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铁路、民航、航运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六)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

(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九)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十)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一)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并书面告知该单位。

单位对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火灾高危单位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高危单位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本规定关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方和使用方为不同主体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划分各方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

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除外。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面、固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

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是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标志。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通过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标志、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

宾馆、饭店的独立闭路电视系统和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视频系统应当具备开机播放消防安全提示短片以及疏散逃生警报强

制切换功能。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专人24小

时值班,每班人员不少于两人,每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执勤人员,实行实时监控,确保能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防火巡查制度。

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在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期间,应当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医院、福利院在开业期间,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开学期间,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昼夜防火巡查。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还应当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火灾高危单位因火灾隐患整改确需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足够人员以及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重点部位、有关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使用规则

附件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使用规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号),保障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户籍化系统)规范、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户籍化系统是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社会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互联网管理模块组成。 第三条户籍化系统的使用对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户籍化系统用户帐号和密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社会单位指定的人员专用,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重要信息泄露和篡改。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户籍化系统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并确定户籍化系统管理使用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户籍化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和各项数据信息准确、有效。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

案: (一)按户籍化系统设置要求,如实、完整地采集和录入单位基本情况、建筑及消防设施信息; (二)录入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及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情况; (三)发生火灾的,及时录入火灾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录入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一)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每日录入一次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消防值班情况; (二)每日录入一次防火巡查情况,并如实录入发现隐患及处理情况; (三)每月录入一次防火检查情况,并如实录入发现隐患和整改情况。 上述情况仍需做好纸质记录,存档备查,并同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因故不能当日录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录。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录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一)及时录入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的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二)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录入一次对员工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2021年)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2021年)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2021年)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规范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模板

*************单位制作

档案目录 一、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基本概况表 2. 消防行政许可文件资料及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管理承诺书、告知书 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证 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安全管理人任命书 2.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架构图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5.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6.火灾情况记录 7.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9 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e网管理记录 10.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防火检查(用火用电)制度) 2.日防火巡查制度 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4.防火检查、防火巡查记录(部分)

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登记表; 2.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记录 3.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4.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5.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 6.火灾应急预案; 7.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本; 五、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1.消防安全承诺书部门、区域;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化、重点部位场所消防标识情况、明白卡、培训室等; 2.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登记表; 3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制度;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七.其他工作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适应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消防设施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乡和集镇消防设施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后勤保障设施; (二)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讯机站及配套设施;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建筑消防设施; (六)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和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消防设施纳入公共安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确保消防设施的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微型消防队(站): (一)居民住宅小区住户在1500户至4000户; (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总建筑面积为30万至40万平方 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集中统一建站;超过前款规定的,应当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普通站。 微型消防队(站)可以单独建设,也可设置在建筑物平街层,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配置不少于2辆消防车及相关的消防装备和设施。 微型消防队(站)房屋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修建,配备其他设施所需费用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四星级以上或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医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和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六)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码头、机场航站楼,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车站; (七)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使用、生产、储存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且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员工在200人以上的丙类物质生产企业; (十)储存可燃物资价值2亿元以上的大型物流储备仓库、基地; (十一)存在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的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城中村、棚户区等区域; (十二)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寺庙、教堂; (十三)采取专家评审或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建筑; (十四)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加强消防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开展消防技术创新,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北京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及《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火灾高危单位备案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确定的火灾高危单

位,应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基础档案。 应当把消防经费预算纳入年度总体支出预算中,保障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等经费支出。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关从业资格。鼓励配备或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专业化消防安全管理。 (四)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照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进行消防业务和灭火救援培训。专职(志愿)消防队宜24小时值班备勤,每班不应少于2人,总人数不少于编制人数的5‰。 (五)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宜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带。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合法性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及其所在建筑和场所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经相关行政许可或者

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模板仅供参考)

X X X X X X (单位名称) 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档案目录 一、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介绍……………………(页码) 二、企业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页码) 三、企业消防、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图表,相关责任人、管理人员任命书,层层签订的责任书……………………………(页码)四、企业各类消防、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培训的资格证,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件…………………………………(页码)五、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及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每年组织演练材料、图片资料………………………………………(页码)六、企业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企业内部各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页码) 七、企业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合同………………………(页码) 八、企业消防、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检查填发的相关法律文书……………………………………………………………(页码) 九、企业其它有关涉及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资料…(页码) 十、()…………………………………(页码)十一、()………………………………(页码)十二、()………………………………(页码)

