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人员密集场所和燃气安全检查重点》试题

《人员密集场所和燃气安全检查重点》试题一、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A )1.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 A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 A )3。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B )4.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A )5。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A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可以设置必要的防火门,但严禁安装铁栅栏。
( B )7.公共娱乐场所的窗户在保证通风的前提下,可以装设铁栅栏,但应加强管理.( A )8。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A )9.对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消防检查时,尤其要注意检查员工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 B )10.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的,动火部门和人员落实保障措施。
落实现场监护人后可以动火施工。
( A )11。
公共建筑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出口的正上方.( A )12。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A )13.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A )14。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 B )15.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B )16.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明火照明但可以吸烟.( A )17。
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 A )18。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落实营业性演出时的安全、消防措施,维护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群众性活动也越来越多。
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仅是促进社会繁荣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也是展示国家形象、促进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
然而,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下,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主要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监管部门三个方面着手,规范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首先,针对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条例要求他们必须有充分的组织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组织者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组织方案,认真查找所有潜在的安全隐患并以预防为主,确保管控措施到位。
同时,条例规定组织者必须具备严格的场内责任制度,落实场地安全管理责任,并委派专人对活动现场进行巡视和维护。
其次,条例对参与群众的安全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
参与群众在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需要遵守组织者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安全措施。
参与群众如果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该及时报告,配合组织者做好紧急应对工作。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参与者必须遵守现场秩序,不得私自燃放烟火和施行危险行为,以免危及他人安全。
最后,条例强调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需通过加大审批、检查、监管力度,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在活动现场,需要设立临时指挥中心,负责各项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的联系与合作,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能快速响应、迅速处置。
在制定这一条例的过程中,国家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常见的一些安全问题,规范了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场内秩序。
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这一条例的落实。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协力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和稳定,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
公安部文件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6.《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
8.《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
9.《大型群众性活动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
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一要转变思想观念。要改变过去包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承担无限安全责任的情况,找准自身职责定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变到加强对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上来。二要明确安全责任。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必须对活动安全负责,通过确定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督促他们依法申请安全许可,认真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措施。要督促活动场所管理者切实负起场所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事项,确保场所安全可靠。三要加强安全监管。要严格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举办。要加强对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要指导承办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四要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认真做好活动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要求和本通知附后的文书格式,规范使用各种法律文书。
北京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真题

北京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真题一、单项选择题(共 70 题,每题 1 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惟独 1 个最符合题意)1.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坚持的安全管理原则是()。
A.承办者负责、社会监督B.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C.主办者负责、政府监管D.主办者负责、社会监督【答案】 B【解析】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及时修订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时效性的重要措施。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不属于应当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形是( )A.安全生产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B.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C.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的D.在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答案】 C【解析】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㈢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㈤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㈥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删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3.某石化公司的 120 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 2022 年 8 月 2 日,因催化重整联合装置加热炉管蠕胀破裂,导致原料石脑油、氢气泄漏,引起火灾事故,造成 1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 800 万元。
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引起炉管短期过热破裂,根据《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门有权对该公司作出的罚款数额是( )A.80 万元B.150 万元C.40 万元D.200 万元【答案】 A【解析】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㈠发生普通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㈣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9.29•【文号】公通字[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公通字[200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是规范和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其核心是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即由承办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治安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迅速采取措施,大力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使大型群众性活动参与各方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有关要求,严格按《条例》规定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要通过制定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远程教学、以会代训和专家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学习培训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5号【发布日期】2007-09—14【生效日期】2007-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大型活动安全保障方案
