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地方实用标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系统评估》

ICS 13.220.01C 80备案号: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 XXXXX—XXXX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Fire Safety Assessment of Fire Risk Unit(报批稿)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目录前言 (Ⅰ)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一般要求 (3)5 评估内容、评估指标及权重 (4)6 消防安全评估检查测试表 (5)7 消防安全评估的判定 (5)8 判定准则 (6)9 评估报告内容 (7)附录A (资料性附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指标 (9)附录B (资料性附录)《消防安全评估检查测试表》示例 (12)附录C (资料性附录)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论表 (23)参考文献 (2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估内容、评估指标体系、消防安全评估的判定、判定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
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A83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3 术语和定义GB/T141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单位:一、具有大型火灾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二、具有大型人员聚集性场所的单位;三、其他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连续保护”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建设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喷水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消防泵、消防卷闸门等,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火灾报警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等,并建立健全报警制度,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逃生指示标志和疏散通道,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应急照明装置,确保灾情发生时能够正常照明,并设立灾情反馈通道,及时报告灾情。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包括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灭火器使用培训、火灾逃生演练等。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确保有足够的人员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和维护,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火灾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火灾扑救演练、疏散逃生演练等,以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能力。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本规定适用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因特殊工艺、物质等因素,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包括石化、化工、危险废物处理、储运、仓储、加油加气站等。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各级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人员,确保灭火救援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二)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分工和要求。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标准、维护保养要求和定期检查的程序。
(四)消防演练和应急处理:制定火灾应急演练计划,明确各级消防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
(五)消防宣传教育:规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推广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成书面文件,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废止或者妨碍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火灾风险程度,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排烟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疏散通道、消防门窗等。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

公消〔2013〕60号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2013年3月7日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规范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三)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一懂三会”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情况;(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保持有效情况;(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九)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十)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十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确定、变更,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检查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情况;(十二)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十三)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火灾高危单位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火灾风险较高、火灾事故损失较大、易导致大面积火灾蔓延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油气储运站、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等。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按照火灾风险分为低风险单位、中风险单位、高风险单位。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最高决策者,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章火灾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火灾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的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立和职责;(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消防安全设备、器材和消防通道的设置、使用和维护;(四)火灾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措施;(五)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和逃生疏散演练;(六)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七)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八)其他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内容。
第五章消防安全设备和器材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设备和器材。
第十条:消防安全设备和器材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水源和消防水泵的设置和配备;(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器的设置和配备;(三)手持灭火器的配置和摆放位置;(四)疏散报警器的设置和使用;(五)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的设置和保留;(六)其他与消防安全设备和器材相关的要求。
辽宁省地方标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ICS13.220.01C 80备案号: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 XXXXX—XXXX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Fire Safety Assessment of Fire Risk Unit(报批稿)XXXX-XX-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目录前言 (Ⅰ)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一般要求 (3)5 评估内容、评估指标及权重 (4)6 消防安全评估检查测试表 (5)7 消防安全评估的判定 (5)8 判定准则 (6)9 评估报告内容 (7)附录A (资料性附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指标 (9)附录B (资料性附录)《消防安全评估检查测试表》示例 (12)附录C (资料性附录)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论表 (23)参考文献 (2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估内容、评估指标体系、消防安全评估的判定、判定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
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A83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3 术语和定义GB/T141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由于生产、经营、储存等特殊性质、特殊条件或特殊装置,使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以下规定:
1.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部门: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工作的组织、责任、措施和要求,并将其落实到位。
3. 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档案。
4. 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负责监督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进行日常巡查和消防培训。
5. 安装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试运行。
6.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7. 加强宣传教育:火灾高危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灭火常识和应急逃生知识。
8.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以上是我国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6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166f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04.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02施行日期2013.12.02文号辽政办发[2013]62号主题类别消防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6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日辽宁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每年年初,省政府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形式下达年度消防工作任务。
每年年底,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各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结合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和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以及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主要包括: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
(二)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
(三)储存可燃气体总储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
(四)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六)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
(七)地下交通工程;
(八)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责任人,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在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基础上,适当增加防火检查、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保协议,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有急救箱,在疏散楼梯间或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
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及其他消防安保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消防技能培训,并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的消防培训方可上岗。
消防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按照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的内容和程序,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承保条件和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厘定费率水平,并在承保后,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提出书面整改建议。
对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及时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安监、质监、工商、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
对消防安全评估较差的单位,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督促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安全评估良好和具有较高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的单位,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