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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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侵权⾏为承担责任的⽅式有哪些在现实⽣活中侵权⾏为是⾮常多的,侵权⾏为损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所以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的⽅式是⽐较多的,民法典侵权⾏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侵权⾏为承担责任的⽅式有哪些民法典规定,侵权⾏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包括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停⽌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赔偿损失;(九)⽀付违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第⼀千⼀百六⼗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百六⼗七条【危及他⼈⼈⾝、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式】侵权⾏为危及他⼈⼈⾝、财产安全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为与犯罪⾏为的区别在法律出现的早期,侵权⾏为与犯罪⾏为并没有明确的区分。

尤其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具有刑民⼀体的特点,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是交叉在⼀起的。

在西⽅,罗马法时期有了公法和私法之分,犯罪⾏为和侵权⾏为也逐渐有了区别。

侵权⾏为与犯罪⾏为都是违法⾏为。

不过侵权⾏为是民事违法⾏为,犯罪⾏为是刑事违法⾏为,⼆者在⾏为构成上和违法性上都有着本质的不同。

具体⽽⾔,侵权⾏为与犯罪⾏为的区别可以体现在五个⽅⾯:1、⾏为性质不同。

侵权⾏为具有民事违法性,⽽犯罪⾏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2、⾏为侵害客体的范围不同。

犯罪⾏为侵犯的客体要⽐侵权⾏为侵害的客体更⼴泛,不仅包括后者的⼈⾝权利、财产权利,还包括其他⼀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3、⾏为的严重程度不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

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

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

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现代社会和谐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实践中有的特殊侵权的归责方式是不一样的,那么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是怎样的?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

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高中政治选修二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高中政治选修二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一、权利保障于法有据1.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⑴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⑵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①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惩罚性赔偿。

②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人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提醒】民事权利侵权形式不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同⑶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2.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⑴一般侵权责任①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A.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B.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a.形式:故意或者过失。

b.影响: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③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特别提醒】区分几种不同侵害⑵特殊侵权行为: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①过错推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先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自证。

②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知识拓展】常见过错推定侵权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②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④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⑥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⑦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⑧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了解侵权责任形态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什么是侵权责任形态呢?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和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单独责任。

这是指侵权行为由一个人单独实施,并且由这个人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张三故意损坏了李四的财物,那么张三就要独自承担赔偿李四损失的责任。

其次是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可以细分为共同侵权责任和分别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说,王五和赵六一起殴打了孙七,导致孙七受伤住院,那么王五和赵六就要对孙七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孙七可以向王五或者赵六中的任何一个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分别侵权责任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是按份责任。

当多个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但各自过错的程度和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不同时,就需要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因为不同的原因导致丁的财产损失,经过认定,甲的过错占 30%,乙的过错占 50%,丙的过错占20%,那么他们就需要按照这个比例来分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然后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是指多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而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

比如,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了一件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既可以要求商场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厂家赔偿。

商场在赔偿后,如果认为责任在生产厂家,就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

还有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主旨:本条是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就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后果。

这些具体的法律后果就是本条所称的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也是侵权责任的具体体现,没有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就似一把断刃的剑,没有任何威慑力;没有侵权责任方式,本法第一条所强调的立法目的就似空中楼阁,成为一句空话,无法实现。

从境外的立法看,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受害人无论受到何种类型的损害,都可以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予以救济。

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

这两大法系都强调了损害赔偿这种责任方式的主导地位,一些国家的侵权责任法甚至被称为侵权损害赔偿法。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要越来越多元化,这就需要侵权责任方式适应人们多元化的需求。

损害赔偿主要是在保护物权等财产权益方面发挥作用,对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单纯采用损害赔偿,其作用就受到了较大限制,这就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包括恢复名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例如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最直接的损害后果首先是名誉受到毁损,社会评价降低,对受害人最直接的补救方式是恢复名誉。

只有采取恢复名誉的方式才能消除这种损害发生的根源,才能对受害人给予最直接、最有效的补救。

恢复名誉的方式不是损害赔偿能够代替的。

赔礼道歉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十分有效的补救方式,在有些案件中,受害人并不需要得到多少赔偿,他只需要加害人赔礼道歉,这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满足人格尊严的需要,也可能只是一种心理安慰,但不管怎么样,它是在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时的一种很好的补救方式。

