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证据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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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法官说

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法官说

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 法官说民间借贷问题中的证据问题本就剪不断理还乱,的确是应了那句话:“道理都懂,可是……”虽然大家都知道借条往往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但由于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形不同,借条又存在不同的瑕疵,那么梳理出一套缜密的逻辑去证明借款实际存在并不容易。

本期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法官说栏目的案例系一起典型民间借贷案件,刘琦法官对此案中借条证明效力的认定予以详尽分析。

其中,有关借条的一些细节问题也非常值得推敲。

文/刘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文节选自《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裁判要点与观点丛书》系列)法律出版社2019年6月出版王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9)一中民(商)终字第3209号(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无讼案例查看判决书全文)【裁判要旨】原告就涉案借款发生和借条形成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事实和关键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系朋友关系。

王某某于诉讼中提交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某某(身份证号×××)现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

月息2分,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

借款人:杨某某,身份证号:×××,借款人:胡某某,身份证号:×××,借款日期:2019年3月21日。

”上述借条为半张A4纸,其中,内容部分为王某某用蓝色笔书写,借款人签字部分为杨某某、胡某某用黑色笔书写。

对此,王某某解释为该借条形成于茶坊包间内,由其用茶坊的笔书写借条内容后,杨某某与胡某某用自带的笔签字,写在半张纸的原因是曾书写错误且蘸到水渍,故撕掉后另行写在下半部分纸面上。

王某某称涉案款项系现金交付。

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某多次要求胡某某、杨某某还款未果。

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某、杨某某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利息。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中以现金借款的民间借贷如何举证

民法典中以现金借款的民间借贷如何举证

民法典中以现⾦借款的民间借贷如何举证在现实⽣活中,民间借贷是经常发⽣纠纷的,出现民间借贷纠纷时,当事⼈可以向⼈民法院起诉的,向⼈民法起诉要提供证据的,那么民法典中以现⾦借款的民间借贷怎样进⾏举证?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以现⾦借款的民间借贷如何举证以现⾦形式进⾏民间借贷的,出现民间借贷纠纷时,当事⼈可以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向法起诉。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多久1、没有约定履⾏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向⼈履⾏义务,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履⾏义务,但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主张权利⽽义务⼈拒绝履⾏义务之⽇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讼时效因权利⼈主张债权或者义务⼈同意履⾏义务⽽中断后,权利⼈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再次同意履⾏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

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够的证据证明。

3、权⼈若⼀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之⽇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4、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明确表⽰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不予还款),则从借款⼈明确表⽰拒绝还款之⽇起适⽤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双⽅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研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研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研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司法审理中的一个重要领域,由于涉及到民生问题,其特点是纠纷性强,涉及金额大,当事人数量多,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常常面临着许多难点。

为此,本文将从审理难点和破解研究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希望能够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一、审理难点1.证据难收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大难点就是证据难以收集。

因为涉及到的往往都是口头约定或者私下借贷,很难有书面合同或者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证据。

甚至有时候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纪录都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可供参考。

2.司法认定难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到的资金流动性强,交易方式多样,加之当事人双方交易时常常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导致在司法立案时,很难对案情做出准确的认定。

3.执行难度大即使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胜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因为许多借款人常常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借款的偿还义务,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二、破解研究1.加强立法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必须要有书面合同,以使得法律在执行时更具操作性。

2.加强证据采集为了解决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者证据采集机构,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及时保存和采集证据,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加强司法技术支持可以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例如电子取证、网络调查等技术手段,借助技术手段来打破证据收集的难点,提高司法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4.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对于执行难的情况,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探索建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公示制度,增加被执行人的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管,提高执行的效率和执行的力度。

5.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为了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加强对法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应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以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整理)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如果缺失良性的规则指引,将会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侵犯到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质证总结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质证总结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质证总结范文在民间借贷纠纷里啊,这举证质证就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小战争,两边都得把自己的证据拿出来比划比划,让法官看看谁更有理。

一、举证方面。

# (一)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1. 借条或借款合同。

这可是重中之重啊。

要是有一份借条,上面明明白白写着“今借到[出借人名字]多少钱”,还得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手印,那就像给借款关系上了一道保险锁。

比如说,张三借给李四1万块钱,借条上把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果有约定的话)都写得清清楚楚,那这就是很有力的证据。

不过呢,有时候借条也会有小瑕疵。

像只写了借款金额,没写借款日期或者出借人名字,这就有点麻烦了。

这时候就得靠其他证据来补充说明啦。

2. 转账记录。

现在大家都习惯用手机转账了,这转账记录也是很关键的证据。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那银行出具的转账流水单就很靠谱。

