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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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尽职免责管理,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和银行小企业客户权益,本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尽职免责管理。

三、基本原则
1.风险意识原则:银行应充分重视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把握风险控制。

2.责任意识原则:银行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上级履行职责,坚持风险防范为本,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

3.合法合规原则:银行进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

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4.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向小企业客户详细介绍授信业务的风险、条件、费用和反担保措施等内容,及时公布与授信业务有关的重要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

四、授信前的尽职免责工作
1.风险评估:银行对小企业授信申请提出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环境、行业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判断客户能否履行义务。

2.资产评估:银行对客户所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担保人提供的保证金等资产进行评估,客观地确定其成本、价值和市场价格,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3.法律审查:银行在审查小企业授信申请时,应通过开展法律审查,判断授信事项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保护银行资产的安全。

4.内部审批:银行应建立严格的内控体系,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内部审批,对于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授信,应报批或报告上级确认。

五、授信后的尽职免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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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修改)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修改)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职责权限 (4)第三章责任行为 (4)第四章问责程序及方式 (9)第五章附则 (11)附件: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微小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和《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是指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各环节中涉及的操作及管理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后台人员、综合管理人员、业务团队主管、各级拥有决策权限的审批人员和管理人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有决策权限的其他审批人员,总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微中心”)拥有决策权限的审批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尽职问责,是指依据银行业监管部门及我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日常工作中存在不尽职、不履职或违反职业操守行为,并对我行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与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信贷风险存在因果关系的,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四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教育、警示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五条日常尽职评价过程中的责任行为,分别由各分中心进行初步责任认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或处罚决定,由所在分中心提出建议,经小微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项尽职评价过程中的责任行为,由相应的尽职评价工作组进行初步责任认定,相应责任追究或处罚决定由各分中心提出建议,经小微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在尽职评价和责任追究过程中,与被评价的各环节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即近亲属关系),或经认定也须承担相应责任的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回避。

第三章责任行为第七条在授信调查分析环节中,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有效验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合理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或调查分析结论与信息资料反馈的情况不相符;(二)未对担保人基本信息、主体资格和担保意愿进行有效核实;(三)没有将客户的财务信息按要求整理归纳成可供审议决策的规范内容,凭主观臆断或单纯经验得出偿还能力的调查结论;(四)擅自或按照他人授意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粉饰调查结论;(五)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仍然提出同意授信建议;(六)与客户或他人串通,参与或配合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不正当交易;(七)隐瞒调查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八)违反《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中的有关要求。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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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下文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机制,促进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及我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是指我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经办业务时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行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小型企业贷款、微型企业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微贷等业务,不包括个人消费贷和个人按揭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尽职免责适用于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起环节人员及相关岗位履职人员,不管是否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均要进行尽职免责和责任认定。

第二章容忍度设定第五条本办法针对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发展实际设定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在不良容忍度范围内,相关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无违规操作、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中原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原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原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小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机制,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做得通知》(银监发〔2016〕56号)要求,根据《中原银行授信业务责任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原银发〔2016〕459号)、《中原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原银发〔2015〕481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昰指符合我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行小企业客户标准得通知》(中原银办〔2016〕51号)规定得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得企业客户所办理得授信业务,包括全部本外币、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昰指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做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做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得,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第四条为保证尽职免责落到实处,保护小企业授信工做人员积极性,尽职免责认定工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制度匹配。

应以授信业务办理时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政策要求等为依据进行认定。

(二)尊重事实。

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进行认定,做到有理有据、证据充分。

(三)嵌入流程。

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做嵌入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做流程中。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做业监督、放款操做、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合直接办理业务得工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企业授信业务得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中各环节责任主体及职责依据《中原银行授信业务责任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原银发〔2016〕459号)合《中原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原银发〔2015〕481号)确定。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制度指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制度指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工作,明确和落实小微企业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等履职工作尽职要求,提高小微信贷管理水平,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文)的工作要求,结合《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及《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是指达到尽职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等各项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能够获取责任豁免的制度安排。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包括我行授信工作人员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活动中从事的业务受理、客户调查、授信审查(批)等各项业务活动。

授信工作人员是指我行参与小微企业贷款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员、评估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审批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尽职原则(一)客观独立原则。

是指授信调查相关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授信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受人为外部因素的干扰,公正独立履行职责。

(二)利益回避原则。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联关系人申请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三)尽职免责原则。

是指对于已经按照规定尽职履责的授信尽职调查相关人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免于责任追究。

