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蒙中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学生自事发当日起回家反省一周,返校后参加补考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立即停止其他科目的考试,接受相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定如下考场纪律。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二)应考时必须携带学生卡。
无学生卡者,需到注册中心补办。
如未能及时补办,必须同时携带所在院(系)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三)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四)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五)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六)带入考场的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
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七)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八)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九)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十)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
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第二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一)违纪行为:1.考试前提前占座或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2.不带考试证件,且无院(系)证明及身份证;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桌内;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6.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9.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10.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

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
监考人员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 事》中如实记录,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违 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
将考生违纪、作弊资料及工具予以暂扣,收回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令其退出考场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考场记事》、作弊物证一并上交教 务处,《考场记事》复印件送交主考教师
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并责成当 事人写出违纪、作弊的详细过程及对错误的认识,有关谈话内 容做详细记录,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交上述材料
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按有关程序作出处理
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学院送达当事学生本人
学生是否申诉
是 否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出具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通报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中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学生考试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参加校内的任何考试,有违反《学生考试守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均可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子相应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依据《xxx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当场纠正。
1.入场信号发出后仍不能保持安静者;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3.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第二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决定记入学籍档案。
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2.考试过程中聊天、扰乱考试秩序者;3.因第一条1-4款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的;4.传递、接收纸条,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5.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者;6.其他构成违规行为者。
第三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决定记入学籍档案。
1.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2.在桌面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3.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料者;4.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5.考试时利用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搜索、收发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答案与信息者;6.其他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劝退处分。
处分决定记入学籍档案。
中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XXXX中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对各类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及教学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月考、各类学科竞赛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指与各类考试相关的所有教职工,包括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考场保卫人员等;本办法所称考生指参加各类考试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学生。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对违纪考生,应令其中止当堂考试,退出考场,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未放在指定位置, 且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的;(二)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设备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进入考场的;(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的;(四)未带任何有效证件(学生证、胸卡等),且拒不办理规定手续的;(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六)在考场内喧哗、进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七)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九)将规定不得带出考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十)考试过程中互借文具等用品,且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十一)衣冠不整,且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十二)其他干扰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
对严重违纪的考生,应令其中止当堂考试,退出考场,相关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学期补考机会,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每所学校都可能有不同的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以下是一般常见的规定:
1. 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作弊器材的使用、与他人交流、未经允许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等。
2. 如果发现有学生作弊,监考老师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个:警告、没收作弊材料、要求重新参加考试等。
3. 学生被认定作弊后,学校通常会成立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4. 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处以相应的处分(如留校察看、记过、开除等)。
5. 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学校可能会记录该学生的违纪行为,并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做出相应的标注,这可能会对学生的未来升学或就业造成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每所学校的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具体的处理办法需要参考学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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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规处罚细则
学生考试违规处罚细则考试是学生接受教育的重要环节,而考试的公平与规范是保证学生能够真实展现自己学习成果的基础。
然而,随着考试的增多,一些学生为了获得更好的成绩,不惜违规行为。
为确保考试公平性和规范性,学校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试违规处罚细则。
