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正史中探讨明代女性的形象和地位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与社会地位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与社会地位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明清时期是一个妇女地位与社会地位发生重要变化的时期。
这一时期妇女的地位虽然整体上相对较低,但是也有一些积极的变化和突破。
首先,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整体上相对较低。
儒家思想在明清时期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妇女的社会地位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家庭中,妇女被视为从属于男性的存在,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发展贡献有限。
而在社会上,妇女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受到限制。
妇女的传统职业主要是纺织业、裁缝业等与家庭生活有关的工作,难以进入政治、商业等男性主导的领域。
此外,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受限,丈夫在婚姻中享有较高的权力,妇女的地位常常取决于丈夫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
然而,明清时期也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
首先是文化教育的兴起,妇女开始有机会接受教育。
在明清时期,私塾教育迅速发展,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可以进入私塾学习。
尽管女性的受教育机会相对较低,但是有些富裕家庭的女孩也能够接受一定程度的文化教育,如读书写字等。
这使得一些妇女在婚后能够拥有一定的文化素养,提高了她们的社会地位和自身能力。
其次,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为妇女提供了一些机会。
明清时期是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农村经济的兴盛给了妇女参与生产和经济活动的机会。
在农村社会中,妇女常常承担农田的管理和家庭的生产劳动,她们在农田中的辛勤劳动为家庭和社会的繁荣作出了贡献。
有些富裕的家庭甚至会请来一些妇女从事纺织、染色等手工业,为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
这种经济地位的提高,为一些妇女增加了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话语权。
此外,明清时期的一些女性在文学艺术等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进一步推动了妇女地位的提升。
作为女性,她们积极地将自己的想法和情感表达在文艺作品中,为妇女争得了一些声音和尊重。
比如明代的李清照,她以婉约的笔触写下了许多优美动人的诗词;还有清代的脂砚斋主人阮元,她以自己的聪慧才智在文学和书法上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这些女性的努力和成就,为整个妇女群体争得了一些社会地位和尊重。
明清文学作品中的女性形象分析

明清文学作品中的女性形象分析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文学的一个重要时期,文学作品中涌现出了许多优秀的女性形象。
这些女性形象,或是婀娜多姿、温婉贤淑,或是豁达果敢、才华横溢,或是孤芳自赏、独立自主……她们或是在家庭中,或是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通过对明清文学中的女性形象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了解这一时期的社会心态和女性地位的变迁。
一、妇女地位的变迁明清时期,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经历了从世袭制到封建制转变的过程。
在传统的世袭制中,女性的地位非常低下,丧失了继承权,落后于男性。
后来随着封建制的形成,妇女地位逐渐提高,为其赋予了一定的地位和作用。
在明清文学作品中,女性形象的出现显示了妇女地位的提高。
例如,《红楼梦》中的几位女主角——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等,都是有独立思想、独立人格、独特价值观念的女性,她们的形象体现了中国妇女的精神面貌和生活情形。
