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第一批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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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批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

海南省第一批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

海南省第一批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共15部门、52项)序号行政审批事项要求设定中介服务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项)1 设立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延续核准)初审(1)原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十三条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3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可行性研究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出具相应报告。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委托双方协商(2)原药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收费委托双方协商2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农药产品的初审(3)新增原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十三条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3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可行性研究服务、并出具报告。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委托双方协商(4)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产品质量检测服务,并出具相应报告。

产品质量委托检测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依据:琼发改收费[2006]1563号二、省国土资源厅(3项)3 采矿权授予许可(第二阶段:采矿权登记)(5)采选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1.《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2.《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5日通过)第四十二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服务,并出具相关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收费委托双方协商(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1.《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2009年第44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研究服务,并编制方案。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4.08.11•【字号】琼发改物价[2004]]1398号•【施行日期】200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琼发改物价[2004]1398号2004年8月11日)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及《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列入《海南省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将根据情况分批列入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监审权限,认真按照《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程序,组织对本地区相关项目的成本实施监审,其中定期成本监审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施。

三、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价格管理工作需要对已经公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四、《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附: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序号监审项目监审形式定期监审年限具体分工1民用燃气城市管道燃气输配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年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瓶装液化气经营成本定期监审2年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监审2水市、县城区供水设施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年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市、县城区以外独立供水设施供水成本定调价监审―――市县价格部门监审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3年跨市县灌区由省队负责监审;市县级以下灌区由当地价格部门监审污水处理运行成本定调价监审―――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3重要交通运输城市公共客运成本定调价监审―――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交通延伸服务经营成本定调价监审―――由省队负责监审管道运输成本定调价监审―――由省队负责监审4单独定价的药品成本定调价监审―――由省队负责监审5食盐生产经营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年由省队负责监审6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教育成本定期监审2年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监审7列入医保医疗项目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3年由省队负责监审8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有线电视运营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3年由省队负责监审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年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说明:1、省队负责成本监审项目,必要时也可委托市县负责具体监审事务。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公布日期】2003.04.03
•【字号】琼计价格[2003]319号
•【施行日期】2003.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3]3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第11号令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的规定,本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权限的原则,我厅制订的《海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经国家计委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目录是政府定价管理的依据,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目录以外的价格(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照本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适用范围制定,未经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越权自立项目,不得擅自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2、国家机关收费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和省两级,由国务院、省政府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市、县以下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无权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市、县依法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海南省定价目录(略)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琼府〔2015〕119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琼府〔2015〕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海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海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中央驻琼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琼府〔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10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精神,省政府组织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直部门及各市县确认,62项中央取消的审批事项中:现有3项列为部门其他权力,3项列为政府内部审批,1项已下放市县实施,2项由中央垂管单位(省气象局)实施,18项我省未设立,35项在前十轮清理中已取消。

为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凡是正在实施的或变相实施的审批,2015年年底前一律取消。

二、各市县要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制定,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三、省直各部门权力清单已经在省政府网站公布,凡未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附件: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对应表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7日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对应表序号项目名称相关部门现状处理决定1 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省发展改革委未设立此项审批。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琼财非税[2007]77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2007年6月21日琼财非税[2007]772号)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委机要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老百姓的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有关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经2007年6月4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我省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直接涉及民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人事劳动保障部门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人才劳动力市场举办各类招聘会收取的入场院费(经营服务性收费)1.求职择业登记费2.人才劳动力交流会专场费(二)在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1.信息推荐就业服务费2.直接代理推荐就业服务费3.就业前档案托管费4.劳动合同及有关表格工本费(三)劳动合同鉴证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二、降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1项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费从150元/人降为70元/人。

三、禁止收取2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治安联防费(海口市等市县)经1998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治安联防费已明令取消,文件依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42项收费(附加、基金)项目的通知》(琼价费字[1998]320号)。

(二)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费于2004年报经省政府同意已明令取消,文件依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04]1045号)四、取消2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机要电话初装费(省委机要局)(二)机要电话维护费(省委机要局)五、上述有关收费项目被取消或降底收费标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省编办牵头对省级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进行了新一轮清理。

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行政管理服务事项。

其中,取消88项,下放18项,将24项审批事项合并为12项,将16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并入行政许可项目,转政府内部审批23项,转权力清单相关类别186项;此外精简41项行政审批子项,其中取消4项、下放11项、转权力清单相关类别19项。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大力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

切实规范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

加快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向改革要活力、向市场要动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目录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事项目录3.省政府决定合并的事项目录4.省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5.省政府决定调整列入权力清单相关类别的事项目录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5日——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8.27
•【字号】琼计价管[2002]914号
•【施行日期】2002.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计价管[2002]914号2002年8月27日)
海南启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代理服务收费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按照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一)房屋销售代理服务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5%计收;
(二)代办房产证过户服务费,按购房款的0.1%计收;
(三)代办城市户口入户服务费,每户50元;
(四)代办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服务费,每宗200元;
以上收费属中介代理有偿服务费,不含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的税、费,由房产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二、你公司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委托事
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三、你公司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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