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修改)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职责权限 (4)第三章责任行为 (4)第四章问责程序及方式 (9)第五章附则 (11)附件: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微小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和《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是指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各环节中涉及的操作及管理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后台人员、综合管理人员、业务团队主管、各级拥有决策权限的审批人员和管理人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有决策权限的其他审批人员,总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微中心”)拥有决策权限的审批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尽职问责,是指依据银行业监管部门及我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日常工作中存在不尽职、不履职或违反职业操守行为,并对我行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与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信贷风险存在因果关系的,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四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教育、警示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五条日常尽职评价过程中的责任行为,分别由各分中心进行初步责任认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或处罚决定,由所在分中心提出建议,经小微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项尽职评价过程中的责任行为,由相应的尽职评价工作组进行初步责任认定,相应责任追究或处罚决定由各分中心提出建议,经小微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在尽职评价和责任追究过程中,与被评价的各环节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即近亲属关系),或经认定也须承担相应责任的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回避。
第三章责任行为第七条在授信调查分析环节中,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有效验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合理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或调查分析结论与信息资料反馈的情况不相符;(二)未对担保人基本信息、主体资格和担保意愿进行有效核实;(三)没有将客户的财务信息按要求整理归纳成可供审议决策的规范内容,凭主观臆断或单纯经验得出偿还能力的调查结论;(四)擅自或按照他人授意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粉饰调查结论;(五)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仍然提出同意授信建议;(六)与客户或他人串通,参与或配合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不正当交易;(七)隐瞒调查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八)违反《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中的有关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修订)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修订)【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监发[2007]53号【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废止一批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6.29【实施日期】2007.06.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2005年发布《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以来,银行更新经营理念,革新体制机制,创新信贷产品,大力发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丰富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引导银行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银监会在吸收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引导银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营理念,优化资产结构,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金融服务,根据近年来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授信泛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本指导意见中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
商业性银行泛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银监会打开小企业融资通道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发布.doc

银监会打开小企业融资通道授信工作尽职
指引发布-
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据悉,《指引》共七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授信审查尽职要求、授信审批尽职要求、授信后管理尽职要求、授信工作尽职评价要求和附则等七个部分。
此外,《指引》还针对授信过程的不同环节的主要风险点,编制了《附录》,列出了近百条风险提示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授信业务活动适用本指引。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的授信政策,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指引》规定了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将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贯彻落实《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六项机制”,转变经营理念、创新体制机制;通过贷款流程改造和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打造小企业授信工作平台,提高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从根本上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广大小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中华工商时报。
银监会_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外授信。
表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业综 合 绩效 评 价实 施细 则 》 ,该 细 则 于 20 06年 l 0月 1 2日起实施 。该 细则规 定 , 根据 2 个财 务绩效 定 量评 2 价指 标和 8 管理绩 效 定性 评价 指标 ,央 企的 综合绩 个 效将 被 划分为 优 、 、 、 、 五类 。 中 , 企做 出重 良 中低 差 其 央 大科 技创 新将 被加 分 ,而发 生属 于当 期责 任的 重 大资 产 损失 、 生 重大 安全 生产 与质 量事 故 、 在 巨额 表外 发 存
然 实施 了林业 六大 工程 , 沙 漠化 趋势 得到 减缓 , 土地 但 北方 干 旱 、半 干 旱地 区荒 漠 化 土地 分 布仍 很 广 泛 , 水 蚀 、 蚀 , 盐 渍化 与 土壤 污 染并 存 , 风 土壤 土地 的 生态 服
度, 健全举报机制 , 充实举报力量 , 提高处置水平, 扩大
小 企 业 授信 工 作 尽 职 指 引 》 。该 指 引共 七 章 四 十 八 条 , 为 总 则 、 信 调 查 尽 职 要 求 、 信 审 查 尽 职 要 分 授 授
分 以上 的 为中 ,0分 以上的 为低 ,0 以下的 为差 。 4 4分 财 务绩效 的评 价 主要包 括企 业盈 利能 力 、 质 量 、 务 资产 债 风 险和 经营 增长 4 方面 ,分 别有 基本 指标 和修 正指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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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 存在巨额逾期债务等情况将被扣分 。 央企综合绩 效评价指标权重实行百分制,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
权 重确 定为 7%,管 理绩效 定性 评价 指标 权 重确 定为 0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一)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一)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提高市场风险监测和控制能力,银监会正式实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该指引将为商业银行授信客户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风险评估,并为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监督和调整。
以下是指引的主要内容:1. 客户调查项目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特征及业务实际情况,结合客户的特定需求,选择适用的客户调查项目。
调查项目应协调、有序,覆盖面广、实际且能提供恰当的决策咨询。
2. 客户过程评估银行应在客户评估的过程中,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基础的风险评估。
这应包括客户营运情况、行业竞争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盈利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
3. 客户象征性评估客户象征性评估是银行为了更全面有效地评估其客户信用状况所做的补充性工作。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银行准确了解客户的行业地位、关键业务政策、必要的财务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业务的政策和机制。
4. 借款工业领域的风险评估银行应运用多项指标和产业分析技术,对借款工业领域素质进行利用、产品销售和存款管理。
此外,银行还应对借款单位的主要业务、竞争状况、现金流情况、财务指标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相关规则进行全面评估。
5. 客户维持与关注客户维持和关注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客户信用状况的持续稳定和金融协议的有效执行。
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风险分类进行分析,监督、调查客户风险潜在、违约风险和监测风险变化,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水平。
6. 意外事件的应对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意外事件处置方案,充分准备应对突发风险。
在发生突发风险之后,银行应及时采取行动,展开适当的处置、调节计划,尽力保护客户利益和银行利益。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实行,将极大增强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和提升市场风险监测能力。
银监会发挥其在银行业监管中的权利和地位,通过监督检查,加强对商业银行适当关心和措施的监督和管理,推进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70d02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2b.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以下简称小微尽职免责),是指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小微尽职免责适用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二)制度建设商业银行要按照加强风险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并重的指导思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微企业支持服务政策,明确尽职免责标准、完善工作办法和流程,厘清内部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决策、监督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
在落实小微尽职免责制度的同时,要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防范片面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不计工作实质和可预见结果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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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
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6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26
【实施日期】2006.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6]6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
高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提高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第八条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及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
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小企业授信档案管理,对银企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进行客观、全面的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明确规定各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和尽职要求,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授信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和小企业业务特点,细分市场,研究各类目标客户群的经营规律和风险特征,明确客户的基本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第十三条客户经理应关注并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包括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息及家庭资信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具体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信息提示”。
第十四条客户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
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
信息收集与核实可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核实、分析结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
调查报告内容还须包含对银监会等相关征信系统中有关小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查询情况。
撰写调查报告应遵循适用、精炼和标准化,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授信时,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况后继续有效。
客户经理应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可授予客户经理一定的授信权,经授信调查、核实后,两名客户经理可在权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实行双签制。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客户经理可把客户生产经营货款回笼情况、缴纳各种税费情况、诚信记录等反映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的基本信息作为授信与否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