违规行为分类首先,需要明确违规行为的分类。
违规行为可分为严重违规行为和一般违规行为两类。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作弊、代考、串通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传递信息等涉及重大舞弊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使用禁止物品、迟到早退、弄丢试卷等影响考试秩序和公正性的行为。
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学校需要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轻处罚到重,以此来维护考试的公平和规范。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首先应当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于严重情况,如作弊、代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停学等严厉处罚,甚至考虑开除学籍。
对一般违规行为,可以依据违规程度轻重而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如对于使用禁止物品的行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扣除该科目成绩等处罚;对于迟到早退行为,可扣除一定的分数或在考试时间内禁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违规行为的认定为确保学生违规行为的公正认定,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委员会。
该委员会应由多个老师组成,包括相关科目老师、教务人员等,以确保认定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认定违规行为时,考虑以下因素:证据的确凿性、行为的明确性、个人的主观故意等。
如果有需要,可以进行相关证据的调取和听证等程序,以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与引导考试违规行为发生后,学校不仅仅要进行处罚,还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引导。
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教育活动,例如讲座、课程、宣传活动、心理辅导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认识到违规行为对自己的学习和人格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
此外,学校还可以开展考试经验分享和学习方法培训等活动,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促使学生能够通过正当的学习方式获得更好的成绩,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
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
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
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
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
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不仅对考试公平性造成了威胁,还对学生的品德和价值观教育提出了严峻考验。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学生的正常成长,学校和教育机构应该制定相应的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首先,应该建立明确的考试纪律意识。
学校需要加强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向学生灌输考试的重要性和遵守规则的必要性。
例如,在课堂上,老师可以引导学生讨论考试的意义和学习的价值,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考试态度。
此外,学校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来进行考试纪律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对考试纪律的认识。
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考试监管机制。
学校应该加强对考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考试过程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首先,应该设立专门的监考人员,他们应该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专业的监考能力。
其次,应该加大对考场的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力度,确保考试全过程都被监控录像。
最后,学校可以通过随机抽查试卷、开展考试举报等方式,增加考试监管的力度,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第三,考试违规行为应该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该建立一套科学、公正、严格的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机制。
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例如未按规定时间交卷或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扣除一定的考试成绩。
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例如替考、作弊等,应该严肃处理,可以给予零分,甚至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严重者可以给予记过、留级等处罚。
此外,学校还应该加强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考试价值观。
第四,建立健全的考试监督举报制度。
考试监管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学校和教育机构可以建立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鼓励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考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举报中来。
同时,学校还应该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确保其不受任何不良影响。
总之,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教育机构必须重视和探索的问题。
通过建立明确的考试纪律意识、完善的考试监管机制、科学公正的处罚措施以及健全的考试监督举报制度,可以有效地遏制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发生,推动考试规范与公平的实践。
学校学生考试作弊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考试作弊处理办法近年来,学校学生考试作弊问题日益突出,给教育教学秩序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为了保证考试公平,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处理考试作弊问题。
首先,学校应加强对考试作弊行为的监管。
要建立健全考试监察机制,提高监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考能力。
监考人员应当接受严格的培训,掌握识别作弊行为的技巧和方法。
同时,学校应当加强考场管理,确保考试过程的公正和规范。
例如,可以加强对考试场地的安全检查,防止考生携带作弊器材进入考场。
其次,学校需要加强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
对于被发现作弊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其作弊行为的责任。
首先,学校可以给予警告或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以警示其他学生。
其次,对严重作弊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停学、退学等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第三,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
教育是解决考试作弊问题的根本出路。
学校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和考试规则的意识。
同时,学校应当加强学习方法的培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提高学习能力,减少对作弊的依赖。
第四,学校可以引入科技手段来防范考试作弊。
例如,可以使用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对考场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拦截作弊器材。
此外,学校还可以加强对学生使用电子设备的管理,防止学生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等设备作弊。
第五,学校可以在考试安排上进行变化,增加出题方式和考题构思的灵活性。
这样可以使学生更加注重掌握知识和理解应用能力,而不是死记硬背和机械应付考试。
同时,学校还可以加大开展平时考核和课堂测验的力度,减少对一次考试成败的依赖,从而减少考试作弊的动机。
第六,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沟通与协调。
家长应当关心孩子的学业情况,对学生的学习压力进行适度的缓解,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
学校和家长还应当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道德风尚,让学生明白诚实守信的重要性,远离考试作弊的诱惑。
第七,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术诚信制度和考试作弊检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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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蒙中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包括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考试监管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予全校通报批评,记入学籍档案。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予全校通报批评,停课反省并将违纪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全校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停课、留校察看、劝退等处分并记入学籍档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鲁蒙中
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