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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中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保险行业中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保险行业作为金融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员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有着特殊的需求和重要性。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培训和继续教育不仅有助于员工的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并且对于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业务发展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1. 培训的重要性保险行业的培训是提高员工专业素养、增强业务能力和技能水平的基础。
培训可以帮助员工了解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掌握新的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
通过培训,员工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此外,培训还可以增强员工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促进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2. 培训的内容保险行业的培训内容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产品知识培训:了解保险产品的种类、特点和销售策略,提高员工对产品的理解和销售能力;2.2 销售技巧培训:培养员工良好的销售技巧和服务意识,提高客户关系管理和销售能力;2.3 业务知识培训:了解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合规要求和风险管理知识,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2.4 沟通和团队培训:提升员工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增强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3. 培训的方式保险行业的培训方式多种多样,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3.1 线下培训:通过邀请专业人士或外部培训机构进行面对面的培训课程,可以提供更直接、深入的培训内容,并且可以现场互动交流;3.2 在线培训:利用电子学习平台或网络教育平台开展培训课程,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地点选择灵活的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效率;3.3 内训和外训结合:结合公司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源,定期进行培训计划,提供定制化的培训内容和解决方案,以满足员工的不同需求。
4. 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保险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市场变化迅速,员工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才能适应和应对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
继续教育可以帮助员工跟上行业的最新动态,拓宽知识面,提高职业竞争力。
保险行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案例

保险行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案例保险行业是一个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和提升技能的行业。
培训和继续教育在保险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从业人员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提高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本文将通过介绍几个保险行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案例,来说明其重要性和实际效果。
案例一:保险销售培训保险销售是保险行业中最为常见和基础的工作岗位。
一个优秀的保险销售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销售技巧和专业的产品知识。
某保险公司针对新人销售人员开展了一次为期一个月的培训班。
在培训班中,他们邀请了经验丰富的销售人员和保险专家担任讲师,讲解销售技巧和产品知识。
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保险产品的种类和特点、销售技巧和客户关系管理等。
培训通过理论知识的讲解、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角色扮演等方式进行,使新人销售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
这次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新人销售人员对保险行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能够更好地与客户沟通,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在培训结束后的一年内,他们的销售业绩明显提高,公司也通过培训培养出了一批优秀的销售人员。
案例二:保险精算师继续教育保险精算师是保险行业中专门从事风险评估和保费计算的职业。
由于保险行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保险精算师需要不断学习新的数学模型、统计方法和风险管理理论,以适应市场需求。
某保险精算师协会每年都会举办一次为期一周的继续教育培训班。
培训班包括专题讲座、研讨会和实践案例分析。
专家和学者们从全球范围内邀请,就保险精算领域的最新研究和最佳实践进行分享。
精算师们通过与同行的交流和讨论,不仅更新了知识,还拓宽了视野,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种继续教育的方式对保险精算师们来说非常有效。
他们可以及时了解到最新的理论和实践进展,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通过培训的持续学习,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案例三:保险经理的管理培训保险经理是保险公司中的重要角色,他们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管理与领导能力。
保险经纪公司人事管理员工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保险经纪公司人事管理员工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为提高公司员工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经研究决定,对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特制订如下办法:一、员工继续教育类型与形式继续教育的类型,包括学历进修、岗位培训、职业(执业、从业、行业)技能资格、学术活动等类型。
(一)学历进修:是指通过教育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专科以上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包括:硕士学历或学位、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专科学历等国民教育系列。
(二)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
主要包括:员工岗前培训、国内外短期进修班(含专题研讨、理论进修、访问考察等)、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等。
(三)职业(执业、从业、行业)技能资格考证:是指因工作需要,在职参加与本专业业务有关的社会职业(执业、从业、行业)技能资格的考证。
(四)学术活动:公司支持员工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包括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论文和课题评比等活动。
三、员工参加继续教育的基本条件(一)热爱本职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敬业精神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二)符合工作需要,不影响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三)申请学历进修,必须在公司工作2年以上。
四、继续教育审批与管理(一)学历进修为有效提升员工素质,优化员工学历结构,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在职学历教育。
在职学历教育的审批与管理,由个人提出申请或持“录取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申请表,填好表内相关内容后流程进行审批(见附件1)。
经批准同意并取得了学历证书员工奖励标准为凭相关证件报销一次考试的报名费、培训费(50%)和指定考试用书书籍费(自学考试报销考试报名费和考试用书书籍费)。