此外,在《丰乳肥臀》、《武则天》等作品中,女性也逐渐开始展现出个性、尊严和反抗精神。
二、传统美女形象与突破明清时期,中国文学中的女性美学观念深受传统文化影响。
传统文化中,女性美主要体现在容貌上,被视为柔美、秀丽、娇媚。
这种美学观念在明清时期仍然存在,但也不再是唯一的标准。
在一些文学作品中,女性的美也开始倾向于内在的素质,如贤良、聪颖、勤俭节约等。
女性形象也开始表现出对传统美学的突破,个性化的特点开始凸显。
《儒林外史》中的牛娘娘,就是这样一个突破传统的形象。
牛娘娘是一个勇气、智慧、悲壮的女性形象,她反抗传统的父权、丈权和妇道,她敢于为爱情的自由挺身而出,最终被打入冷宫,但她的精神仍然被无数人传颂。
三、细腻勾勒妇女心理明清时期的文学作品中,女性形象塑造不再局限于纸面上的形象,也开始对女性的心理进行深入勾勒。
传统文化中,女性的感情一直处于被动地位,明清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塑造则更多地体现女性的主动权和主观能动性。
《庐山谣》中的韦素英,是一个热情、聪明、善良的女性形象。
宋元明清四朝的妇女地位与性别议题

宋元明清四朝的妇女地位与性别议题宋元明清四朝是中国历史上的四个重要朝代,这段时间内的社会风貌与妇女地位也有着密切关系。
从宋代开始,妇女在家庭、社会和文化领域都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
首先,宋代的妇女地位相对较高。
宋代封建社会不同于先前的唐代,妇女在家庭中享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
宋人重视妇女教育,尤其是针对贵族家庭。
贞观之治中,太宗便建立了系列的女学以培养贵族女性。
这些女学开设了文学、音乐、舞蹈等科目,为妇女提供了全面的教育。
然而,宋代的妇女地位还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主要是作为家庭的妻子和母亲,缺乏独立的经济地位。
此外,宋代社会对于女性的审美标准也比较苛刻,往往以身材瘦削、面貌清秀为理想,给妇女们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随着历史的发展,进入元代,妇女地位和权益开始下降。
元代政府采用了蒙古的政治制度,对女性地位的重视程度减弱。
社会的武装力量逐渐壮大,战乱频繁,妇女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妇女们只能生儿育女,勤劳耕种,过着孤冷的生活。
明代政权的建立为妇女赋予了新的机会。
明朝积极推行社会改革,妇女的地位有所提高。
明初就有名为“闺房图”的小品文,描述了妇女在闺房中的生活。
这种文学形式使妇女能够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增加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存在感。
然而,明代妇女的地位还是受到了许多限制。
明代童子奴婢现象严重,家庭之外的妇女缺乏独立的社会地位,往往只是男性家族社会的附属品。
此外,明朝对妇女的教育并没有获得重大突破,女子的教育范围依然受到限制,往往仅限于家务、刺绣、织布等家庭技能。
到了清代,妇女地位进一步下降。
清朝强调封建礼教,对女性地位的二次压制。
妇女遭受的束缚更加严格,除了在家庭中生儿育女,几乎没有其他社会角色。
在婚姻制度上,女性受到严格的约束,女子一旦出嫁,将就无法返回娘家。
总体来说,宋元明清四朝期间,妇女地位与性别议题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
从宋代到明代,妇女地位相对提高,但仍然受到社会和文化的限制。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与社会变革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与社会变革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社会变革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女性的地位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本文将探讨明清时期女性地位的变化以及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
一、明清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在明清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严重受制于封建家族制度。
在这个时期,男女有明确的社会地位差异,男性被视为家族的核心,女性则被看作家庭的附属品。
女性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家庭中,主要职责是生儿育女、料理家务。
