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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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一、危险废物概念与根本管理理念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五、危险废物典型**案例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根本管理理念法律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 入国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一般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 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展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 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响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防止和减量, 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 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 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 5月 5日生效)关于就*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 -二噁英)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法"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燃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燃烧炉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技术标准和经济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标准""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立技术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燃烧处置工程建立技术标准""危险废物平安填埋处置工程建立技术要求"国家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家规划"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立规划""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和要求(一 )申报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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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1. 简介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其处理和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和监管,以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本文将主要介绍中国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背景、内容以及相关的执行机构。

2. 法律法规背景为了解决危险废物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问题,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并为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3. 法律法规内容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律是中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和利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危险废物的监测、检测以及事故应急处理进行了明确要求;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要求。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重要内容包括: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要求;对危险废物的监测、报告以及环保机构的监管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预防和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4. 执行机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借助相关的执行机构,这包括: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协调各地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危险废物管理的实施,监测和监督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地方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地区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包括监管和执法等。

除了上述机构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行业协会和质检机构也参与了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管和技术支持。

5. 结论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废物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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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法律法规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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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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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化的发展,产生的废物数量不断增加,其中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

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控制。

本文将针对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展开讨论。

一、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基础、最全面的环境保护法律。

该法规定了废物的分类与管理,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特点和管理要求。

根据该法,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补充和细化,针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标识、包装、运输、转移和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邦法危险废物转移联邦法是美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依据。

这个法规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并规定了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和转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根据该法,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通过批准的设施进行,同时还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其他问题的解决办法。

四、欧盟危险废物管理指令欧盟危险废物管理指令是欧盟成员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统一要求。

该指令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的相关要求。

此外,该指令还对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进行了协调和规范,以保证转移过程中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

五、危险废物运输法危险废物运输法是针对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危险废物运输的安全要求和程序,包括危险废物的包装、标识、装卸和运输工具的选择等。

危险废物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减少事故风险和环境污染。

总结起来,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国都相应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加强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以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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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一、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等相关规定。

2、《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登记、运输、处置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对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了具体规范。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进行了细化的管理,旨在保障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及环境保护要求。

二、危险废物的分类及管理要求1、危险废物的分类a:按来源分类:工业废物、农业废物、医疗废物等。

b:按危害特性分类:有害废物、易燃废物、毒性废物等。

2、危险废物管理登记制度对于产生、储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确保危险废物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3、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措施a:运输方式:必须采用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如特殊包装、标识、封闭等。

b:运输文件:必须携带危险废物的运输文件,包括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标签、危险废物运输证明等。

c:运输限制:对于特定的危险废物,可能存在运输路线、时间的限制,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4、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要求a: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确保其具备合法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的资质。

b: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包括危险废物的焚烧、填埋、化学处理等多种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c:危险废物处置监督:对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需要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活动。

附件:本文档附带检索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具体请查阅。

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环境、预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2、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是我国对危险废物管理进行具体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分类、登记、运输、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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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1. 国家环境保护法1.1 法律目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1.2 对危险废物的监管要求:规定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运输等活动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1.3 处罚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2.1 法规目的: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危害;2.2 危险废物分类:将危险废物分为有害物质、废电池、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不同类别,并针对不同类别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2.3 危险废物的安全存储和处置:包括危险废物的贮存条件、处置方式等的规定;2.4 运输要求: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运输条件、包装标识等具体要求。

3. 海关进出口环境保护监管办法3.1 监管机制:规定了海关对危险废物进出口实施的监管方式和流程;3.2 进口需求审批: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进口需要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3.3 出口审批要求: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出口也需要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4.1 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预案的制定、演练、更新等要求;4.2 应急演练和预警机制:规定了企业应定期组织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演练,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4.3 事故报告和处置:规定了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置。

5. 附件:5.1 危险废物名录:了常见的危险废物及其编号,供参考使用;5.2 危险废物分级和标识:详细说明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要求。

6. 法律名词及注释:6.1 环境保护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厅等;6.2 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6.3 应急预案: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预先安排和措施;6.4 事故隐患:指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和条件。

危废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危废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危废处理相关法律法规1、危废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危(wei)险废物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为了确保危(wei)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危(wei)险废物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和行业标准等。

1. 国际公约1.1 巴塞尔公约1.1.1 简介巴塞尔公约是关于横跨国境运输和处置危(wei)险废物的国际公约,于1989年通过。

该公约包括危(wei)险废物的定义、进口和出口的控制、责任和赔偿、技术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1.1.2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 危(wei)险废物:根据巴塞尔公约的定义,危(wei)险废物是指特定物质或者物质的混合物,具有爆炸性、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感染性、致突变性、致畸形性或者其他明显危(wei)险特性。

- 进口国和出口国责任:巴塞尔公约规定了进口国和出口国对危(wei)险废物的管理责任,包括出口国的通知义务和进口国的审批义务。

- 技术合作:巴塞尔公约鼓励各国在危(wei)险废物处理方面进行技术合作,包括技术转移、培训和技术援助等。

1.2 巴黎公约1.2.1 简介巴黎公约是关于为控制跨国边境转移危(wei)险废物而立法的国际公约,于1992年通过。

该公约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促进危(wei)险废物的减少和控制。

1.2.2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 跨国边境转移危(wei)险废物:指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的危险废物的转移活动。

- 事先通知程序:巴黎公约规定了跨国边境转移危(wei)险废物的事先通知程序,包括出口国向进口国提供相关信息,经过进口国允许后才干进行转移。

2. 国家法律2.1 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1.1 简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的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于2005年颁布。

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2.1.2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 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形态固定、不可用和待处理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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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得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得,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她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得,以污染环境罪得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危险废物,就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得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与鉴别方法认定得具有危险特性得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得;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得;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得;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得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得;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
自转移危险废物得;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得;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得危险废物得;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得;
(十)未经消除污染得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得场所、设施、设备与容器、包装物及其她物品转作她用得;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她环境污染得;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得;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得。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得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得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得,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得,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得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得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得处置费用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得罚款。

4、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三倍以下得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得,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产生危险废物得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得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
(一)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危险废物得;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得;
(三)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情形。

3、申请转移危险废物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
(二)危险废物得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与要求;
(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得措施与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条件。

四、《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得复函》(苏环函[2013]84号)
有下列情况得,企业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或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由原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书面审查(备案)意见:
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且实际产生量大于1吨得,或者原项目环评中预计产生得危险废物种类在实际生产中未产生得;
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预计20%或少于预计50%得;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得。

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得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
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得,应视变化情况开展环评修编或重新报批环评。

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得,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组织开展专项论证,提出修正意见,并报原环评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得固废管理与环评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六、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
(1)《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得通知》(苏环办[2011]258号):危废产生单位从2011年1月开始,按月对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与转移情况进行申报(每月15日前企业完成申报、县区环保部门完成审核)。

(2)《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记录与报告得通知》(苏环函[2013]383号):危废经营单位应于2013年11月1日起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日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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