上面显示着从出借人的账户转到借款人账户多少钱,转账时间等信息。

要是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呢,就得把转账页面截图保存好。

比如说,王五通过微信给赵六转了5000元,那这个转账截图得显示出双方的微信昵称、转账金额、转账时间,最好还能有聊天记录能表明这是借款。

不然的话,对方可能会狡辩说这是其他往来款项,比如是还钱或者是送的礼物之类的。

# (二)借款交付的证据。

1. 现金交付的情况。

如果是现金交付借款,那可就有点难证明了。

这时候就得找一些旁证。

比如说,当时有证人在场看到出借人把现金交给借款人了。

这个证人最好是和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像邻居啊或者路人之类的。

还有就是如果出借人是从银行取了现金然后马上交给借款人的,那银行的取款凭证也能作为辅助证据。

就好比老孙说他给老周借了2000元现金,他能拿出当天从银行取2000元的取款凭证,再加上点其他能说明情况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里提到要给现金借款之类的,这样就更有说服力了。

2. 借款用途的证据。

有时候知道借款用途也能对证明借款关系有帮助。

比如借款人说借钱是为了做生意的资金周转,那他要是有和生意伙伴关于这笔资金使用的聊天记录或者合同之类的,就能侧面证明借款是真实存在的。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民间借贷是指由私人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

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和广泛性,借贷双方之间常常会出现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法院会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裁判标准作出裁决。

下面是关于民间借贷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的详细分析。

一、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一)案件受理1. 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院应当具备相应的管辖权。

2. 所有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案件标的额和管辖范围等。

3. 当事人在确立借贷合同关系时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备诉讼需要。

(二)审理程序1. 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和抗辩权。

2. 要确保公正、公平的审理原则,并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3. 案件审理过程中需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辨别。

4. 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争议焦点不明确、证据不完整等问题,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确保审理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二、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一)证据的收集1.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与借贷合同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款收据等。

2. 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借款人的还款记录、通信记录等。

(二)证据的认定1. 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真实有效。

2. 如果证据在提交时存在瑕疵或争议,法院应当核实并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三、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一)合同形成和效力1. 法院应当审查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借贷合同,确认合同的形成和效力。

2. 合同形式上的缺陷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需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3. 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当影响、虚假陈述等行为,需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二)合同解释和履行1. 合同解释主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如合同中未明确的条款可依据合理解释原则进行裁判。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的争议,法院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交易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和灾区,以及小微企业、个体户等群体中频繁出现。

与此同时,大额现金交付也成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

但是,在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争议。

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及认定,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分析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一、举证责任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需要主张其权益,被告需要反驳原告的主张,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是确定举证责任的根本原则。

2. 肯定或否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在民间借贷交易中,举证责任应当落实到肯定或否定事实的证明责任上。

如果是原告主张自己已经交付了大额现金,那么,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已经交付了大额现金;如果被告否定自己已经收到原告交付的大额现金,那么,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大额现金。

3. 多数人证据的证明责任在一些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且无第三方证人,这时,可以考虑采用多数人证据的证明方式,即需要交易双方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二、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在民间借贷交易中,现金交付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因此,对于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需要特别关注。

1. 支付现金应当留有证据在民间借贷交易中,支付现金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但是,由于现金交易涉及现金的流转,不易留下明确的证据。

因此,在进行现金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当留有证据,如收据、收条等。

2. 借贷关系成立时,贷款人应当交付现金在民间借贷交易中,贷款人应当在借贷关系成立时向借款人交付贷款,具体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票、电汇等。

如果贷款人选择采取现金交付方式,那么,贷款人应当确保交付时有证据,如收据、收条等。

否则,在后期如果发生交易纠纷,贷款人难以证明自己已经交付了现金。

3. 借款人应当在收到现金后查验并证明收到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借款人应当及时查验收到的现金并证明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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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证据认定问题
一、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以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

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务、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法[2011]336号)。

付: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
关于借贷证据的认定问题
民间借贷在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诉讼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此情况下,我们尤其要注意不能机械适用证据原则,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证据间的互相印证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片面认定证据或者根据个人主观臆断取舍证据。

1.借据的认定。

就借据的审查而言,应把握借贷关系实践合同的性质,全面细致了解和调查借据的相关内容,加强对借据记载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事人之间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或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对于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则应按照通常的理解和现实的交易习惯予以综合认定。

这里更多的不是靠法律的规定,而是依赖于法官的社会知识和审判经验综合进行判断。

2、本金的认定。

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包括:借据的记载内容是否符合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习惯;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债权人是否曾有类似交易前例;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是否导致对债权人陈述的合理怀疑等。

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没有交付证明的,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证明。

法官应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加强测谎等技术辅助手段的应用。

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事实以及主张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当扩大依职权调查的范围,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一来不符合日常习惯,二来有逃避金融监管之嫌,对此应当严格把关。

-----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

文章转自投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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