记表和居民户⼝簿应使⽤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治地区可使⽤本民族的⽂字或选⽤⼀种当地通⽤的民族⽂字填写。

2、常住⼈⼝登记表和居民户⼝簿可⽤计算机填写,也可⽤⼿⼯填写。

凡⽤⼿⼯填写的,应使⽤⿊⾊或蓝⿊⾊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整,不得涂改。

3、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办理⼿续的⽅式⽐较多,常见的⼀般是投靠落户或者说落户。

并且办理户⼝迁移⼿续所需的⾝份证明有效期只有30天,当事⼈在办理打印⾝份证明之后及时的办理迁移⼿续,以免过期造成不必要的⿇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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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

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

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

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如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

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子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汉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

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

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

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出生日期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11、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郑州市”、“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 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证的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之日起填写
13、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08号”。

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

如北京汽车制造厂某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7号楼2门301号”,不能写成“北京汽车制造厂宿舍7号楼2门301号”。

对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14、本市(县)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
15、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

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16、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件编号
18、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日期,如“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证书填写。

如“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中技)”、“ 高中”、“初中”、“小学”毕业(肄业)等等正在学校读书的学生填“上大学”、“上小学”等12周岁或12周岁以上未受过学校教育但能认识字的,其中认识500字以下的填“不识字”,农村认识500--1500字、城市认识500--2000字的填“识字很少”。

已达到脱盲水平,或读完六年制四年级、五年制三年级的应根据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脱盲证填写“小学” 对有学位的人的文化程度,应按其获得学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写,如在大学毕业后获得学士学位的,其文化程度应填“大学”
20、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1、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

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
23、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血液类型
24、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具体职务名称,如“中医师”、“记者”等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务名称,如:“局长”、“处长”、“科长”,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科员” 、“办事员”等商业、服务人员,可填“售货员”、“厨师”等农林牧副渔劳动者,可填“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 等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可填“钳工”、“汽车司机”等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修理皮鞋”、“个体卖菜”等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25、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具体名称,应写全称。

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

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常住户口
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

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原因和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如“出国定居” 、“应征入伍”、“死亡”等
30、申报人签章--申报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登记项目确认无误后,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盖章
31、承办人签章--户口登记机关具体承办人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盖章
32、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本栏填满后,应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后附一张空白常住人口登记表继续填写
34、记事--填写登记项目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二)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写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

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

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

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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