女性没有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受限,缺乏独立自主的权利。
二、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然而,明清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并非一成不变。
在明代,婚姻制度发生了改变,推动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
明朝的户籍法改革解放了一部分农村妇女,使得她们可以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改善了女性的婚姻地位。
到了清朝,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更为显著。
在清朝,通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改革,女性的教育机会得到了一定的扩展。
康熙皇帝推行女真文化,鼓励女子读书,提倡女性接受教育,提高女性的文化素养。
雍正、乾隆时期对女子教育的重视更甚,建立了宫廷女学和义务村塾,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
三、女性社会地位与经济变革的关系明清时期的社会变革对女性地位的改变起到了推动作用。
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变革。
明清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促使了女性地位的提升。
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女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兴起,许多女性开始参与家庭经济活动,她们在家中制造商品、负责销售与交易。
这些经济活动增加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也提高了她们的社会地位。
此外,妇女群体的数量增加也为妇女地位的提高提供了契机。
在明末清初,由于人口增长与经济繁荣,妇女人数呈增长趋势。
这种人口增长对女性社会地位的改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女性在家族中的地位变化明清时期,女性在家族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
封建家族制度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较低,家族的核心地位由男性所担任。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推动,女性在家族中的地位开始得到重视。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分析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分析在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非常低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逐渐有了一些改变。
明清时期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时期,这个时期,尤其是进入清朝之后,女性的地位有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对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进行分析。
一、婚姻制度在明代,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盛行,因此女性的地位非常低下。
在婚姻制度方面,女性的地位更是极其被动。
女性一般都是在十三、十四岁就被嫁出去。
在这个时期,女性没有选择的权利,一切都是由家长安排。
因此,许多女性在婚姻中遭受了很多苦难。
妇女在婚姻中没有打抱不平的权利,而且即使是遭受家暴,也无法离婚。
到了清代,婚姻制度有了一些变化。
清代的婚姻制度实行“克勤克俭”的原则,即父母尽管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但是不能有太过奢侈的聘财和婚礼。
因此,相对于明代,女性输入了一些选择婚姻的权利。
同时在清代,离婚制度也有了一些改变。
虽然离婚仍然比较难,但是不是完全不能离了。
二、女性教育在明代,女性教育几乎是没有的。
女性只能学一些日常生活必需的技能,如纺织、缝补、打扫等。
女孩子如果家境贫寒,那么她们没有上学的机会。
因此,女性大多数只有家庭和在家务劳动中度过了她们的一生。
到了清代,女性教育有了一些进步。
清朝开始开设女学堂,女孩子有了机会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
