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及其成因分析
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及治理对策

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及治理对策近年来,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成为了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因为这种犯罪的行为模式和手段比较隐蔽和复杂,所以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国际人权公约的保障和各方合作。
针对这种犯罪,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和民间组织等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进行防范和打击。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及治理对策进行探讨。
一、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有四个方面。
首先,这种犯罪的发生往往伴随着贫困、灾难、战乱等因素。
而那些特别容易成为犯罪目标的妇女儿童就是那些来自社会弱势群体、受过虐待、教育贫乏、没有受过专业培养或没有保护的人。
第二,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行为路线跨度极大,可以达到国内、边境、境外或国际等多个范围。
第三,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的身份难以确定,这也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最后,该犯罪的可持续性和盈利性非常高,这也往往成为了犯罪者进行该行为的动力。
二、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治理对策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尤其是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法律制度的对接和实施。
例如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侦破、打击和惩处力度,在民事诉讼中设定合理的证明、举证和赔偿机制。
2、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国家、跨民族的合作机制,制定行动计划以加强犯罪的协作调查、经验分享和打击。
例如要加强意识形态的共识和文化的融合,增强对民族和社会习惯的尊重和包容。
3、加强对青少年、女性和社区的防范和震慑措施。
例如加强对那些处于困境中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安全保护、就业机会和健康保障,以实现贫困和断层的跨步式跨越。
4、加强对犯罪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以便提高打击的精准度和效果。
例如加强对犯罪组织和个人收益来源的调查和分析工作,有效打击黑幕和内部勾结,避免打击“零成果”。
5、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例如宣传生育保健、参与儿童关爱、打击受欺凌和虐待等,使更多人了解和支持相关工作,增强对这类犯罪的违背感,以便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和作用。
拐卖少女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拐卖少女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围绕一起拐卖少女案件展开,通过剖析案件细节,揭示拐卖少女的黑暗面,旨在提高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共同打击拐卖犯罪。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拐卖少女案件。
受害者小芳(化名),女,16岁,是一名初中生。
一天下午,小芳放学回家途中,被两名陌生男子以带她去游乐园为由,诱骗上了一辆面包车。
面包车行驶了一段路程后,小芳发现情况不对,试图逃脱,但被两名男子强行拉回车内。
随后,面包车将小芳带至一处荒郊野外,男子将她捆绑,并告知她如果反抗,就会对她和家人造成伤害。
在这期间,小芳不断呼救,试图引起周围人的注意。
然而,由于地处偏僻,附近无人经过,小芳的呼救声并未引起他人的注意。
当晚,两名男子将小芳带至一栋废弃的房屋内,对其进行性侵。
此后,小芳被拐卖至另一城市,被一名中年妇女控制,被迫从事卖淫活动。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警方成功将拐卖团伙的成员全部抓获,解救了小芳。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通过网络结识,形成了一个拐卖少女的犯罪团伙。
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负责寻找目标、有负责接送、有负责控制,还有负责销赃。
他们利用少女无知、贪玩的心理,诱骗她们上车,然后实施拐卖。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拐卖团伙成员进行了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人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法院还依法对团伙成员进行了财产刑的处罚,责令其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反思1. 社会治安问题:这起案件反映出我国社会治安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警方需要加强巡逻,提高对可疑人员的警惕,加大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
2. 家庭教育缺失:小芳的案例反映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他们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法律儿童拐卖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儿童拐卖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儿童拐卖案件的特点1.案件频发,涉案范围广。
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逐年上升,涉案范围涉及全国各地,甚至跨国作案。
