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广西国有高峰林场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及防控对策

广西国有高峰林场创建于1953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直属国有大型林场,也是广西最大的国有林场。
林场总经营面积10万hm 2,森林蓄积量700万m 3,森林覆盖率达87.50%。
林场总部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林场下设13个营林分场和8个场外造林部,经营面积覆盖广西12个市、52个县(区)。
13个营林分场环绕分布在南宁市北面,包括南宁市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武鸣区、宾阳县及上林县等区域,承担着重要的城市生态建设任务。
长期以来,林场坚决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经过不断地摸索,构建和发展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森林火灾综合防控体系,确保了森林资源的安全和林区的和谐稳定。
由于林场森林面积大、覆盖面广、离城区近,且随着经济发展,人为活动对林区的影响加深,森林防火防控形势日益严峻。
因此,对林场森林火灾特点进行梳理,对森林防火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森林防火工作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火灾特点根据广西国有高峰林场森林火灾统计数据,2007—2021年,林场共发生森林火灾178次,总过火面积478.45hm 2,总受害面积50.48hm 2,这178次火灾均为一般森林火灾,无人员受伤、死亡。
其中,场内营林分场发生森林火灾18次,过火面积24.75hm 2,受害面积1.48hm 2;场外造林部发生森林火灾160次,过火面积453.70hm 2,受害面积49.00hm 2。
1.1森林火灾月际分布广西国有高峰林场在2007—2021年森林火灾发生次数的月际分布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2007—2021年,6—8月没有发生森林火灾,是森林火灾的低发期;4月发生森林火灾最多,是森林火灾的爆发期;1—4月、10—12月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
主要因为清明节和上巳节(农历三月初三)一般在4月,是群众进入林区进行祭祖扫墓的高峰期,人为点火导致4月发生森林火灾的次数最多。
1.2森林火灾日发生时间分布广西国有高峰林场2007—2021年发生森林火灾的时间分布如表2所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60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林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自治区林业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全区湿地保护、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桂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指挥长:陈章良自治区副主席常务副指挥长:陈秋华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副指挥长:肖石桥广西军区副司令员庞栋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袁光荣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罗永魁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成员: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黄瑞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廖小波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尤剑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何丹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黄冠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副巡视员刘平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副局长王山竹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姚才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陈锦祥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杨观胜广西军区副参谋长黄湘闽武警广西总队副总队长张国华空军南宁指挥所副参谋长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罗永魁同志兼任。
今后,需要调整指挥长以外的其他成员的,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区森林公园建设与经营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一些地方在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对森林公园主体功能认识不足、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重视不够、对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规定不了解等一系列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规范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一)总体要求。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充分体现森林公园三大主体功能(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四大功能分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生态保育区),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发展方针和“以人为本、重在自然、精在特色、贵在和谐”的基本原则,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以及地方特色,坚持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与自然景观不协调的人造景点,特别注意不能把森林公园当成纯粹的旅游风景区来进行规划设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要符合《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要求,并与当地市县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所在地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规划、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上报广西崇左市中越边境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上报广西崇左市中越边境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上报广西崇左市中越边境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加强生态建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中越边境生态安全,完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提高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崇左市林业局拟实施广西崇左市中越边境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并委托国家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编制了《广西崇左市中越边境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编号:2018-000013-05-01-002015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一、项目建设必要性崇左市地处广西西南部,与越南接壤,沿边、近海、邻南宁、连东盟,是中国通往东盟最便捷的陆路大通道,有大新、宁明、龙州、凭祥4个县(市)与越南接壤,陆路边境线长达533公里,是广西陆地边境线最长的地级市。
项目区林业用地面积46.27万公顷,有林地面积30.87万公顷,灌木林地10.86万公顷,未成林造林地6457.7公顷,活立木蓄积量1789.77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59.5%。
崇左市生物多样性独特,是环保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行动战略(2011-2030)》中划定的35个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之一,属于桂西南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态保护价值巨大,生态区位重要。
项目区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人员多,火源管理难度大,森林火灾易发难扑。
崇左市在《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2009-2015年)》中,未被列入重点建设区域,加上崇左市多数区县属于边疆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目前森林防火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致使林区森林消防设施建设欠帐多,缺口大,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进行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刻不容缓。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445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445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445号提案的答复钟锋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夯实基础调研侧重战略实施,深入推进广西绿色生态发展的提案,现将涉林内容答复如下:森林是绿地生态系统的主体,直接关系到全区的生态安全、淡水安全、粮食安全、气候安全,同时还是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广西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林业系统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林业强区和美丽广西的部署,以维护生态安全为主攻方向,以增绿增质增效为基本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加快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为改善全区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近年来林业部门在推进绿色生态发展所做的工作近五年来,全区林业系统全面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扎实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村屯绿化”专项行动以及林业“金山银山”工程,全区林业始终保持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生态功能稳步提升、林业绿色生态快中向好的良好局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大力培育优质森林资源。
深入实施珠江防护林、沿海防护林、退耕还林、石漠化综合治理、造林补贴五个国家重点造林工程。
全力实施自治区党委、政府高位推动的“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和“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村屯绿化专项活动、林业“金山银山”工程等三个综合性工程,五年累计完成植树造林面积1900多万亩,其中2017年造林354万亩,占年度任务的126.4%。
主要造林树种林木良种率提高到92.3%。
扎实抓好森林抚育补贴、公益林提质增效、通道森林景观改造提升三个森林经营项目,完成中幼龄林抚育3900多万亩。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7.2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已经2013年9月6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消防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员和村民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村公共消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奖励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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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护林防火
【发文字号】桂政发[1989]14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89.12.29
【实施日期】1989.1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桂政发(1989)141号1989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颁布《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集体、个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在行政区交界地区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实行“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区域以外的森林防火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市区园林和市区外寺庙、宾馆、饭店、仓库等建筑物周围三十米以内的林木防火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市、县和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武部、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村、屯、组以及附近机关、工矿企业、国营林场和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自然保护区等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搞好本责任区森林防火和联防工作。
自治区内交界地的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与区外交界的林区除自治区与外省联防外,有关县人民政府应商毗邻县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
各级联防组织要划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章程、制度和措施,组织联防检查和评比,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联防地区出现的林业纠纷。
第六条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办事人员;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是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的办事机构。
林区乡(镇)森林防火组织和国营林场、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要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办事人员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由联防各方商定成立森林防火联防办公室或由值班一方负责森林防火联防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国营林场和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自然保护区、飞播林区和林区乡(镇)、村,应按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专职护林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委任,兼职护林员由林区单位聘用。
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携带护林员证件和佩戴护林员标志。
护林员证件和标志式样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式样制发。
护林员森林防火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当地群众制定森林防火乡(村)规民约,并监督执行;
(二)巡山护林、制止任何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和破坏森林的行为;
(三)发现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附近群众扑救,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章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
第八条国营林场、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自然保护区报经当地县公安机关批准可组织森林防火治安队。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九条防火的重点林区和重点县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森林防火重点乡(镇)、村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要加强重点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要进行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在森林防火期,可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宣传月和森林防火竞赛活动。
广播、电视和报纸应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