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解除借款合同案例
尹贤海、任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贤海、任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川16民终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政伟成琪唐敏【审理法官】李政伟成琪唐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尹贤海;任勇;张文明;王生福;杜娟;武胜县天时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胜县广益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尹贤海任勇张文明王生福杜娟武胜县天时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胜县广益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尹贤海任勇张文明王生福杜娟【当事人-公司】武胜县天时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胜县广益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英、杨霞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英、杨霞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英、杨霞【代理律所】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尹贤海;武胜县天时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胜县广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任勇;张文明;王生福;杜娟【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追认撤销委托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直接证据关联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1.张文明2013年9月9日向任勇出具的借条是否经过尹贤海的委托授权?被上诉人任勇称本案借条签订当日曾在借条签订地点(王氏房地产开发公司王生福办公室)电联上诉人尹贤海确认张文明的代理本次借款行为,事后短信联系尹贤海亲自补签。
但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并且提供的短信指意不明,无法证明任勇要求尹贤海补签的是本案案涉借款,其所称补签文件不排除是尹贤海与任勇、杜娟、王生福的其他合伙事务文件的可能性。
侯玉建、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玉建、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25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娜王鹏王茂兵【审理法官】刘丽娜王鹏王茂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侯玉建;张芳;王耐烦;冯向利【当事人】侯玉建张芳王耐烦冯向利【当事人-个人】侯玉建张芳王耐烦冯向利【代理律师/律所】庞恒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庞恒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庞恒杰【代理律所】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侯玉建;张芳;王耐烦【被告】冯向利【本院观点】冯向利与侯玉建、张芳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冯向利也将约定的全部借款足额转入侯玉建的银行账户,双方已经形成了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申请再审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Gid":1970324951311386"Category":["002""00204""0020401""002040124""00204012404" ]"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6.22""CaseFlag":"(2020)豫03民终2577号""Title":"侯玉建、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8""1804""18040 0"]"DocumentAttr":["001"]}{"Gid":1970324899838830"Category":["002""00204""0020401 ""002040124"]"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18.08.09""CaseFlag":"(2018)豫民再784号""Title":"冯向利、侯玉建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3"]"LastInstanceCourt":["18""1801"]"Docu mentAttr":["002"]}]【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全国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全国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一、纠纷案件: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商品,并约定了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按时交付商品,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认为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经过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认为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因延迟交付商品而造成的损失。
二、纠纷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员工从事某职务,并规定了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按时支付乙员工工资,并多次延迟支付。
乙员工要求甲公司支付欠薪并解除合同。
仲裁结果:仲裁庭审理后认定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支付乙员工欠薪。
同时,仲裁庭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三、纠纷案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租户与乙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租户租赁乙房东的房屋,并规定了租金、租赁期限等。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房东未按时提供房屋,并多次违约。
甲租户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房东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仲裁结果:仲裁庭认定乙房东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仲裁庭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房东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纠纷案件: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描述:甲股东与乙股东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股东,并规定了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股东未按时支付转让款项,导致甲股东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已转让的股权。
仲裁结果:仲裁庭审理后认定乙股东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仲裁庭判决解除协议,并要求乙股东返还已转让的股权。
五、纠纷案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
然而,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乙公司未经甲公司授权,制造、销售了涉及该专利的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简称CCB)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承担着重要的金融角色。
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建设银行不仅积累了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建设银行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信贷业务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建设银行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
然而,该企业在贷款期间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建设银行遭受损失。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信贷业务中的合同违约问题。
建设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建设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2. 明确约定贷款用途,防止资金挪用;3. 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检查;4.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案例二:金融诈骗案情简介:某犯罪团伙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开设多个账户,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
建设银行在发现异常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金融诈骗问题。
建设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提高反洗钱和反诈骗能力。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2. 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诈骗;3.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诈骗的内控制度;4.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
案例三:跨境贸易融资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了跨境贸易融资业务,但在货物出口后,未能按时收回货款。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融资款项及利息。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跨境贸易融资中的信用风险。
王雪飞、秦士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雪飞、秦士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2【案件字号】(2022)辽09民终4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祥彬【审理法官】李祥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雪飞;秦士超;赵丹;王英雷;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王雪飞秦士超赵丹王英雷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雪飞秦士超赵丹王英雷【当事人-公司】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王雪飞;秦士超;赵丹;王英雷【被告】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王雪飞、秦士超偿还中和小贷公司借款,系王雪飞通过微信向兰扬转账,兰扬再将款项转给中和小贷公司。
2021年10月31日、2021年11月30日王雪飞向中和小贷公司分别偿还3000元、1000元。
截至2022年1月5日,王雪飞、秦士超尚欠中和小贷公司贷款本金47089.68元,利息为1971.78元,逾期利息为1531.91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按照上述规定中和小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房贷逾期解除合同抗诉成功案例

房贷逾期解除合同抗诉成功案例感谢检察院帮我这么大的忙,这回终于可以安心住在我的房子里了!”在和解协议签署现场,监督申请人小美激动地向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道。
贷款购买商品房,“断供”被判解除合同2014年,小美从某房地产公司贷款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小美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自2016年起,小美逾期未偿还贷款共计11期,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其向银行支付了贷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罚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小美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相应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违约金。
因不服法院判决,小美遂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不符合法定监督情形,和解工作陷入僵局南岗区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没有法定监督情形,下一步该如何处理,就成了承办检察官的“揪心事”。