2.犯罪手段多样化。
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手段拐卖儿童,如以贩养吸、网络拐卖、盗抢儿童等。
3.作案目的复杂。
犯罪分子拐卖儿童的目的各异,有的为谋取非法利益,有的为满足个人欲望,有的甚至为了报复社会。
4.案件侦破难度大。
由于儿童拐卖案件涉及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使得案件侦破难度较大。
二、儿童拐卖案件的成因1.社会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加大,一些贫困地区和家庭为了生存,将儿童作为交易对象。
2.法律因素。
我国在儿童拐卖案件的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不足,如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犯罪成本较低。
3.家庭因素。
一些家庭对儿童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儿童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4.犯罪分子因素。
犯罪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极端手段拐卖儿童。
三、儿童拐卖案件的法律适用1.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拐卖儿童罪的处罚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反拐卖儿童国际合作。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拐卖儿童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
四、防范儿童拐卖案件的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儿童拐卖犯罪的认识,增强家庭和儿童自身的防范意识。
2.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提高犯罪成本,使犯罪分子不敢轻易作案。
3.完善法律法规。
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提高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
4.加强国际合作。
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形成合力。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总结5篇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总结5篇篇1近年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打击效果,我们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总结。
本文将围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背景、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与现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
这种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据统计,每年有大量妇女儿童失踪,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拐卖。
而且,拐卖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更新,给打击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过程中,我们面临许多问题。
首先,该犯罪的隐蔽性较强,很难被发现和打击。
其次,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法律的漏洞和空白进行犯罪活动,给司法机关的打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此外,由于社会对拐卖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受害者的救助和维权难度较大。
三、对策与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拐卖犯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让更多人了解拐卖犯罪的危害和打击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拐卖犯罪的良好氛围。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拐卖犯罪的研究和分析,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为打击拐卖犯罪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拐卖犯罪。
拐卖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该犯罪活动。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共享信息、互通有无、协同作战,提高打击效果。
四、总结与展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打击拐卖犯罪活动,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打击拐卖犯罪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打击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反拐斗争为妇女儿童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篇一: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