(四)连带责任原则。

对存在违规行为且认定为未尽职的授信工作人员,其直接主管负责人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未尽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总行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授信审批部、合规风险管理部等信贷管理部门是授信风险集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工作。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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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企业是指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我行小企业客户标准的通知》(xx银办〔2016〕51号)规定的对公授信客户,若我行对小企业客户认定标准调整,本标准随之调整。

小企业低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不执行本办法,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与收益平衡、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银行部(一)总行公司银行部为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联合总行相关部门建立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全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产品办法、操作规程以及考核办法等,对小企业业务进行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业务的管理及检查工作。

(二)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业务的营销推动和操作实施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一)总行风险管理部门1.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组织制定小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政策。

2.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授信审批、授权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 1 -3.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放款管理和贷后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4.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受理并解答小企业授信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在业务出现不良时,指导分行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门1.分行风险管理部专职信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2.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放款及贷后管理工作。

3.分行法律保全部根据对小企业授信业务涉及的相关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受理并解答业务操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XX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XX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XX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贷款风险尽职要求1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 2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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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促进各环节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系指对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办理过程中履行了尽职义务的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合规责任(包括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等)的管理措施。

尽职义务,系指业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应尽职责,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总行成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领导小组,由分管风险管理部门的行领导担任组长,总行纪检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法律事务、内控合规、人力资源以及相关条线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领导小组负责对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尽职免责情形进行认定,并对重大、复杂以及条线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的尽职免责情形予以裁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的牵头主办部门,履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并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订工作。

总行其他相关条线管理部门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总行监察室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的监督部门。

第四条尽职免责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

即认定相关责任人是否尽职以及是否应追责或免责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公平公正。

即对待所有责任人不论职务高低均一视同仁,按照既定的标准予以认定尽职与否,既不偏不倚,又不矫枉过正。

(三)合法合规。

即认定相关责任人是否尽职以及是否应追责或免责,都必须以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为准绳,并遵循既定的程序。

第五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的适用范围如下:(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垫款,已转入不良类的小微企业贷款;
(三)其他已形成不良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相关责任人,即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整个操作流程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审核和授信后管理等岗位人员。

在总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依据《XX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办法》进行处罚),以及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等环节,涉及到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的,应参考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免责情形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生风险的,免除相关岗位人员合规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其他不可预见的非人为因素。

第八条对小微企业贷款,在其办理过程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因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具有下列任一情形而发生风险的,可免除其合规责任:
(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
(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三)由于不可预见的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四)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
(五)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
(六)其他经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九条对经本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在小微企业授信业
务办理过程中履行了尽职义务的有关人员,根据其尽职的情况,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合规责任,但是因下列情形违规操作导致业务发生风险的除外:
(一)主观故意,即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业务风险而仍然为之的心理状态;
(二)重大过失,即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人明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业务风险,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业务风险的;
(三)出现道德风险,即责任人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或者作出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等的恶意行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十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调查人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如下:
(一)严格按照《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及本行授信管理制度实施调查行为;
(二)调查过程中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各项制度的行为;
(三)通过尽职调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评估其资信状况和经营实力。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查人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如下:
(一)严格按照本行授信管理制度实施业务审查行为;
(二)审查过程中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各项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人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如下:
(一)严格按照本行授信管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业务审批行为;
(二)业务审批过程中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各项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放款审核人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如下:
(一)严格按照本行放款制度实施业务放款审核行为;
(二)业务放款审核过程中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各项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人员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如下:
(一)严格按照本行授信管理制度实施授信后管理行为;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授信后管理过程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其他相关岗位人员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如下:
(一)严格按照本岗位职责的有关规定实施业务操作;
(二)业务操作过程中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各项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认定与申诉
第十六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审核认定:
(一)申请。

责任人在总、分行有关部门按照《XX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办法》进行责任调查时,向本单位(分行及总行营业部或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尽职免责的申请,并提交相关尽职证明材料。

(二)初审。

责任人所在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对责任人提出的申请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责任人所在条线的总行管理部门认定。

(三)认定。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参考初步审查意见,结合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作出责任认定结果。

对重大、复杂以及条线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的尽职免责问题,由总行条线管理部门提交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领导小组予以裁定。

(四)送达。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直接或通过责任人所在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将责任认定书送达给责任人。

第十七条申诉。

责任人对总行条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不服,且能提供新的尽职证据的,按照《XX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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