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
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航运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市场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实行登记制度,获准在中国境内的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统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涉及海上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前款所称的提单是指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中《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多式联运合同的单据。
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在以下规定中统称为提单。
第三条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价实行报备制度,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应将其进出口的国际海运集装箱运价、含海上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全程运价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报备并已生效的运价收取运费。
承运人不得接受或给予托运人账外暗中回扣。
第五条任何国家对中国承运人在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或相关方面施以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时,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当事国的承运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规定的提单登记与运介报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章提单登记第七条承运人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单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提单登记申请表;(二)提单格式样本;(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资格文件;(四)工商登记证书影印件;(五)在中国境内代为签发提单的代理人名录;(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承运人可以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与航运有关的法人代其申请提单登记,该法人在申请提单登记时,除应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供承运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第七条、第八条中规定的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承运人提单进行登记,统一编号,并书面通知承运人。
第十条承运人应在其签发的提单正面显示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后的提单统一编号。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一、通则(一)为了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船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三)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公布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
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协议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书面约定的运价。
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的,必须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备案。
备案的协议运价应列明协议号、货主、航线、起始港、目的港、期间、箱量、运价等内容。
(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在航交所网站()下载)。
(五)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备案的,应加以说明。
(六)备案协议运价应提供运价协议(副本),或将运价协议(副本)留存本公司备查。
备案协议运价和运价协议副本对运价的描述应该一致。
备查的运价协议(副本)至少保存三年。
(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
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八)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撤销航线,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
航交所在撤销航线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九)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1、公布运价(幅度)满三十天;2、协议运价满二十四小时;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十)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应在运费舱单上列明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使用协议运价应在运费舱单上注明运价协议号。
(十一)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十二)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网站 予以公开。
协议运价货方名称和运价作为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的商业机密严格予以保密,不予公开。
集装箱备案流程

集装箱备案流程集装箱备案是指将集装箱信息注册备案,并获得备案号码的过程。
集装箱备案是国际贸易和物流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可以确保集装箱的安全、准确和高效运输,保障商品的质量和货物的流通。
集装箱备案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登录备案系统:首先,申请人需要登录集装箱备案系统,填写相应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包括联系方式、注册地点、经营范围等内容。
在填写信息时,要确保准确无误,以免后续流程出现问题。
2.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经营许可证等。
这些材料是备案的基础,申请人必须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审核与核准:备案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
审核过程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
一旦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备案机构会核准备案,并生成备案号码。
4. 缴纳备案费用:在备案核准后,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
备案费用的金额根据不同的备案机构和地区而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缴费。
5. 领取备案证书:缴纳备案费用后,申请人可以领取备案证书,该证书是集装箱备案的凭证。
备案证书上会有备案号码和备案机构的相关信息,申请人需要妥善保管备案证书,以备日后需要。
6. 更新和变更备案信息:在集装箱备案后,如果申请人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发生变更,需要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例如,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时,都需要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变更申请。
7. 定期复审与年检:集装箱备案通常需要定期进行复审和年检。
备案机构会定期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以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请人需要按时参与复审和年检,并配合备案机构的工作。
集装箱备案的流程虽然繁琐,但是它可以提高集装箱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保障货物的质量和运输周期。
集装箱备案是国际贸易和物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备案,以确保备案的顺利进行。
同时,备案后的信息更新和定期复审也是非常重要的,申请人需要及时跟进并配合备案机构的工作。
国际货运代理第三章国际班轮和与集装箱运输业务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国际班轮运输通常以固定航线、 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 定的运费率进行运输。