对我国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问题的研究【摘要】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将进行严厉地打击和惩处,但是在我国许多的地方,特别是边远落后的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却屡禁不止、屡打不衰,且还逐渐呈现出许许多多新的特点、新的形式,大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趋势,这严重的、直接的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本文将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的成因以及造成的危害的角度出发,分析改善这一犯罪问题的途径,以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研究在我国,由于受到封建传统的文化影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一直延续至今,可谓是“经久不衰”,特别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达到空前猖獗的地步。
把妇女和儿童当作某种商品进行交易买卖,这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因而,它不仅仅是法律层面上的问题,甚至上升到了社会层面上同时,因为这种犯罪行为造成了无数个幸福的家庭的支离破碎,给当事人的家人、亲友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伤害,威胁到国家的安定团结、社会的长治久安,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能容忍的,因此,打击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成为目前社会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一、造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一)巨大的经济利益是不法分子的驱动力据相关资料的统计,拐卖妇女儿童的利益是仅次于军火和毒品贩卖的犯罪行当中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及其不平衡,东西部地区、沿海和内陆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差别,面对经济社会中越来越多的物质上的诱惑,一些人就产生了快速“致富”的念头,企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暴利,于是,瞄准了处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儿童。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贩卖妇女儿童无需什么成本,只要犯罪分子稍稍动动嘴,基本上可以说是无本万利。
巨大的利益使得不法分子甘愿冒险。
(二)买方市场的存在成为不法分子的交易所之所以会存在买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很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买方市场的存在。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罪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罪作者:丛林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8期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该罪严重影响了妇女儿童的权益。
下文将对该罪进行分析,以提高对该种犯罪的认识。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构成;诈骗罪所谓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
“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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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及其成因分析
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女和儿童被国际社会视为奴隶制度的一种现代版本和对基本权益的严重侵犯。
拐卖受害者往往陷于困境并遭受各种形式的剥削,如强制卖淫,廉价劳动等。
拐卖受害者同时也是毒品使用和艾滋病感染的高危人群。
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人口的跨国流动,拐卖也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在中国,由于经济和社会急剧变革的负面影响,拐卖妇女儿童作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日益凸显。
在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人口国内流动的日益自由化为国内拐卖的发生创造了机会。
就全球范围而言,中国曾被视为是拐卖人口的输出地。
而实际上,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湄公河次区域周边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加剧了周边国家人口向中国的流动,其中许多是非法的流动。
在某种程度上,中国也正在成为一个拐卖人口的接收地。
广西地处中国的南疆,西南与越南的合江、高平、广宁、谅山四省接壤,与越南有1000多公里的陆地边界,有防城港市的东兴、防城,南宁地区的凭祥、龙州、宁明、大新,百色地区的靖西、那坡等8个边境县(市)。
1989年以来,中越两国边民开展了正常的边贸交往,越南妇女到中国边境县做生意、打工或与中国边民通婚的现象比较多,据自治区妇联1999年12月对广西东兴、防城、凭祥、龙州、宁明、大新、靖西、那坡等8个边境县(市区)的调查,1989年以来在边境县居住与当地边民通婚的越南妇女有8000多人,有部份是亲友介绍,有部分是被拐卖到中国的。
广西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区之一,无论是拐出还是拐入,问题都比较突出。
每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都时有发生,拐卖妇女儿童投诉案件近千件。
仅2000年拐卖专项斗争中,全区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039起,抓获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800多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4000多人,其中儿童600多人。
今年3月我区破获了一起特大的拐卖儿童案,共拐卖儿童110人。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
1.拐卖犯罪团伙化、专业化
近年来,团伙作案增多,作案具有专业性和连续性。
