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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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动建立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动建立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动建立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皖应急函〔2023〕550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动建立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为落实《2023年度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安排,有效防控高危细分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组织修订完善了硝酸铵、硝化、光气、氟化、有机硅、多晶硅、苯乙烯、丁二烯、重氮化等9个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并组织制定了液氯(氯气)、氯乙烯、过氧化、液化烃储罐区等4个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推动建立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一、常态化开展企业自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要督促辖区内涉及高危细分领域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有关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全员参加的常态化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建立隐患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度“三个清单”,并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闭环。

企业全面排查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三个清单”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备查。

要将上述要求纳入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

二、定期开展全覆盖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高危细分领域企业作为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将企业对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开展自查自改、隐患问题整改闭环情况等纳入执法检查范围。

对高危细分领域企业,各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每年实施一次全覆盖检查。

省应急管理厅将适时组织对企业自查自改、隐患整改以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情况开展督查抽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市及企业予以通报。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四星级以上或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四)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医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和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五)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六)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码头、机场航站楼,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车站;(七)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八)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城市地下轨道交通;(九)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使用、生产、储存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且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员工在200人以上的丙类物质生产企业;(十)储存可燃物资价值2亿元以上的大型物流储备仓库、基地;(十一)存在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的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城中村、棚户区等区域;(十二)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寺庙、教堂;(十三)采取专家评审或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建筑;(十四)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有计划、多渠道地筹集资金,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保证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特殊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与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对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和传播,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下面,我将为你详细解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定义及分类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因其特殊行业性质、工艺特点、储存物品特性等因素,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根据不同单位的特点,将火灾高危单位划分为以下几类:1. 高层建筑:指层数超过三层,或者建筑高度超过18米的建筑物。

2. 人员密集场所:指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大型超市、影剧院、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3. 有爆炸、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指涉及化学品、石化、煤矿、烟花爆竹、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的单位。

4. 重点保护对象单位:指重要机关、领导机关、军队、有外国使节机构的单位。

5. 远离城区或者地势特殊的单位:指离开城区较远,交通条件不便或地势险要的单位。

6. 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单位:指具有特殊风险,可能引发火灾的单位。

二、火灾高危单位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确保单位内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

3. 员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了解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单位安排的消防安全演练活动,主动报告火灾隐患和问题。

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等事项。

2. 消防安全机构的设立:根据单位的规模和特点,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单位应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单位:一、具有大型火灾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二、具有大型人员聚集性场所的单位;三、其他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连续保护”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建设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喷水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消防泵、消防卷闸门等,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火灾报警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等,并建立健全报警制度,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逃生指示标志和疏散通道,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应急照明装置,确保灾情发生时能够正常照明,并设立灾情反馈通道,及时报告灾情。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包括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灭火器使用培训、火灾逃生演练等。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确保有足够的人员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和维护,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火灾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火灾扑救演练、疏散逃生演练等,以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能力。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具有火灾危险性或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如化工厂、石油储存、电力设施等。

为了确保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定了一些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水源、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等。

这些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保证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2. 消防培训与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员工应熟悉火灾应急逃生通道和灭火器使用方法,并参与消防演练,掌握灭火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 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分析和评估单位内可能出现的火灾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接受监督。

4. 安全巡查和监控: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巡查组织,定期对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可以采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提高火灾高危单位的监控和管理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5. 火灾预案和应急救援: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包括报警程
序、疏散逃生流程、灭火救援方案等。

同时,单位应与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配合救援工作。

以上是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消防部门也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管和指导,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保护员工和资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包含但不限于不安全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油气站、不安全品仓库等高风险单位。

第三条定义1.火灾高危单位:指具有肯定火灾风险,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

2.火灾风险评估: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评估,确保单位消防安全水平符合要求。

3.火灾安全管理人员:指负责单位火灾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包含消防主管、安全主管等。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1.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器械、消防水源、疏散通道等。

2.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相关的消防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3.消防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更新等工作必需由专业的消防公司或单位进行,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和维护。

第五条灭火器材管理1.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灭火器材管理制度,确保灭火器材的存放、保管、维护和修理和更换等工作得到有效的管理。

2.灭火器材应配置在明显的地方,并配备相应的标志,以便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找到并使用。

3.每个灭火器材都应定期检查、测试,确保其可用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或维护和修理。

第六条火灾演练和培训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火灾演练,确保员工掌握正确的火灾逃命和灭火知识技能。

2.火灾演练应依据单位实际情况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

3.火灾高危单位应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火灾风险评估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除去或降低风险。

2.火灾风险评估应由专业的消防机构或消防专家进行,评估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火灾报警系统管理1.火灾高危单位应依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配置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由于生产、经营、储存等特殊性质、特殊条件或特殊装置,使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以下规定:
1.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部门: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工作的组织、责任、措施和要求,并将其落实到位。

3. 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档案。

4. 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负责监督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进行日常巡查和消防培训。

5. 安装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试运行。

6.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7. 加强宣传教育:火灾高危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灭火常识和应急逃生知识。

8.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以上是我国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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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四星级以上或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四)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医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和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五)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六)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码头、机场航站楼,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车站;(七)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八)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城市地下轨道交通;(九)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使用、生产、储存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且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员工在200人以上的丙类物质生产企业;(十)储存可燃物资价值2亿元以上的大型物流储备仓库、基地;(十一)存在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的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城中村、棚户区等区域;(十二)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寺庙、教堂;(十三)采取专家评审或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建筑;(十四)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加强消防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开展消防技术创新,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辖区火灾高危单位火灾特点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消防装备保障;(四)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公共安全信用体系和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每年1月底前确定本年度辖区火灾高危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火灾高危单位特点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火灾扑救技术、战术研究;(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高危单位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三)建立火灾高危单位不良信息档案,并定期发布;(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体育、工商、质监、安全监管、旅游、人防、规划、房地产、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加强对所属行业和系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本行业和系统绩效考核等内容。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公布执行;(二)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四)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六)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确定火灾高危部位;(七)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八)建筑物由两家以上火灾高危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当共同确定、组建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统一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并接受其管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专职消防安全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实施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二)组织开展消防设施、设备自查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三)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负责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和业务训练,并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五)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六)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履行本单位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安全技能培训;火灾高危单位的归口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及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对设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逐步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严格落实2小时防火巡查制度。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的,应当书面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1次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

维护保养记录及年度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每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避难区域,配备防毒面具、缓降器等逃生设备。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在主要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配备疏散引导器材。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非营业期间确需动火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提前办理审批手续,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及火灾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四)报火警、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明确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组织机构及人员;(二)报警和应急疏散处置程序及措施;(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及措施;(四)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季度开展1次演练。

公共娱乐场所、寄宿制学校应当开展夜间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器材,确定符合本单位灭火救援工作实际需要的人员数量,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大型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通过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标识、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并在重点部位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提示性标志和警示性标志。

设有独立闭路电视系统的宾馆、饭店以及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视频系统,应具备开机播放消防安全提示短片及火灾发生时疏散逃生警报强制切换功能。

第二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季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1次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向社会公告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告知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合理调整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确定或变更、每季度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每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定期对保险标的进行消防安全状况检查,对不安定因素和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火灾高危单位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火灾高危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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