一方面,小美“断供”近三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代其偿还几十万元的房屋贷款后仍未收到小美的还款,且一审法院判决后近三年时间仍未能依照判决收回房屋,这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正常经营、资金周转极其不利。
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对小美的诉求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小美及其母亲必须依照法院判决搬离房屋、支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违约金、合同解除违约金,导致居无定所,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南岗区院决定将促成和解作为该案下一步主攻方向。
经分别询问小美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得知,小美仍然想“保住”这套房屋,也承认“断供”是自己不对,但其无力偿还法院判处的金额;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曾提出适当降低还款额,小美却不同意,双方在审判阶段始终未达成和解,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检察监督阶段也不同意和解,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坚持办案“求极致”,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检察官认为,在当前疫情压力、房地产经营状况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应以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为切入点,在经济利益、执行难度等方面为当事人释法说理,争取打开和解突破口。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介绍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道德观念的模糊以及社会环境的复杂,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仍可能遭遇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介绍和分析几个典型的涉及大学生的法律案例,以期为大学生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自我保护意识培养。
二、案例一:大学生盗窃案【案例背景】某高校大学生小张,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在一次深夜,小张潜入宿舍楼,盗取了宿舍内某同学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
被盗窃的同学发现后报警,警方将小张抓获。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案例启示: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盗窃等违法行为。
同时,宿舍楼应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三、案例二:大学生网络侵权案【案例背景】某高校大学生小李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拍摄的照片上传至网络,并配以侮辱性文字。
被侵权人发现后,要求小李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道歉,但小李拒绝。
随后,被侵权人将小李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图片、声音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启示:大学生在互联网时代,应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传播、不制作、不转发侵权内容。
同时,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
四、案例三:大学生校园贷纠纷案【案例背景】某高校大学生小王因急需用钱,向校园贷平台借款。
在还款过程中,小王因无力偿还,导致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断攀升。
小王向借款平台提出协商还款,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小王将借款平台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在本案例中,借款人(甲方)与贷款人(乙方)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
乙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甲方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2.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是否可以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甲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甲方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6%,甲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此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甲方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判决结果1.甲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乙方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甲方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借款人未能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此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借款人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本案例提醒广大借款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以免产生纠纷,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对于贷款人而言,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等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本案例给金融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带来以下启示:1.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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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贷保证责任后未能受偿可以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是购房人在预查封时即能预料到的风险,并没有因合同解除额外增加减损的可能,故约定解除权可以行使。但预查封后的合意解除则由于预查封时不可预期,可能造成对被执行人合同利益的不当减损,不应被准许。⑵合
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江南公司与孙有英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了解约条款。而江南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未能受偿的解约条件已经成就,江南公司选择诉讼途径解除合同,应当准许。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商品房合同出卖人订立合同目的是出售房屋、取得房款。本案江南公司在承担还贷保证责任后,获取房产对价的合同目的落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即无法足额支付房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方可请求解除合同。而买受人因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出卖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案情
2009年12月29日,江苏省宜兴市江南水乡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孙有英夫妇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108万元,余款400万元由孙夫妇、江南公司与交通银行宜兴支行签订了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因孙有英夫妇未按约还款,交通银行诉至江苏省宜兴人民法院。宜兴法院判决孙有英夫妇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373万余元,江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解除借款合同案例
篇一:关于法院解除预查封的案例收集
预查封期间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及法律后果
——江苏宜兴法院裁定江南公司执行异议案
2014-12-18 08:22:33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六版
裁判要旨
预查封不影响预售商品房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该合同被裁判解除后,法院应当中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但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2.预售商品房合同经裁判解除后,法院应当中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但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开发商处的到期债权。
程序方面。⑴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一并送达开发商,告知预查封效力及此后要求解除合同的相关义务:应向裁判机构披露房屋已被预查封、保证责任实际履行等情况;不自行向买受人返还已收房款;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违约金不具有优先于查封债权的受偿权。⑵解除合同之诉中银行诉讼地位。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银行作为担保权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可以以有独立请求第三人身份或合并审理方式解决担保贷款纠纷。
实体方面。⑴解除合同之诉应一并明确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虽然是针对被执行人购买不需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财产而言的,但其第二款关于第三人解除合同后的后续处理值得借鉴。故解除合同的裁判应当明确出卖人收回房屋及将收受的购房款本息返还买受人。⑵出卖人收取购房款的返还。出卖人返还的购房款包括买受人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和购房贷款。不管出卖人是否已经履行了担保连带清偿义务,仍应将其收取的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在内的全部购房款项返还给买受人,不能就已履行担保责任部分主张债务抵销。⑶解除合同之诉中违约金或利息、诉讼成本等损失,应当列于预查封债权实现之后受偿。就预查封标的物而言,预查封债权享受较普通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而房屋出卖人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或损失则在预查封措施之后产生,属于在后债权。
本案案号:(2013)宜执异字第0021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范莉马云
江苏马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利用仲裁裁决规避对预查封房产执行的审查处理
关键词:预查封;仲裁裁决;后,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仲裁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图转移预查封房产,为法院处置该财产设置障碍,应认定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该仲裁裁决不能产生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预查封的效力。
卖合同。
裁判
宜兴市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中止对宜兴市西渚镇云海间11号的执行。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法院对预售商品房预查封后,合同当事人能否行使约定解除权;合同解除后,法院如何继续执行。
1.法院预查封不影响预售商品房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
理由有:⑴被执行人合同权利未受到有害处分。预查封是《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创立的强制执行措施,其效力是禁止查封机关以外的主体对查封财产进行有害处分。是否允许当事人在预查封后解除合同要看对被执行人的合同利益是否受到无法预期的减损。本案售房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承担还
毛文光与孙有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兴法院预查封了孙有英购买的西渚镇云海间11号别墅,并判决要求孙有英夫妇对偿还毛文光1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案经申请立案执行,江南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措施。
江南公司诉孙有英夫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兴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民事调解:解除江南公司与孙有英于2009年12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
[相关法条]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