国际班轮运输主要适用于大宗 货物的运输,如散货、件杂货 等。
国际班轮运输的特点
固定性
垄断性
国际班轮运输具有固定的航线、固定挂靠 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船期。
国际班轮运输市场通常由少数几家大型班 轮公司垄断,这些公司通过规模经济和网 络优势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班轮运输逐渐壮大,各大班轮公司开 始建立自己的船队和航线网络。
20世纪60年代
随着集装箱技术的出现,国际班轮运输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集 装箱船队和集装箱码头逐渐成为国际班轮运输的主要力量。
21世纪初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贸易的不断增加,国际班轮运输继续保持 快速发展,同时面临着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挑战和压力。
详细描述
集装箱班轮运输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 物,特别是散杂货和件杂货的运输, 班轮公司会提供从装运港到卸货港的 全程服务,包括集装箱的装卸、堆存、 保管、运输和保险等。
03 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操作流 程
询价与报价
询价
客户向货运代理公司询问特定航 线的运费、船期等信息。
报价
货运代理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公 司政策等因素,向客户提供合理 的运价和船期。
提单签发与提货
货运代理公司为客户签发提单,作为货物的运输凭证。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客户需提供相关单证和证明文件,以便顺利提货。
04 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概述
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定义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将一定尺寸的货物装入标准规格的集装 箱内,通过海上、陆路或航空运输,将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 国的物流方式。
交通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八运费计算

(交通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八)运费计算(交通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八)运费计算教材《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组织和管理》,参考书《国际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第九章集装箱运费计算第一节集装箱运费概述集装箱运输费用的单位价格称为集装箱运价。
国际集装箱运价不是壹个简单的价格金额,而是包括费率标准、计收办法、承托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等的壹个综合价格体系。
由于集装箱运输打破了“港到港”交接的传统,能够实现“门到门”的运输,使得承运人的运输路线增长,运输环节增多,运输过程中花费的成本构成也和传统运输有很大区别,而且由于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其计费方式也有了很大变化。
壹、集装箱运输和国际贸易价格条件常用的国际贸易价格条件主要有离岸价格(FOB)、运费到岸价格(CFR)及运费保险费到岸价格(CIF)。
这三种常用价格条件是建立在“港到港”交接的基础上的,主要适用于传统的散杂货物海上和内河运输。
现代国际贸易中,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货物交接向内陆延伸,实现“门到门”交接。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三种常用价格条件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鉴于此,国际商会(ICC)在《INCOTERMS1990》中推出了三种贸易价格条件:货物交指定地点承运人价格(FCA)、运费付至目的地价格(CPT)、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价格(CIP)。
这三种贸易价格条件不仅适用于公路、铁路、海运、内河、航空等单壹运输方式,而且适用于俩种或俩种之上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在目前常用的三种价格体系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是以装货港或卸货港的船边为界线,而新的价格条件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是以货物交给承运人或收货人为界线。
尽管目前国际集装箱运输中货物的交接地点已延伸到内陆,但习惯上仍然沿用三种常用的价格条件。
二、集装箱运费的基本结构从运输全程来见,集装箱运输产生之前,传统的件杂货运价是分方式、分段计算的。
作为承担绝大部分国际运输的海运段运价,其结构是建立在“港到港”交接基础上的,仅包括货物的海上运费和船边装船、卸船费用,壹般把这三项费用称为海运费。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09•【文号】[87]交公路字668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一九八七年九月九日交通部发布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施行(87)交公路字668号)目录一、总则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三、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费收四、国际集装箱中转费收五、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办法,加强集装箱汽车运价管理,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费收衔接关系,使汽车更好地为港(站)进出口、过境和内陆延伸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服务,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本着价格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有利于各种运输方式的合理分工,有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是集装箱运价系列和汽车运价系列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本规则是计算外贸进出口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和有关费收的依据。
凡从事国际集装箱营业性的汽车运输业者,在我国境内承办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业务发生的各种费收,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内陆至港澳之间以及经济特区(包括广东省)的国际集装箱直达运输的费收办法另行规定。
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第四条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的计价单位国际集装箱以箱为单位,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
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为重箱;不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为空箱。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包车运价和包箱运价。
计价单位为:元/箱公里;元/吨位小时;元/箱。
第五条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计价箱型1.国际标准箱型:20英尺箱型:高度2438毫米或2591毫米;宽度2438毫米,长度6058毫米,货箱总重24吨。
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实施办法

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实施办法,具体如下:一、基本原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开辟或调整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并在该航线上配置船舶,安排船期。
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
国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经营者应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引导服务。
二、备案义务人持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经营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为备案义务人。
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内贸集装箱运输和外贸集装箱内支线运输。
三、备案内容备案内容包括航线信息和运价信息。
航线信息包括班期、航次、挂港信息和在该航线上投入运营的船舶信息(含租用舱位、共享舱位的情况)。
运价信息是指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时的对外报价或与货主协商确定的服务报酬。
备案采用网上备案的形式。
