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民间借贷案件审查要点之当事人间借贷合意的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审查要点之当事人间借贷合意的认定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是否有就借贷事宜达成合意是审理案件的根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倘若法院认定了当事人之间借贷意思表示不真实,双方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则出借人将难以主张对方还款。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通常按照以下顺序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1、以《借款合同》判断双方的借贷合意。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通过合同,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意思自治。
因此。
存在正式书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的有力证明。
在处理实务案件过程中,笔者也遇到过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而借款人却否认其借款意愿,主张合同是受胁迫所签订的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胁迫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此时提出自己是受胁迫签订借款合同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并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2、审查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判断双方借贷合意日常生活中对于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当事人不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仅仅出具借条等凭证是常事,此情形下借款人在法庭上通常会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若是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而以上原告所要提交的证据需要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法官说

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 法官说民间借贷问题中的证据问题本就剪不断理还乱,的确是应了那句话:“道理都懂,可是……”虽然大家都知道借条往往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但由于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形不同,借条又存在不同的瑕疵,那么梳理出一套缜密的逻辑去证明借款实际存在并不容易。
本期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法官说栏目的案例系一起典型民间借贷案件,刘琦法官对此案中借条证明效力的认定予以详尽分析。
其中,有关借条的一些细节问题也非常值得推敲。
文/刘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文节选自《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裁判要点与观点丛书》系列)法律出版社2019年6月出版王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9)一中民(商)终字第3209号(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无讼案例查看判决书全文)【裁判要旨】原告就涉案借款发生和借条形成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事实和关键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系朋友关系。
王某某于诉讼中提交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某某(身份证号×××)现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
月息2分,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
借款人:杨某某,身份证号:×××,借款人:胡某某,身份证号:×××,借款日期:2019年3月21日。
”上述借条为半张A4纸,其中,内容部分为王某某用蓝色笔书写,借款人签字部分为杨某某、胡某某用黑色笔书写。
对此,王某某解释为该借条形成于茶坊包间内,由其用茶坊的笔书写借条内容后,杨某某与胡某某用自带的笔签字,写在半张纸的原因是曾书写错误且蘸到水渍,故撕掉后另行写在下半部分纸面上。
王某某称涉案款项系现金交付。
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某多次要求胡某某、杨某某还款未果。
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某、杨某某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间借贷出借人实际出借人不一致借款合同无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民间借贷出借人实际出借人不一致借款合同无效篇一: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证明出借人已履行合同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证明出借人已履行合同文/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来源/法律出版社《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转自/天同诉讼圈1如何认定证明达到盖然性标准?目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如何认定举证证明达到盖然性标准,实务中大致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借款人出具了收条、承诺收到了款项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或默示收到款项的,即应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事后又反悔否认收到该款项的,则其应对未收到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借款人为出借人出具了收条,或者在借款协议中表明其已收到大额款项,但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有的借条或收条是被胁迫而写,也有的是为了掩盖高额利息。
因此,不能仅凭贷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据就认定出借人已经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的抗辩事由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人民法院还应进一步审查贷款事实,并就出借款项要求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就借条或者借据的审查而言,应当把握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性质,全面细致地了解和调查借条的形成过程、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债权人资金的具体来源、借款与还款时间等。
2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一则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不仅要审查判断各证据之间的联系。
还要审查判断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目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众多,标的额较大,为防止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即使所提供的民间借贷合同或者协议、欠条、借据等证据均为真实,人民法院对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即借贷内容也要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对。
为更好地阐释和说明这一问题,现以发表在《人民司法》上的一个典型案例作为样本予以分析。
基本案情如下:20XX年12月30日,周歆焱与康发公司、张亚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康发公司向周歆焱借款1640万元以及张亚辉对该借款的担保责任、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整理)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如果缺失良性的规则指引,将会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侵犯到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对欠条是否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院对欠条是否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摘要:一直以来,对于欠条的证明能力的认定,一直都是民间借贷这类案件的关键所在,那么法院对欠条是否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是怎么认定的就显得非常的重要,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最高法观点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作区分处理欠条与借条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名义上是欠条但是实际上是借条的情况。
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拿到钱之后不写借条而写欠条,写的是借款人欠出借人多少钱,这种欠条实际上是借条。
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想要履行还款义务但尚未履行,先打欠条用以表示其将来会履行归还欠款的义务。