(二)岗位培训1、新员工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国内外短期研修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公司有计划地选派骨干参加国内外各类短期研修,短期研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保险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保险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保险行业作为金融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保险知识和专业技能。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保险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成为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工作中的保险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实施方式。
一、保险知识培训的重要性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具备全面、深入的保险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保险知识培训可以帮助从业人员了解保险行业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范,从而更好地理解保险业务的核心内容和运作机制。
其次,通过保险知识培训,从业人员能够学习到行业前沿的理论、技术和经验,保持自身的专业素养与竞争力。
此外,保险知识培训还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减少保险业务操作中的失误和风险。
二、保险知识培训的实施方式保险知识培训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在线培训等。
内部培训是指由保险机构或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通过内部专家、经理的知识传授和经验分享,实现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内部培训的优势在于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量身定制培训内容和方案。
外部培训则是通过邀请行业专家、学者或机构进行培训,提供更广泛、专业的保险知识。
在线培训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远程培训,具有时间灵活、学习自主等特点,为从业人员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和便利。
三、继续教育的重要性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业务的发展,保险行业的知识和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和演进。
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保险从业人员需要进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继续教育可以帮助从业人员及时了解和应对保险业务的变化与挑战,掌握最新的理论、技术和规范。
同时,继续教育还能够培养从业人员的学习习惯和自我发展能力,增强他们在职场中的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四、继续教育的实施方式继续教育的实施方式也多种多样,包括学术研讨、行业交流、参加培训班等。
学术研讨是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形式,了解和研讨保险行业的最新理论和研究成果。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保险行业作为一项专业领域,要求其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知识基础和专业素养,以便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保险服务。
为此,保险公司应制定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本文将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为话题,探讨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培训计划的重要性保险行业的知识和技能要求日新月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以应对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的挑战。
一个完善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性:1.提高专业能力: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使其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掌握核心业务技能,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方案和咨询服务。
2.增强竞争力:通过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保险公司可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具备更多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与其他保险公司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3.减少风险:保险行业牵涉到各种风险和复杂的合规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如果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将容易犯错,增加公司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通过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保险公司可以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减少公司的潜在风险。
二、培训计划的内容安排为了有效地提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保险公司应制定一套系统完整、内容丰富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内容安排:1.基础知识培训:包括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市场分析等基础知识培训,帮助员工建立起扎实的保险理论基础。
2.销售技巧培训:针对保险代理人和销售人员,进行销售技巧、沟通技巧和客户关系管理等培训,提升其销售能力和服务质量。
3.风险管理培训:培训员工如何识别和评估保险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以降低公司的风险损失。
4.新产品培训:针对新推出的保险产品,进行产品知识培训和案例分析,使员工了解产品特点和销售技巧,提高其销售新产品的能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4•【文号】保监发[2005]107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保监发[2005]10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利于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保险中介市场信用,从而促进保险业的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监局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机构各保监局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完善适合保险业发展需要的符合辖区实际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体系。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保监局在评定培训机构时应征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记录。
培训机构应合理布局网点,方便参训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评定小组,重点对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和培训师资等进行把关。
各保监局应及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告,并于公告后20天内将培训机构名录报保监会备案。
二、培训对象取得资格证书,在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需要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取得资格证书未在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从业的人员以及在保险中介机构实习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培训学时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三、培训内容岗前培训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前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课程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课程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课程认证管理,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培训师和课程,以及相关管理机构。
