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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1. 简介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其处理和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和监管,以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本文将主要介绍中国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背景、内容以及相关的执行机构。

2. 法律法规背景为了解决危险废物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问题,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并为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3. 法律法规内容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律是中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和利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危险废物的监测、检测以及事故应急处理进行了明确要求;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要求。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重要内容包括: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要求;对危险废物的监测、报告以及环保机构的监管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预防和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4. 执行机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借助相关的执行机构,这包括: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协调各地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危险废物管理的实施,监测和监督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地方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地区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包括监管和执法等。

除了上述机构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行业协会和质检机构也参与了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管和技术支持。

5. 结论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废物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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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法律法规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23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最新

2023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八条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人、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危险废物法规与标准汇总2023版

危险废物法规与标准汇总2023版

危险废物法规与标准汇总2023版目录1什么是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对危险废物的含义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危险废物是用名录来控制的,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种类都是危险废物,要有特殊的防治措施和管理办法;(2)虽没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但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废物中某有害、有毒成分含量超过标准限值则认定为危险废物;(3)危险废物的形态不限于固态,也有液态的,如废酸、废碱、废油等;(4)废弃的放射性物质不归类为危险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2.危险废物有哪些特性按照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年施行版),分别为HWO1医疗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O4农药废物、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和含有机溶剂废物、HW07热处理含氟废物、HWo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O9油/水、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O多氯(澳)联苯类废物、HW11精(蒸)馀残渣、HWI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I4新化学物质废物、HWI5爆炸性废物、HWI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I8焚烧处置残渣、HWI9含金属镶基化合物废物、HW20含镀废物、HW21含格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废物、HW24含碑废物、HW25含硒废物、HW26含镉废物、HW27含睇废物、HW28含硫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0含诧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HW33无机氟化物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HW38有机氟化物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0含酸废物、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6含银废物、HW47含钢废物、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化的发展,产生的废物数量不断增加,其中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

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控制。

本文将针对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展开讨论。

一、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基础、最全面的环境保护法律。

该法规定了废物的分类与管理,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特点和管理要求。

根据该法,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补充和细化,针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标识、包装、运输、转移和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邦法危险废物转移联邦法是美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依据。

这个法规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并规定了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和转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根据该法,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通过批准的设施进行,同时还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其他问题的解决办法。

四、欧盟危险废物管理指令欧盟危险废物管理指令是欧盟成员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统一要求。

该指令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的相关要求。

此外,该指令还对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进行了协调和规范,以保证转移过程中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

五、危险废物运输法危险废物运输法是针对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危险废物运输的安全要求和程序,包括危险废物的包装、标识、装卸和运输工具的选择等。

危险废物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减少事故风险和环境污染。

总结起来,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国都相应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加强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以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一、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等相关规定。

2、《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登记、运输、处置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对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了具体规范。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进行了细化的管理,旨在保障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及环境保护要求。

二、危险废物的分类及管理要求1、危险废物的分类a:按来源分类:工业废物、农业废物、医疗废物等。

b:按危害特性分类:有害废物、易燃废物、毒性废物等。

2、危险废物管理登记制度对于产生、储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确保危险废物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3、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措施a:运输方式:必须采用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如特殊包装、标识、封闭等。

b:运输文件:必须携带危险废物的运输文件,包括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标签、危险废物运输证明等。

c:运输限制:对于特定的危险废物,可能存在运输路线、时间的限制,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4、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要求a: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确保其具备合法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的资质。

b: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包括危险废物的焚烧、填埋、化学处理等多种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c:危险废物处置监督:对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需要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活动。

附件:本文档附带检索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具体请查阅。

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环境、预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2、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是我国对危险废物管理进行具体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分类、登记、运输、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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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1. 国家环境保护法1.1 法律目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1.2 对危险废物的监管要求:规定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运输等活动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1.3 处罚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2.1 法规目的: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危害;2.2 危险废物分类:将危险废物分为有害物质、废电池、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不同类别,并针对不同类别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2.3 危险废物的安全存储和处置:包括危险废物的贮存条件、处置方式等的规定;2.4 运输要求: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运输条件、包装标识等具体要求。

3. 海关进出口环境保护监管办法3.1 监管机制:规定了海关对危险废物进出口实施的监管方式和流程;3.2 进口需求审批: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进口需要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3.3 出口审批要求: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出口也需要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4.1 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预案的制定、演练、更新等要求;4.2 应急演练和预警机制:规定了企业应定期组织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演练,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4.3 事故报告和处置:规定了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置。

5. 附件:5.1 危险废物名录:了常见的危险废物及其编号,供参考使用;5.2 危险废物分级和标识:详细说明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要求。

6. 法律名词及注释:6.1 环境保护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厅等;6.2 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6.3 应急预案: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预先安排和措施;6.4 事故隐患:指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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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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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1
2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3
问题的解释》
4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5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6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8
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9
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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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1
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12
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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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14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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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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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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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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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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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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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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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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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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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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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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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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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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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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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29
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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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31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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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33
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34
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35
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36
倍以下的罚款。

37
3.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38
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39
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0
4.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41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42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43
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44
三、《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45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46
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

47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
48
(一)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
49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
50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1
3.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2
(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
53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54
(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55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6
四、《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苏环函
57
[2013]84号)
58
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或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后59
评价由原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书面审查(备案)意见:
60
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且实际产生量大于1吨的,或者61
原项目环评中预计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在实际生产中未产生的;
62
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预计20%或少于预计50%的;
63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64
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
65
[2013]283号)
66
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67
方式发生变化的,应视变化情况开展环评修编或重新报批环评。

68
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69
方式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组织开展专项论证,提70
出修正意见,并报原环评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废管理和环评审批部门审71
查同意。

72
六、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
73
(1)《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74
[2011]258号):危废产生单位从2011年1月开始,按月对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75
贮存、处理处置和转移情况进行申报(每月15日前企业完成申报、县区环保部76
门完成审核)。

77
(2)《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的通知》(苏环函78
[2013]383号):危废经营单位应于2013年11月1日起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79
态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日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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