侵权赔偿篇

侵权赔偿篇

侵权赔偿篇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

本文将对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

主体是指能够对侵权行为负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体是指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权行为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侵害、侵占或者损害的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

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损害责任和追溯责任。

损害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由其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追溯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与损害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利益损失等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安排。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除非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责任实行严格的侵权行为,即使侵权人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责任可以被免除或者减轻。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被害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被害人故意行为指的是被害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某种风险的存在,但仍然选择继续进行有害行为或者接受有害行为的结果。

四、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进行救济。

无论是损害责任还是追溯责任,被侵权人都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同时,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侵权行为、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等。

如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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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十种,除了支付违约金与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他方式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

(一)停止侵害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财产权的行为。

这是一种基本的侵权民事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继续扩大。

如果侵权行为尚未实施或已经施行完毕,则不适用此项责任形式。

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排除妨碍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该妨碍首先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例如在房屋修建中违反规划,影响了他人的采光,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

对于可能出现的,有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危险的妨碍,则不适用本项侵权责任,而应适用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

其次,该妨碍应当是不法的,即对人身、财产权利构成妨碍应当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是合法行为则无权要求排除妨碍。

如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所,被监视居所人无权要求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或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因为侵害后果并未出现,应该说消除危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但消除危险可以事先阻止事实损害的发生,其意义比发生损害后要求赔偿意义更为重大,对于很多损害而言,事后救济手段是无法弥补损失的,例如对人身伤害致残,其后果是不可逆转的,任何的赔偿均不能帮助受害人恢复健康。

鉴于危险虽未给他人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后果,但如果放任危险存在下去,将不可避免导致损害的发生,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消除危险。

比如甲设置的广告牌即将坠落,对行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行人可以要求甲进行修缮,排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当侵权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物的追及权的表现形式,根据民法理论,无论物权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其所有人均可要求物的占有人进行返还。

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包括:其一,只有对于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才能要求返还,例如甲将电视交予乙进行质押借款,但在归还借款后,乙拒绝归还电视,甲就有权要求乙返还。

如果是合法占有的财产,占有人则可以依据其合法的理由,拒绝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善意取得人,原物所有人不能请求返还财产。

例如甲交予乙质押的电视,被乙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丙,丙并不知道乙对该电视没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甲无权要求丙返还电视,因为丙是善意取得人,其主观上并无过错,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

其二,被要求返还的财产应该客观存在。

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财产便不可能,所有人只能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其三,要求返还的财产一般应当包含孳息。

&(五)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坏或形状改变,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对受损财产进行修复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回复到原来状态。

例如甲在承租乙的房屋期间,对乙的房屋进行了改造,乙就有权要求甲对其房屋进行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被损害的财产有恢复的可能。

如果财产已经灭失,或者已经损坏得无法修复,就不能要求恢复原状,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其二,被损害的财产有恢复的必要。

如果被损害财产虽有恢复的可能,但恢复之后已无必要,可以不用要求恢复原状,而要求加害人进行折价赔偿。

通常而言,对于损害的财产能恢复原状的,应当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时,才要求予以赔偿。

恢复原状的费用,应由加害人承担。

(六)赔偿损失当侵权行为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给予赔偿。

所谓赔偿,就是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

一般而言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

1.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侵权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的,首先应返还原物,原物如果损坏但能修复的要尽量修复,修复后导致价值减少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既不能返还原物,又不能恢复原状的,就应考虑进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的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应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

因为不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充分的救济。

间接损失可以是利润损失也可以是劳动收入的损失,如个体工商户因不能经营导致的利润丧失,受害人因受伤住院产生的误工费等。

间接损失也可以是孳息收入,例如非法占有他人房屋,还应赔偿他人相当于房屋租金的间接损失。

2.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需要增加生活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述原则确定。

物质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精神损害的赔偿。

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

对精神损害以金钱的方式给予赔偿可以对受害者以经济上的补偿、精神上的抚慰,也可以对加害人施以惩罚。

并非任何精神损害都可要求赔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况包括:(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4)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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