另外,由于清朝实行统一的科举制度,因此即使是女性,也有参加科举考试的机会。
当时许多女性考取了秀才、举人等头衔。
三、女性的社会地位在古代,女性在社会中地位非常低下。
在明代,女性不能够像男人那样以官员的身份在社会上活动。
相反,女性只能通过为男人做妻子、母亲、女儿等角色来肩负起家庭的责任。
而且女性在社会上也常常遭受严重的歧视和排斥。
即使在家中,女性也往往成为家庭的受害者。
在清朝时期,女性的地位有了一些提高。
由于官方开始重视女性对于家庭的重要性,因此有一些改变。
清朝实行了“内廷”制度,女性可以通过生育贡献于皇室,为皇室壮大提供贡献。
另外,女性也有了解放、独立的机会。
明朝的女性地位

明朝的女性地位在明朝时期,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受到了诸多限制和束缚。
尽管如此,明朝女性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社会参与和独立性,尤其在家庭和社区生活中展现出了重要的作用。
一、妇女地位的局限性在明朝社会,妇女的地位受到了严格的传统道德观念和家族规范的限制。
女性在家庭中被视为维持家庭和传宗接代的工具,追求个人发展的空间较为有限。
首先,女性受到了严格的封建礼仪约束。
根据封建礼教的观念,女性应该以贞状之身示范尊崇的行为,重视忍耐、谦虚和服从。
她们的行为受到严格的规定,丧失了自由发挥的空间。
其次,女性的教育受到了限制。
明代妇女基本上没有机会接受正规的教育,大部分女性只是从家庭中获得基本的读写能力。
这种情况在士人家庭中更为普遍,士族家庭认为女子的教育只需注重家事技能和传统礼仪。
再次,女性在婚姻中缺乏独立的话语权。
明代的婚姻制度以男尊女卑为基础,妇女在婚姻中通常没有选择的权利。
家庭安排的婚姻往往只考虑男方的家世和财产,女性在这一过程中往往受到忽视。
二、女性在明朝社会的作用尽管妇女在明朝社会中地位受限,但她们在家庭和社区生活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负责管理家务、照料孩子和养育后代,是家庭和睦和家族传承的重要支柱。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妇女在农田劳动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家庭的经济支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女性在财产和继承权方面也有一定的权益。
虽然传统观念认为男性应该承继家族财产,但女性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然有机会继承财产或者获得财富。
例如,如果家族没有男性后代,女性也可以成为家族的继承人。
此外,女性在社区和庙会等组织中也参与到集体活动中。
她们积极参与庙会、婚丧嫁娶等社会仪式,与其他社区成员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稳定。
三、女性自主权的局限性尽管明朝妇女在家庭和社区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她们在个人自主权方面的局限性依然存在。
首先,女性的社会参与主要集中在家庭和社区,缺乏更广泛的社会参与机会。
明代妇女地位的演变及其文化背景

明代妇女地位的演变及其文化背景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经过了三百多年的历程,在这个时期中,中国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变化。
其中,妇女的地位也经历了一定的演变,从一开始的低劣,到中期的走向平等,再到后期的有所回落。
这里将对明代妇女地位的演变及其文化背景进行探讨。
一、明代妇女地位的低谷时期明代初期和前期的妇女地位非常低劣,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角色是非常低下的,她们的社会地位、人权和自由都被压制,特别是在封建统治下,他们的生命按钮越发黯淡。
首先,妇女的社会地位是很低的,他们受到父亲、兄长、丈夫和儿子等男性长辈的掌控,无法参与社会的公共生活。
在成为妻子后,她们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操持家务,生活在家庭职责中。
她们没有机会接受教育,也不可能与男性参与同等的需求和活动,不能为自己的人生进行决策。
其次,妇女的人权和自由都被压制,不仅仅是在精神上,而且是在生理上。
明代时期,姓别不协调的文化传统影响,大量的民间信仰与封建思想使妇女更加失去了自我和自由。
例如,明代初期,中国出现了“三从四德”这样一种封建思想,即“妇女要从父从夫从子孙遵从”,“四德”则是“德、言、容、功”。
这种封建思想是一种保守的文化传统,它将女性视为一种次级存在,她们没有自己的人格,必须服从男性直系长辈的命令和要求,在这样的环境中,妇女被消灭了人的生命。
