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3•【文号】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农业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11月23日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正文:----------------------------------------------------------------------------------------------------------------------------------------------------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公布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国家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具体范围执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
第五条省、市、县(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成绩突出的;(二)在档案学研究、档案宣传、档案教育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四)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五)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2018年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

健康指导。 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建议复查和建议转诊
既往史中的疾病项,内容注重及时更新,需与
健康体检表中的“现存主要问题”项相对应
“生活环境”项,打*号,是农村地区在建立
居民健康档案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否填写
该表是体检通用表,至少一表四用:老年人和 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体检使用
因为建档不需要体检,因此建档后,纳入慢性 病管理的患者应进行一次当年体检
住院治疗情况、主要用药情况以及非免疫规 范预防接种史均是了解最近1年内情况
主要用药情况是对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了 解其主要用药情况。是对既往服药情况的描 述,与慢性病患者随访表中的“用药情况”内 涵不同
服药依从性的判断,体检表和随访表的内涵 相同,均为患者服用药品种类及其用法、用量 是否按照医嘱为据判断
死因
联系人电话不能 与本人电话相同
居民首次建档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其后的
信息变动可以修改或重新填写,但要注明时间
表中,除本人电话外,需询问与建档对象关系
紧密的亲友,作为联系人,填写其姓名和电话。 注重实事求是,不能写乡医等服务提供者电话。
各类辅助检查均需要保存检查报告单。彩超检 查报告不需要打印托拉片
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需填写评估表单 凡档案信息系统没有连接LIS,无电子报告单, 则应保存纸质报告单
现存主要健康问题。指曾经出现或一直存在, 并影响目前身体健康状况的疾病
2018年档案管理制度汇编

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档案管理是公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进行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二条公司档案统一由行政人事部综合档案室实行集中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各部门日常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本部门专人负责分类整理,并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统一保管。
各部门移交资料时必须办理正规的交接手续。
合同类档案需同时向财务部提交复印件一份。
第三条公司所有职能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使我公司档案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公司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归档、管理; 公司人事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归档、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范围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电报、传真、图表、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盘片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一条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二)上级机关有关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
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及登载相关内容的报刊。
(三)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条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一)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二)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他各所属企业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文件;(三)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四)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的声像材料;(五)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六)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代表公司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刊记者的新闻发布稿和声像材料、撰写专题文章及在外单位重要讲话的稿本;(七)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投资项目、设备购买、贸易、重大课题、信贷、租赁等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合同、样票等;(八)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九)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十)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十一)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公司简介)、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十二)公司编印的公司要闻、简报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十三)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医疗、扶恤、死亡、奖惩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十四)公司干部、工人、党员、团员名册、报表;(十五)公司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十六)公司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会谈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十六)公司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十八)公司或部门、子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十九)公司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二十)公司购置大型设备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4号【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2.24【实施日期】2018.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0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4日《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电子公文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
电子公文归档应当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2018最新】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word版本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X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第一次修正)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第一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事业建设。
农垦、森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8 档案归档、借阅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8 档案归档、借阅管理办法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档案归档、借阅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文件、中小微企业(个人)贷款担保服务、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服务、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及诉讼案件等资料的归档工作,保证完整、系统的保存公司档案,根据《中华人民 ___档案法》、《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归档的公司文件、资料是指公司自筹建以来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决议、合同文本、担保服务相关资料及涉诉案件诉讼文书资料等。
第三条公司档案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公司办公室、中小企业部、信贷一部、信贷二部、法务部各部门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
二、归档范围第四条公司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列入归档范围。
第五条归档文件资料的: 1、本公司内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决议; 2、本公司中小企业部、信贷部、监管部、法务部等业务部门办理的与业务相关联的档案(合同、凭证、证件、担保函、___、调解书、裁定书)等; 3、本公司与外部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 4、本公司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公司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第六条归档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纸质、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三、材料的排列第七条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提供担保服务程序的客观进程以及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八条中小企业部归档材料的排列顺序: 1、放款通知书 2、借款凭证 3、放款审批表 4、调查报告 5、委托合同 6、反担保合同7、监管合同 8、个人借款合同 9、营业执照 10、组织机构代码证11、税务登记证 12、开户许可证 13、贷款卡 14、贷款申请 15、法人简介 16、法人夫妻双方 ___、户口本、结婚证 17、公司章程、公司变更通知书 18、验资报告、19、房产证明复印件 20、相关业务合同 21、企业征信报告 22、银行流水 23、贷款申请 24、反担保企业资料。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11•【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2018年10月11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形成与收集第三节整理与归档第四节保管与保护第五节鉴定与销毁第六节利用与开发第七节统计与移交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6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市人力社保局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8日市人力社保局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局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档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全面落实《天津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2018年全市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数字建设、库房建设,夯基础、抓重点、强弱项、重均衡、促升级,进一步提高我局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确保顺利通过今年的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检查。
二、任务目标(一)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体系。
修订、完善各项档案管理制度,推动我局档案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迈进,更好地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民生。
(二)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领导有力、各方协同、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为顺利完成全年档案管理目标任务提供组织保障。
(三)加强档案及档案室标准化建设。
整理、规范历史档案,形成完整齐备、统一规范、系统安全、便于查询的档案资料,为人力社保业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参考和借鉴。
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保障体系,确保档案安全。
(四)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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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
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
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
第六条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由附件二指定的由办公室保管的档案和提供其利用工作,并监督各
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合资合作公司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整理办法:
1. 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 步骤:
A. 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 整理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 分类根据下述分类方法分类
D. 立卷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第九条过程管理:
1. 属于公司保管的档案: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
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头一个月的十日前
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
据为己有。
2. 属部门保管的档案:在每季头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办公室,
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
录交办公室。
第十条监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销毁: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公司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指定资料员经办公室培训后,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