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确实是因民间借贷欠出借人一定数额的借款,于还款期限届满之时仍未偿还,因此出具欠条用以保证限期还本付息。
第三种情况是由其他债权债务转化而来而非来源于借贷关系的欠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供货方把货物交付给买受方,买受方没有支付货款,而是出具一张欠条,说明其欠出卖人多少欠款,并保证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
又如,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暂时难以给付工程款,向承包人出具一张欠条,说明其欠承包人多少欠款,并保证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
再如,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但是接受劳务的单位资金紧张,向劳动者出具一张欠条。
再如,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侵害,应当支付医疗费甚至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但是侵权人当时无力全部负担,向受害人出具一张欠条。
此外,欠条还包括因其他侵权之债转化而成的欠条。
第四种情况是基于其他非法关系产生的非法债务而形成的欠条。
例如,赌博所欠的赌债,输钱后不能马上交付的情况下可能会出具一张欠条。
从某民间借贷案件看民间借贷证举证责任分配及拒证推定规则的运用

从某民间借贷案件看民间借贷证举证责任分配及拒证推定规则的运用摘要: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先要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之后要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本院原告持有的欠条不能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钱款交付。
同时本案在判断欠款是否已经抵消的事实时运用了拒证推定规则,被告举证的后一份欠条上写明前一份欠条作废,欠款已经抵消,而原告进行否认但未能拿出其应当持有的该份欠条复写纸进行比对,法院只能推定被告主张的事实是成立。
关键词:民间借贷举证责任拒证推定一、案情回顾原告戈某系被告上海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负责公司营运。
2009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某土方工程公司欠(戈总)戈某共计人民币22万元。
注:2008年所出单据作废金额8万元。
”原告在该内容下签名认可,该欠条是复写的,一式两份,原告与被告各执一份。
2009年3月11日,被告公司员工杨某书写了欠条,内容为“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5日本人负责经手的工程款,经2009年3月11日跟公司结算,本人下欠29万元,此款本人负责”。
原告在具欠人处签名。
在原告签名的下方杨某又注明“2009年1月22日公司所出具给戈某的欠条作废”,并落款日期2009年3月11日。
原告诉称,原告戈某与李某、沈某共同组建了被告上海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在公司经营中,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合并两次借款出具一张2009年1月22日欠条,明确向原告借款22万元,该款被告没有归还。
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万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2009年1月22日欠条是由于原告向被告报销费用,被告没有支付而出具的。
2009年3月11日双方结帐时,该欠条项下的报销款已经与原告应收回的工程款相冲抵,并且2009年3月11日的欠条上注明了2009年1月22日的欠条作废,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法院认为,原告戈某持2009年1月22日的欠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对此,被告予以否认。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1. 案件事实清楚:审判庭应当核实和界定借贷案件的事实,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借贷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情况、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条款的约定。
2. 合同有效性的审查:根据民间借贷合同法规定,审判庭应当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包括合同是否满足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如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合法能力以及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
3. 利率合法性的审查:审判庭应当核实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如果超过上限,应当依法认定其为无效。
4. 还款能力调查:审判庭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包括确认借款人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债务负担等情况,以便判断其是否有能力还款。
5. 公平交易的原则:审判庭应当依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借贷案件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予以纠正。
6. 证据调查完整:审判庭应当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相关证据,如借贷合同、还款记录、交易凭证等,以支持其主张。
7. 合法权益的保护:审判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追讨债务,同时要求出借人以正当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8. 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如果借贷案件中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受到损害,审判庭应当依法判决相应的民事赔偿。
9. 借贷合同的解除与变更:如果借贷合同存在违法或不公平情形,审判庭可以决定解除合同或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如果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审判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等,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注意:以上要点仅供参考,具体审判案件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当事人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一、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点,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
因此,对民间借贷案件应从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证据间的互相印证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片面认定证据或根据个人主观臆断取舍证据。
对于仅有借据而再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较大金额以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结合借据、银行资金往来的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记录等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一、借据的认定
就借据的审查而言,应把握借贷关系实践性合同的性质,全面细致了解和调查借据的形成过程、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债权人资金的具体来源、借款与还款的时间等,加强对借据记载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记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对于一些特殊的借据,例如,银行汇账或者转账清单上虽然有汇出
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借据中出现特殊语言或者出现歧义,如故意写错名字、将“玖”写成“玫”,或是对“还”字的理解,就应按通常的理解和现实的交易习惯予以综合认定,这里更多的不是靠法律的规定,而是依赖于法官的社会知识和审批经验,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
二、本金的认定
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包括:借据的记载内容是否是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习惯;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债权人是否曾有类似交易前例;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是否导致对债权人陈述的合理怀疑等。
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没有交付证明的,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证明,法官要严格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
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事实以及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当扩大依职权调查范围,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一是不符合日常习惯,二是有逃避金融监管之嫌,对此应当严格审查,对此问题作者在北京清算律师网的其他文章中亦有论述。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