二、明代中期妇女地位的提高到了明代中期,妇女的地位开始有了一定的提高。
这种提高与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进步、城市化的进展以及气候变化等有关。
在此时期内,社会结构的改变、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文学的进步都为妇女地位的提高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首先,经济上的发展促进了妇女地位的提高。
明代中期呈现出经济繁荣的发展趋势,农业、手工业等行业的发展使得生产力迅速提升,城市化也逐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这些发展都为妇女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比如,他们可以参与一些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活动,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储蓄财富。
明朝的妇女地位

明朝的妇女地位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存在时间长达276年,期间对于社会制度和文化观念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妇女地位也有了一定的改变和发展。
本文将从家庭地位、教育状况、职业选择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来探讨明朝的妇女地位。
一、家庭地位在明朝,妇女的地位主要是以家庭为基础的。
妇女在家庭中承担着管理家务、养育子女等重要角色。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妇女的地位被强调为“三妇”:农妇、贤妇和母妇。
农妇的地位相对较低,主要从事农田劳作;贤妇则是指在家庭中操持家务有方、善于管理的妇女;母妇则是指具备养育子女能力的妇女。
二、教育状况明朝的教育体制整体较为发达,但妇女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受到了限制。
官方的教育制度主要面向男性,女子的教育受到了重重限制。
妇女的学习内容主要集中在家庭教育和儿童教育,学习的范围相对狭窄。
尽管如此,仍有少数富裕家庭中的女子能够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掌握文学、音乐和绘画等技能。
三、职业选择在明朝社会,妇女的职业选择相对有限。
除了家庭劳作、照顾子女以外,妇女很少从事其他行业。
相对而言,富裕家庭中的女子可能有机会参与商业活动,但大多数妇女的社会角色主要以家庭为中心。
四、社会地位妇女在明朝社会中的地位仍然相对较低,其社会地位主要依附于其丈夫或儿子。
尽管如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妇女也能在社会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比如,有些贵族的女性可能参与政治和宫廷事务,成为皇帝的亲属或妃嫔,拥有一定的权力。
此外,一些女性在经济上独立或有突出才能的妇女也能在社会中获得一定的尊重和地位。
总结起来,明朝时期妇女的地位相对较低,主要围绕家庭角色展开。
尽管妇女的教育和职业选择相对受限,但在特定条件下,一些妇女也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明朝妇女地位的变迁是由于社会结构和时代背景的约束所决定的。
同时,这一时期也为后来女性地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后代的妇女赋予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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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正史中探讨明代女性的形象和地位——由列女到烈女就中国的正史而言,为女性写传记,不论是数量还是篇幅,都很稀少。
而能进入到正史中的女性,也多为后妃或夫人等上层阶级,但是还有一种女性可以进入正史,从《明实录》、《明史》这两部明清官方正史关于女性的记载中可以归纳出这种女性形象:节烈或失节。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男权社会中,男尊女卑一直存在,《仪礼·丧服·子夏传》:“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
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由此可见,女性一直是以男性的附属品的形象出现,是依附于男性的第二性,几乎没有任何独立的社会地位。