二、培训师资认证管理2.1 培训师资资格要求1.培训师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
2.培训师应具备较高的教学能力和沟通技巧。
3.培训师需持有相关保险从业资格证书。
2.2 培训师资认证流程1.培训师需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培训工作。
2.培训师资认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需重新提交认证申请。
三、课程认证管理3.1 课程设置要求1.课程应与保险市场实际需求相符,内容全面、权威。
2.课程设置应具备一定的难度等级,确保培训效果。
3.2 课程认证流程1.课程组织者需提前向管理机构提交课程设置方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
2.课程认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重新进行认证。
四、管理机构职责4.1 监督管理1.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培训师和课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2.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4.2 培训效果评估1.管理机构应对培训后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2.将培训效果纳入机构绩效考核体系,以激励培训工作质量的提高。
五、附则5.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5.2 对于个别特殊情况,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裁量。
5.3 本办法解释权归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以管理机构颁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北京地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地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41号)和《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等要求,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强化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所需要接受的有关培训。
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应与保险法规、职业道德、保险知识密切相关,营销技巧、团队管理等培训不得计入教育学时。
第四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相应学时。
每人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五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换发资格证书时,应提供前三年度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证明。
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重视继续教育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可以自主培训,也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进行培训。
第七条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并由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八条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北京保监局报送继续教育管理情况报告。
报告包括上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和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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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课程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提升保险从人员素质,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人员。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个人。
第四条继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活动所需要接受有关培训。
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及委托代理培训。
第五条继续教育培训认证与管理,是指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机构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是否满足条件进行审核与监督。
通过认证培训师资讲授培训课程可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六条青岛保监局负责制订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标准、认证程序和后续管理制度,通过网站公开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申报条件和审查标准,并指导具备条件保险机构申报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
第七条由青岛保监局选聘专家顾问,组织专家学者和保险业内资深人士共同组成“继续教育培训认证与管理评审委员会”,对拟在青岛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保险机构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审核培训师资和培训讲义等内容,评审结果将定期通过网站向业界和社会公告。
第八条从事继续教育培训保险机构必须向青岛保监局组织成立“继续教育培训认证与管理评审委员会”上报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经认证培训师资讲授培训课程可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九条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对相关申请材料、认证评审情况和其他非公开信息应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十条申请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以下方式提交认证申请:(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含市级)分公司向青岛保监局提交申请;(二)保险中介机构统一由法人机构向青岛保监局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置专门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管理人员;(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培训场所、培训设施;(三)具有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课程相适应培训师资,并且培训师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五)培训课程设置应与本办法规定相符,并具有与培训课程相应培训教材;(六)自批准设立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七)青岛保监局规定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负责对与其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保险营销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应负责对受其委托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代理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委托代理培训,与保险代理机构代理关系存续一年以上,应制订培训计划,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培训协议。
第十三条不具备培训条件保险公司,应委托经青岛保监局认证培训机构,与其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完成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和保险代理机构有关业务人员委托代理培训。
