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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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担保条件有哪些

担保人担保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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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条件有哪些(1)保证⼈的代为清偿能⼒。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的法⼈、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

本条明确了保证⼈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

保证⼈为债务⼈向债权⼈提供保证,⽬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是保证⼈的基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其他给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责任两种,⼆者在⼀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需指出的是,《民法典》关于保证⼈资格的基本要求并⾮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不具有代偿能⼒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的法⼈、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

(3)禁⽌提供保证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第六百⼋⼗三条【不得担任保证⼈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不得为保证⼈,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的的⾮营利法⼈、⾮法⼈组织不得为保证⼈。

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公益是不特定多数⼈的利益,⼀般是⾮经济利益。

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债权⼈提供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于公益⽬的的财产,⽆疑有违公益法⼈的宗旨。

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保证⼈。

但在实践中,有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从事公益事业,对这些从事⾮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认为其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可以担任保证⼈。

企业法⼈的分⽀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的分⽀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等⽅⾯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

信用社信用贷款办理条件

信用社信用贷款办理条件

信用社信用贷款办理条件
信用社信用贷款是一种金融产品,在全国各地的信用社都有此类贷款的办理,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那么,想要办理信用社信用贷款,你需要符合哪些办理条件呢?
首先,在办理信用社信用贷款时,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能力,以便能够按时偿还贷款。

其次,申请人需要准备有效的身份证件,以及一定数量的证明资料,以便能够证明其身份、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

此外,办理信用社信用贷款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担保人,以及担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有效证明资料,以便能够满足信用社的贷款条件。

另外,在申请人办理信用社信用贷款时,还需要按照信用社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贷款手续,例如收取申请人的保证金、双方签订贷款合同、收取贷款手续费等。

此外,申请人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一些文件,例如个人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等。

总的来说,想要办理信用社信用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能力,准备有效的身份证件,以及一定数量的担保人,以及担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有效证明资料,按照信用社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贷款手续,以及提供一些其他文件。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成功办理信用社信用贷款。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社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第九条贷款社一般应采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制式印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对确需修改的,应经市地联社含以上机构审核确认;第十条信用社应当按照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系统、信贷作业监督、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贷款担保的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管理,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含农户,下同向信用社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第十二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第十三条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五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六无重大经济纠纷;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同时必须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五经财政部、人民银行认可的评级公司或信用社评级结果认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六无不良担保记录;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保证保险产品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三保险金额一般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四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六贷款社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本办法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贷款社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社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第十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九条信用社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四贷款社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章程;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七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九预留印鉴卡;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十一贷款社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四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二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但事先报经省联社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4.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三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1.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2.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3.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信用社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第二十九条贷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第三十条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其中:N为调整系数,最高不超过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有关法律法规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章程对保证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第三十一条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除省联社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核定: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存入信用社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对单个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缴现金资本的10%;第三十二条对经调查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担保,应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保证担保或其他有效担保;第四节保证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三条贷款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第三十四条保证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保证人与贷款社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二保证人向贷款社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文件;第三十五条贷款社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额度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核定;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二保证方式;三保证范围;四保证期间;五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六违约定义及违约责任;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七条保证合同中载明的借款合同编号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一致;保证合同中借款人的名称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一致;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须真实、有效;第三十八条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贷款社认为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弱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到县级含以上联社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赋予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第五节保证担保的管理第四十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写入贷款检查报告;第四十一条对保证担保进行检查时,应当主要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一财务状况恶化、发生不良环保记录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二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三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平;四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五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六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婚姻发生变化;遭受重大疾病或亡故;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七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二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第四十三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四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一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二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币种、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债务的;三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四贷款社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贷款社应当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第四十五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贷款社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第四十六条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社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社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贷款社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就该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求偿;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按照有利于贷款债权保护的原则,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借款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十七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

银行担保贷款申请必要条件

银行担保贷款申请必要条件

银行担保贷款申请必要条件
1. 申请人资质:申请人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且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 财务状况:申请人需提供财务报表,证明其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3. 贷款用途:申请人需明确贷款用途,且用途符合银行贷款政策和法
律法规要求。

4. 担保物:申请人需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物,如房产、土地、有价证
券等,且担保物价值足以覆盖贷款金额及可能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5. 担保人:若申请人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物,可由第三方担保人提供
担保,担保人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偿还能力。

6. 贷款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贷款申请书,详细说明贷款金额、期限、用途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7. 法律文件: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如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8. 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根据不同银行的具体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
其他相关材料或满足其他条件。

请注意,以上条件可能因银行政策、地区差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
体申请时应以申请银行的要求为准。

2024年信用担保协议——保障履行债务责任版

2024年信用担保协议——保障履行债务责任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信用担保协议——保障履行债务责任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信用担保1.2 债务人1.3 债权人1.4 担保人1.5 违约行为第二条信用担保的范围与条件2.1 担保范围2.2 担保条件2.3 担保期限第三条债务人的义务与责任3.1 债务人义务3.2 债务人责任3.3 债务人违约处理第四条债权人的权利与责任4.1 债权人权利4.2 债权人责任4.3 债权人违约处理第五条担保人的义务与责任5.1 担保人义务5.2 担保人责任5.3 担保人违约处理第六条担保的解除与终止6.1 担保解除条件6.2 担保终止条件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途径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条件8.3 合同解除条件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密责任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管11.1 履行方式11.2 履行期限11.3 监管措施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 违约行为12.2 违约责任12.3 违约赔偿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与继承13.1 合同转让13.2 合同继承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修正案14.2 补充协议14.3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信用担保本合同所述的信用担保是指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确保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