宋代,理学家朱熹强调“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和“存天理、灭人欲”,宋明理学的兴盛,致使女子的贞洁之风大盛。
婚前保持童贞,婚后守贞,丈夫死后为夫守节,这种“从一而终”的观念由于理学的兴盛,在被明代发挥到极致。
在统治阶级的提倡下,明代出现了中国历史上堪称空前绝后的节烈风气.上至后妃宗室之女,下至贩夫走卒之妇,无不以节烈为追求目标。
作为官方正史的《明史》和《明实录》中记载的数量庞大的贞节烈妇事迹,正反映了这种社会现象。
而对于那些失节的妇女,作者则是以一种鄙视、讽刺的语气来描写,作为一种反面的事例。
翻开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凡是传记的部分中都有相当大的篇幅写的是贞妇。
尤其在明史中女性,不是丈夫死后永不再嫁就是被逼改嫁奋力抵抗玉石俱焚······列女一词溯源出自刘向的《列女传》,可在明代,列女全部变成了烈女。
李敖曾说,中国传统女性的人格被父权、夫权吸收,没有独立的人格可言。
这是非常正确的论断,一点也没冤枉。
父权社会下存在的一直是“男尊女卑”的家庭制度。
《说文》中说:“婦,服也。
从女,持帚,洒埽也。
会意。
谓服事人者。
”而父权社会下的婚姻关系也不外乎几种:父母之命、购买、掠夺、交换等。
这一系列都显示出了女子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根本就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只有依附男子才有人格。
“三从四德”维护下的“三纲五常”也说明了女性只是男性的从属。
男孩子出生,叫做“弄璋之喜”;女孩子出生,叫做“弄瓦之喜”。
“璋”是美玉,“瓦”是原始的纺锤。
这是很明显的歧视性描述。
“弄瓦”一开始便把女性固定在“内务”的角色上,限制了她们的活动范围,从而便于进一步控制女性的思想,操纵她们的肉体。
《明史·列女传》:“妇人之行,不出于闺门。
”这些都说明妇女在当时没有独立的人格。
《明史·太祖本纪》:“乃搜军中所掠妇女纵还家,民大悦。
”也只是把妇女当成私有财产,玩物来看待。
“妇人,伏于人也。
”《孟子·滕文公下》:“……无违夫子。
以顺为正,妾妇之道也。
”班昭:“夫者,天也;天固不可违,夫固不可逃也。
”把丈夫视为天,不得违背,可见女性的身份已卑微低下到了何种程度!此外尚有大量流传甚广的俗语,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夫从夫,夫死从子”之类。
就是这种性别的歧视长期存在,掩盖了妇女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地位,并使妇女长期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
女性长久以来卑微的地位形成了她们卑微,顺从的群体性格,而这种性格特征得到了官史的正面肯定和大力宣扬,成为女性不得不遵从的一种标准.而在正史中,也是一直极力赞扬这种病态的顺从妇女、节烈妇女的形象。
明代节烈已成为社会风气,并被提倡到无以加复的地步.不但丈夫死了要守节,甚至许字未嫁的也要拼命节烈。
由此明代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壮观的贞节烈妇群,贞洁牌坊在这个时候也是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
《明实录》记载中旌表的的节烈妇多达4962名,而《明史》记载了243名节烈妇的事迹,大大超过了前廿二史的数量。
这些烈女有以下几种:一、丈夫死,为夫守节。
如"吴节妇,无为周凝真妻.凝真卒,妇年二十四,毁容誓死,不更适,佣女工以奉孀姑……年七十五终."二、夫死殉夫,如汪烈妇"年二十三,夫死,无子,欲自经.家人防之谨,不得间.氏闻茉莉有毒能杀人,多方求之,家人不知也,日供数百朵.逾月,家人为亡者斋祭,妇自撰祭文,辞甚悲.夜五鼓,防者稍懈,取所积花煎饮之,天明死."三、未嫁过门夫死守节或殉夫,如陈氏"字杨瑄,未嫁而瑄卒.女请死,父母不许,欲往哭,又不许.私剪发,属媒氏置瑄怀.……女遂素服以居.亡何,父母谋改聘,女缢死."四、为保名节而自尽,如唐方的妻子丁氏,"洪武中,方为山东佥事,坐法死,妻子当没为官婢.有司按籍取之,监护者见丁色美,借梳掠发,丁以梳掷地,其人取掠之,持还丁.丁骂不受,谓家人曰:'此辈无礼,必辱我.非死无以全节.'肩舆过阴泽,崖峭水深,跃出赴水,衣厚不能沈,从容以手敛裙,随流而没,年二十八,时称其处为夫人潭."洪武元年,明太祖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 武宗正德六年又下令:「近年山西等处不受贼污贞烈妇女已经抚案查奏者,不必再勘,仍行有司各先量支银三两,以为殡葬之资;仍於旌善亭旁,立贞烈碑,通将姓名年籍镌石,以垂久远.」明代的统治者不仅从正面大力赞扬这些节烈妇女,并且对不节不烈的"反面典型"进行打击,例如正统六年"山西按察司佥事刘翀下狱.有朱氏者,先为安陆侯吴杰妾,杰死,改嫁指挥张能,能死,又嫁指挥程鹏,皆为妾.鹏坐事洙,翀慕其赀貌取为妻,至是,巡按御史曹泰劾奏翀忘廉耻配失节妇为风宪玷,上命逮翀下狱鞫之." 