第十四条保险中介机构自行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本机构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二)设置专门培训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培训场所、培训设施,以及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培训师资;(五)一次性培训规模不少于30人;(六)培训课程设置应与本办法规定相符,并具备与培训课程相应培训教材;(七)自批准设立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八)青岛保监局规定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不具备培训条件保险中介机构,应委托经青岛保监局认证培训机构,与其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完成本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十六条具备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拟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向青岛保监局提交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申请文件;(二)机构简介,包括人员管理模式、以往培训情况等;(三)培训部门和培训管理人员简介;(四)营销管理模式和培训管理制度等配套制度;(五)培训师资情况,包括现有专/兼职培训讲师名单、简历、学历证明、培训经验等;(六)培训课程设置情况说明:1、可讲授领域培训教材;2、培训计划纲要;3、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拟采取培训方式;4、保险营销员培训课程体系及相关教材;5、培训讲义纲要等。
(七)培训场所及设施情况等;(八)上一年度接受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检查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申请机构应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对申请认证及后续活动中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培训形式、内容和要求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及委托代理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是指保险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业务前所必须接受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培训,主要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专业培训。
委托代理培训,主要是指保险公司负责对其委托代理机构(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下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风险与保险理论知识、保险合同及险种知识和保险专业知识等方面。
保险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方面法定继续教育培训由青岛保监局指定社会培训机构进行。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经认证培训师资所讲授经认证培训课程可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企业文化和营销技巧培训不属于继续教育培训,也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培训推荐课程有:(一)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继续教育推荐课程:1、保险法律法规。
主要讲授《保险法》、《合同法》等保险中介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代理人法律责任等。
2、职业道德教育。
主要讲授《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保险诚信读本》、《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等内容。
3、风险与保险理论知识。
主要讲授金融学、风险管理、保险原理等基础理论知识。
4、保险合同及险种知识。
主要讲授人身保险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保险代理和保险代理合同等。
5、保险专业知识。
主要讲授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承保、核赔、理赔或给付等业务流程。
6、保险监管机构认可其他课程。
(二)保险经纪机构业务人员继续教育推荐课程:1、保险法律知识。
主要讲授《保险法》、《合同法》等保险中介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等。
2、职业道德教育、主要讲授《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保险诚信读本》、《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行为守则》等内容。
3、风险与保险理论知识。
主要讲授金融学、风险管理、保险原理等基础理论知识。
4、保险合同及险种知识。
主要讲授人身保险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再保险主要种类和再保险合同;保险经纪和保险经纪合同等。
5、保险专业知识。
主要讲授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承保、核赔、理赔或给付等业务流程。
6、保险监管机构认可其他课程。
(三)保险公估机构业务人员继续教育推荐课程:1、保险法律知识。
主要讲授《保险法》、《合同法》等保险中介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等。
2、职业道德教育。
主要讲授《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保险诚信读本》、《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行为守则》等内容。
3、风险与保险理论知识。
主要讲授金融学、风险原理、保险原理等基础理论知识。
4、保险合同及险种知识。
主要讲授人身保险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保险公估和保险公估协议等。
5、保险专业知识。
主要讲授财产保险承保、核赔、理赔或给付等业务流程和保险公估报告要求等。
6、保险监管机构认可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培训具体学时要求如下:(一)继续教育单次培训最低学时不得少于1小时;(二)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三)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四)与保险公司代理关系存续一年以上代理机构,其业务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接受委托代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代理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业务人员,接受销售前专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二十一条符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岗前培训学时可以折算成当年后续教育学时,每4个岗前培训学时可以折算成1个后续教育学时,但累计折算继续教育学时不得超过12个。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从业人员自行安排培训师资、设置和修订培训课程,但需报青岛保监局备案。
经认证师资讲授经认证课程可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修完符合规定课程,且培训学时不少于最低时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可以在其《培训证书》上签章作为证明。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做好培训情况记录工作,培训记录保存不得少于10年;并及时将培训记录逐笔详细登记入保监会开发监管信息系统,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可以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方式,采取集中授课、多媒体教学、网路远程教育等方式,但应当对授课内容和授课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并报经青岛保监局核准。
第五章认证标准第二十六条培训师资认证标准:(一)讲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具备3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从事过保险知识培训工作;或具有2年以上保险培训或教学经历;或在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从事保险相关课程教学工作1年以上;(三)有与所培训课程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有传授知识技巧和经验、掌握适宜培训方法;(四)有良好道德修养和个人素质;(五)未受过保险监管部门处罚;(六)无其他不良记录;(七)符合青岛保监局规定其它条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课程认证标准(一)有针对性,适合培训对象培训需求;(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三)不存在诋毁同业或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四)不存在讲授、启发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内容;(五)所介绍知识无明显错误;(五)符合青岛保监局规定其它条件。
第六章认证程序第二十八条拟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向青岛保监局提交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