1.2 债务人债务人是指在本合同中承担债务义务的一方,具体指明为:(债务人名称)。

1.3 债权人债权人是指在本合同中享有债权权益的一方,具体指明为:(债权人名称)。

1.4 担保人担保人是指在本合同中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一方,具体指明为:(担保人名称)。

1.5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024贷款担保人条件是什么 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

2024贷款担保人条件是什么 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

2024贷款担保人条件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银行贷款担保人一、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法律常识: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合法的身世分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3、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4、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未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应为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5、银行贷款担保人一般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1)担保人本人二代身世分量证原件及复印件;(2)银行提供的工资流水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收入的凭证;(3)担保人填写好的担保承诺书,表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履行相应义务;(4)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权属关系证明书;6、银行贷款担保人担保的方式如下:(1)一般保证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要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2)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只要债务人违约,银行就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2024贷款担保人条件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贷款担保人条件是什么(一)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二)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农村信用社贷款要求是什么

农村信用社贷款要求是什么

农村信用社贷款要求是什么在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是许多农民和农村企业获取资金支持的重要渠道。

但是,要想从农村信用社成功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聊聊农村信用社贷款都有哪些要求。

首先,申请人得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这意味着在过往的金融交易中,比如信用卡还款、之前的贷款偿还等,都能按时足额履行义务,没有逾期、欠款等不良行为。

信用就是金钱,一个好的信用能让信用社更愿意把钱借给你。

年龄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通常来说,申请人需要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也不是没有上限,一般超过 60 岁申请贷款可能会比较困难,因为要考虑到还款能力和可能的健康风险。

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农民来说,可能是农作物的收成、养殖的收益;对于农村企业主,那就是企业的经营利润。

信用社需要看到你有足够的能力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所以会对收入情况进行审查。

贷款用途得明确且合法合规。

你不能说贷款是为了去赌博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常见的用途比如农业生产的投入,购买农资、农机具;农村企业的扩大生产、设备更新等。

接下来再说说抵押物或者担保人。

如果贷款金额较大,往往需要提供抵押物,比如房产、土地等有价值的资产。

如果没有抵押物,那就得找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担保人需要承担在你无法还款时的代偿责任,所以担保人的信用和经济实力也很重要。

在申请贷款时,还得准备齐全相关的资料。

比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等等。

资料准备得越齐全、越准确,审核通过的速度可能就越快。

农村信用社还会对申请人的负债情况进行评估。

如果你已经背负了很多债务,那再申请新的贷款可能就不太容易获批,因为信用社要考虑你的总体偿债能力。

另外,申请人的居住地和经营地也有要求。

一般来说,需要在信用社服务的辖区内,这样信用社才能更好地了解你的情况,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而且,不同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政策要求等,制定一些特殊的贷款要求。

信用社(银行)职工干部工资卡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职工干部工资卡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职工干部工资卡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面,增加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代发职工干部工资的农村信用社,以工资卡帐户作为担保形式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工资卡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

担保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收回全部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干部职工工资卡担保贷款采取本人工资卡或他人工资卡两种担保形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担保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必须是农村信用社辖内长住的基本农户或个体经营户、职工干部、教师。

(三)主要从事政策允许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

(四)具有诚实守信优良品质,在金融界无长期失信违约记录。

(五)是农村信用社社员,贷款金额在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入股金额最低100元;贷款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内(不含10000元),入股金额最低在150元;贷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入股金额在200元以上。

第六条担保人应具备条件(一)在我县农村信用社开立代发工资帐户的教师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付工资的职工干部。

(二)担保人、借款人所在单位愿意出具担保承诺和签订协助扣收所担保贷款的协议书。

(三)工资收入来源稳定可靠。

(四)担保人必须是辖内长住的自然人。

第七条工资卡担保贷款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方面的贷款。

(三)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小额消费性贷款。

(四)个体经营户临时性周转资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及审批权限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贷款人或担保人工资收入情况确定,结合我县实际,借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或担保人年工资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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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担保,使信用社贷款担保流于形式,存在潜在信贷风 险,极易产生新的不良贷款损失。相关担保方式(一) 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 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
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 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 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
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 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 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 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
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1]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 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 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 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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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 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 变卖、馈赠。(二)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 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
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 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 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三)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
。(四)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 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 的贷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
商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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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社贷款风险防范意识的进一步加强,贷款内 控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担保贷款在贷款构成中占有的 比重越来越高,成为信用社防范贷款的一种最主要手段。 对于保障信用社债权的实现,信贷资产
的安全,有效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降低信贷风险 起到了重要作用。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信用社 在办理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贷款有关手续时, 贷款担保知识欠缺,存在违规担保,无
权利。比如说债务人只要有套房没有被拍卖,你都可以 拒绝履行担保责任。贷款担保是指按合同约定,由借款 人或第三人提供一种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 当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依法行使
担保权以清偿债权的法律行为。贷款担保的充足、可靠 程度直接影响对贷款质量的判断。特别是借款人第一还 款来源无法满足还款需求时,贷款担保往往从次要还款 来源变成直接、现实的还款来源。近年来
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条件贷款担保人责任:只要是我国公 民就有担保的资格。如果你是担保人,但你具不具备担 保能力,由各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考核。一旦考核通过, 你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即债务人一旦
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要你来承担债务。贷款担保 人注意事项:建议应在担保合同上写明,只有当债权人 通过诉讼,确实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你才履行担保 责任。这样会最大限度的保障你担保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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