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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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一)达到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 3 个或3 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六)在1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 3 次检验不合格的;(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2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 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 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 年;(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 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 年;(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 年;(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 年;(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 年;(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 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 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 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 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 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 年;(九)全挂车使用10 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 年;(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 年-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 年-13 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023机动车报废标准

2023机动车报废标准

2023年机动车报废标准如下:
私家车包括5座轿车和7座SUV车型,非营运性质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

如果超过15年且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车辆每年需要年检2次,检验不合格的将强制报废。

出租车使用年限8年,时间到了将强制引导报废。

国内的皮卡强制15年报废。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年限到了,强制引导报废。

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时间到了,将强制引导报废。

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为15年,时间到了,将强制引导报废。

微型载货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2年,时间到了,强制引导报废。

轿车报废年限最新规定

 轿车报废年限最新规定

轿车报废年限最新规定新规介绍:据悉,从20xx年5月1号起,将会调整。

小型私家车会无使用年限限制规定,但是行驶60万公里后会引导报废。

新的私家车强制报废规定出台之后,二手车的价格也可能会有小幅度上涨。

根据新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强制报废。

新规实施后,一些车龄较长,但是性能不错的二手车价格将会有所提升。

这也会直接导致二手车市场价格的上涨。

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使用的前六年需要两年检测一次,第七年到第十五年要求一年一次。

与私家车6年检车一次,是否冲突。

十五年之后需要半年检测一次。

也就是说一辆全新的小车在连续三次(六年时间)未进行或者未通过年检。

而购买了超过十五年的旧车,连续三个检测周期(一年半时间)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强制报废。

如果车主驾驶者未年检的车辆上路。

将会得到罚款200元,驾驶证扣三分的处罚。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限制公里数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在商务部正式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时将私家车报废行驶里程限制为60万公里。

这种取消了年限转而以公里数的限制为标准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汽车的使用率。

以一年2万公里的正常使用率来计算,私家车的使用时限几乎翻了一番。

虽然取消了年限,但并不意味着任何车辆都能真正开满60万公里,新政已经对车辆使用标准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报废年限家用轿车报废年限取消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政中私家车自注册登记后的第15年起车辆需要一年进行两次年检,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年检中对高龄车辆进行了严格规定,在私家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

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达标将强制报废。

功率检验项目也将取代现有的油耗项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

【2021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最新机动车报废规定

【2021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最新机动车报废规定

【2021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最新机动车报废规定【2021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最新机动车报废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深圳强制报废标准

深圳强制报废标准

深圳强制报废标准深圳市是中国经济特区之一,也是一座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城市。

然而,由于人口密度大和经济快速发展,深圳面临着空气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强制报废标准。

强制报废标准是指车辆达到一定年限或者行驶里程,必须进行报废处理,不能再上路行驶。

这个标准的出台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首先,随着车辆的使用时间的延长,车辆的磨损程度会增加,安全隐患也会增加。

尤其是在城市道路拥堵的情况下,老旧车辆无法提供更好的安全性能,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其次,老旧车辆的排放污染较大,加剧了空气质量下降的问题。

强制报废标准的出台,可以促使车主更换环保型的新能源车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根据深圳市政府的规定,机动车的强制报废标准分为两个方面:年限和里程。

首先,根据年限规定,私家车在达到6年以上的年限后,必须强制报废。

这是因为私家车使用时间长了,车辆的各种零部件容易出现老化和故障,无法提供良好的行驶性能和安全性能。

据统计,私家车一般在使用6年后就进入了维修高峰期,维修费用和使用成本逐渐增加。

而6年之后,车辆的维修费用将超过车辆的价值,此时进行报废处理,是更明智的选择。

同时,根据年限规定,公交车和出租车的报废标准较为严格,一般为使用10年后进行报废。

这是因为公交车和出租车的使用频率较高,使用时间长了后,无论是车辆的性能还是安全隐患,都会更具挑战性。

其次,根据里程规定,车辆在达到一定里程后,必须强制报废。

深圳市政府规定,私家车达到15万公里以上的里程后,必须强制报废。

这是因为私家车在15万公里以上的里程后,车辆的各种零部件消耗较大,容易出现故障和安全隐患。

15万公里以上的私家车,也会对空气质量造成更大的影响,排放的尾气中含有更多有害物质。

因此,深圳市政府要求私家车在达到15万公里里程后进行报废处理。

而对于公交车和出租车来说,他们每年的里程数更大,在达到30万公里以上的里程后,也必须强制报废。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是指机动车达到一定使用寿命或者严重超标排放,危害交通安全、环境和道路畅通的,需要强制报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并包括摩托车、小型载货汽车、小型客车等不同类型的机动车。

第四条本细则的具体实施机构由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应当及时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

第二章强制报废标准第六条按照机动车类型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强制报废标准。

其中,小型载货汽车、小型客车等非营运车辆报废标准如下:(一)小型载货汽车:1. 车龄达到20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

(二)小型客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七条摩托车的强制报废标准如下:(一)摩托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八条营运车辆的强制报废标准如下:(一)出租车、货运车辆:1. 车龄达到10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二)公交车、校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九条强制报废标准的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官方媒体适时公布。

第十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修订应当征求相关领域的专业意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动态监测和执法第十一条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机动车动态监测体系,对机动车的排放、车况等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车辆。

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相关法规

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相关法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12月1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日期:2000年12月01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01日(中央法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1998年7月7日国经贸经〔1998〕4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二、使用10年;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等方面进行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机动车更新换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条件。

主要包括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车辆技术状况等方面。

其中,车辆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使用年限达到规定标准后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行驶里程则是指车辆行驶里程达到一定数值后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车辆技术状况方面则包括车辆底盘、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车身等部件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只有当机动车达到这些报废标准时,才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其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了强制报废的程序和要求。

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报废。

包括车主向交通管理部门申报报废、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检测确认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出具报废证明等程序。

同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报废的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也会对其进行处罚。

此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了报废后的处理方式。

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需要进行环保拆解处理,包括对车辆的废旧部件进行拆解、回收利用,对车辆残值进行评估等。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还可以实现资源的再利用,对于促进循环经济具有积极意义。

总的来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机动车更新换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报废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安全隐患车辆的上路行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同时,也可以减少老旧车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此外,也可以促进机动车更新换代,推动汽车产业的发展。

因此,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都应该共同遵守和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共同为建设安全、环保、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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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
关于车辆使用年限的问题,请您对照下面的规定: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4、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
4次。

5、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6、轻型载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汽车,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7、其他重、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8、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期限。

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1次。

10、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6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
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9年。

关于车辆行驶里程的问题,请您对照下面的规定: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车辆报废里程知多少。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合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便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车辆报废已经有新规定了。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 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
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七)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八)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九)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十)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
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车辆类型与用途使用
年限
行驶里程
(万千
米)
附件二:
小、微型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
备注: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计算;对于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公式中原状态使用年限、状态改变后使用年限数值分别取定为20;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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