历代虽然均有表彰节妇之例,但真正下诏并加以制度化的,还是明代.这种奖励对於寡妇而言,本身可以得到旌表光荣,本家差役亦可藉此免除, 家族也自然乐意培养,教导出这样的贞节烈妇.这种实质且具体的奖励,无形中也助长了寡妇守节之风.另外,许多突遭丧夫变故的妇女,无依无靠,衣食无着,贫困的生活现实使得她们往往选择自杀以寻求解脱,所以一些寡妇表面看起来是自愿殉夫,实则有不少是迫于生存的压力.而且这类寡妇大多年轻无子,在《明史列女传》记载中,这种类型的烈妇占大多数,如"江氏,蒙城王可道妻,夫贫,负贩糊口,死不能敛.比邻诸生李云蟾合钱敛之,卜日以葬.及期,率众至其甲,阒然无声,厨下灯微明,赴视三饮食毕具,盖以待舁棺者,妇已缢死灶旁矣." 相比起来有子可守的寡妇往往很少有轻生的,他们守节的很大一个原因是为了抚养遗孤,即使家境贫苦他们也能辛勤劳作,想法设法抚养儿子成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差别,是因为女子"嫁从夫,夫死从子",在夫亡无子的情况下,她们失去了依靠的对象,要几十年如一日的守节孤老至死,这样的生活何其艰难!而一死既可以赢得节烈的美名,又可以免受守节和贫困生活的煎熬,这正是所谓的"死节易,守节难"。
这些贞节烈妇的事迹正是男性对女性绝对控制权的体现.女性的生命没有自我价值,完全依附于她所嫁的男性而实现.她在家庭中的作用就是相夫教子,一旦作用消失,她的生存也就失去了价值.所以说,丧夫的妇女是生存还是死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丈夫的家庭状况决定的.如果丈夫上有老母,下有遗孤,她就必须代替丈夫实行赡养和抚养的责任.否则,她的生命便失去了实际的存在价值.从意识形态方面看,明兴将程朱理学作为官学正统,当作强化专制主义的有利武器,在意识形态上牢牢地占据着主导地位.而程朱理学所宣扬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贞节观也深入人心,成为明代女性耳熟能详的教条. 再从明代的教育看,明代的女教发达,教化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领域及各阶层.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鉴于前代女祸,立纲陈纪,首严内教.洪武元年命儒臣修女诫,谕翰林学士朱升曰:'治天下者,正家为先.正家之道,始谨于夫妇……卿等其纂女诫及古贤妃事可法者,使后世子孙知所持守.传统女教的理论主张,要求女性主内,三从,四德,柔顺等特质,以此为基础所敷衍出的女教,女训,女诫等著作,大抵都离不开这样的阃范与思想.理论的具体实践,在历朝历代的正史列女传中,凡是行谊符合「贤良,孝行,贞烈,才艺,忠勇义行」等,均可留名青史.然宋明之后,逐渐集中於贞烈一行,从表彰多样行谊的妇女,走向特重节操,贞烈之妇女,诸史之「列女传」也逐渐趋向为「烈女传」,对於妇女的评断标准,多数集中在其贞烈的行为之上.尤其明代的〈列女传〉,多数为连篇累牍的死亡事件,有殉夫者,也有自毁容貌者,其自残伤身之激烈,令人不忍卒睹.明成祖时,徐皇后又"采《女宪》,《女诫》作《内训》二十篇,又类编古人嘉言善行,作《劝善书》,颁行天下."⑤除了作《内训》,徐皇后还帮助了解缙《古今列女传》的成书,书成后,明成祖亲自作序文颁行民间.除此之外,还有章圣皇太后的《女训》,慈圣皇太后的《女鉴》刻之内府,颁行宇内.宫廷之外,民间也出了一部影响较大的女教之书,那就是吕坤的《闺范》.《闺范》文字浅显,又绘有图像,因而流传很广,据清人陈宏谟说"当时士林乐诵其书,摹印不下数万本,直至流布宫禁."女教的专门著作之外,明代的许多家庭又还有自己的家规家训.这类作品的作者大多是在家庭中占统治地位的男性,因此,其中充斥着大量正统思想的说教,强调男权中心意识和维护男性权威,如海南庞尚彭撰《庞氏家训》说:"女子六岁诵《女诫》,不许出闺门."河南曹端家规则规定:"女子有作非为,犯淫狎者,与之刀绳,闭之牛驴房,听其自死."而少数闺训的女性作者又是深受男权意识的影响,完全的站在男性的立场给女性的行为,思想作出种种严厉的限制和禁锢.因此,可以说这些家规,闺训代表的是明代最正统的女性观. 女教如此发达的这种文化氛围无疑引导了女性的行为方向,使她们心甘情愿为贞节奉献一生.明清官方正史对女性全贞节的种种匪夷所思的行为津津乐道,赞叹不已.《明史》不惜笔墨详细记载大量女性的节烈事迹,用意就是宣扬贞节对于女性的重要性,以此为女性树立节烈的楷模."明兴……乃至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虽间以以文艺显,要之以节烈为多.呜呼,何其盛也.岂非声教所被,廉耻之分明,故名节重而蹈义勇欤."这段话正是说明了《明史》对节烈女性的赞赏态度.《明实录》中虽然没有明确地说出对节烈的看法,但是其中详细地记载了每年旌表的节烈妇的姓氏,事迹等具体情况,这说明其对女性节烈的重视.由此可以看出《明实录》和《明史》这两部官方正史采取的态度基本上是相同的.就是这一系列的礼法制度和封建伦理纲常,给女性套上了沉重的枷锁,使女性被困在封建家庭的牢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