10.活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0.1 目的和依据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保卫工作中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5号)、北京市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并提高活动各部门预防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维护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活动顺畅运营,特制定本预案。
10.2 安全保卫范围本预案适用于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北京首届农业嘉年华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及突然发生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10.3 安全保卫部人员组成10.3.1 设安全保卫部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
区公安分局局长兼任安全保卫部总指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如公安分局、武警支队、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卫生局、保安公司派驻相关人员。
10.3.2 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根据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组调研评估,确定相应人数。
10.4 安全保卫工作任务10.4.1 协调交警做好道路交通疏导,车辆停放工作。
10.4.2 现场执勤,保持好会场内外安全。
10.4.3 制定好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
10.4.4 做好会场消防、医疗等各项保障工作。
10.4.5 做好会场来访者接待、解释、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10.5 安全保卫工作原则10.5.1 有效控制和处理原则。
由安全保卫组全面负责并迅速予以处置,保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对超出安全保卫部有效处理能力的事件,由运营管理中心、指挥部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10.5.2 预防为主的原则。
会前做到有健全的监测预警方案,会中有完善的应急处理方案。
把应急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在始终管理工作中,把突发公共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全面提高防范能力和水平。
(三)快速反应的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地了解、把握事件的情况信息,分析发展动向,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方案,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关于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市《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在明确活动安全工作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推动安全工作社会化、保障本市大型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将全国的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经认真研究对照,本市《条例》的主要制度和内容与国务院《条例》部分条款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直接适用国务院《条例》,将难以满足北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特殊需要。
同时,本市大型活动产业经过4年的发展,活动自身、产业条件和社会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活动规模和活动影响力不断扩大,活动数量大幅增长,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因此,迫切需要在贯彻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首都大型活动的发展趋势,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引导和推动首都大型活动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为此,市公安局起草了《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根据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实际问题和发展趋势,调整和增加部分规定(一)确定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原则,同时明确主办者安全责任,充分体现本市大型活动安全责任由主、承办者共担,确保“责、权、利”相统一。
长期以来,在我市大型活动产业中存在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等称谓,基于这一实践,本市《条例》中明确了“谁主办、谁负责,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规定了主办者的具体安全职责,并规定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
但是在国务院《条例》中,并未区分主办者、承办者的概念,并确定了“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送审稿》在按照国务院《条例》精神,明确承办者为大型活动安全责任主体,同时,专门增加了第七条,规定了主办者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本市《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中“主办者”均调整为“承办者”。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管理机构
1.主办方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活动前、中、后的安全工作。
2.安全管理机构应有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协调能
力。
第三条安全责任
1.主办方对活动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应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并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安保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应急处理流程,确保能够及时、有效
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条安全防范措施
1.在场馆周边设置警戒区域,禁止随意进出。
2.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保持日常维护。
3.加强入场安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尖锐物品等危险品进入。
4.设立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置
1.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
救援工作。
2.安保人员应配合执法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保护现场证据和维护
秩序。
第六条惩罚条款
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主办方不为安全管理不周到导致的后果负责,且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
1.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所有大型群众性活动适用。
以上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此规定,如有
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京公治字[2010]1379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京公治字〔2010〕1379号)政治部,勤务指挥部,警务督察总队,装财处,法制办,科技处,情报信息中心,刑侦,治安,巡特警总队,内保、交管、消防局,网安处,文保、警察训练总队,天安门、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保安总公司,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活动主办者是指活动的发起人,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大型活动中其他参与大型活动单位包括: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安保服务提供单位和其他根据《条例》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安全职责的单位。
第三条我市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大型活动综合协调小组,整合政府资源,引导大型活动良性健康发展,为在我市举办的大型活动提供高效的安全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参与临建设施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大型活动临建设施开展日常监督,对重大、敏感活动临建设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安全技术标准系列的立项、审批、发布,依法对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市政市容委负责监督场所管理者确保活动期间水、电、气、热、迅运行安全稳定。
城管局负责查处大型活动现场周边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交通委负责为大型活动交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时间: 2010-07-30 实施时间: 2010-12-01(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章安全许可第四章安全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八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第九条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
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二)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并保证畅通;(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九)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许可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
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安全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
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第四章安全规范第二十五条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三)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大型活动承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