xxx(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xxx(单位)位于惠州市xx镇科兴路,主楼1栋,附属楼1栋,占地面积x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主楼地下xx 层,地上xx层,建筑高度xxx米,为一类高层建筑,使用功能地下室xx平方米为设备用房、汽车库,首层为餐厅、大堂、商铺;二层为中餐包房、多功能厅和会议室;三层为客房和酒店办公室;四层至二十三层为客房。附楼与主楼贴临,地上三层,为多层建筑,使用功能首层为客房和酒店办公室;二层至三层为卡拉ok包房。建筑设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未详尽) xxx(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xxxx年xx月x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年xx月x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投入使用。我单位现有员工xx人,其中行政管理人员xx 人、中餐部xx人、娱乐部xx人、客房部xx人、工程部xx人、保安部xx人。自我单位投入使用以来已经公安消防机构专门培训xx人,其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培训xx人,均在消防控制室工作。消防安全培训xx人,受训人员主要为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xx(单位)与单位法定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渝府令【2002】140号)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鸿举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适应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消防设施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和集镇消防设施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后勤保障设施; (二)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讯机站及配套设施;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建筑消防设施; (六)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和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消防设施纳入公共安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确保消防设施的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微型消防队(站):

(一)居民住宅小区住户在1500户至4000户; (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总建筑面积为30万至40万平方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集中统一建站;超过前款规定的,应当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普通站。 微型消防队(站)可以单独建设,也可设置在建筑物平街层,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配置不少于2辆消防车及相关的消防装备和设施。 微型消防队(站)房屋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修建,配备其他设施所需费用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根据城市规划和消防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步骤建设消防固定取水点(取水码头)。 水文水资源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水文水资源情况。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和维护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 设置市政消火栓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道宽度超过60米时,道路两侧和城市(镇)主干道十字路口应当设置消火栓; (二)消火栓供水管网符合消防规划要求,城市(镇)主干道改造时,应当同时改造、安装消防供水管网和消火栓,城区主干道供水管道口径不小于300毫米; (三)临近城市(镇)主干道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域内的建筑物外的消火栓,应当设置在消防通道两侧或通道交叉口。 第九条城市供水部门应当经常性对消火栓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条设有消防用水设施专用水管的单位,应当在供水管网进户地点安装进户消防用水计量仪表,由供水单位管理。 实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建(构)筑物,应当保证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二次供水涉及消防的安装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无消火栓或消防供水不足的大面积棚户区和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当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水池,且每个水池容量不应小于50立方米。

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制度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我国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积极探索,也是一项长远的消防基础建设。 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组织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报告备案,确保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各项消防责任,全面提高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四、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号)和《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皖政办〔2014〕3号),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评估”包括火灾高危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季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1次评估,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至少一次全面评估。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火灾高危单位落实评估工作。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实行百分制,评估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评估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好”,70分至89分的为“一般”,69分及以下的为“差”。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方面(15分) 1.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2.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3.单位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4.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二)建(构)筑物防火设施方面(15分) 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保持情况; 2.建筑室内防火分区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保持情况; 3.建筑安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畅通情况; 4.建筑防烟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完好有效情况; 5.利用物联网技术实行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等技防措施情况。 (三)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设备方面(15分) 1.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 1 -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模板

档案目录 一、xxx单位基本情况介绍………………………………(页码) 二、消防行政许可文件资料………………………………(页码) 三、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页码) 四、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架构图……………(页码)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任命书消防管理人任命书…………(页码) 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页码) 七、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页码) 八、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页码)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页码)十、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页码)十一、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本………………………………(页码)十二、防火检查记录本……………………………………(页码)十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页码)十四、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记录……………………………(页码)十五、、消防安全责任书……………………………………(页码)十六、火灾隐患自查统计表………………………………(页码)十七、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页码)

xxx(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xxx(单位)位于高明区和镇镇XXX工业区XX路,占地面积xxx平方米,生产车间XX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办公室xx 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宿舍楼xx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建筑设置了室外消火栓系统,………………(根据单位实际可自行增加容)。 xxx(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投入使用。我单位现有员工xx人,其中行政管理人员xx 人、生产部xx人、销售部XX人、工程部xx人、保安部xx人。自我单位投入使用以来已经公安消防机构专门培训xx 人,消防安全培训xx人,受训人员主要为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根据单位实际可自行增加容)。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我单位任命XXX为消防安全责任人,任命XXX为消防安全管理人,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我单位还针对自身实际,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巡查制度、消防检查制度、消防设施巡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92405

