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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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以下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仅供参考: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整体,包括法的本质、特征、形式、演变、价值、功能等。

此外,法理学还研究法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关系。

2.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 法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

普遍性是指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规范性是指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强制性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

4.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其他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5.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准则或原理,是法律制度中决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具体原则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

6.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相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

7.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和手续,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和公布法案等阶段。

9.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等方面的制度。

以上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的一部分内容,建议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P3~P14
第一节法的研究对象P3
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和认识成
果的总称。

划分: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P6~P7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
法理学的性质:1. 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宏观整体)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三章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五编法的价值
第六编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1.法的概念:资本主义法/马克思主义法法的特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且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2.3.法的三要素法的概念:涉事,涉人,涉物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后果的准则(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4法的继承与发展法的继承;原始社会(刑与礼)→夏商西周(王权神授,皇无天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春秋战国(儒家:人治,德治,礼治/法家:不务德而务法,以法治国,抱法处势,厚赏重罚)→秦至明清(以儒家为重,兼收并蓄,以和谐为核心,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法的发展;法学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发→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5 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6 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追求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既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要理由法的平等;法律平等分为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是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无差别的平等,是不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

法的自由价值:自由是指从约束中解脱出来,法理学所讲的是指主体行为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相一致和统一7 法的形式渊源: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直接表现形式法的实质渊源: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产生法的物质生活条件制定法(宪法,法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习惯法/判列法(普通法系国家)8 法的空间效力:指哪些空间范围内和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生效,失效,溯及力(我国法无溯及力)法的对人效力:指哪些人适用哪些法或法适用主体原则(属地,属人,结合原则)9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物,非物质财富,行为)10 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由其法律义务所保障的法律手段(公权利与私权利,对世与对人,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转移权,行动权与接受权)义务;是指法律所保障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或不从事而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公法与私法,对世与对人,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与转移,积极与消极)11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消失,转变的重要因素,是法律所规定的并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12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意志下实施的受法律所调整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分类: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作为与不作为,表意与事实,单一与多方,要式与非要式,个人与组织13 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律所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分类:连带,代替,独立责任/过错与无过错/民事,刑事,行政/公民,国家,社会组织。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DAY1①法学是环绕权益义务及其界线而睁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样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就的总称。

②重申: 1、法学的研究对象简要地说就是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益和义务的界线,并努力使这类界线确定得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经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3、法律现象不单包含法律的文本,也包含法律产生和运转的全部环节,并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看法,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与其余社会现象交叉在一同的。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系统。

③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1、法所反应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益和义务及其界线,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挡。

3、民主和法治的进度取决去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4、经济学的很多理论模式、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能够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使法律制度的改革。

④法学和历史学的关系: 1、法律是凝固历史或许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2、法律的生命不单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经验老是历史的东西。

3、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能够借鉴的重要方法。

4、法学中的看法,范围,理论看法,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⑤博登海默《法理学》、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格老秀斯《战争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论公民》、洛克《政府论》《人类理解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波斯人倍扎》、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同等的发源和基础》、边沁《政府片论》《刑罚与赔偿理论》、约翰。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法理学讲义》、萨维尼《论今世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梅因《古代法》《古代法和习惯》、哈特《法的看法》《法自由和道德》、富勒《法律在商讨自己》《法律的道德行》、庞德《经过法律的社控制》《法律的任务》⑥法理学在中国的历史走向(一)从一致发展走向多远发展与综合一致的相互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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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1①法学是围绕权力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②强调:1、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地说就是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力和义务的界限,并努力使这种界限确定得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交织在一起的。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1、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

3、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去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4、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④法学和历史学的关系:1、法律是凝结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2、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的东西。

3、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4、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⑤博登海默《法理学》、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格老秀斯《战争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论公民》、洛克《政府论》《人类理解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波斯人倍扎》、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边沁《政府片论》《刑罚与补偿理论》、约翰。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法理学讲义》、萨维尼《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梅因《古代法》《古代法和习惯》、哈特《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富勒《法律在探讨自己》《法律的道德性》、庞德《通过法律的社控制》《法律的任务》⑥法理学在中国的历史走向(一)从统一发展走向多远发展与综合统一的彼此互动。

