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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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苏府〔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6日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苏州市加快推进产业资本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总体部署,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市特色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构筑资本围绕产业深度融合的资本生态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自贸区苏州片区建设等重大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打造股权投资集聚区,促进资本、科技、产业高水平循环,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核心技术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在财富管理、价值发现、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支持本地创新创业企业快速发展,逐步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资本中心。
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苏州。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苏州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给予符合本措施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参与出资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应当从投资苏州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中扣除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对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丝绸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府[201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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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丝绸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丝绸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府〔2012〕13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丝绸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苏州市丝绸产业振兴发展规划丝绸产业曾是我市的优势传统产业,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自古以来,就是一张亮丽的城市名片。
目前,在我市工业总量规模不断扩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丝绸产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传承发展苏州丝绸产业,提高苏州丝绸品牌和形象,重振苏州丝绸文化的影响力”的重要战略部署,加快产业的整体转型、改造、提升步伐,实现我市丝绸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振兴,特制定本发展规划。
一、苏州丝绸产业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
苏州是全国著名的“丝绸之府”,国家正式命名的“绸都”城市。
尤其是列四大绸都之首的吴江盛泽,更是以“日出万绸,衣被天下”闻名海内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科技的巨大进步以及消费理念、产业环境、支撑条件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苏州丝绸产业逐渐隐退和削弱,完整的产业架构分化,生存空间日渐压缩,由于其产业链特殊,对土地和环境的依赖大,导致高成本下的低效益给企业乃至给整个产业带来致命冲击。
目前,苏州真丝绸产业主要以幸存的数十家织造企业,数十家规模不一的商贸旅游载体,若干个依附于大专院校的科研检测机构以及若干个在竞争中得以生存和认可的品牌商标成为产业的主要内容,每年的产销量也就数十亿元人民币(不含服装、家纺等延伸产品)。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苏府[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区;市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05]9号),鼓励和引导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拟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现就推进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市、具备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
其基本条件为:(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二)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1000万元以上;(三)企业有一年以上的经营记录;(四)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五)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是国内或省内行业的优秀企业;(六)企业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七)企业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八)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了实质性工作。
经确认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意见》及本市企业上市的其它相关政策。
二、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拟上市企业自认定后次年起5年内,因利润增长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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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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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解决我市商业房地产市场售后包租等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有序发展。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不可分割、分层分割、比例分割提出产权分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苏府办〔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2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引导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继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高质量发展、质量强市、富民增收等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强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2021年,力争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净增3000家,到2023年,我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6万家。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高企培育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制度,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及时通报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苏府[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10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苏州市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计划装备制造业是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是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支柱产业。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落实市委、市政府“坚定发展信心,积极抢抓机遇,合力攻坚克难”的发展战略思想,与国家和省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发展规划相衔接,促进我市装备制造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1号)、省政府《江苏省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苏政发〔2009〕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计划》。
计划期为2009~2011年。
一、发展现状(一)产业概况1.产业规模不断扩大。
我市现有装备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2121家,从业人员56.33万人,2008年实现工业产值3314.03亿元,增长17.22%,完成主营业务收入3259.23亿元,同比增长13.7%,实现利润220.58亿元,同比增长3.64%,产业规模不断扩大。
在苏州市装备制造业中,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优势明显,两个行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市装备制造业的近60%。
从发展趋势看,装备制造业将是苏州市今后相当长时期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方向和支撑产业。
2.大型骨干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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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1年02月24日15:15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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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号),鼓励和引导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拟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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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第一条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职能,加大宣传培训和激励扶持力度,提高企业主体上市意识,全力促进企业改制上市。
第二条基本原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实现高速发展,从而做大做强是企业内在的发展需求和自身的动力驱使。
在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方面,既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利益,更要考虑到地方财力的平衡;既要扶优扶强,也要兼顾公平,进一步增强全区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全局意识。
第三条目标任务: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要大力发展和构建一批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工作思路,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专项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分年度计划并分类指导,对条件成熟的重点对象倾
力扶持其改制上市,构建结构合理、后劲充足的企业上市梯队。
二、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点
第四条推动企业分批发起或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积极配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好、成长性强、科技含量高、并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将存量净资产整体折股,同时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入股,引导其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改制将企业的优质资产和生产要素进行整合,构建具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
按照“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梯度上市原则,重点做好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
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扶持以企业上市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培育上市的企业,要建立经常联系制度,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引导、服务。
第六条推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和收购兼并。
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再融资;要利用上市公司实力足、扩张欲望强、带动作用大的特点,支持、引导其
开展资本运营,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实现上市公司的规模扩张和质量提高。
三、促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第七条政策扶持和激励的对象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进入上市实质操作阶段的拟上市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
2、拟上市企业必须是注册在高新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高新区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第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激励措施。
(1)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而增加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在其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涉及的各项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3)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在其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4)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5)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后,可作为入帐依据。
(6)在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拟上市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
拟上市企业租赁发起人原划拨土地的,主发起人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
拟上市企业可选择继续租赁该土地,或按土地评估价购买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企业争取上市期间的激励措施。
(1)企业争取上市期间是指公司与保荐机构、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进入境内外上市实质操作阶段。
(2)企业为了在境内外上市进行资产重组整合,由此增加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
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3)企业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当年至成功上市年度之间,其企业因利润的增长而增加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但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
(4)对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按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5)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行政性收费给予优惠。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将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高新区管委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6)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
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
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7)企业上市实质操作阶段涉及的具体问题也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条促进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
(1)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额大于其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50%的,由区政府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2)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后,由区政府给予一次
性20万元的奖励。
(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A股、H股等),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4)在海外以红筹股方式间接上市的公司,必须待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进入指定账户,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由区政府对该上市实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5)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内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
(6)对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绝对控股区外上市公司,但未将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到高新区的本区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7)对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并且所融资金投入区内项目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每亿元20万元的奖励。
(8)如省、市、区有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的,可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四、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拟上市企业由高新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号)的相关条文,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认定。
第十二条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市工作服务小组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工作,上市工作服务小组人员由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所在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人员调整变化及时通知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所在部门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措施,构建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分区(科技城)管委会积极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拟上市企业,指定专人,在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员调整变化及时通知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措施,构建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努力完成高新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新设或股改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的公司及成功上市的公司等)目标(完成将由区政府在考核中增加其附加分)。
第十四条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本意见享受的项目补助,若该公司组建3年后仍未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启动上市准备程序的企业,由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额收回项目补助金,归还财政。
第十五条对企业争取上市期间享受的项目补助,若中介机构进场操作5年后仍未实现上市的,除全额收回项目补助金外,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享受的项目补助也应一并收回。
第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或公司争取境内外上市期间,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扶持政策外,享受的各项地方性扶持政策,应以项目补助的形式享受,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准则的要求,规范入帐。
第十七条项目的补助及奖励,由拟上市企业提出申请,经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初审,报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关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相关内容执行。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意见由高新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