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是一种不可预知且难以控制的灾害,对人身财产的威胁极大。

特定单位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例如涉及到易燃易爆品和高温高压设备的企业、大型商场以及住宅区等。

为了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的救援和疏散,国家对这些高危单位制定了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高危单位的定义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易燃易爆品、高温高压设备、大型商场、宾馆酒店、展览会场、文化娱乐场所和重点单位等。

这些单位的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较大且增加了火灾事故的难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在高危单位中,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设备的配置每个高危单位都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消防设备配置方案。

这包括灭火器、自动报警系统、照明和应急电源等,以及相应的紧急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等。

对于涉及到易燃易爆品和高温高压设备等特殊单位,还要建立消防隔离带、消防水源和专门的防火门等。

2. 消防设备的维护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应该得到重视。

每隔一段时间,专业消防人员应该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单位自身也应该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对破损或失效的消防设备进行及时更换。

3. 火灾应急预案对于高危单位,建立一套火灾应急预案是十分重要的。

这个预案应该包括消防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应急措施、疏散路线、应急联系人等等。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应急训练的时间周期也应该有所规定。

4. 消防培训高危单位的员工需要定期接受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消防演练。

这些培训和演练需要区分员工的职位和工作内容来进行,确保员工能够在发生火灾时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

假装依靠器材来进行控制是不可取的,这些培训和演练是非常必要的。

三、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仅能够提高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还能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前预防和防范灾害。

这些规定的执行程度将直接影响整个单位的安全水平。

管理部门应该定期检查和评估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加强统一监管,推动整体消防安全水平的提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本规定适用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因特殊工艺、物质等因素,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包括石化、化工、危险废物处理、储运、仓储、加油加气站等。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各级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人员,确保灭火救援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二)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分工和要求。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标准、维护保养要求和定期检查的程序。

(四)消防演练和应急处理:制定火灾应急演练计划,明确各级消防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

(五)消防宣传教育:规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推广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成书面文件,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废止或者妨碍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火灾风险程度,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排烟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疏散通道、消防门窗等。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北京市的消防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规范
消防管理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的消防管理活动。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管理
第三条:建筑物所有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
行维护和检查。

第四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接
受消防部门的检查。

第五条:对于发现消防设施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损坏的单位,应立即进行整
改和修复,并报告消防部门。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
第六条:各单位应每季度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消防
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条:消防部门有权对单位进行火灾隐患检查,要求单位整改不合规的火灾
隐患。

第八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灭火,避免蔓延
扩大。

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
第九条: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市民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
识和自防能力。

第十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技
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北京市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市民和单位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城市的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指具有火灾发生重大危险因素、可能引发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火药、爆炸品、易燃易爆气体储存和使用单位,大型商场、超市、大型娱乐场所、物流仓储单位等。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专业培训与技能。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的范围。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消防安全需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保养保管,严禁占用、堵塞、遮挡或者破坏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其可用性。

第四章火灾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火灾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向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市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

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火安全职责,并按照下列规定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
(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建立消防工作组织,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防火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二)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

(三)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防火安全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内部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

(六)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七)防火值班、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八)火灾扑灭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九)不得不报告或者延误报告火灾情况。

(十)贯彻执行本市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防火安全义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火灾高危单位的火灾风险,确保单位及周边人员的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火灾损失,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

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化工等行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火灾隐患和特殊火灾风险的单位,属于国家重点防控对象。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第四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政策措施,推动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机构、责任职责、工作流程等。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明确火灾高危区域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使用和运输管理要求;(二)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要求;(三)明确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应急演练要求;(四)明确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的相关要求;(五)明确火灾事故上报、调查处理和事故隐患治理的程序和责任。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与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相适应。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由于生产、经营、储存等特殊性质、特殊条件或特殊装置,使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以下规定:
1.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部门: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工作的组织、责任、措施和要求,并将其落实到位。

3. 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档案。

4. 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负责监督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进行日常巡查和消防培训。

5. 安装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试运行。

6.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7. 加强宣传教育:火灾高危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灭火常识和应急逃生知识。

8.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以上是我国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确保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防备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火灾高危单位,包含但不限于石油化工企业、化工仓库、高层建筑、医院和学校等。

第三条责任和监督1.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性和连续发展。

2.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引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单位解决问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负责人设立1.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特地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国家消防安全专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安全职责划分1.火灾高危单位应明确安全职责划分,确保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2.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六条安全培训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2.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设施设备第七条消防设施设备1.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包含灭火器、消防水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消防通道1.火灾高危单位应保证建筑物内外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不得用于存放杂物,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2.消防通道应依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并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条应急预案1.火灾高危单位应订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2.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应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确保应急指挥体系的有效性和敏捷性。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条安全巡查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及《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火灾高危单位备案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基础档案。

应当把消防经费预算纳入年度总体支出预算中,保障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等经费支出。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鼓励配备或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专业化消防安全管理。

(四)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照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进行消防业务和灭火救援培训。

专职(志愿)消防队宜24小时值班备勤,每班不应少于2人,总人数不少于编制人数的5‰。

(五)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宜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带。

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合法性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及其所在建筑和场所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经相关行政许可或者未取得相关准予行政许可的;未依法申报备案或者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第六条【多使用单位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确立统一的消防安全组织,并应当明确各方责任:(一)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与消防安全组织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或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确需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组织应当及时告知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筑的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发生变更,或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进行局部改造、内部装修的,相关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事先告知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组织应依法明确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及义务,并督促落实。

(四)消防安全组织应当联合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按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第七条【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日组织不少于二次的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记录。

第八条【火灾隐患整改】火灾高危单位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主责部门、整改时限、整改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人员资金,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写出报告存档备查。

对不能立即整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应急救援装备,不得降低标准配置,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每年聘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条【餐饮场所管理】火灾高危单位中就餐人数超过300人的餐厅、食堂其厨房操作间区域应当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

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按照《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试行)》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所有人、使用人的火灾高危单位,其评估工作由消防安全组织负责实施。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要求,评估当前消防工作状况和火灾风险等级,及时发现消防不安全因素,制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自我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户籍化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内单位信息,定期将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变更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年度检测情况报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物联网建设】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北京市物联网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安装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并确保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消防宣传】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使用展板、张贴画、电子屏幕等多种形式,开展内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宣传。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公共部位设置告示牌、安全疏散指示图,宣传手册和图片领取处,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

配有点歌系统的公共娱乐场所和配有电视系统的公共聚集场所,应当设置开机消防安全提示,滚动播出消防安全知识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广告视频。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并组织新上岗、转岗的员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常识、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内容。

培训内容及培训情况应当采用影像资料等方式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消防应急预案及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针对自身特点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部门、岗位制定分预案。

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整体演练,每季度组织一次部门、岗位分预案演练,确保单位每名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演练。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属地公安消防队组织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并存档。

第十六条【火灾保险】火灾高危单位宜投保火灾财产保险,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的,宜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职责】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内火灾高危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审批,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消防机构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实施严格的消防监督检查:(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符合挂牌督办情形的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十九条【界定标准和评估导则】《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及《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发布。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一、人员密集场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商场和占地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综合性市场;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礼堂和其他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单馆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展览馆;寄宿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固定座位数超过30000个的体育场或固定座位数超过5000个的体育馆;客房数超过200间的宾馆、饭店;日接待门诊2000人次或住院床位300张以上的医院;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易燃易爆单位:单座容积超过20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100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液化烃和液化石油气单座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储罐;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工艺装置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石化单位;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生产工艺需要使用甲乙类化学危险品且存量在10吨以上工业企业。

三、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地下空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