(二)从既有理论走向保存精华与开拓创新的相互结合。

(三)从历史积淀的现实走向中国特色与世界潮流的对立统一。

(四)从法理学独立发展走向概括部门法学与指导部门法学并重。

(五)从老一代法理学家身先士卒向老一代法理学家作指导与中青年法理学家作先锋的时代交替。

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

⑧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⑨法的定义:1、意志论(神意论、人意论)2、理性论3、命令说4、规则说5、民族精神论6、社会控制论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十一、法的本质: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十二、法的特征:是法律本身所固有确定的东西,是使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一)、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而不是思想关系来调整社会关系。

2、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通过特殊的方式对人的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三)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四)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五)程序性:法是由程序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DAY2①法的要素:指构成法这个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或者说构成法律的元素因素。

②要素学说:1、命令模式论2、规则模式论3、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5、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论③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④作用:1、法律概念是对某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表达与陈述。

2、法律概念具有一定的工具性。

3、法律概念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4、法律概念有助于人们减轻思维的负担,避免重复性,定式化的思维过程,而以共同的认识作为思维的起点。

5、法律概念具有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⑤法律规则: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式从逻辑的角度对法律规则的组成要素的划分,即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组成,以及要素之间的联系。

1、假定:条件,条件假设2、行为模式:处理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归结⑦法律原则:是法的要素中最直接体现法律精神和社会活动规律的要素,在创制、适用和遵守法律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宏观指导作用。

⑧法的正式渊源: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国际条约与协定法的非正式渊源:1、公平与正义的观念2、公共政策3、法理4、学说⑨当代中国的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法规4、规章5、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6、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7、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9、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十、当代中国的法的非正式渊源:1、习惯2、判例3、政策十一、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对现行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十二、法律编纂:是指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十三、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十四、法的分类一般: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一般法与特别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特殊:1、公法与私法2、普通法与衡平法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十五、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结果。

十六、法律关系分类:1、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2、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3、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十七、权利能力:是指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十八、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十九、法律事实及其种类:1、肯定性法律是事实和否定性法律事实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3、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①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②法律行为时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下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DAY3①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特点:1、由一个国家的国内法构成的系统2、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3、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③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所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划分标准:1、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调整方法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2、均衡性原则3、主导性原则4、前瞻性原则⑤中国法系:(一)宪法法律部门:1、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3、民族区域自治法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5、立法法和授权法6、国籍法7、国旗法和国徽法8、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法9、其他附属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行政法法律部门:1、行政组织法2、行政行为法3、行政监督和救济法(三)民商法法律部门(四)刑法法律部门(五)经济法法法律部门(六)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部门(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部门(八)诉讼法法律部门⑥法律责任:是因违约、违法行为或因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而应当承担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⑦责任构成:1、责任主体2、主观过错3、违法或违约行为4、损害事实5、因果关系⑧归责: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法律责任的活动。

⑨免责: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事由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十、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十一、义务:是指社会主体对他人和社会所承担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十二、权利的特征:1、法律权利的法律性2、法律权利的自主性3、法律权利的可为性4、法律权利的求利性义务的特征:1、法律义务的法定性2、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3、法律义务的从属性4、法律义务的必为性十三、关系:(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有权利就有义务)(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三)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十四、法与权利义务: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十五、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应有、习惯、法定、现实权利和义务2、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3、一般权利义务与特殊权利义务4、第一性权利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义务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个体集体国家人类权利和义务十六、法的起源:一般规律:1、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的产生2、法的发展一般经历了由禁忌、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3、法的发展常常与宗教道德相伴而生4、法律的发展还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十七、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1、维护奴隶制的占有关系,否认奴隶的法律主体资格2、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和残留十八、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1、肯定人身依附关系2、维护封建等级制度3、强调君主集权4、刑罚残酷十九、类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契约自由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十、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渊源与文化传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同的法律运行方式与存在样式,对现行的法律以及历史上已存在过的各种法律所做的一个分类。

二十一、中华法系:1、儒家伦理是基础2、皇权至上3 礼法结合与“德主刑辅”4、家族本位二十二、印度法系:1、古印度法与印度教不可分离2、古印度法是属人法3、古印度法是种姓制度二十三、伊斯兰法系:1、伊斯兰法是属人法,凡是穆斯林都施行伊斯兰法2、伊斯兰法是政教合一的法3、伊斯兰法是神启的法二十四、大陆法系:1、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较大2、通过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3、立法与司法的分工明确4、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炼性5、公法与私法有严格的划分二十五、英美法系:1、以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基础2、判例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3、法官造法4、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5、归纳法是法律推理与运行的主要方法DAY4①法律发展:指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包括制度变迁,精神转换,体系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式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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