备案自备案义务人网上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7日后生效,但本办法生效后首次备案自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生效。
备案义务人由于技术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无法提前7日变更航线、运价等备案信息的,需提交特殊情况说明,并在行为发生之前提交变更备案信息。
超出备案公布运价的特殊运价备案申请,满24小时后生效。
备案义务人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关内容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
四、备案受理机构和技术支持保障单位备案受理机构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权限,并向备案义务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

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操作指南2021年8月7日一、通那么(一)依照《国内水路运输治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治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治理的通知》,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通过“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台(),依照统一的格式进行。
备案义务人须按备案规那么要求,填妥备案内容后,向备案受理机构备案。
(三)备案受理机构应当在备案义务人备案后3日内,通过“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台受理,同意或拒绝备案,并出具相应的回执。
(四)备案内容包括航线信息和运价信息。
运价包括发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发布运价包括一般发布运价和特种箱型货类运价。
(五)经同意的备案内容通过“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但协议运价不公布。
(六)备案义务人停止航线经营,应当提早7日向备案受理机构备案,注销相应航线已备案的航线信息和运价信息。
二、备案程序(一)备案受理机构登岸“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台首页,下载“备案受理机构用户申请表”(附表一),填妥盖章后,连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至上海航运交易所(:)。
上海航运交易所将备案受理机构信息录入系统,报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核准后,通过系统向备案受理机构邮件地址发送系统用户名和登岸口令。
(二)备案义务人登岸“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台首页,下载“备案义务人用户申请表”(附表二),填妥盖章后,连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至辖区备案受理机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颁发机构)。
备案受理机构核准后,将备案义务人信息录入系统,通过系统向备案义务人邮件地址发送系统用户名和登岸口令。
(三)航线信息备案船舶应已取得主管机构颁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航线配置运力所属船舶信息应已录入。
所属航线的航线运力应已备案。
(四)运价信息备案所属航线的航线运力应已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一、通则
(一)为了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船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三)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公布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
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协议运价是指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书面约定的运价。
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的,必须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备案。
备案的协议运价应列明协议号、货主、航线、起始港、目的港、期间、箱量、运价等内容。
(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在航交所网站()下载)。
(五)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 条款备案的,应加以说明。
(六)备案协议运价应提供运价协议(副本),或将运价协议(副本)留存本公司备查。
备案协议运价和运价协议副本对运价的描述
应该一致。
备查的运价协议(副本)至少保存三年。
(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
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八)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撤销航线,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
航交所在撤销航线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九)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
1、公布运价(幅度)满三十天;
2、协议运价满二十四小时;
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十)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应在运费舱单上列明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使用协议运价应在运费舱单上注明运价协议号。
(十一)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十二)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网站予以公开。
协议运价货方名称和运价作为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的商业机密严格予以保密,不予公开。
二、运价备案程序
(一)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价报备员第一次备案之前,先在航交所网站()下载《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运价备案申请表》,填妥后加盖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公章,寄送或传真到航交所。
(二)在航交所网站()下载运价备案表
(电子版),按本操作指南(在航交所网站()下载)的要求填妥后,通过经航交所认定的电子邮箱向航交所备案。
(三)航交所在收到备案运价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备案运价进行格式校验。
通过校验的,航交所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备案回执。
备案受理时间为备案运价电子邮件的收件时间。
未通过校验的,备案无效,航交所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备案人,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应重新备案。
(四)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应在备案后二十四小时内确定收到航交所发出的备案回执,证明备案有效。
三、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规则
(一)备案代码规则
1、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代码为五位,是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英文名称的缩写,如COSCO—中国远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OOCL—东方海外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英文名称缩写不满五位的,以空格代替。
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本公司的代码。
2、航线代码为两位,从01-15,为航交所设定的十五条主要班轮航线(见附页)。
日本等近洋航线一周内有不同航班运价的,可在航线代码后加1—7的数字代表周一至周日的航班。
备案运价幅度时,运价下限不适用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对应的佣金、箱扣和附加费(为“All In”运价)的,在航线代码后加“A”, 运价上限不适用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对应的佣金、箱扣和附加费(为“All In”运价)的,在航线代码后加“B”,运价下限和运价上限都不适用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对应的佣金、箱扣和附加费(为“All In”运价)的,在航线代码后加“C”;日
本航线运价(幅度)、佣金、箱扣和附加费必须分列,不适用本规则。
3、起始港代码、目的港代码各为五位,参照联合国国际港口五位代码(网址:http://;filing@;
联系人:朱斌鹂
上海航运交易所
运价备案箱型、货类、尺码代码表尺码代码:货类代码:
上海航运交易所运价备案航线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