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芜政[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2014〕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7日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精神,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全市空气质量保持良好状态,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提升脱硫脱硝效率。

2014年6月底前,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均应安装脱硝设施。

2014年底前,所有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窑炉、浮法玻璃、再生铅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取消燃煤电厂烟气旁路,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日产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2017年底前,其他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2.严控颗粒物排放。

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矿山、混凝土搅拌站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芜政办秘〔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住建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落实省水污染防治计划工作方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力争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城市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2030年城市建成区城市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由市住建委协调调度,负责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任务的下达,全面监督和考核各责任单位的整治工作,组织黑臭水体整治工程的验收。

市环保局对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特别是对公共单位及企业内部雨污分流、达标排放实行监督。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健全管理和实施机构,加强工程监督和资金保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按“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综合采用雨污分流、截污纳管、径流污染控制、河道底泥内源污染治理、生态岸线恢复、水体生态修复、活水造流等工程措施,抓紧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及施工图设计,按时开工,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三、市政府将按年度任务对各责任单位目标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列入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目标考核内容。

四、各责任单位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黑臭水体整治责任部门、项目责任人及信息报送责任人,从2016年起,每季度第1个月3日前将本区域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上报芜湖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7]9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4.20【实施日期】2017.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12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的《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3〕200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0日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体系2 组织指挥体系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2.2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2.3 省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2.4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3 预警预报3.1 预警分级3.2 监测预警3.3 预警发布3.4 预警调整与解除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应急响应启动4.3 市级响应措施4.4 省级响应措施4.5 信息报送与公开4.6 响应终止5 总结评估6 应急保障6.1 人力资源保障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6.3 通信保障6.4 经费保障6.5 纪律保障7 附则7.1名词术语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预案解释7.4 预案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9)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9)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苏政办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16〕11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6日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预案体系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2.3 专家委员会2.4 市、县政府职责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责任及公众义务3 预测与预警3.1 预测3.2 预警4 应急响应4.1 响应程序4.2 响应措施5 应急豁免6 应急终止6.1 应急终止条件6.2 善后处置7 信息报送7.1 信息报送要求7.2 信息报送内容8 应急保障8.1 资金保障8.2 通信保障8.3 物资装备保障8.4 应急科技保障8.5 人力资源保障9 监督管理9.1 预案演练9.2 应急能力评估10 责任与奖惩11 附则11.1 名词解释11.2 预案管理11.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事故,为了避免事情愈演愈烈,常常要提前编制一份优秀的应急预案。

你知道什么样的应急预案才能切实地帮助到我们吗?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我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我公司全体员工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对大气的污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方案。

1.2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3号;(8)《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xx]504号1.2.2标准、技术规范(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xx);(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xx)。

1.3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公司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及区域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公司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公司粉尘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重污染天气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员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2)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公司统一领导指挥,各部门积极参与和具体负责”的原则,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3)坚持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2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2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19年10月10日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0日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监控全市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淄政办字〔2023〕59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3〕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86号)同时停止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1日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组织机构。

2023年有关于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范文(通用6篇)

2023年有关于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范文(通用6篇)

2023年有关于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范文(通用6篇)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1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状况分为三个预警响应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红色预警(Ⅰ级)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持续3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天气状况时(200<AQI <300);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持续3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状况时(300<AQI <500);;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持续1天及以上发生极严重污染天气状况时(AQI ≥500);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主要有:(一)黄色预警(Ⅲ级)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二)橙色预警(Ⅱ级)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停止户外大型活动和大型聚会。

(三)红色预警(Ⅰ级)中小学、幼儿园暂时停课。

停课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停课不停学”的原则,通过网络、通讯等途径与家长和学生保持联系,提出可参考的合理化学习建议;教师要合理调整教学方式,灵活安排学习内容,指导学生开展自主学习,提示家长在家对孩子进行生活和安全教育。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学校可以根据所在地区及周边空气质量状况实际,作出相应调整,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与解除市教育局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实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联动,接受预警发布与解除指令后,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通过市教育局站、信息传输平台、电话传真或短信息等方式向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布与解除预警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4]63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7
【实施日期】2014.04.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4〕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7日
芜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改善、减缓大气污染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切实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国发〔2005〕第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5〕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国务院应急办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环境保护部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2013〕200号)、《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1.3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芜湖市辖区范围内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基层组织的作用。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加强大气重污染的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控制大气重污染防治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芜湖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空气污染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应急工作启动后转为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建立、完善空气污染应急预防预警机制和应急联动体系,组织实施空气污染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知识公众宣传和教育,发布空气污染应急信息;公布应急措施的启动和撤销,评估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

2.2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空气污染应急响应工作,为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等各类应急信息;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等各类应急信息;加强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污染防护知识的普及,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市发改委:配合市环保局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会同芜湖供电公司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燃煤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

市经信委:配合市环保局指导各县、区政府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提出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与建议,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及社会车辆(公交、出租等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除外)在一定区域内实施限行措施;根据需要在一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执行情况监督监察。

市财政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
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住建委:强化施工、拆迁工地扬尘管控,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扬尘控制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及时通报并责令其停工整改;根据需要暂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减少土石方施工工地土方开挖规模。

市市容局: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基础上,采取无尘清扫方式;增加机械清扫保洁作业和道路洒水抑尘作业;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监督沿街餐饮企业油烟排放,禁止露天烧烤、大排档营业。

市交通运输局: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协同配合环保部门加大对餐饮企业油烟排放监督管理力度。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农委:指导、督促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提倡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推广秸秆还田等资源化利用途径。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加强门诊医疗保障,根据需要,提供重污染天气地区医疗机构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信息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利用本单位平台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

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4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以及各方的预警信息,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市容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应急办、芜湖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指导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芜湖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组成,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