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 重府发[1994]208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的消防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装修装饰的消防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建筑装修装饰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部队、铁路、航空、长航部门的建筑装饰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第五条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设计资格证书或施工资格证书。禁止无证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依法从事建筑装修饰设计的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对设计中的消防技术规范负责。建设单位对设计中的消防技术规范负有审核责任。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装修装饰不得施工。 第七条下列建筑装修装饰的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一)宾馆、礼堂、商场、歌(舞)厅、影剧院、写字楼等建筑; (二)生产车间、仓库、实验室、档案馆、图书馆、机房等建筑; (三)地下人防工程用于商业服务的建筑; (四)度假村、避暑山庄、别墅等建筑。 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项目,应在10日内审结,对投资50万元以下的应在6日内审结。 第九条经消防审查的建筑装修装饰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上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设计方案或取消原有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建筑装修装饰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质量检测和监督。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

DB62 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2/XXXX-2014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 2014-XX-XX 2014-XX-XX 实施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ICS 13.220.01 C 80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评估内容........................................................................... 5 评估方法........................................................................... 6 评估结果运用....................................................................... 7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表1 单位检查评定标准.................................................................. 附录A.1(规范性附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基本情况记录............................ 附录A.2(规范性附录)单位、场所合法性,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检查记录...................... 附录A.3(规范性附录)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记录.................................... 附录A.4(规范性附录)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记录.......................... 附录A.5(规范性附录)单位防火巡查、检查,火灾事故检查记录............................ 附录A.6(规范性附录)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检查记录.......................... 附录A.7(规范性附录)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检查记录.................................. 附录A.8(规范性附录)单位建筑防火基础检查记录........................................ 附录A.9(规范性附录)单位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检查记录.................................. 附录B.1(规范性附录)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 附录B.2(规范性附录)防火分隔设施检查记录............................................ 附录B.3(规范性附录)消防供水、供电设施检查记录...................................... 附录B.4(资料性附录) 消防水灭火设施检查记录.......................................... 附录B.5(规范性附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记录........................................ 附录B.6(规范性附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记录........................................ 附录B.7(规范性附录) 防烟排烟系统检查记录............................................ 附录B.8(规范性附录)灭火器检查记录.................................................. 附录B.9(规范性附录)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记录............................................ 附录B.10(规范性附录)气体灭火系统检查记录............................................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有关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七)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日内作出决定;

(社会单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社会单位用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用户手册(社会单位用户) 1.1.1 1、单位基本信息 功能:主要用于维护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点击进入【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基本信息】模块。 查阅(确认)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中按照户籍化要求增加的使用名称、是否建筑管理单位、单位其他情况等信息。如图21所示。 图21单位基本信息展示 编辑单位基本信息。点击【编辑】进入编辑单位基本信息页面,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编辑单位基本信息,其中单位编码、单位类型、行政区域、消防管辖等信息由消防部门维护。 1.1.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功能:主要用于维护本单位管理或使用建筑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信息。 点击进入【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模块。如图22所示。

图2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列表 新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点击【新增】进入新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页面,首先选择类别,如果是本单位管理的建筑,请选择“本单位管理的建筑”,进行录入;如果是本单位入驻使用的建筑,请选择“本单位使用的建筑”进行录入(注意:建筑需事先由建筑管理单位或单位自身分别在【建筑及设施】→【本单位管理的建筑】或【本单位使用的建筑】中维护)。 维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列表页面,列表中可对重点部位进行【修改】、【删除】操作。 查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列表页面,点击重点部位名称即可查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详细信息。 1.1.3 单位简介及照片 功能:主要用于维护本单位的单位简要介绍及照片信息。 进入【单位基本情况】→【单位简介及照片】模块,点击【编辑】新增单位简介及照片信息,保存成功后,可点击编辑进行修改。 1.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 1.2.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功能:主要用于设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进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模块。如图23所示。 首先需设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类别。点击【设置类别】进入设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类别页面,根据消防管理要求设置本单位应建立的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成功后,及时发送给消防监督人员。制度类别在未发送或已发送的情况下,可对其进行重新设置,已收讫情况下可点击【设置类别】进行重新设置,并发送消防监督人员。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在制度列表页面中点击【编辑】进行制度录入页面(如图24所示),系统提供各类制度模板导入功能,单位可根据模板内容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制度内容;可选择文本录入或附件上传模式录入制度信息。若制度内容发生变更,可通过【编辑】链接对其进行修改。 查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制度列表页面点击【制度内容】列进行查看,以格式文本直观显示制度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 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 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加强消防能力建设,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