全区1993年以来,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1051个,成员2981人。
这些团伙有的专门拐卖婴幼儿,有的专门拐卖妇女为人妻,有的专门拐卖逼迫妇女卖淫等,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拐骗、收买、运送、中转、联系出卖环环相扣。
有的以此为谋生手段。
团伙拐卖人数多,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如博白县刘景胜拐卖妇女儿童团伙案2000年至2002年玉林市博白县破获了一起拐卖妇女儿童特大案,以博白县凤山镇刘景胜为首的人贩子,10年来共拐卖妇女儿童213人,其中部份是未成年女性,最小的15岁。
被拐少女大部分是河池、百色、南宁地区等贫困地区,也有越南少女,该团伙分为一道、二道、三道、四道人贩子,由一道人贩子拐骗到刘景胜家(二道),在刘家关押逼迫后由第三道、四道人贩子出卖,得款后分脏。
如罗城县东门镇三家村三家屯少女周×女(17岁)、周×妹(17岁)、韦×美(16岁)和本村女青年韦×莲(23岁),于
1999年4月14日到柳州找工做,被四名男人贩子以招工到玉林市搞建筑装修为名,骗到刘景胜家,四名被拐女在关押期间均被人贩子强奸,后以每人2300元卖与他人为妻,韦×美、周×妹后逃回,周×女、韦×莲下落不明,韦×莲被拐时已有一个一岁零三个月的儿子,其夫为寻找妻子卖掉家中值钱的物品和耕牛,生活困难,儿子没有得到好的照顾,处境凄惨。
在我区发生的跨国拐卖越南妇女中,也出现了中越人贩子相互勾结,团伙犯罪,由越南人贩子在越南拐骗,将越南妇女带到我国凭祥、东兴、宁明、龙州等地,再由在中国边境接应的人贩子(有中国人,也有越南人)带到内地或外省出卖,谋取暴利后分赃。
在团伙犯罪中,以家族、亲属、同乡关系为纽带比较突出,近年破获的几起特大拐卖团伙案中,都是有家庭成员参与的。
如刘景胜拐卖团伙,有妻子王海波,兄弟刘景湘、刘景焕一家人都参与拐卖。
今年破获的“3.17”拐卖儿童案,福绵区的一个老太婆及女儿、女婿都参与犯罪活动。
2.拐卖对象低龄化
近年来,被拐的对象有低龄化的趋势,据妇联系统相关投诉统计,被拐的妇女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被拐总数的30%以上,有的地方占一半。
拐卖、拐骗儿童的大案时有发生,如2000年在
柳州的融水、三江发生的200多个儿童被拐骗到浙江、广东打工案,今年在玉林发生的拐卖30多个婴儿的特大拐卖儿童案等。
在被拐的未成年女性中,多数是初中毕业后,被人贩以招工为名骗走,有的在校生在村里或街圩上被拐走。
被骗外出打工的儿童最小9岁,最大15岁。
被出卖的婴儿最小是刚出生几天,最大的也就6个月。
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行为令人痛恨。
3.拐卖手段、途径多样化
在70-80年代,把受害妇女骗去给人当老婆的占被拐妇女人数的70%以上,被骗的儿童给人当养子、养女。
而近年来,受害人有的与人为妻外,部份人被逼迫卖淫,做三陪女,有的儿童被逼做一天14个小时的苦工,有的被逼上街乞讨、卖花、卖艺,不完成上交款数即被打或不给吃东西。
最近几年,拐骗聋哑人的案件增多,犯罪分子往往以介绍打工为由,将在校学习或在工厂工作的残疾人骗出,带到外地进行偷盗、抢劫等,对稍有不从,轻则不给饭吃,不给衣服穿,重则被体罚殴打,女聋哑人则被做“三陪”或被强奸。
(三)原因分析
1.为谋取暴利,人贩子铤而走险
拐卖妇女儿童是犯罪,这是众所周知的,但为什么总是屡禁不止呢,主要一条是经济利益驱动而使一些道德败坏者铤而走险。
他们为了谋取暴利,相互勾结,经常出现越南人贩子在越南拐骗本国妇女到中国边境县或南宁市等地中国二道人贩子出卖分赃。
在国内存在有的娱乐场所老板为谋暴力而勾结人贩子强迫妇女卖淫现象。
在我们对凭祥、东兴等400多个边民的访谈、问卷,全部认为拐卖妇女是为了钱。
2. 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严重存在
在区内外的一些地方,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女儿不能传宗接代,长大后是别家的人,是泼出去的水,所以遗弃女婴和溺婴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据全国第5次人口普查,我区男女性别比例是112.68:100,男性高于女性的比例排在全国的第一位,这些现象表明,重男轻女思想的存在,是造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3.“买”方市场的存在,是导致贩卖婴儿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中,“买”与“卖”是一种互为因果关系,正因为存在着庞大的“买”方市场,才诱导了“卖”的违法活动的蔓延。
虽然近年来我区公安机关加强对“买方市场”的取缔工作,但仍存在一些地方群众卖妇女作老婆的现象,使人贩子有利可图。
在宣传教育方面还存在簿弱环节,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是村、组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收买妇女儿童是犯罪行为,有的还认为是帮人找老婆是好事,花钱买老婆是公平交易,从而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形成。
特别是外省的有些地方,对拐卖儿童的犯罪打击不力,有的地方对买主收缴罚款后即予以合法化。
以“3.17”案为例,河南人贩子勾结广西人贩子多次贩卖婴儿到河南出卖,其主要原因是“买”方市场的存在。
4.农村中一些妇女群众及越南妇女防拐意识差
没有形成群众自觉抵制和打击人贩子的氛围。
如在对刘景胜拐卖案的调查中,有的山区人家认为收买被拐妇女既可节约钱财,又能成家立业,根本不认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甚至有些人还认为刘景胜他们在做好事,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有些群众不配合,相反有的群众还通风报信,更令人震惊的是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些是被拐的妇女,如有个妇女认为刘是拐卖的中间人,但她不恨他,只恨骗她出来的人贩子。
有的越南妇女因家里穷,被拐到中国与人为妻后,见条件比越南好,不愿回去,也根本不报案。
有的地方对遗弃婴儿的行为不闻不问,有的甚至还认为贩卖婴儿是给婴儿出路,以致出现个别医务人员、接生员为金钱而参与贩卖婴儿的行为。
5.农村中保护儿童的意识比较差,贫困家庭让孩子外出打工、当保姆的现象还严重存在,这也使一些企业老板利用廉价劳动力来降低成本,有可乘之机
劳动力市场管理不规范。
随意雇工、打工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使管理和监督出现死角。
许多外来打工妹也因此而上当受骗,特别严重的是,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招工之名行拐卖妇女儿童之实,几年来的情况表明,在被拐的妇女儿童中,有一半以上是在劳务市场被人贩子以招工、用工为由拐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